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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督到縣令——漫談清代地方官製

(2007-10-09 18:06:21) 下一個


一,省
有清一代,省為地方的最高行政區,清廷設總督和巡撫進行節製。"初沿明製,督、撫係右都禦史、右副都禦史、右僉都禦史銜,無定員","總督,掌厘治軍民,綜製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清初,凡地方有事,遣巡撫、總督鎮攝之,作為差遣性的職務,並不按省派遣,如宣大山西總督、陝西三邊總督、淮陽總督。康熙以後,總督、巡撫的設置漸趨於規範化,一般總督轄兩省,也有轄一省和三省的,全國總督共8人,據《清史稿》所載為:直隸總督(轄今河北省及內蒙古一部分地方),兼巡撫銜,駐保定,同治九年(1870年)起,加授北洋通商大臣銜;兩江總督(轄今江蘇、安徽、江西3省),駐江寧,同治五年(1866年)起,加南洋通商大臣銜;陝甘總督(轄今陝西、甘肅、新疆3省),駐蘭州,兼甘肅巡撫事;閩浙總督(轄今福建、台灣、浙江3省),駐福州,並領福建巡撫事;湖廣總督(轄今湖南、湖北兩省。光緒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總督),駐武昌,光緒三十年(1904年)起兼領湖北巡撫事;四川總督(轄今四川),駐成都,兼巡撫事;兩廣總督(轄今廣東、廣西及海南島等地),駐肇慶,光緒三十年起兼廣東巡撫事;雲貴總督(轄今雲南、貴州2省),駐昆明,光緒三十年起兼雲南巡撫事。奉天、吉林、黑龍江3省,即東三省,初各設將軍管轄。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 年)都建為行省,改盛京將軍為東三省總督,並兼管三省將軍事務,並攝奉天巡撫事。
巡撫則為一省地方行政長官,受總督節製(原則上如此,關於督撫之間的矛盾後述)。巡撫主要考察全省地方官員並管理本省關稅、漕政等事務。若有用兵,則由巡撫督理糧餉。巡撫又多兼提督銜,到光緒年間,所有巡撫均兼提督銜,節製本省各鎮總兵。其職權稍次於總督,無總督之省,則更是獨當一麵,所以巡撫與總督同是地方大員。
總督、巡撫成為封疆大吏以後,為了加重權勢,一般都有兼銜。雍正元年(公元1723 年)規定,總督除授為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外,或者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也有兼銜,一般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經吏部奏請後兼兵部侍郎銜,光緒二十三年後改陸軍部兵部侍郎銜。
總督的品級為正二品,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巡撫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者為正二品。一般來說,總督偏重軍政,巡撫偏重民政。

二、道
說道"道",就不得不提及省級官員中,除了總督、巡撫外,還有並列的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或稱為"藩台")、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或稱為"臬台")。布政司負責全省財政和民政事務,主官為布政使,從二品,每省隻設一員,除江蘇省外(江蘇省錢糧事務繁雜,故設兩員)。按察司負責全省刑名案件和督察官員的風紀,主官叫按察使,正三品。道員最初為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派遣官員,因為"地方遼闊,大員之耳目難周,是以分駐一方,資其坐鎮"(摘自《宮中雍正朝奏折》)。屬布政司的稱分守道,屬按察司的稱分巡道,一般分守、分巡一府,也有分守、分巡三四州府的。道員一般為四品官。

三、府
府在唐、宋隻限於在少數地區設立,而清代在全國普遍設府,作為省與州縣之間的一級重要行政組織,府的長官為知府,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 年)改為從四品。據《光緒會典》記載,全國共設知府188人,其中直隸、山東、湖北各10人,山西、河南、湖南、福建、廣東各9人,江蘇、安徽、甘肅各8人,浙江、廣西各11人,奉天、吉林、新疆各2人,四川、貴州各12人,其餘則台灣3人(光緒二十一年裁撤),陝西7人,江西13人,雲南14人。在光緒、宣統間,又增設不少當地土官--土知府等。
另外,京師所在的順天府和盛京的奉天府,因地位特殊,除了其管轄範圍比一般府來的大以外(順天府轄二十四個州縣,奉天府到光緒時以有三府、二直隸廳、五州、十四縣、二廳了,後來就成為奉天省),在編製上也與眾不同。其長官為府尹,正三品,享有向皇帝的奏事權;副職為府丞,正四品。

四、州廳縣
清代的州分為直隸州和散州。凡轄縣的州均隸屬於布政司,稱直隸州。有的州是因地而特設的,有的則是重要的縣改設的,統稱散州,其規製與縣相同。直隸州與散州的長官都稱為知州。直隸州知州,正五品;散州知州,從五品。《清史稿》說:"知州掌一州治理"。同時,直隸州還管轄所屬各縣。
廳本來並不是固定的行政單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專管某些事務,其派出之辦事處名之為"廳",以後就逐漸形成為固定的行政單位。此外,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不宜設州置縣,也設廳,派同知、通判為其長官。一般的廳多屬知府統轄,也有直屬布政司管轄的,稱為直隸廳。直隸廳與府、直隸州為同級單位,一般散廳則與州同級。清在全國設有直隸廳41個。各廳長官除甘肅的一個廳為通判(正六品),其餘都是同知(正五品)。全國共有一般散廳78個,其長官有同知48人,通判30人。
縣的正印官叫知縣或縣令,正七品。散州得知州,從五品,雖然在品級上麵比縣令高了三級,但是具體職能完全一樣,故而稱"直隸州知州視守,知州視令"。清代劃全國縣1,369 個。清末光緒、宣統間又增置了55個。

五、附言
總督和巡撫,在品級上,如上所述,總督要高於巡撫一等,而且在敕書中常常有節製巡撫的條文出現。但是,總督和巡撫兩個衙門都有自己的幕府,有獨自的奏事權,而且兼職職務大體相同,雙方在職責上多有交叉,因而常常出現巡撫和總督明爭暗鬥的情況,尤其是總督和巡撫同城,更是如此。例如兩江總督按例轄江蘇、安徽、江西3省。而後期安徽、江西兩省巡撫即不再聽從總督指揮。故而光緒時,裁撤了和總督同城的巡撫,由總督兼任。
另外,清代還有一種專業總督、巡撫。如漕運總督、河道總督、操江總督等。操江總督於順治年間廢除。漕運總督駐江蘇淮安,掌魯、豫、蘇、皖、浙、贛、湘、鄂八省漕運。河道總督負責黃河、運河河道。分為北河、東河、南河三段。北河轄直隸境內運河,後來由直隸總督兼任。後二者為專任,但到鹹豐、光緒年間,陸續裁撤了南河總督、東河總督,因此,河工就無專職官了。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都為二品官,兼兵部尚書的為從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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