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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製度對人類生存的作用

(2007-07-06 22:13:20) 下一個

婚姻製度對人類生存的作用

舊有的理論研究形勢

十九世紀以來,在人類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社會事實被劃分為親屬製度、政治製度、經濟製度、宗教四個領域,而親屬製度研究的核心問題是家庭的建構原理及其運作機製,它被認為是社會結構的基礎。鑒於當時已知的社會都存在著婚姻製度和家庭組織,直覺和想象力告訴人們,這些複雜的製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人類應當曾經經曆過一個無婚姻製度的時代,這一現象學式的判斷可靠嗎?

到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人類學家的足跡幾乎遍及世界各個民族。在像印度洋的安達曼人、南美洲最南角的弗萊基人、巴西中部的南比克瓦人和南非的布須曼人那樣半遊牧的小群體中,無任何政治組織可言,不知紡織與陶冶,無固定居所,堪稱社會結構的就是家庭。觀察者往往毫不費力就可認定婚姻的存在,並且往往是單偶製。

列維-斯特勞斯在上述當時已掌握的民族誌知識的基礎上,歸納出四個常數:亂倫禁忌、兩性勞動分工、婚姻和家庭。並且認為前兩個因素和後兩個因素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是她們使婚姻和家庭成為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組織形式。甚至認為,舍此,人類本身都無法存在。

列氏的這一立場與上個世紀初應蔡元培先生邀請到北大講學的英國人類學泰鬥布朗的觀點相對立,布朗認為家庭中的核心關係不是婚姻關係,而是父子關係或母子關係,這便是至上世紀末在人類學史上占主導地位的二種普遍理論:布朗的“單係血統理論”和列氏的“集團聯姻理論”。值得指出的是,對於任何一類研究對象,隻能,而且也隻應當產生一種普遍理論。從學理上說,存在著兩種對立理論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它們都不是普遍理論。

此外,列氏詮釋婚姻家庭間關係時提出:如果說二個人結合是家庭產生的原因,那麽追溯下去,我們很快又會發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家庭的存在是婚姻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這便是著名的婚姻家庭悖論。

在經驗科學中,沒有經驗事實作為論據,任何命題都不成立。人類學是一門經驗科學,“人類曾經經曆過無婚姻製度的時代”這一在我們的直覺看來是如此合乎邏輯的判斷,由於沒有例證而被判了極刑。列維-斯特勞斯是嚴格遵循了經驗科學的學理要求的。盡管許多社會科學家極不情願接受這一判決。

以上便是至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之前人類學在親屬製度研究中基礎理論的形勢。

中國學者的發現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中國學者曾對居住在中國滇川邊界的納人(漢族稱摩梭人)進行了調查,並在七、八十年代以調查報告和專著的形式發表了他們的研究成果。由於沒有人類學的專業訓練,並且受到曆史條件的局限而不知人類學界已取得的知識進步,他們分別對摩梭人作出了處於“群婚後期”和“對偶婚初期”這樣兩種於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已被否定的假設。盡管如此,他們記錄了納人的一些社會現象。與自《後漢書》至民國時期的記錄相比,這堪稱在納人研究中邁出的第一步。

1985年至1997年間,我在納人地區居住過兩年半,觀察到納人社會以暗訪為性生活方式的基本製度和絕對的母係製度等一整套基本特征。這是前人所未察覺到的。此前人類學家考察過的印度南部的納雅人、印尼的民南克保人和象牙海岸的納發哈人等亦實行走訪製,但卻實行婚姻製度。

通過對直接觀察所獲材料以及史料的分析,證明了納人是地球上迄今為止發現的第一例,也可能是唯一的一例曾經既無婚姻製度亦無家庭組織的社會。

相對於列維-斯特勞斯的研究來說,這一研究在拓寬了親屬關係人類學的研究範圍的同時,卻縮小了它的常數的數量:由四個常數變為兩個,而且這二個常數的內涵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此前的“血親”是以生物的血緣為基礎的,而現在的“血親”概念則完全以社會事實為內容;原來的“亂倫禁忌” 也是以生物血緣為參照係,而現在的“亂倫禁忌”概念則完全以社會血緣為座標。

在納人那裏,“亂倫禁忌”和“兩性勞動分工”的存在並沒有像列氏認為的那樣使婚姻成為必然。而是在清代滿族主導文化的壓力下,兩個由兄妹構成的支係各出一人,組成了家庭。因此,家庭是婚姻的必要前提條件不再成立,婚姻家庭悖論終於被解開了。而且,我們知道,從知識論的角度觀之,相對於任何社會研究對象而言,研究對象的新類型的發現具有極大的科學價值,它使比較分析成為可能。正是在這種沒有我們通常所實行的婚姻製度的社會實踐、行為方式的反襯下,使我們得以廓清“婚姻”和“家庭”的邊界,擺脫此前的一切關於婚姻家庭的研究中揮之不去的循環論證,第一次捕捉住了婚姻和家庭的基本特性,從而達成了這兩類事實的概念化。

研究的意義

我們知道,在科學研究中,新事實的發現,新概念的建立和新定律的獲得是衡量知識增長的三項基本指標。在本項研究中,除了對納人親屬製度進行了全麵觀察、描寫和分析,以及對社會血緣關係、以社會事實為基礎的亂倫禁忌、婚姻和家庭四個基本概念的建立之外,納人社會的存在還使我得以發現“社會血親性排斥定律”和“欲望原理”這兩條支配人類社會生活的基本定律,並且提出了僅僅由血親構成的一元親屬製度和由血親加姻親組成的二元親屬結構才是真正的親屬關係的基本結構。

納人社會的存在、與其他民族並存至今,並且運行得同樣完好,幫助我們解開了人類學史上的上述基本疑問。同時這一案例雄辯地證明,無論從邏輯上講還是從曆史上說,婚姻家庭都不能再被視為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佛洛伊德的戀母情結的普泛性也隨之被徹底證偽了。

值得指出的是,此前從事親屬製度研究的學者,除了受到實例不足的限製外,還受到他們各自文化的束縛。例如,英法學者在試圖定義“Marriage”(或法文Mariage)時碰到的重要困難之一,便是因為他們隻有這一個詞,指的是“結婚儀式”或“婚禮“,而漢語多了一個指當事人之間聯係的詞:“婚姻”。因此,漢文化為我提供了定義婚姻有利視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人分析我們的文化時,常給人入木三分的感覺,我們處理西方人的困境時亦能收到鞭辟入裏的功效。這一切皆因為“不識廬山真麵目,隻緣身在此山中”。

科學研究在使我們成為生態的主人並與之協調一致時,也滿足了人類一種持久而深刻的要求,即對我們生存的世界和人類的過去和現在獲得更廣泛的知識。科學研究是人類共同的事業,由於各民族文化對自己成員構成的羈絆,更需要各民族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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