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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網絡治理的現狀與問題

(2008-07-15 07:56:23) 下一個
1、歐洲互聯網的普及程度與差異;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的信息通訊技術(TIC)在歐洲的推廣和發展是近十年的事情,與互聯網於1994年進入中國後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的快速發展時間差不多。據歐洲統計局(Eurostat)發布的數字,2007年第一季度,在歐盟的27個成員國中,57%的人使用互聯網的搜索引擎,(2006年第一季度,那時歐盟還是25個國家,這個數字為47%,一年增長了10個百分點),2007年第一季度,發送電子郵件的人為50%,歐盟27國的總人口為4,8億,也就是說有2,4億人使用e-mail。需要說明的是,歐洲的統計標準與中國不同,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於2007年7月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的數字,截至2007年6月,中國網民人數達到1,62億,互聯網普及率達12.3%。按CNNIC的定義,“網民”是指半年內使用過互聯網的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按照歐洲的統計標準,“網民”的年齡段在16—74歲,時段是一周內至少上網一次。2007年第一季度,在歐盟的27個成員國中,54%的家庭可以上網(2006年第一季度為49%),42%的家庭使用寬帶(2006年隻有30%)。2007年初,有10名雇員以上的歐洲企業中,使用互聯網的企業達到94%(2006年初為92%);其中77%使用寬帶(2006年初為73%);有自己網站的企業為65%(2006年初為63%)。

  信息通訊技術(互聯網)用戶和非用戶的差別主要與地理、社會職業、教育程度、年齡和性別有關。在地理方麵,歐洲國家之間的差別和一個國家內部的城鄉差別都很大。例如使用寬帶上網的家庭比例,北歐國家最高:2007年,冰島為76%(2006年為72%);荷蘭為74%,(2006年為66%);瑞典為67%(2006年隻有51%);丹麥為70%(2006年為63%);芬蘭為60%(2006年為53%);希蠟最低,隻有7%(2006年才4%);其次是羅馬尼亞,為8%(2006年隻有5%);保加利亞為15%(2006年隻有10%)。增長幅度較大的國家有斯洛伐克,從2006年的11%增加到2007年的27%;塞浦路斯,從2006年的12%增加到2007年的20%;愛爾蘭,從2006年的13%增加到2007年的31%。總的趨勢是北歐國家比南歐國家的網民多,也可以說是越冷的地方上網率越高。以上數字是歐洲國家使用寬帶上網的家庭比例,加上使用其他技術上網的家庭,數字還要高出5%—15%。在農村,隻有8%的家庭使用寬帶上網,在城市,寬帶的使用率達到18%。在社會職業方麵,網民最多的是幹部(81%),其次是學生(79%);網民最少的是退休人員(12%),其次是家庭主婦(25%)。在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當中,66%的人是網民,在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中,網民的比例隻占14%。年齡方麵,16—24歲的年輕人當中,男性網民達到79%,女性網民達到77%;而55—74歲的年齡段中,男性網民隻有31%,女性網民隻有19%。總的趨勢是年齡越大,上網的人越少。中國18~24歲的年青人當中,互聯網普及率為43.4%,不及歐洲的同齡人。需要說明的是,歐洲統計的是16—24歲的年青人,中國統計的是18~24歲的年青人。從性別的角度看,歐洲男性網民占51%,女性網民占43%,差別比其他方麵要小。中國的情況類似,在1,62億中國網民中,男性占54.9%,女性占45.1%,都略高於歐洲。有一點中國和歐洲是共同的,那就是女性網民的增長率超過男性網民。中國網民平均上網的時間比任何國家都長,平均每周上網18.6小時(僅次於香港網民:平均接近22小時)。歐洲網民每周平均上網時間為10.25小時,法國網民達到13小時,英國和西班牙為11小時,意大利隻有8小時(美國每周人平均上網時間接近14小時,相當於全球平均水平)。但上網時間,全球都有增長的趨勢。

  現在歐洲各國的家長越來越擔心子女上網失控,或者受到不良誘惑的問題。主要是戀童癖、色情網站、邪教、網上賭博遊戲,還有兒童接力自殺事件,等等。法國2008年初的一項民調(Ipsos)顯示,52%接受調查的家長表示有這方麵的憂慮,15—17歲青年的家長中,62%的人為此擔憂。有一些兒童保護團體定期給父母提供資訊,甚至研發檢查兒童和年輕人上網的軟件。

2、歐洲信息社會公共政策的特點與缺失;

  2000年3月,歐盟15國的領導人在裏斯本舉行過一次特別首腦會議,確定十年發展規劃,稱之為“裏斯本戰略”,其確定的主要目標是:經濟持續增長,創造更多的就業,增強社會團結,並明確提出為達到這些目標,信息通訊技術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2005年2月歐盟各國領導人又對效果不彰的“裏斯本戰略”做了調整,提出修改方案。“裏斯本戰略”中有一項被稱作“電子歐洲”(e-europe)的框架計劃,將加速推廣安全可靠的互聯網寬帶技術作為提高經濟增長幅度和為歐洲公民提供優質服務的杠杆。這個框架計劃的目標之一是與社會排斥做鬥爭,讓普通公民、貧困者、殘疾人、老年人、病人都能上網。2000—2005年的優先發展目標是電子政務和數碼文化。2000—2006年,歐盟在與信息和通訊技術有關的項目上的投資大約為70億歐元。歐盟執委會支配的年度預算相當於全體會員國國民生產總值總和的2%,約3千3百億歐元。在與信息和通訊技術相關的項目上,六年投資70億歐元並不多。

  歐盟的目標是在2010年將國民生產總值的3%用於科研與發展(R&D)的支出,2%來自私營部門,1%來自公營部門。目前歐盟在科研和發展方麵的支出隻有國民生產總值的1,95%,離3%的目標還很遠。這方麵的數字,日本最高,為3,15%;韓國其次,為2,65%;美國為2,6%;歐盟成員國中德國最高,為2,55%,其他國家都不到2%。中國在科研和發展方麵的投資2005年為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1,3%,2010年計劃達到2%,2020年計劃達到2,5%,差不多是德國現在的水平,低於日本、韓國、美國現在的水平。

  總的說來,歐洲各國政府將信息網絡領域的不平衡和不平等問題或歸咎於民眾對電腦知識的欠缺,不具備上網所需的技能,或歸咎於設備不足,缺少鼓勵性政策。因此,歐盟要大張旗鼓地開展一場“掃盲”運動,這個“盲”不是文盲,而是“電腦盲”,或者說是“信息時代的文盲”。這方麵的公共政策重在解決技術性問題:基礎設施建設,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網絡教育等。因此可以說,歐盟的現行政策主要還停留在工具階段,重在解決硬件問題,而對公民社會關注和呼籲的利用新的信息通訊技術擴大民主(例如參與式民主)的問題興趣冷淡。國際電聯(ITU)1998年倡議召開“信息社會全球峰會”(WSIS)的時候,是希望探討“電信發展與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之間的相互滲透問題,以及這種滲透對各國社會結構的影響”。我們知道“信息社會全球峰會”先後在日內瓦和突尼斯召開兩屆,時間是2003年12月和2005年11月,但對這個問題都沒有進行認真的討論。突尼斯峰會協議的主要內容還是信息技術和互聯網資源在全球各地區發展不均衡的問題。順便說一句,“信息社會全球峰會”拒絕將知識產權的問題列入討論議題,其避重就輕的傾向可見一斑。

3、歐洲網絡治理的現狀與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麽是互聯網治理。按照聯合國發起成立的“互聯網治理工作組”於2005年6月提出的定義:“網絡治理指的是國家、私人部門和公民社會在它們各自角色的範圍內製定和執行的原則、標準、規定、決策程序,以及規範互聯網發展和使用的共同計劃。”從這個定義中,我們看到互聯網治理有三方麵的參與者:“國家、私人部門和公民社會”(“私人部門”也可以理解為“市場”,或從業者),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多角色參與的治理。因此,網絡治理不等於政府治理。這就是為什麽聯合國召開的 “信息社會全球峰會”首次邀請公民社會組團參加。其次是網絡治理的內容涉及“原則、標準、規定、決策程序,以及規範互聯網發展和使用的共同計劃”。當然,這個定義沒有說這些“原則、標準、規定,決策程序”是什麽,因為這正是網絡治理需要製定和執行的東西。

(1)、知識的生產與傳播;

  在這個領域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使知識商品化;第二種觀點視知識為人類共同的財富。目前爭論的焦點是在知識商品化與知識的公共財富性質之間尋找平衡。第二種觀點反對的不是創造者的勞動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而是在知識的高速公路上設置種種收費站。這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是:版權法承認和接受一個公共領域的存在。國際上出現的版權開放的軟件,自由閱讀的科學雜誌,著作權許可協議——例如,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Commons)——就是第二種觀點的代表。有關辯論的關鍵問題是:研究成果和資料應當在多大程度上開放?

  西方有一句話說,“什麽東西一經分享就會翻倍?”答案是愛情。一個人愛是單相思,這個愛如果得到回應,就翻了一倍。其實文化和知識也是如此,一經分享,也可以成倍增長。文化和知識還有一點與愛的性質一樣,那就是它們本身都是可再生的資源,而且對地球沒有汙染,並且像陽光和空氣一樣,對任何消費者都一視同仁,隻能有益於消費者,而不會剝奪其中任何人享受它們的權利。

  知識的生產和傳播涉及知識產權和專利法的問題。專利法本來是一個鼓勵技術創新的機製。然而,把專利法擴大到知識的所有領域,甚至製造出一個專利市場來,這就違背了專利權鼓勵創新和發明的初衷,反而發展出一種以贏利為目的的“知識產權經濟”,它與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造福人類社會的經濟無關。(據說美國近一半的國民生產總值與知識產權有關)。“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這個概念的本質意在保護有創造性的智力或腦力勞動,而不是勞動產品。現在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已經從產品所體現的智力或腦力勞動轉向了產品本身,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異化。

  在專利權領域,有必要對發明與發現加以區別。發明是創造的同義詞,指有創造性的成果;發現指找到前人不曾看到的事物或規律,雖經過研究、探索,但不具有原創性。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是發現,瞎貓碰上死耗子也是發現。發明可以申請專利,發現沒有道理申請專利。試想哥倫布將新大陸申請為專利那將發生什麽事情?

  因此有必要製定某些原則,一切與生命體有關的研究和成果也應當屬於不能被專利化的範圍,例如關於遺傳序列的基礎生物學研究;一切與創造性勞動沒有直接關係的產品,例如衛星照片,不應受版權保護。當然也不是所有的發明都應當得到專利,例如所有侵犯人權的技術發明就不應當得到專利權(如原子彈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在知識產權領域,公民社會麵對的挑戰之一是找到一種平衡的模式,一方麵使科學家、藝術家、作者以及所有與創造性勞動相關的職業都能夠獲得必要的酬勞,能夠過一種體麵的生活,能夠有相對平等的機會與社會和公眾交流;另一方麵,保護公眾分享公共財富,盡情享受文化和知識的權利,滿足人類社會在教育、醫療、和平、合作與發展領域對擴大知識與文化的需求。2006年12月英國政府公布了一份由Andrew Gowers撰寫的《知識產權報告》(Gowers Review ofIntellectualProperty),提出一個天平的概念:知識產權不應是某種一成不變的教條,而應當是維護創造者的利益與公眾利益公平關係的法律機製。

  Andrew Gowers的《知識產權報告》最重要的建議有:
1、 在教育和研究領域,擴大版權例外的範圍;
2、 在歐洲範圍內,限製50年的版權保護;
3、 阻止追溯改變版權時限;
4、 準許非商業的私人複印;
5、 準許用於研究目的的複印;
6、 準許為了存檔目的的複印;
7、 擴大出於改編著作的需要的複印範圍;
8、 建立一種遺著使用製度。

(2)、個人身份與隱私的保護;

  西方有保護私生活的傳統。我們不難在法律文件中找到尊重和保護私生活的基本原則。例如1953年生效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第8條:“每個人都有權要求其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住宅以及通信得到尊重。”

  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憲章》第12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受到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受到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和攻擊。”

  法國的《民法》第9條規定:“法官有權采取一切措施阻止私生活受到侵犯,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按緊急審理程序作出判決……”。

  法國的《刑法》第6章規定,對私生活、通信的秘密,以及由電腦資料造成的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都將受到刑事懲罰,視情節輕重分別可判處一年,或三年的監禁,三十萬法朗(45734歐元)的罰款。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與互聯網有關的三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電子通信。這方麵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電子郵件是否與傳統信件一樣,被視為私人通信,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刑法》中保護私人通信的條文提到用電子通訊手段接收和發送的信件。第二個要問的問題是:電子郵件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私人性質?是否無一例外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換句話說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是什麽?(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人們可以在家,也可以在工作單位,或公共場所發送接收電子郵件)。對這個問題的一般性回答是:隻要符合私人通信定義的電子郵件都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麵,不能無限延伸或誇大私人通信的範圍和定義。因此不能說“所有電子郵件都具有私人性質”。這方麵,法國政府(CNIL)的觀點模棱兩可:“一般說來,使用工作單位的電郵地址發送和接收個人郵件隻要不過量是被允許的。在通常情況下,使用工作單位提供的電郵地址發送和接收的郵件與職業有關,除非郵件中特別注明是私人通信。”從法院的判例來看,2000年和2001年,巴黎的輕罪法庭和最高法院都有判處雇主(企業)敗訴的案例,理由是電子郵件屬於私人通信的範圍,在工作單位發送和接收的電郵並不改變私人通信的性質。比較上述兩方麵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出,政府試圖腳踩兩隻船,在雇主和公民之間尋找平衡;相對而言,法院傾向站在公民一邊,更重視保護個人的通信權利。

  第二個例子是在工作單位上網的時間和登陸的網站。這方麵法律並不禁止雇主自行作出規定,例如規定時限,定期檢查全體員工或個別員工的上網時間和登陸的網站。但對企業或單位的規定,雇員事先要得到通知。調查顯示,法國近一半職工在工作時間為了私人用途上網。倫敦的一個專門研究企業行為的機構(Datamonitor)調查了200家企業,59%的企業承認它們對員工的上網時間和登陸網站進行檢查,40%的企業定期,或者有目標地進行檢查。41%的企業聲稱對員工上網沒有任何限製。有些企業索性在與員工簽工作合同的時候,附加一個條款,防止過度上網。有的企業是在內部工作條例中增加關於互聯網使用的規定,約法三章,預先向企業委員會和職工通報備案。

  第三個例子是對網上的個人照片(或者說畫麵)的保護。法國《民法》第9條規定的原則是:畫麵被視為一個人的標誌,因此受到《民法》的保護。每個人都有權支配自己的畫麵,因此,人人有權拒絕被拍照或發表其照片。也就是說,發表照片要得到當事人的許可。法律原則要求這一許可要明確畫麵傳播的手段和地域,而且要有時間限製。這個法律原則可以有兩種例外:一是在公共場合發生的公共事件中拍攝的人物照片;二是公眾人物在行使公職的時候被拍攝的照片。這兩種照片的發表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許可。

  當然對互聯網涉及私人問題的管理還有一種絕對自由主義的觀點,例如Google的總裁EricSchmidt主張依靠全球範圍內的集體自動調節機製,換句話說就是“任其自然”,反正沒什麽大不了的,隻要天塌不下來,就沒有什麽可擔心的;倘若天真的塌下來,那也就沒有什麽擔心的必要了。(這是我的解釋,不是他的原話。)但大多數人還是主張建立一種地方、國家和超國家的公權力都可以幹預的調節形式。

(3)、集體組織與公民參與

  信息社會給西方現行的代議製民主帶來了嚴峻的挑戰。首先是一些新概念的誕生:網絡政治,數字民主,虛擬社區,虛擬共同體,網絡參政,網絡民意等等。信息社會對民主的第一個挑戰是直接性。我們知道,曆史上隻有古希臘城邦實行過直接民主。進入工業時代後,西方國家普遍實行的都是間接民主,或者說,代議製民主。在代議製民主中,公民的參與主要體現在定期投票(選舉立法者和執政黨),輿論監督(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多黨製和公民社會。然而,代議製民主令人失望和引起爭議的原因之一是“在此情況下,所謂民主辯論和參與實際上隻是一種使政治決策合法化的方式,而政治決策在本質上完全是專家統治的產物”。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產生的治理思想,提倡公民的參與不局限於定期的選舉,民主權利不能被簡化為投票。手機和互聯網等信息通訊技術的普及為治理時代提供了操作工具,網絡政治為公民直接參政議政提供了可能,電子民意測驗已普遍使用。治理形式上是對現行代議製民主的補充,實質上代表著一種趨勢:對於一個民主的、富裕的、開放的社會,不能簡單采用傳統社會的治理方式,參與式民主正在成為一種新的嚐試。

  有一篇署名“文心”的文章在論述網絡政治的特點時,除了直接性以外,還提到平等性:網絡可以促進政治平等,虛擬的政治平等比現實的政治平等更容易實現;快捷性:政治活動因網絡的存在而變得迅速便捷;廉價性:網絡參政議政降低了全民參與的社會成本。這些分析都很有道理。

*本文是作者在“知識共享中國大陸項目”組織的研討會《網絡治理與公民社會》上的發言,作者:陳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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