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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小悅悅事件的正解

(2011-11-01 18:50:37) 下一個

愚昧的”小悅悅事件“

悅悅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起碼判刑10年:一個僅2歲的孩子,根本沒有安全意識,放任她遊走車水馬龍的街頭,母親可怕的失職!結果是完全可以預見的!是故意置孩子於死地,請開庭審理調查這位母親的作案動機!在美國,父母若單獨留下12歲以下的孩子呆在家裏,無人照看,是要判刑的。中國應該同樣!這才是悅悅事件需要輿論彰顯的重點!

卡車司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起碼判刑5年:合格的司機必須合格駕駛,發現有障礙減速,不得超速行駛。如果明知壓人,逃逸,判刑加重!

交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免職,行政處分以至適當量刑:在集貿市場內,車道路寬要求,設行人欄杆,限速標牌。。。。如果明明了解交通混亂的地段,而沒有任何交通技術管製,是瀆職罪。是草菅人命!

集貿市場法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重罰款,適當量刑:很顯然那個五金市場的老板,為了在有限的場地賃出更多的租戶,以掙大錢。根本不顧場內交通通道是否足夠,順暢,是否能保證運輸基本安全,沒有科學的管理,唯利是圖!

首家報道“ 18人見死不救” 的媒體負責人必須承擔錯誤輿論導向的法律責任。免職,行政處分:悅悅的死,與18位路人有何相幹?此事件的本質是在於,在一個人人向錢看的社會,母親為忙生意,而疏忽照料自己的孩子,釀成慘禍。新聞記者以個人錯誤的理念,荒唐的指責離譜目標,空洞的批評匆匆而過的路人,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一場皇帝的新衣式的愚昧的討伐。試問:如此的結果是什麽?路人必須睜大眼睛看著每一輛汽車,再遇到2歲孩子慘死車輪下,一起上前圍住司機。。。。難道就能阻止2歲孩子“自由逛馬路”而不再發生此類慘案嗎?

極其愚蠢荒唐的“小悅悅事件”輿論導向!害人殃國的國人盲目的道德標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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