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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之後

(2008-12-05 01:18:58) 下一個

                 (隨筆)

  下班時間,街上車亂如麻。我駕駛著小本田車在路口的紅燈下等著穿越眼前的一條大路,綠燈一亮,便開著車直駛過路口進入正前方的一條小街。忽然,前進方向左邊的路口冒出輛被稱作PICKUP的小卡車。這車子正左拐上路,距離我的車不到十米。

  糟糕!立刻狠命踩閘,趕緊往右急打方向盤,來不及了。這輛魯莽的PICKUP繼續不緊不慢地左轉;我的小本田的車輪發著摩擦地麵的刺耳尖叫,卻不能立即停下來,真叫人無可奈何。在司機座上的我覺得和PICKUP似乎“平行”,跟著就是“哐”的一聲,小本田的左前部和PICKUP的右邊擦撞。

  擦撞並沒有影響到前麵的PICKUP行駛,但司機很快拐到了路邊停了下來。我的車其實也並沒有受到很大撞擊,防護用的氣袋沒彈出就是證明。這時我應該就地停下。誰都知道,車子一動,事故現場就改變了,這對我--撞車事故沒有責任的一方非常不利。但我猶豫片刻還是將車子靠在路邊,停在那PICKUP的後麵。這是條很窄的居民區小街,但來往車輛非常之多,因為這是條連接兩條主要大路的近道,上下班的人們都在這裏“鑽胡同”。如果我一下子堵在道上,來往交通馬上阻塞,這下班的人們得多氣呀。可為了別人的方便把車停在道邊,我這個受害人很可能由於肇事者事後不承認自己的過失,而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呀!是呀,我當時心裏真矛盾。另外,我也想把車子停在PICKUP後麵去看清其車號。哎喲,你下車跑過去看不就行了。是呀,是呀,不過我當時已不想把車停在路上了。現在想想我到底做得對否?不知道,不知道……

  既然是居民區小街,我和肇事者的車都停在了一家住戶的房門前。PICKUP的司機是個白人男子,下來就急切地問:“WHAT HAPPENED,WHAT HAPPENED(怎麽回事)?”我英文雖然一團糟,但這句還是聽得懂。然而我不知道該如何回答他。英文糟糕是一方麵的原因,另一方麵的原因是,我不清楚他是否要先發製人地賴帳。恐怕他心裏很明白剛才發生了什麽事情。看著跟在我後麵的車子一輛輛擦身而過,當時心裏真有些茫茫然。

  我還是結結巴巴地簡單敘述了剛才的兩車擦撞。PICKUP左拐搶路,我因距離太近,盡管踩了煞車,可已經來不及了。我的車左前燈碎了,車子左前方的外殼損壞得很厲害。這個白人男子聽罷說,他本來是停在路口等待左拐的,因為來往車輛太多,等了好一會兒都沒機會拐上路。忽然,他麵前一輛從左向右直行的車停下來,司機示意讓他趕緊左拐。他見狀立刻開車左拐上路,根本沒注意是否有車過來。他是在車上聽到“砰”的一聲才覺得出了事。“I’M SORRY。”他鄭重地向我伸出了手,並沮喪地直搖頭。看來他意識到兩車擦撞的責任在他,現在正後悔剛才的輕率。

  接下來,路邊的住戶主動提供了電話(我倆都沒手機),這位白人男子立刻給警察打了電話,告訴說此地出了撞車事故,但沒人受傷等等。我們相互抄寫了對方保險公司的名稱、電話、地址和對方的保險號碼,然後就是等警察來處理事故了。這位白人男子很友善,看我一直繃個臉,就再次伸出手來說:“I’M SORRY。”

  我有點放鬆下來,在等警察期間我們甚至談得很投機。因為我們兩車擦撞並沒有人受傷,警察便姍姍來遲。這下我們聊得更深入了。他是個州立大學醫院的護士,今年52歲,有兩個上大學的女兒。他今天是趕去上夜班,一著急,輕信了別人竟出了事。我告訴他,今年我五十有一,有個上高中的女兒;今天的撞車是我在美國第一次遇到。他問我在美國長期生活的感受。我說“不是一兩句話能說明白的”。

  就在我倆來了聊天的興致,甚至要交上好朋友時,警察到了。我基本上沒說什麽,這位護士如實地敘述了事情的經過。警察查看了我們的駕駛執照和保險單後,馬上寫事故報告,然後遺憾地對白人男子說了一番話,大致意思是說擦撞的主要責任者是他,並讓他在報告單上簽字。但他並沒有在報告上明確寫誰的責任,隻是客觀描述事實。事後我被告知,新澤西州的警察都是這樣寫撞車事故報告的,主要是不想惹麻煩。什麽麻煩?事故的賠償問題唄。汽車保險公司厲害著呢!

  警察隻是告訴我下個星期二到鎮警察局取事故報告。然後呢?回家唄。可為什麽要到下星期二呢?法律規定。事故發生後三天內,當事人都可以對警察寫的事故報告提出異議,但三天後,也就是72小時之後便不能提出不同看法了,所以要在三天後到警察局取報告。可我撞車那天是星期三呀!該星期六拿報告。去呀,沒人攔著你,但警察局的文職人員不上班。不懂了吧?周末不能算進去,按工作日計算。這當然也是法律規定。

  我車子的外殼壞了,但還能開,隻是癟進去的車外殼擦著輪子,開得很慢。回到家裏妻子、女兒大呼小叫一陣,最後都說“隻要人沒受傷就行了”。也是,要是被撞傷了這麻煩可就大了。

  心稍安,想著這回這事故責任者還真是個好人。如果他要是在擦撞之後根本不停車揚長而去呢?那我整個一個傻眼。不,開著車瘋狂地追上去,他甭想逃。但是我問你,就算你能把他攔下來,人家根本不承認擦撞這回事怎麽辦?對,兩輛車都有傷,可證人呢?嘿,我跟你說,他要是開著車就跑還不是最壞的結果呢。如果他停下來硬說是你撞了他怎麽辦?自己想想吧,我的車左前方車燈和外殼壞了,他的車身右後方被擦撞。對方說了,你超速,所以撞了上來。得,你成事故責任者了。不對!明明是他搶了我的道。行,你可以這樣喊冤,可誰讓你不在事故現場就地停下來等警察?好了,好了,阿彌陀佛吧。別後怕了,下麵是如何修車的問題了。

  車子壞了可以租車,但對方保險公司告訴說,如果事故責任確實不是我(沒見到警察事故報告單他們誰也不相信),他們可以報銷我六天的租車費。租車的價格隻按一天17美元計算,租車保險費(一天在十美元左右)得自己掏。怎麽,想嚷嚷“怎麽這麽摳門”?沒用。得,不找那麻煩了,每天開我妻子的車子上下班,反正我們基本順路。當然,這樣讓我每天上下班多花半小時,妻子也得在公司多呆一段時間,得等我開車接她下班嘛。

  星期五下午,也就是撞車兩天之後,一個修車鋪給我打電話,要我把被撞了的車開到他們那裏去檢查,並說三天就可以把車修好。這個修車鋪當然跟事故責任者的保險公司是掛鉤的。我心裏還挺高興,想著這車很快就會修上了。我和修車鋪子說,車子開起來有危險。人家很爽快,“我們負責把你的車子拖來。”那就拖走吧。當時已經是快下班的時間,我想修車得下個星期了。

  下個星期一車鋪來了電話,說是檢查完了。“不算太糟糕。”打電話的人就留下這麽一句話。修車到底得花多少錢?人家沒說,我這條糊塗蟲也沒問,隻是想:事故報告先得拿到手才成。

  星期二去鎮警察局取報告。我居然被告之,辦公室的計算機係統因為有問題SHUT DOWN了。所以我得等到星期五再去拿報告。這時我是否可以說“按法律規定,你得給我事故報告單”。咱沒敢這麽“放肆”,隻是抱怨。可警察局辦公室的人隻給我一個詞“SORRY”。不就是個事故報告單嘛,裏麵的工作人員可以找出來,複印一份給我就是了。唉,我講英文有那麽利落嗎?隻好星期五再來了。

  保險公司讓我寫了事故經過,再讓肇事者寫,這個星期就這麽過去了。問問保險公司如何處理撞車事故呀?人家說:“沒見到警察寫的事故報告單我們不能下結論。”星期五我拿到警察寫的事故報告單,馬上給保險公司FAX過去。可人家說“下個星期再說”了。

  再下個星期,保險公司又說,肇事者寫的事故經過遲遲沒有收到。可修車鋪發難了。那邊氣勢洶洶,“你到底在我們這兒修不修車?不修可以,自己來交75美元拖車費,和每天35美元的停車費,另外再加25美元的檢查費,然後把車開走。”天,我的車子在那個修車鋪已經12天。算一算,我如果不想在那兒修,就得給修車鋪520美元!別無選擇,我隻能再那裏修車。這回明白為什麽修車鋪那麽積極地把我的車子拖走。這下我別想先從保險公司拿到賠償支票,然後到一個另外的修車鋪,根據自己的意願修車。要知道,我的車子已經開了六年,有些地方真的沒必要仔細地修了。可現在這些事情由不得我了。這回修車鋪對我講了修理費用,一共1600多美元。我感到自己是“案板上的魚”。

  我有點氣急敗壞了。給保險公司打電話,他們終於做出了事故報告的決定:賠償我80%的修車費用。咱終於發怒了,“我想知道我那20%的責任是什麽?!”他們說我開車速度太快。我說“那可是條時速25英裏的小街”。對方說,既然是這樣,就給我85%賠償費。我亂喊亂叫。對方最後說:“給你90%賠償費吧。如果你還不同意,當然可以上告,那事情就會比較麻煩……”

  保險公司在暗示什麽?他們恐怕會拖延時間,修車鋪會找到我再次問是否修車,不然就得交拖車費、停車費和檢查費;我修車的事會遙遙無期,我恐怕最終找不到證人證明我當時確實沒超速開車等等。可我覺得冤枉呀!我當時要超速開車,恐怕會被攔腰撞個正著,說不定這會兒正半死地在床上哼哼呢。忍住,在美國得講法,這兒沒地講理去。我認賬了。承認自己有10%的責任,這根本就不存在的事實。

  在這裏我得強調一下。咱不認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都是一群欺負人的壞蛋。我們得替他們想一想。如果一個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處理像我這種撞車的事故,都給受害者100%的賠償,那他以後恐怕就會被解雇!老板會說:我雇你幹嘛?你想呀,本來這裏麵就有法律的空子可鑽嘛。我的同事跟我說:“你已經很走運了。上次我撞車,我和你同樣情況,我隻得到70%的賠償。”得,知足吧。

  或許你會說,肇事者都說是他的責任呢。可保險公司會振振有詞地說,他們根據法律從事。他們隻看警察寫的事故報告單。至於肇事者怎麽說,那是他的事。

  又是一個星期。修車鋪先說星期三會修好,後來又說星期五可以來取車。那天下午我來到修車鋪。發現賬單是將近2000美元,比原來多了將近300美元。為什麽?人家說,又給我的車子修了什麽地方。哎喲,我這開了六年的車最多還值7000美元,現在竟花近2000美元修。而且我還得掏將近200美元。直搖頭,直搖頭。還有更讓人不解的呢。我根本就沒看見保險公司的賠償支票,我簽字的單據是保險公司FAX過來的。而且,我付的這將近200美元必須是現錢,支票都不行。這裏麵大概會有什麽“貓膩兒”吧?不敢瞎說,不然犯誣陷罪。

  這家修車鋪是專門修理汽車外殼的,鋪子外邊有個很大的停車場,裏麵有幾十輛待修的車。停車場外邊有三部拖車。是不是又有聯想?

  似乎應該總結點兒什麽,似乎也沒什麽好說的。就算我在美國又長了回見識。不管怎麽說,撞車23天後終於把車修好了。但願日後別再碰上這樣的倒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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