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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認真對待的問題

(2007-08-29 20:48:02) 下一個
最近一係列的新聞事件、謠言事件以及由此觸發的種種爭論,引出了一個在我們這個社會中需要特別認真對待的問題:一個社會應該如何對待輿論,包括不完全真實的傳言,抑或謠言。

由各種真假新聞或謠言引發的爭論,往往會使人們感覺一頭霧水,尤其是在將主觀動機這樣難以判斷的因素也扯進來之後,事情就更是無法判斷。也許,對當事人的處理是否依法有據的問題,還需要法學家繼續爭論下去,或許這些事件中的某一個會成為未來討論相關言論立法時不斷援引的經典性案例。但我們這裏所關心的有關謠言與言論的問題,主要在於如下幾點:

首先,我們可以注意到,在有關事件爭論的整個過程中,人們幾乎很少有直接引用我國的有關法律條文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這是人們引用的惟一法律條款。但這一條款,不僅由於缺乏具體的判斷標準而顯得含糊,而且也將散布謠言和謊報險情等相並列,並涉及“故意”這樣的主觀因素。我認為,在討論我們社會中的一個案例時沒有頻繁引用我國更為明確的法律條文,是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這樣的相關法律條文。於是,人們就隻能引述政治哲學中關於言論自由的論述、外國的相關法律以及國外發生的類似案例。比如兩年前美國南部發生了卡特裏娜颶風悲劇,1500人死亡。起初消息混亂,媒體報道的死亡人數高達幾萬甚至更多。人們迅速將矛頭指向布什政府反應遲鈍,救援不力,甚至有人提議彈劾總統。布什總統則狼狽不堪,卻從來不敢怪罪媒體造謠,更不敢想象警方因為說錯死亡數據而抓人。一年以後,還有電視主持人“造謠”說:“今天是卡特裏娜一周年,當然,如果從布什總統知道它的時候算起,還有兩個月才到……”如果按照上述簡單而籠統的法律條款,如何對這個事件進行處罰?

其次,我們如何對待可能會夾雜失實因素的言論。目前發生的一些事件之所以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爭議,除了言論自由這個老話題之外,還在於如下兩點:第一,所謂謠言,最近幾年中似乎在成為一個越來越敏感的問題,而這種敏感性又往往是與頻發的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聯係在一起的;第二,在日益普及的互聯網上,由於可以匿名發帖,且網絡傳播的速度快,如何對待以匿名的方式發布的消息,尤其是不實或不完全真實的消息,成為我們這個社會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謠言”的問題之所以複雜,是在於其本身的模糊性。純粹的謠言,處理起來比較簡單,因為任何一個國家也都不會容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謠言。但問題是,在現實中,謠言的邊界是很難界定的。在更多的情況下,即使是在大體真實的消息中,也會含有不完全真實的因素。這樣,當社會取締了不完全真實的輿論的時候,往往也就取消了輿論本身。因此,一個社會在用法律的手段製止謠言的時候,如何通過法律保護正常的輿論,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實成分的輿論,就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在近些年來反腐敗的過程中,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幾乎所有擔任領導職務的腐敗分子,在其腐敗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證之前,均沒有在媒體上揭露過。換言之,在反腐敗的過程中,媒體和公眾輿論所起的作用是極為有限的。但這個問題不能看作是媒體偶然性的失職。

再次,如何界定謠言,如何區分謠言與非謠言的邊界,之所以在我們這個社會中會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與我們這個社會對於謠言的過分敏感有關,與我們這個社會麵對謠言時的過分脆弱有關。的確,在特定情況下,謠言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比如在飛機上高喊一聲有炸彈,或在人多的商場裏高喊失火,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但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傾向並不多見。為什麽?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社會對謠言會有一種免疫力,這種免疫力,是由一種正常的輿論生態提供的。在正常的輿論生態中,由於對於一件事情可以有多種消息來源,其中一些消息來源,人們隻需根據日常經驗,就知道其具有權威性。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很容易判斷哪些消息是比較可信的,哪些消息是不太可信的,而這時謠言就很難具有很大的威力,也很難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傷害。而在我們這個社會中,謠言之所以成為一個敏感的問題,也許就在於缺少一種正常的輿論生態。權力神秘化運作導致的信息匱乏,信息來源單一導致的對信息進行比較的困難,權威性信息來源公信力的下降,有時甚至會引起本能的逆反,這些都在損害著正常的輿論生態,從而使得謠言能夠具有殺傷力,並由此在社會生活中處於一種敏感的地位。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網絡中的謠言和不完全真實信息的傳播。網絡和傳統的媒體最大的不一樣就是匿名性,人們可以匿名發表意見和消息。於是,有人主張要實名製,其實,這種主張完全是一種倒因為果的做法。人們為什麽熱衷於用匿名來發表意見?一個基本的原因,是用真名發表意見的條件還很差。但當許多意見或消息的傳播都使用匿名的時候,匿名不負責任的弊端就顯現出來了。在這種情況下,強行實行實名製是解決不了問題的。相反,如果人們可以較為自由地用實名發表意見或傳播消息,人們就會更多地選擇實名,假如有人突然用匿名發布消息,引來的隻能是懷疑,即使其傳播的是很有危害性的謠言,其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甚至隻能成為社會的笑料。

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輿論管理上的法治化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兩年多前我就曾撰文指出,和諧社會的構建,政策很重要,機製更根本。如果沒有相應的機製,有關的政策措施就沒有保障。而正常的輿論環境,無疑就是這樣的機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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