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啊! 的博客

中國悠久的曆史裏,戰爭不論在時間上或在社會上都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就在這個戰鬥不斷的國家裏,克敵製勝的戰術研究相當興盛。
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中國軍艦域外護航因何合法——國際法學專家深層解讀

(2009-01-02 19:16:55) 下一個


中國軍艦域外護航因何合法——國際法學專家深層解讀








法製網記者 陳煜儒



  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南海艦隊“武漢”號、“海口”號導彈驅逐艦和“微山湖”號綜合補給艦組成的護航艦艇編隊,12月26日將從海南省三亞起航前往亞丁灣、索馬裏海域,首次執行中國水域之外的護航任務。
  中央軍委法製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中國軍艦赴亞丁灣、索馬裏海域實施護航的行動,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作出的決定,完全符合有關國際法的規定。
  中國軍艦此次域外打擊海盜行動為什麽合理合法呢?12月21日,一些國際法學專家對此進行了深層解讀。

   為保“無害通過”已獲“雙授權”
  據了解,亞丁灣是印度洋在也門和索馬裏之間的一片水域,它通過曼德海峽與紅海相連,是波斯灣石油輸往歐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也是全球海盜活動的主要區域之一。
  12月16日,聯合國安理會全票通過一項決議,授權世界各國在獲得索馬裏政府許可的前提下,“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動用海陸空力量,製止海盜活動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授權有效期為一年。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公法博士李居遷告訴記者,各國打擊海盜要獲得“雙授權”,此次中國軍艦赴亞丁灣、索馬裏護航也不例外,是獲得了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和索馬裏政府的許可後進行的。
  李居遷說,軍艦是一個國際法律詞匯,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在公海上,如果發生海盜行為,需要對海盜船進行扣押,隻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扣押的船舶或飛機實施。
  “打擊海盜的另一個依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權’。”李居遷說,所謂無害通過是指所有國家,無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享有無須沿海國的許可或事先的通知而連續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當然,前提條件是,船舶通過隻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如果外國船舶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不是無害通過,如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等。
  李居遷說:“中國軍艦遠赴亞丁灣、索馬裏,是為了保護包括中國商船在內船舶‘無害通過’亞丁灣,免受海盜襲擊,因此是合法的。”

  三種行為可定義為海盜行為
  “如果有人對行駛在海洋上的船舶和船員實施非法的暴力侵犯、扣留或任何形式的掠奪,都構成海盜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刑法學教授馬呈元告訴記者,海盜行為在曆史上對國際海洋貿易危害很大,所以是國際刑法上設定的第一個國際犯罪,因此,所有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等都可以對其進行打擊。
  打擊海盜,可以依據兩個國際公約,一個是1958年的《公海公約》,一個是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而且索馬裏海盜多次侵害中國商船和船員的人身安全,因此,中國派軍艦打海盜行為正當,依法有據。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三種行為可以定義為海盜行為:一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在公海上的另一船舶或飛機,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進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奪行為的;或對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進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奪行為的。二是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願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三是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兩項行為的任何行為。
  “但是,即使是私有船舶、飛機,由於內亂等政治目的,對當地中央政府所屬船舶進行上述活動時,不構成海盜罪。”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博士張明解釋道,同樣,公海上船舶內部的犯罪,船員或乘客舉行暴動、劫持船舶本身的,因為不屬於對其他船舶的行為,也不是國際法上的海盜行為。也就是說,構成海盜行為,需要有加害船和被加害船兩者存在。

   我國刑法罪名尚無“海盜罪”
  我軍艦如抓獲海盜怎麽依法處置呢?
  馬呈元說,如果在公海和中國貨船上抓到海盜,適用中國法,如果在索馬裏海域抓獲海盜,可交給索馬裏政府處理,但是索馬裏自1991年以來長期處於戰亂狀態,過渡政府沒有能力處理海盜行為,所以交給他們也不現實,但是目前,還沒有一個國際法庭審理過海盜犯罪的案件。
  “海盜就是海上的搶劫者,海盜罪在中國刑法中相當於搶劫罪。”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曲新久說,搶劫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然而,索馬裏海盜的搶劫行為遠比我國法律規定的搶劫罪瘋狂得多。據“振華4”輪船長彭維源描述,7名手持火箭筒、衝鋒槍等武器的海盜向“振華4”輪發起突然襲擊,子彈密集地射向生活區。3名海盜在其他海盜的掩護下,衝到生活區下,架起梯子,爬上了7米高的生活區,向生活區內開槍掃射。船員們藏在死角處,子彈將船體射得彈痕累累。
  “這就是國際刑事犯罪與國內刑事犯罪的區別,所以我國刑法沒有這個罪名”。馬呈元說,雖然我國沒有海盜罪的罪名,但並不影響使用中國法律。刑法第九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張明說,按照我國刑法,如果搶劫財物得手以後再殺人,應當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如果搶劫得手後,故意傷害他人,應當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如果將船員劫持後,索要財物,應當按照綁架罪處罰。(法製日報)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