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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緊急,跪求xiao bai tu 和 pjiang 老師 的 回答(也歡迎其他高手的分析)!!!

(2007-07-24 09:20:07) 下一個

我的I- 485申請於7月2號送到NSC,同時遞交I-765,配偶隻遞交I-485(我是主申請人,I-140已獲批準)。現在發現以下問題:
(a)我將我的I-485 和I-765的申請費寫在一張支票上 (配偶的I-485申請費寫在另一張支票上)
(b)我隻交了一份supporting Document 用於I-485,而I-765 的申請隻交了I-765表格和2張相片,但是它們都放在一個信封裏。
(c)我的I-485使用C/O的地址。在I-485的表格裏,我將我朋友的名字填在Address-C/O一欄,下方的street number and name,Apt#等均為他的地址。所以在這個表格裏並沒有我的地址。但是其它表格I-765,G-325A為我的地址。

請問,(1)如果上述的做法有問題,那麽會造成怎樣的後果?
(2) 我該怎樣補救?
(3)在沒有收據的情況下,是否應該現在補遞材料?
(4)在8月16號前,如果我還沒有從USCIS收到任何收據和回音,我是否應該再遞交一次同樣的申請,費用是多少?利弊如何?可不可以把第一次的申請費取消?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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