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 Zhou

在自覺中體會自然,有一種自由的快活.
正文

(二十四)

(2006-10-05 06:34:16) 下一個

吳成龍雖然不是審委會委員,因為是刑庭的領導,也經常參加審委會討論刑事案件。他盡管很少在法院裏評論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水平,但如果遇到一些外邊的朋友,或者大學的同學,他都會首先跳出來冷嘲熱諷一番。真難想像讓一群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來評判有辦案經驗的法官的案件?上一次同孫秘書長吃飯時他就想說一說審委會裏經常發生的笑話,但話到嘴邊又咽了回去。在這個會議上審委會委員們誇誇其談的語言也很滑稽,但是這些連法律關係都講不清楚的人卻能決定當事人的命運。

接著又討論第二個案件。這個案子更有戲劇性。西都中級法院執行庭有個法官和當事人去執行案件,路上一起打牌賭錢,因輸贏發生口角。吃飯時大家又都喝了酒,兩人便開始相互辱罵並動起手。那個當事人罵法官:你們法院的人貪贓枉法,沒有一個好東西,都是王八蛋!後來這個執行員拿起一把刀當場就把那個當事人捅死了。中級法院一審判了死緩,檢察院抗訴說這個案件太惡劣了,法官居然殺人,不判他死刑不足以平民憤。合議庭兩種意見,一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應判處死刑。且沒有情節較輕的情節。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死的,且由那個被害人引起。所以應維持原判。

刑庭的林庭長認為:“這是個特殊的案件,它雖然符合刑法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也有明確的犯罪動機。但確實事出有因。”他的發言似乎想啟發一下大家。

吳成龍是這個案件的審判長,他覺得自己有必要提供一些思路。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這個法官明知拿刀桶人的後果,符合故意殺人的特征。但是在他的主觀意識中還存在被害人激怒他的因素,這是否能說明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呢?其實這就是所謂的激情殺人,在國外對這一類殺人犯罪,往往處理得較輕。但在中國還沒有這樣的規定。另外從具體案情來看,最重要的一點是凶器的位置,它的位置可能就決定了是故意殺人還是傷害致死。而本案中那把刀子直接刺穿了被害人的脾髒。 吳成龍想說得深刻一點,以便顯示出自己與其他人的不同。

“我覺得小吳分析的有道理,這個案件的特別之出還在於殺人罪犯是個法官,這件事在社會上影響多不好,給我們臉上抹黑。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政治部的張主任表現得很激動。“我同意張主任的意見,這是我們法官隊伍的敗類和蛀蟲,你不殺他,老百姓不幹,你不殺他,天理難容!” 紀檢組的羅組長也表明了態度。

吳成龍看得出他們雖然附和了自己,但並沒用聽懂他話裏的意思。

審委會上仇祥林除了有一個例行的開場白和每個案件結束時的決議,一般很少發言。雖然他對法律業務不太熟,有時候說錯了話可能還會讓部下笑話。但在他的意識中法院辦案也沒有什麽特別之處,仇祥林有自己的辦法,隻要仔細地觀察每一個人的發言,聽清楚他們要說的意思,再加上他過人的分析和歸納意見的能力。最後匯總一下大家的觀點,再得出結論,所以聽上去既全麵,又更能讓大多數人接受和服從。

對於剛才的這個案件也有人不讚成判處死刑。遊建國不緊不慢地發表意見:“好,既然我們首先分析出那個殺人法官的犯罪動機,他產生的主觀意識是由於被害人所導致的激怒,我認為這是被害人的過錯。假設我是那個法官,如果被侮辱的言語中傷,我也會憤怒,甚至打罵,這是人的本性,而本案正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是法官,所以我們更應該依法處理。我認為中級法院判處死緩比較合適。”

“我同意遊庭長的意見,法官也是人嗎!”執行局的趙局長好不容易找到了“知己”。

“目前‘執行難’已經成為全社會的焦點問題,每年的案件都在增加。就拿西都市為例,全市去年一年有一萬六千多件執行案件,可隻有九十幾個執行幹警。同誌們都在玩命地超負荷工作。可是就這樣,老百姓還是不理解,我們的壓力愈來愈大。倘若這個案件處理過頭,可能直接影響到全省一千多名執行幹警的積極性。我認為判個死緩比較公正。”
    
立案庭的司馬庭長也同意趙局長的看法。

柳副院長見大家都講明了自己的意見,他從另一個角度說:“依我看,這是個權衡的問題,法官殺人和一般老百姓殺人是不是應該一樣對待?檢察院的抗訴材料裏說:‘法官竟然殺人,情節特別惡劣。’如果說法律規定了法官殺人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那就該殺。否則還是有不殺的道理。”

仇祥林見老柳也在左搖右擺,便讓大家舉手表決, 11名審委會委員六比五,少數服從多數,維持了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那小子保住了自己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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