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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是個人主義的合適土壤
在西方,自我(個人自由)是對上帝而言;在中國,自我是對等級製而言。國人習慣於等級化社會,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位置。從小受到的教育不外乎服從、迎合,因為忠孝所要求的,就是無條件聽話。
人無法勝過內心的惡,這是人失去自由的根本所在。聖經《羅馬書》第7章中被巴刻形容為“苦中人”的境況,相信是很多人共同的經驗。所謂的“靈肉之爭”,絕不僅限於基督教,實際上,幾乎每一個人都對此不陌生。若說有差異,大概隻是程度(包括時間長短)上的不同而已。
自由也是聖經《加拉太書》最重要的主題之一。不過,它關注的主要是基督徒在律法或說宗教傳統上的自由(特別是割禮)。“凡事都可行”(《哥林多前書》6:12),顯然很多人濫用了保羅所說的自由。保羅認為,基督徒行事的準則是良心的自由,但絕不意味著可以任由主觀願望行事,不顧別人的感受。恰恰相反,保羅鼓勵基督徒要放棄自己的“自由”,去擔當別人的軟弱,甚至學習做眾人的仆人(就如基督取了奴仆的形象),而不是一味強調所謂的自由,忽視了對不同年齡、文化、性別、身份的人群的接納。
基督徒盡管擁有自由而永恒的生命,但卻沒有因此免去社會責任。基督徒也要納糧交稅,服從“在上有權柄的”。而且,保羅特別勸勉原來是作奴仆的,就要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職責:聽從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主基督。
人能自如地控製自己“不做什麽”,這隻是自由的一麵,聖經告訴我們進一步的真理,“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書》4:17)。也就是說,人隻有能止惡行善才是真正的自由生命。因為在上帝的創造中,人領受了道德上的托付——上帝的形象,(參《以弗所書》4:24)這是人存在的使命。
中國文化中並非沒有個人主義成分,起碼,中國的文化背景沒有允許這一變遷的發生。其實,曆史早已證明,中國不是個人主義的合適土壤。
儒家的自我和修身聯係在一起,集中表現在重視個人的氣節、人格和責任,鼓勵自立,做有德行的人,抵製名利的誘惑、權勢的威逼,內心中要有一個極強的自我。從孟子維護“士”和人民的尊嚴中可以看出,儒家具有一定的個人主義潛在傾向。
儒家的自我不能發展為個人主義
儒家的自我是道德概念而非政治概念。它關注的隻是人格。儒家認為,個人不過是群體的一員,是作為人際關係一個環節獲得意義的。中國文化中沒有上帝這樣一位至高無上者來賦予個人一種超驗的人生價值,在儒家的“修齊治平”中,個人是始點而不是目的。他甚至不屬於自己,故而不可能為自己的權利辯護。“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反省的內容主要是人際而非個人,目的是通過履行對他人的責任而達到社會和諧。個人言行必須符合禮儀---“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隻有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時,社會才能達到“治”。儒家的政治原則是社會的安定,而非個人的權益。
儒家不鼓勵個性。修身是按照聖人的方式去求道,道隻有一個,那麽成功的修身就會產生出許多類似性格,而不是獨特個性。合乎道,正是要擺脫個性。對孔子來說,自由不是發展個性,而是和道相一致:“六十耳順,七十從心所欲不逾矩。”要達到內在與禮儀的完全一致,必須經過脫胎換骨的自我改造,在這個過程中,個人很容易就遺失了。
最大限製則在於儒家所維護的等級製框架。儒家的最高道德原則是“忠君報國”,要求個人作出一切犧牲來達到它。
難怪儒家文明培育不出自由之花,中國不是個人主義的合適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