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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人權上的大賴ZT

(2008-04-19 11:08:59) 下一個



王義堂





  “人權”似乎是達賴情有獨鍾的一張王牌,他很愛玩,也很會玩,且在外國主子的悉心指教下,玩技漸長,迷惑了一些善良的人們,也贏得了外國主子的喝彩。
  近來,聽到達賴在人權問題上喋喋不休的叫嚷,看到達賴在人權問題上花樣翻新的表演,不由得找來了有關人權問題的兩個《宣言》,一篇是發表於1789年8月法國大革命時期法國的《人權宣言》,一篇是1948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巴黎會議上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一邊研讀《宣言》,一邊觀看達賴的表演,終於明白了達賴要的是什麽樣的“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然而,在達賴統治下的舊西藏,按照血統貴賤,身份高低,明確規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把人分為“三等九級”,看來,這就是達賴標榜的人權中的“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製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在舊西藏,達賴不僅是農奴主,而且是邪惡勢力的代表。為給達賴過一次生日,農奴們被活剝下整張人皮,挖出蠕動的肝腸,割下噴著鮮血的頭顱。世上最凶猛的野獸尚且不傷害同類,達賴一夥如此殘害藏族同胞,他們還在“人”的這個行列嗎?達賴讀過《人權宣言》嗎?人權宣言所禁止的,不就是達賴一類的所作所為嗎?達賴有什麽資格講“人權”?

  也許有人說,這都是舊西藏的事了,如今達賴已“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

  那好,我們來看看如今。《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但就在前幾天,當奧運火炬在法國巴黎傳遞時,一夥受達賴集團唆使的“藏獨”分子把殘疾姑娘金晶作為襲擊目標,幾次試圖搶奪她手中的火炬,最多時有三四人一起撲向金晶。在產生了人類曆史上第一部《人權宣言》的巴黎,在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巴黎,發生這種踐踏人權的惡劣事件,讓巴黎這座“人權聖都”蒙羞。這是達賴集團對整個人類人權的挑戰,對兩個《宣言》的褻瀆。請問達賴,該怎樣解讀你標榜的“人權”?

  法國《人權宣言》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可是,在拉薩“3·14”暴力犯罪事件中,暴徒們殘害無辜藏漢同胞的生命、焚燒他們的商店和學校,對這一嚴重踐踏人權的暴行,達賴不僅不予譴責,反而狡辯說:“燒毀的都是賣淫場所。”請達賴回答:你有什麽證據證明這是“賣淫場所”?這是不是對商店主人名譽的攻擊?退一萬步講,即便是賣淫場所,暴徒們有什麽權力去燒毀?誰給他們的權力?古今中外的曆史上,還能找到你這樣的“人權衛士”麽?

  行文至此,總算明白了一點:口中說一套,實際做一套,達賴所說的人權,看來是對人權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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