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鶴

非得介紹點什麽嗎﹖我看﹐還是以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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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佛屠殺案:人權和安全不能兩全

(2012-07-22 00:43:01) 下一個

“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當地時間7月20日淩晨,一名槍手在《蝙蝠俠前傳3:黑暗騎士崛起》首映現場朝觀眾開槍並引爆催淚彈。槍擊案共釀12人死亡,59人受傷。白宮隨即降下半旗,奧巴馬下令全美降半旗6天,向死難者致哀。此外,全美民眾也展開了各式各樣的哀悼死者活動。”

在此之前,轟動全美乃至世界的是2011年伊始在亞利桑納州圖桑上演的包括一國會議員重傷在內的6死14傷血案。

當時的初步的調查顯示,嫌犯在選民登記時的身份是無政黨派別,所持作案槍支也係合法購買,這就縮小對嫌犯作案動機範圍的揣測。雖然目前有嫌犯仇恨政府並可包涵黨派因素以及性格孤僻等一些不同的作案動機可以探討,但那畢竟屬於司法範疇之內。丹佛血案槍手的情況也是如此,一切歸於司法。但是對於社會民眾而言,一個無法回避也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老議題一定會被再次端出台麵,這就是槍支的合法性問題,或者換一種說法,如何控製及管製個人使用槍支。

1966年8月,在德州大學奧斯丁校區曾發生了一起打死13人、打傷31人的槍擊案,當時引發各界震驚。由於在以後30多年的時間內美國社會並未發生嚴重額槍擊案,加上各州對槍支管理的辦法不盡相同,因此美國社會長期存在的槍支合法性爭議問題並不突出。但是,在1999年4月科羅拉多州李特頓的哥倫比亞高中發生了12名學生個1名老師被打死、2名作案的學生開槍自殺後,引發美國社會對槍支管理的長期討論。特別是2007年在佛吉尼亞理工大學的發生死33人、傷17人的這一震驚世界並堪稱美國校園曆史最嚴重槍擊事件發生後,對於槍支管理的討論更為激烈。

有關美國民眾持槍的權利,源於權利法案的第2條也就是憲法第二修正案,原文翻譯成中文的意思是具有良好規範的民兵是自由國家(州)的安全所必須,因此人民保持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被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根據『天賦人權』這一美國建國基本理念可以對第二修正案有這樣的理解,並不是說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被侵犯。第二修正案就是明確憲法對於人民持槍權利的保護,或者說是確認了持槍這種天賦人權的事實。

事實上,截止到2008年以前,聯邦司法從未對第二修正案進行過解釋。直到2008年9月,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哥倫比亞特區32年對手槍禁令的爭議進行裁決:普通美國人有權擁有槍支自衛和打獵。這是美國曆史上首次做出的針對槍支權利的主要宣言。自衛和打獵,就是持槍的權利範圍。

而徹底改變美國法律對於槍械管理規定的,是2010年6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針對芝加哥一位多次購槍遭拒而提其訴訟的裁決,裁決書中說,第二修正案中有關公民享有持槍自由的條款,同樣適用於各州和地方法律。這就讓在此之前的各個州及地方政府無論有怎樣的槍支管理規定,都要置於可以成為人人皆可有槍的聯邦法之下了。

無論是政治原因還是個人心理,由使用槍支所產生的濫殺對美國社會所造成的嚴重危害是勿容置疑。以前,社會輿論所關注的往往是校園槍支犯罪,現在,槍支犯罪似乎涉足政治領域,如果是這樣,將對美國民主政治造成的傷害是難以預估的。

槍支的控製和管理,需要進行充分討論,但有聯邦判例在前,前景似乎暗淡;另外,槍支管製這一這樣的公共政策涉及到政治利益集團的利益。民主黨挑戰全美步槍協會慘遭失利的曆史教訓令人印象深刻,因此在短時期內,在聯邦層麵上大概不會有如何控製及管製個人使用槍支的討論,這樣,美國民眾就隻能自求多福了。

即便是如此,一個擺在美國社會麵前的現實問題是,擁有槍支是似乎是一種天賦人權;而因此造成的槍支泛濫卻嚴重地傷害美國社會的安全;但控製對於槍支的擁有顯然會降低槍擊案的發生(一些州製定槍支管製法就是例證);人權和安全,不能兩全,這該怎麽辦?當利益集團能夠操縱議題和選票時,所謂的民主就是扯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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