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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打官司

(2008-01-17 07:35:11) 下一個

打官司
作者:謝盛友


2001年 6月 30日早上吃完早餐後,我準備像往常一樣去上班,突然間,我發現我的錢包不見了。為什麽?我很少丟東西,這次怎麽把自己的錢包給丟失了。我拚命地回想在此以前去過的地方和做過的事情。對了,昨天晚上八點在銀行打印 Kontoauszug (銀行結單 )時,我把結單拿回來,卻將自己的錢包忘記在銀行打印結單機的旁邊。我趕緊回到銀行,我多麽希望會再次看到我的錢包,一個陪伴我走過多年歲月的錢包,可是,我失望了,最後絕望了。在絕望中,我突然無法克製自己而放聲大哭,我一個男子漢出國後第一次哭得這麽淒慘,不是因為丟失錢包而哭,我是因為我的記憶力銳減而大哭。“天啊!我現在怎麽這種記性?!”
冷靜了以後,我寫了一貼“告示”,張貼在銀行打印機旁邊。“本人不慎,昨晚八點在此丟失錢包,好心拾者若歸還,本人不追究刑事,而且還重金獎賞......”
三天過後沒有任何消息,我到銀行問管理負責人,我到底應該怎麽辦。負責人告訴我,先到市政府失物招領處看看是否拾者已經將錢包送到那?。失物招領處回答,沒有任何錢包。

我想起銀行天花板上的監視器,於是,到警察局報案。警察記錄下我的口供,並答應為我調查。警察與銀行合作,從監視器的記錄和打印銀行結單的情況,判斷出誰是順手牽羊的人。警察立即傳訊拾者,告訴她,警方有證據證明是她與另外一個女性共謀侵吞了他人的錢財。根據作案者在警察局的口供,她在
驚訝之餘,雖然?好承認是她拿走了我的錢包,但是,她也向警察一口咬定,錢包?的錢財她沒有私吞,而是將它送給了素不相識的乞丐。警察覺得這是黑色幽默,所以建議我通過律師給她寫信。
我的律師 8月 8日給她寫信:
我的委托人不慎將錢包遺失在銀行,?麵有一定數額的錢財, 警察局已經證實是您拿走錢包,至今仍未歸還,這是侵吞他人錢財,是嚴重違法的。 我們正在調查您違反刑法的程度,當然從民法角度來看,您有義務歸還失物,所以我們要求您在 8月 18日之前歸還錢包。
同時我們提醒您,若您按期歸還錢包,這將大大減輕您刑事違法程度。
規定日期過去了,她沒有反應,而是一名聲稱是她的男朋友的先生有了回應。這位先生給我的律師寫信說,他的女朋友經濟狀況非常糟糕,根本無錢歸還。如果我們撤回起訴,這位先生慷慨答應將償還一半的損失。一開始,我接受了這位先生的建議。
限製日期又過去了,可是這位先生也沒有兌現他的承諾。他又給我的律師寫信,反咬我一口:您的委托人將自己的錢包忘記在銀行數天,按理檢察院應該另案提出公訴。
我挺佩服這位先生淵博的法律知識,不過,我警告他,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律師立刻給這位先生寫信:您的言行將導致相反的法律後果,我們無權撤訴,那是檢察院的權力,是否撤訴要看檢察院的決定。
好幾個月過去了,沒有拾者的任何音信,也沒有這位紳士先生的任何消息。最後檢察院決定,拾者已經構成盜竊罪,公訴。初級法院決定 2002年 3月 26日開庭。
不知道是好事多磨,還是爛事岔多,開庭日期被延期到 2002年 6月 11日。快到開庭的時候,突然間又收到初級法院的來信,再次推延至 2002年 10月 8日。 在此期間,我通過律師獲得了盜竊犯同謀的口供,那位女士描述當時的情景:我的朋友送我一張音樂晚會票,她邀請我一起去欣賞音樂,因為時間還早,所以,我的朋友說,她要先到銀行自動取款機取錢,具體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隻記得天已經黑了。一進入銀行自動取款機房間時,我的朋友大喊:“那是我的錢包,你看我這個人,竟然把自己的錢包忘記在這?,我到處找我的錢包!”我的朋友立刻打開錢包看了看,但是她沒有取出任何錢,我也沒有獲得錢包?的任何東西。後來,我的朋友到自動取款機還是去打印銀行結單,我已經忘記了。我保證我說的是真話,我保證我沒有獲得錢包?的任何物品,我也不清楚錢包?的具體內容。

我當日到庭,同時那位警察也到庭作證。我這輩子第一次在法院與盜竊犯麵對麵,而且是這樣清秀的德國青年,看長相她的年齡不到三十歲,這麽端莊的女人,我怎麽也無法把她與盜竊犯連在一起,那是一種過錯,誰的過錯?端莊女人的過錯,還是我的過錯。突然間,我覺得她很可憐,這麽漂亮的女人,行這種見不得人的偷盜。她的旁邊還有一個女人,我原先以為她就是那個所謂的同謀,結果我錯了。法官審問開始,我才知道,另外那位女的是盜竊犯的監護人 ( Betreuerin ),盜竊犯出示了醫生的證明,證明她精神錯亂,思維不能自主,監護人出示她的監護人證件。
法官不用問,我已經知道是怎麽回事了。我一下子明白,為什麽開庭日期一拖再拖。但是,我永遠無法明白的是,這麽端莊秀麗的盜竊犯,為了這麽一點錢財,為了逃脫責任,就裝瘋賣傻,值得嗎?
法官很嚴謹,二話不多,審問完畢後立刻宣布結束,要我們等待書麵審判。一周後我收到審判書,法官判決她盜竊罪成立,而且,她的同謀也有罪。盜竊犯的盜竊行為在先,而精神錯亂發生在後,精神錯亂是事實,但這個事實不能改變盜竊罪行法人的事實,也不能減輕盜竊罪的判決。正因為盜竊罪行是事實,也正因為精神錯亂是事實,因此盜竊犯的法律後果由其監護人負責。
現在的狀況變成這個樣子,監護人代表盜竊犯的一切言行,因此,律師隻與監護人對話和聯係。盜竊罪行無法被改變,精神錯亂的事實也無法被改變,那麽監護人必須替盜竊犯歸還侵吞的錢財,並支付因為這個案子所產生的律師費用。
又是老調重談,監護人給我的律師來信:我的被監護者經濟非常困難,無法歸還已經花掉的錢財。律師給監護人寫信,規定期限 ( Termin )要求歸還錢財。德國人處處做事都有 Termin,可誰來遵守呢?我至今沒有拿回被盜的任何錢財。我不得不相信,在德國裝瘋賣傻真的有效。


還打官司


2001年 5月 21日,我收到市政府建築局的一封信,當然是對我不利的信,不聽話就得罰款。
罰款信的內容如下:
尊敬的謝友先生: 我們 2001年 5月15日在外勤檢查中,發現您有違反德國建築法的行為。在某街某號的建築物,原先是一家銀行,您企圖改造成餐館, 我們在外勤檢查中發現,至少在 2001年 5月15日,您在該地的建築物底層已經開始改造,我們看到了內部建造起了隔牆板,在地下室的一層,我們同樣發現,您已經開始改造了廁所,等等等等。
您知道,如上建築工作是需要建築許可的,而您沒有得到許可,違反了巴伐利亞州建築法第 61條的規定。我們證實,我們已經收到您的建築申請,尚未批?,根據巴伐利亞州建築法第 72條的規定,您隻有在獲得建築許可的前提下,才能開始您的建築改造工作,不然您應該對這種違法行為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根據巴伐利亞州的建築法第 89條的規定,我們將對您處予罰金懲罰,但是根據德國行政管理體例第 55條的規定,您有申訴的權利,請您在收到本函後的四個星期之內,提出您的申訴理由。
我當然要提出我的申訴理由。我給市政府建築局抗議,說我所進行的?是處理老房客垃圾的清理工作以及零碎的修補,這些工作是不需要建築許可的。請問,您家?更換馬桶,要憑建築許可嗎?
我的抗議信通過掛號加回執寄給市政府建築局,之後,沒有任何反應,我想應該不會再有什麽麻煩了吧。結果我錯了。惡官不怕,怕惡鄰。對,是我那些友好和善的好鄰居,一天給建築局打八次電話。當我證實了是鄰居的告狀後,我不反告鄰居,我告建築局。
第二份抗議信的內容是:您作為德國的政府官員,到底是為納稅人服務的,我那些可愛的鄰居,是納稅人,我也是納稅人,在納稅人麵前,人人平等,您為什麽就隻聽鄰居的一麵之詞呢?根據德國行政管理體例,您作為政府官員執行外勤時,必須至少有兩個官員,其中的一個人才可以被視為證人,如果不是兩個人同時在場,必須有物證,比如當場拍攝的照片或錄象。所以,作為納稅人和申訴人,我限您在四個星期之內提供人證或物證。
縣官不如現管,政府畢竟是政府,不但不提供人證物證,反而在四個星期後給我下懲罰令:
中國公民謝友,違反巴伐利亞州建築法,自本懲罰令下達後,謝友必須立刻停止該地點的一切建築改造工作;如果不服從,仍然繼續違法進行改造工作,將處罰 1000馬克的罰金。謝友必須支付本懲罰令的費用,工本費 111馬克。 
市政府外勤人員於 2001年 5月15日的確檢查過,您確實進行違法改造,我們有證人,但是,我們沒有義務向您提供證人。根據巴伐利亞州建築法第 81條的規定,我們有權命令您停止上述建築改造工作。我們確實,您於 2001年 5月 4日遞交了建築改造申請,但是,審批需要一段時間。如果您不顧本懲罰令,仍然繼續蠻幹,我們將再次研究該項目批準的限度。建築局是一個公共利益機構,首先要考慮您作為申請人的權益,當然也要兼顧其他民眾的利益,比如您的鄰居。
本懲罰令的罰金計算依據是巴伐利亞州行政法第 29條、第 30條、第 31條和第 36條的規定。如果您不按時交納罰金,我們將根據相關法律,強製您支付,而且所耽誤的利息也要您負責。
我們再次提醒您,建築局是公共利益機關,要考慮到您的權益,也要考慮到您鄰居的權益。
盡管我知道並且查清楚,告狀建築局的鄰居是文具店的老板,他的女婿在附近開德國快餐店,因為鄰居以為我開中國快餐店會對他德國快餐店帶來惡性競爭。其實,一家德國快餐店,一家中國快餐店,再加上一家意大利咖啡店和德國麵包店,各種小食店聯合在一起,更容易吸引客人,因為客人能得到更多的選擇,這樣等於是我們業主聯合起來給顧客方便,中國人的生意好做,德國人的生意也會越來越大。美食街一家挨著一家,各有特色,各得利益,為什麽我的鄰居就不懂美食街的原理?
夜裏,我沉思,為什麽我的鄰居的心眼這麽小?早上醒來,在晨跑中,我在問自己,到底是德國人小心眼,還是我小心眼。我作為德國土地上的客人,有什麽資格與人家主人計較,誰的胸懷寬??是德意誌給我一條生之路。日耳曼的土地能容納我,我為什麽就不能容納自己的鄰居?
我最後還是接受了罰款,我悟到一個道理,再壞的惡鄰,我們也要和睦相處,和氣生財,睦鄰是大資本。來日方長,我們將來還要年年相處,月月相處,日日相處,低頭不見抬頭見,為何不相互諒解相互尊重呢?
再說,我也不是沒有錯。最根本的讓步原因是,我檢查所有的文件和法律條款,建築局的懲罰令確實有其法律根據,在建築批準證書下達之前,我為了抓緊時間,搶先暗地改造, 是違規了,強詞奪理是沒有用的。
於是,停止改造,繳納罰款,耐心等待建築局的批文,掙錢不差那幾個月。 不知是否天意,不過幾天,就得到建築局下達的許可書。我大大方方地宣布開工。此時的惡鄰就是一天再打八個電話,也阻擋不了施工的進度。建築局盡管接到雜七雜八的告狀電話,但是屢次派外勤人員實地考察後,並沒有發現任何違規的地方。有建?許可的撐腰,我再也不受騷擾。
我開張的那天,鄰居麵包店老板娘給我送來禮物,祝我生意興旺,她說,這樣我們相互彌補,這一整片地方的商業氣息會越來越濃,大家的生意都會越來越好。
這樣的話,我聽了就很舒服。誰說頭?長見識短?這位麵包店老板娘站在我的跟前,我覺得她很高大。小看她,那不是一種簡單的誤解,而是一種不理解,是我對我自己的不理解。我需要學習,學習了解自己,認識自己。遇事不要以己人之心,度他人之腹,人家也許站得比你更高,想得更深沉。麵包店老板娘送給我的不僅是開張賀禮,而是一種人生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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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ice3 回複 悄悄話 謝兄的法律意識很強啊~ :))

有時看似完善的法律程序, 更令人有空子可鑽!

穆紫荊 回複 悄悄話 同樣是麵對官司,中國人的表現比德國人強一萬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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