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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能不能獲罪? 答案是肯定的。

(2017-07-18 01:18:21) 下一個

因為語言可以傷害他人,危害社會。

劉曉波獲刑判的是顛覆國家政權罪, 他的文章, 言論挑動推翻現政府,在現在法律條文下是有罪的。除非你認為現在政權,法律都是違法的。

因言獲罪可以有很多種, 比如:

說謊,作偽證包庇,掩護在逃要犯逃跑。

組織,挑唆他人刑事犯罪,例如走私, 販毒,殺人,強奸等, 不要以為光說沒做就不是犯罪。

鼓動叛亂,造反,恐怖,民族分裂,像那個新疆那個女人,(熱不雅?)。

在西方也一樣的, 比如挑逗,遭擾未成年人, 企圖和未成年人性交,甚至警察以此可以合法釣魚執法。

等等,很多都是言論犯罪。

郭文貴在國內, 就他所說的那些, 早就被抓了。

如果你認為劉曉波無罪, 就列出法庭判決什麽地方, 為何違法了。

 

以下為轉錄: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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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惡意。
刑法認定
1、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注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群眾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於善意對某些政府行為或領導人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後者依犯罪處理。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
(1)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隻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為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為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本罪的根據僅在於本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
(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為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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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這裏的顛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中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中央政權的安危,關係到國家的前途與命運,決定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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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在條文上位於本章犯罪的前列。它們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後罪客體是國家統一。
(2)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後罪是分裂國家。
(3)犯罪主觀主麵和犯罪目的相應地存在區別。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後罪則是煽動群眾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這正是它們被規定於同一條文的原因。
(三)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時,應注意與本法第104條中武裝暴亂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的,則應依第104條規定的武裝暴亂罪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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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5條的確提到了顛覆政府罪。這個法條規定,以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行為屬於違法,違法者將被罰款或最高判處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後5年內不得在美國政府內擔任公職。

列舉的違法行為有: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或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以及州、領地、特區、占領地政府或下屬政治部門政府的行為;任何蓄意導致推翻或摧毀這類政府,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播、銷售、散發或公開展示書麵或印刷材料,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圖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任何組織、幫助或試圖組織社團、團體和集會,教唆、鼓吹或慫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這類社團、團體或集會成員或隸屬人員身份故意從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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