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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美國教師談“範逃跑”現象,暴露出中國的“不完善”的教育體係

(2008-06-13 08:49:34)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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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教師的範美忠,在地震中丟下學生獨自逃命,並寫文章自我表揚,成為反麵教材。輿論給他的第一個有力反駁,估計也是他受到的第一個致命打擊。因為範美忠宣稱自己極度向往美國的自由民主,以為自己的行為在美國合理合法甚至還會受到讚賞。然而,人們普遍地從這位旅美教師的批評中,看到了自己已經擁有的道德批判,卻沒有看到自己所缺少的由道德演化而來的行為規範。

“在美國,做事做人比在中國要累得多,每一個人都會有很多很具體的責任,這些責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實到個人”。舉個例子;是加州的一個校區,“其‘緊急狀況職責’的文件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發生時‘每一個教師都有責任直接監管學生,一直與學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這個文件還明確教師有責任在火災、爆炸、地震等緊急狀況下組織學生從建築物裏撤離”。“不論是火災或地震,加州每個學校都有自己的疏散步驟,在演習時也會檢視撤離所有人員需多久的時間,一旦災難發生,所有人都應依照緊急步驟來避難”。美國學校不僅有“落實到個人”的具體規定,還有訓練和演習。範美忠辯稱,中國的《教育法》沒有規定教師在地震時一定要救學生,所以他沒有違法。有人列出了《義務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製度和應急機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師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不過這些規定的對象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認為教師是學校的一部分,所以範美忠難辭其咎。這個說法顯然值得商榷,比如法律規定你所在的單位要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你的同事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法律來追究你的責任,理由是你是單位的一部分,你覺得有道理嗎?《教育法》的規定十分清楚,是要求學校建立製度和機製。學校到底建立沒有,才是判斷的依據;如果沒有建立,違法者應該是學校。我們不能因為要懲罰一個無良教師,就一定要曲解法律。

由此,我認為範美忠所在的學校都江堰光亞學校應該檢討一下自己的責任:是否根據那幾個法律建立相應的製度與機製,以此確立了教師的職責倫理?假如有了製度,甚至定期演習一下,範美忠還會這樣糊塗嗎?學校在處理他時還會遲疑難決嗎?作為一個對照,可以看看受到廣泛讚揚的北川劉漢希望小學——人們更多地看到的是它堅實的校舍,卻忽略了它的製度建設。據我的同事說,與硬件相比,該校的規範管理給他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從?上殘存的各類安全規章製度上可見一斑。規章上甚至明確了在發生地震火災等情況時,如何疏散,教師站立的具體位置”。“如此看來,地震發生後,483名學生無一受傷,老師們能帶著71個孩子翻山越嶺轉移到安全地帶,這個奇跡般的成績當非偶然”。

“學高為師,身正為範”。自古以來,教師這個職業的確凝聚了無數道德力量,人們似乎就理所當然地認為,這一行最適宜於以德治之。在我的少年時代,教師基本上沒有什麽行為規範,一切都可以用“為了學生好”取而代之。事實證明,有些好心也辦了壞事,比如動輒體罰甚至羞辱學生。現在已經很不一樣了,越來越講究職業行為規範。在範美忠事件中,道德譴責和倫理辨析也許是必要的,但是這方麵的反思也不應該缺席。從這個意義上說,範美忠向往美國並沒有錯,他或許也應該向往像美國學校一樣建立了“落實到個人”的行為規範的劉漢希望小學。在那樣的地方,他要麽不會犯錯誤,要麽犯了錯誤也會“死得明白”。此外,對於範逃跑這樣的人大有人在,我們還是要有一顆仁慈的心,讓能夠去改造成為一個具備資格的老師.不可能去把他朝死路上逼,因為出現這樣的問題,也不是他一個人的責任,是整個社會和教育係統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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