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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龍案宣判詞全文

(2008-10-02 07:52:07) 下一個

  


備受各界關注的“周正龍案”9月27日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周正龍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法院宣判詞中,介紹了周正龍假造“華南虎照”騙取林業廳兩萬元獎金和私藏軍用子彈的犯罪事實。

  宣判詞全文: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本案經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周正龍在擔任陝西省林業廳華南虎調查隊向導期間,聽調查隊成員講如果拍到野生華南虎照片,可獲大筆獎勵,又從鎮坪林業局廣泛宣傳的《通知》中得知發現大型貓科動物蹤跡上報並經核實後,可獲獎勵。遂以為人治療“官煞”為名托人找來印有華南虎圖案的虎畫,將虎畫沿華南虎圖案向後折疊,製作成華南虎平麵模型,於2007年10月3日將其放置於鎮坪縣城關鎮文彩村神州灣馬道子林區某處,用借來的兩部相機交替拍攝62張假華南虎照。隨後向他人謊稱自己冒著生命危險拍到了野生華南虎照片,並將照片上報鎮坪縣林業局,又攜所拍照片隨縣林業局工作人員前往陝西省林業廳,以假虎照和編造的拍照經過,騙得省林業廳信任,獲取獎金兩萬元。2008年5月18日,公安機關又從被告人周正龍住宅搜出軍用步槍子彈93發。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正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方法虛構發現華南虎的事實,騙取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現金獎勵,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周正龍違法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軍用子彈,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旬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正龍所犯兩項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周正龍應數罪並罰,其詐騙所得應返還被害人,軍用子彈應予沒收。本院根據被告人周正龍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二、被告人周正龍詐騙所得兩萬元,返還陝西省林業廳;軍用子彈93發,予以沒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木製虎爪模具一個,予以沒收。(記者 錢海峰 陳武)

原載 2008年09月29日09:19 西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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