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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百年排華內幕》第 四 章

(2012-02-29 07:38:55)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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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百年排華內幕》第 四 章

美國百年排華內幕文 發表:鐵血網/2005年12月8日;學術交流網/美國華人華僑/2006年1月13日轉發



國 會 通 過 排 華 法 案 的 真 正 動 機 ,1872-1882

一 、 排 華 的 官 方 理 由

1872 年 ,參 議 院 幾 乎 通 過 了 讓 華 人 入 籍 的 法 案 。但 是 10 年 後 ,1882
年,國 會 通 過 美 國 史 上 第 一 個 排 華 法 案 ,開 始 了 長 達 60 年 的 美 國 華 人 史
上 的 黑 暗 時 期 。以 後,一 連 串 排 華 法 案 被 通 過 ,使 得 華 人 在 美 國 的 發 展 受
到 極 大 阻 礙 。

1882 年 法 案 不 但 對 華 人 移 民 進 行 了 限 製 ,也 首 次 在 法 律 上 明 文 禁 止 華
人 通 過 歸 化 取 得 美 國 國 籍 。這 是 美 國 法 律 史 上 唯 一 一 個 明 確 指 定 某 個 種
族 不 得 入 籍 的 法 案 。因 此 ,對 中 國 人 來 說 是 一 個 極 具 汙 辱 性 的 種 族 歧 視
的 產 物 。

那 麽 ,為 什 麽 從 1872 年 到 1882 年 這 十 年 間 發 生 這 樣 大 的 變 化 呢 ? 是 什
麽 力 量 推 動 了 這 一 個 種 族 歧 視 傾 向 十 分 明 顯 的 法 律 呢 ? 為 什 麽 從 1866
到 1872 年 間 反 華 勢 力 沒 有 在 國 會 取 得 成 果 而 在 十 年 後 就 一 舉 成 功 呢 ?
是 華 人 犯 了 錯 誤 ,還 是 美 國 犯 了 錯 誤 ? 是 偶 然 巧 合 ,還 是 天 命 難 違 ? 是
基 於 社 會 的 需 要 ,還 是 受 種 族 歧 視 思 想 的 驅 動 ? 由 於 以 前 在 這 方 麵 研 究
不 夠 ,現 有 解 釋 並 不 能 夠 令 人 滿 意 地 回 答 這 些 問 題 。

1872 到 1882 年 之 間 ,美 國 社 會 大 環 境 對 華 人 是 不 利 的 。

19 世 紀 60 年 代 ,可 說 是 平 權 主 義 年 代 。在 上 麵 兩 章 ,我 們 已 經 看 到,美 國
內 戰 後 在 種 族 關 係 政 策 上 發 生 的 一 些 變 化 。以 1866 年 的 民 權 法 案
、1866 年 的 憲 法 第 十 四 修 正 案 、1869 年 的 憲 法 第 十 五 修 正 案 和 1870 年
的 民 權 法 案 為 代 表 ,重 建 國 會 通 過 的 一 係 列 法 案 ,使 得 美 國 黑 人 的 政 治
和 社 會 地 位 都 有 很 大 提 高 。他 們 的 自 由 人 身 權 、公 民 權 、投 票 權 、平 等 的
民 權 和 法 律 保 護 權 ,都 在 理 論 上 得 到 保 障 。

然 而 ,70 年 代 是 種 族 關 係 倒 退 的 年 代 。重 建 國 會 的 影 響 越 來 越 弱 ,推 動
種 族 平 等 和 權 利 平 等 的 政 策 已 經 越 來 越 力 不 從 心 。在 南 方 各 州 ,種 族 歧
視 的 勢 力 有 複 興 的 跡 象 。對 黑 人 的 種 種 迫 害 已 經 越 來 越 嚴 重 。在 國 會 裏
,白 人 優 越 主 義 也 有 回 潮 。

然 而 ,為 什 麽 美 國 允 許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成 千 上 萬 的 移 民 湧 進 美 國 而 不 聞 不
問 ,偏 偏 挑 出 華 人 來 下 刀 呢 ? 為 什 麽 其 他 國 家 的 移 民 可 以 毫 無 阻 礙 地 得
到 美 國 國 籍 ,而 中 國 人 卻 被 毫 無 商 量 餘 地 地 被 排 斥 在 外 呢 ?

有 一 種 理 論 是 ,華 人 大 量 湧 入 加 州 和 西 岸 各 州 ,從 而 提 供 大 量 的 廉 價 勞
動 力 ,衝 擊 當 地 的 就 業 市 場 ,造 成 同 本 土 勞 工 階 層 的 磨 擦 ,激 發 了 排 華 的
浪 潮 ,導 致 了 排 華 法 案 的 通 過 。因 此 排 華 法 案 是 保 護 美 國 勞 工 的 不 得 已
措 施 。

但 是 ,這 種 解 釋 並 不 能 說 明 所 有 的 問 題 。加 州 和 西 岸 各 州 一 直 在 要 求 排
華 ,國 會 過 去 無 動 於 衷 。華 人 再 多 ,也 隻 是 西 岸 的 地 方 性 問 題 。其 他 地 區
的 議 員 們 不 會 從 他 們 的 選 民 那 裏 得 到 壓 力 。而 且 ,如 果 是 勞 工 競 爭 的 原
因 ,限 製 勞 工 的 入 境 也 就 可 以 了 ,為 什 麽 要 禁 止 華 人 入 籍 呢 ?

從 美 國 官 方 提 供 的 理 由 看 ,這 兩 個 方 麵 有 著 密 切 不 可 分 的 聯 係 。按 照 排
華 主 義 者 們 理 論 ,除 了 在 語 言、文 化 、宗 教 、經 濟 競 爭 等 因 素 外 ,排 華 的 一
個 重 要 借 口 就 是 華 人 不 能 同 化 。華 人 不 希 望 得 到 美 國 國 籍,也 不 可 能 被 改
造 成 好 的 美 國 公 民 ,因 此 他 們 就 不 能 被 允 許 進 入 ,或 居 留 在 美 國 。排 華 論
者 提 出 的 證 據 就 是 ,沒 有 多 少 華 人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因 為 華 人 不 要 成 為 公
民 ,所 以 拒 絕 華 人 入 籍 權 利 就 理 所 當 然 。換 句 話 說 ,這 個 結 果 是 華 人 自 找
的 。

這 樣 的 理 由 充 分 嗎 ? 過 去 ,由 於 在 這 方 麵 的 研 究 不 夠 ,還 沒 有 人 能 夠 對
這 個 說 法 ,提 出 有 力 的 反 駁 或 疑 問 。實 際 上 ,有 些 學 者 還 帶 著 一 種 半 惋 惜
、半 批 評 的 態 度 承 認 ,在 1882 年 以 前 ,華 人 在 對 待 入 籍 的 問 題 上 犯 了 不
夠 熱 情 的 錯 誤 。

當 然 ,我 們 可 以 指 出 ,美 國 的 法 律 從 來 都 沒 有 把 歸 化 的 大 門 向 華 人 打 開
過 。排 華 主 義 者 也 盡 量 回 避 這 個 問 題 ,強 詞 奪 理 地 爭 辯 說 ,即 使 歸 化 法 向
華 人 開 放 ,他 們 也 不 會 感 興 趣 。現 在 的 關 鍵 是 這 樣 的 假 設 成 立 不 成 立 ?

本 章 將 回 顧 從 1872 年 到 1882 年 間 發 生 的 一 些 主 要 事 件 ,重 點 放 在 華 人
對 美 國 國 籍 的 態 度 。我 們 要 找 到 答 案 ,到 底 是 華 人 對 美 國 公 民 權 不 感 興
趣 ,還 是 他 們 根 本 沒 有 機 會 ?

答 案 是 明 確 的 。華 人 不 是 沒 有 興 趣 ,反 而 是 他 們 對 美 國 國 籍 和 公 民 權 的
熱 切 期 望 和 積 極 行 動 ,才 使 得 排 華 主 義 者 們 憂 心 重 重 ,使 得 他 們 不 得 不
采 用 明 文 禁 止 的 辦 法 ,來 堵 住 華 人 入 籍 的 一 切 渠 道 ,一 勞 永 逸 地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


二 、歸 化 法 白 人 消 失

1870 到 1872 年 間 ,美 國 歸 化 法 裏 的 白 人 資 格 限 製 條 款 受 到 以 薩 姆 勒 為
首 的 平 權 主 義 者 強 烈 譴 責 和 攻 擊 。在 反 華 勢 力 的 極 力 維 持 下 ,這 個 條 款
才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化 險 為 夷 ,得 以 熬 過 內 戰 後 平 權 運 動 的 浪 潮 ,繼 續 留 在
歸 化 法 裏 。

但 是 ,誰 也 沒 有 想 到 ,在 1873 年 到 1875 年 間,這 個 詞 卻 從 美 國 歸 化 法 裏
神 不 知 鬼 不 覺 地 消 失 了 。因 而 ,在 這 個 時 期 美 國 法 律 上 出 現 了 一 個 漏 洞
,對 華 人 開 了 一 個 窗 口 。這 是 華 人 入 籍 的 唯 一 一 次 機 會 ,而 且 確 實 也 有 一
些 華 人 看 到 並 抓 住 了 這 個 機 會 。

事 情 是 這 樣 的 ,1873 年 ,美 國 國 會 通 過 了 一 個 美 國 法 律 匯 編 本 。這 個 匯
編 是 把 以 往 通 過 的 所 有 法 律 進 行 歸 類 、合 並 、刪 簡 、從 而 變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匯 編 本 。許 多 法 律 在 改 編 過 程 中 對 法 案 有 所 改 動 ,因 此 國 會 對 所 有 改 編
後 的 法 案 又 重 新 審 查 了 ,並 對 改 編 本 進 行 了 表 決 ,以 確 認 對 原 法 律 作 的
改 動 。

然 而 ,國 會 裏 所 有 人 都 沒 有 注 意 到 ,在 新 編 後 的 有 關 歸 化 的 法 律 條 文 裏
,“ 白 人 ” 這 個 詞 卻 消 失 了 。刪 改 前 的 原 文 是 “ 隻 有 自 由 的 白 人 ” 才 能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在 新 編 本 裏 ,成 了 “一 個 外 國 僑 民 可 以 被 接 受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

是 誰 把 這 個 詞 從 法 律 中 刪 去 了 呢 ? 是 不 是 平 權 主 義 者 們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做 了 手 腳 ,達 到 他 們 在 國 會 表 決 時 得 不 到 的 結 果 ? 還 是 在 打 字 排 版 時 出
現 錯 誤 呢 ? 這 個 問 題 恐 怕 很 難 有 確 切 答 案 。匯 編 過 程 從 1866 年 開 始 ,到
1873 年 結 束 ,先 後 經 過 幾 個 編 寫 委 員 會 的 主 持 ,因 此 很 難 能 夠 知 道 是 誰
、什 麽 時 候 和 為 什 麽 ,要 把 這 個 詞 刪 去 。

從 修 改 法 案 的 過 程 中 看 ,白 人 一 詞 被 刪 掉 ,不 是 因 為 編 排 錯 誤 ,而 是 經 手
的 人 在 修 改 時 ,發 現 法 律 上 的 矛 盾 ,便 自 作 主 張 地 進 行 修 改 ,以 使 得 歸 化
法 裏 的 各 個 條 文 之 間 能 夠 協 調 一 致 。他 們 也 忽 略 了 把 這 個 修 改 向 國 會 報
告 。

原 來 ,到 1866 年 ,國 會 通 過 的 法 律 已 經 有 了 16 卷 ,每 一 卷 都 有 1000 多
頁 。這 些 法 律 中 有 很 多 是 重 複 的 。這 樣 多 的 卷 數 在 人 們 尋 找 某 個 方 麵 的
法 律 時 非 常 不 方 便 。因 此 國 會 在 1866 年 通 過 一 個 法 案 ,組 成 一 個 委 員 會
來 負 責 修 改 、精 簡 、安 排 、或 匯 總 所 有 的 法 律 ,成 為 帶 有 索 引 的 一 卷 本 。

修 改 者 的 權 利 範 圍 並 沒 有 被 明 確 規 定 ,但 是 他 們 被 告 之 ,不 能 改 動 法 律
使 其 帶 有 新 的 解 釋 和 含 義 。他 們 隻 能 刪 去 已 經 完 全 失 效 的 法 案 。不 過 ,他
們 也 得 到 許 可 ,“ 如 果 法 律 條 文 出 現 矛 盾 的 地 方 ,他 們 可 以 作 合 理 的 修
改 ,使 得 條 文 能 夠 前 後 協 調 一 致 。” 這 樣 的 語 言 是 很 含 糊 的 。就 象 委 員 會
給 國 會 的 報 告 中 承 認 的 ,他 們 在 修 改 條 文 時 ,很 難 能 夠 清 楚 地 分 辨 怎 樣
才 算 是 “ 合 理 的 修 改 。”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一 個 合 理 的 解 釋 就 是 ,委 員 們 在 整 理 法 案 時 發 現 了 一
個 矛 盾 的 地 方 ,於 是 他 們 就 運 用 “ 合 理 修 改 ” 的 特 權 讓 法 律 條 文 保 持 一
致 。就 象 我 們 前 麵 看 到 的 ,從 1790 年 起 ,美 國 的 歸 化 法 裏 都 保 持 了 隻 有
“ 自 由 的 白 人 ” 才 能 入 籍 這 一 規 定 。但 是 1870 年 的 一 個 法 案 把 歸 化 權
的 範 圍 擴 大 到 非 洲 土 著 和 非 洲 人 後 裔 。很 明 顯 非 洲 的 黑 人 不 是 白 人 ,這
樣 法 律 上 就 出 現 了 矛 盾 。一 方 麵 規 定 隻 有 白 人 才 能 入 籍 ,另 一 方 麵 又 說
非 洲 人 可 以 入 籍 。在 委 員 們 看 來 ,這 是 一 個 不 能 調 和 的 矛 盾 。他 們 沒 有 權
利 宣 布 非 洲 人 入 籍 的 規 定 違 法 ,於 是 他 們 刪 去 了 “ 白 人 ” 這 一 條 款 ,以
為 它 已 經 不 再 有 效 。

從 委 員 會 宣 布 的 一 個 指 導 原 則 來 看 ,他 們 這 樣 作 是 有 可 能 的 。他 們 說 :“
委 員 們 認 為 ,不 但 要 在 法 律 中 刪 去 沒 有 必 要 存 在 的 文 字 ,而 且 也 有 必 要
把 文 字 統 一 化 ,這 樣 可 以 讓 原 本 意 思 是 一 樣 的 條 文 ,不 會 因 為 它 們 采 用
了 不 同 的 表 達 方 式 ,而 被 人 誤 認 為 是 關 於 不 同 的 事 情 。” 可 能 照 委 員 們
看 來 ,國 會 在 1870 年 接 納 非 洲 黑 人 入 籍 ,實 際 上 已 經 打 破 了 “ 白 人 ” 這
一 資 格 限 製 ,因 而 這 一 條 文 已 經 失 效 。於 是 他 們 用 “ 外 國 人 ” 這 樣 的 替
代 語 ,使 得 這 個 矛 盾 得 到 解 決 。

他 們 並 沒 有 注 意 到 ,這 樣 一 改 ,實 際 上 擴 大 了 歸 化 法 的 資 格 ,使 所 有 外 國
移 民 族 群 都 有 資 格 入 籍 。而 當 時 的 國 會 也 沒 有 注 意 到 這 樣 的 修 改 。改 變
後 的 法 案 在 1873 年 12 月 1 日 被 國 會 通 過 ,成 為 1873 年 法 律 改 編 本 。

兩 年 後 ,國 會 裏 才 有 人 注 意 到 這 個 情 況 。1875 年 初 ,紐 約 州 眾 議 員 薩 米
爾 . 考 克 斯 在 眾 議 院 發 言 ,提 醒 國 會 ,注 意 這 樣 一 個 情 況 : “ 由 於 編 訂
1873 年 法 律 匯 編 本 的 修 訂 者 的 疏 忽 ,整 個 亞 洲 和 馬 來 人 種 都 被 允 許 來
美 國 ,並 得 到 歸 化 。” 經 過 一 些 內 幕 運 作 ,1875 年 2 月 9 日 ,由 眾 議 院 修
編 美 國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陸 克 . 樸 蘭 德 眾 議 員 提 出 一 個 法 案 ( 眾 院
4546 號 法 案 ) ,對 1873 年 法 律 匯 編 本 要 再 作 修 改。其 中 一 條 要 把 " 是 自
由 的 白 人 ” 再 度 加 入 到 1873 年 的 法 律 改 編 本 。他 解 釋 說 ,從 法 律 裏 刪 去
“ 自 由 的 白 人 ” 這 一 限 定 詞 ,將 會 把 歸 化 權 向 地 球 上 所 有 人 種 開 放 。這
個 錯 誤 在 國 會 審 核 改 編 本 時 沒 有 人 注 意 到 ,否 則 這 個 修 改 根 本 就 不 會 被
在 眾 院 裏 提 出 來 。

這 個 提 案 在 國 會 裏 再 度 引 發 有 關 華 人 歸 化 權 的 激 烈 辯 論 。

佛 蒙 特 州 眾 議 員 喬 治 . 維 拉 德 立 即 提 出 了 一 個 修 正 案 ,要 從 樸 蘭 德 的 提
案 裏 刪 去 關 於 在 歸 化 法 裏 重 新 補 進 “ 自 由 的 白 人 ” 這 一 條 款 。他 解 釋 說
,另 外 有 一 個 專 為 補 進 白 人 條 款 的 特 別 提 案 已 經 被 提 交 到 眾 議 院 外 交 委
員 會 ,他 已 經 被 該 委 員 會 授 權 ,向 眾 議 院 報 告 ,委 員 會 不 接 受 那 個 法 案
。他 說 :“ 我 看 不 出 有 什 麽 必 要 ,在 外 國 人 族 群 中 間 ,作 出 這 樣 的 、使 人 厭
惡 的 區 別 。既 然 它 已 經 被 剔 出 法 律 外 了 ,我 覺 得 ,現 在 正 是 合 適 的 時 機
,就 讓 它 留 在 外 麵 吧 。” 從 加 州 來 的 議 員 再 一 次 充 當 了 反 華 的 打 手 和 急
先 鋒 。加 州 眾 議 員 郝 萊 斯 . 派 吉 立 即 對 維 拉 德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攻 擊 。他 聲
稱 ,加 州 民 意 強 烈 反 對 華 人 歸 化 。“ 如 果 白 人 這 個 詞 被 永 久 性 地 刪 去 ,對
加 州 人 民 就 太 不 公 平 了 。華 人 是 一 群 完 全 不 值 得 授 予 美 國 公 民 權 的 人
,因 為 他 們 的 選 票 將 會 被 腐 敗 的 人 士 用 來 進 行 腐 敗 的 活 動 。” 派 吉 的 發
言 得 到 了 好 幾 個 議 員 的 附 和 ,如 俄 亥 俄 州 的 米 爾 頓 . 塞 勒 、賓 西 法 力 亞
州 的 薩 米 爾 . 蘭 德 和 皮 特 . 斯 皮 爾 、以 及 麻 塞 諸 塞 州 的 艾 搏 奈 塞 . 郝 爾
等 。這 些 人 也 反 對 維 拉 德 的 修 正 案 。不 過 ,他 們 的 發 言 並 沒 有 對 華 人 進 行
攻 擊 ,而 是 從 維 持 法 律 尊 嚴 的 角 度 指 出 ,補 進 白 人 一 詞 是 正 確 的。他 們 認
為 ,樸 蘭 德 的 提 案 隻 是 要 糾 正 一 個 錯 誤 ,並 把 法 律 恢 複 到 原 來 模 樣 。如 果
對 這 個 法 律 有 任 何 修 改 意 見 ,可 以 用 特 別 的 、和 意 圖 明 確 的 新 法 案 來 進
行 修 改 。 麵 對 如 此 眾 多 人 的 反 對 ,維 拉 德 讓 步 了 。他 撤 回 了 修 正 案 ,承 認
現 在 不 是 時 候 來 幹 涉 修 法 委 員 會 的 提 案 。

辯 論 並 沒 有 就 此 停 住 。紐 約 州 眾 議 員 薩 米 爾 . 考 克 斯 出 人 意 外 地 提 出
,眾 議 院 外 交 委 員 會 應 該 就 華 人 歸 化 的 問 題 采 取 行 動 。“ 如 果 他 們 希 望
把 華 人 作 為 人 類 兄 弟 對 待 ,讓 華 人 歸 化 ,讓 他 們 就 在 此 時 來 試 試 運 氣 吧
。” 有 人 不 清 楚 考 克 斯 的 真 正 用 意 ,問 他 是 不 是 讚 成 讓 華 人 入 籍 。考 克 斯
回 答 說 :“ 我 沒 有 投 票 讚 同 黑 人 的 歸 化 權 ,同 樣 也 不 會 讚 同 黃 種 人 。”

修 憲 委 員 會 的 提 案 被 眾 議 院 接 受 。

法 案 被 送 到 參 議 院 後 ,在 那 裏 遇 到 了 來 自 康 列 迪 格 州 的 參 議 員 奧 裏 斯 .
費 裏 的 挑 戰 。他 提 出 把 有 關 白 人 的 條 款 從 法 案 裏 刪 除 ,理 由 是:“ 這 個 條
款 排 斥 了 所 有 的 亞 洲 人 ,包 括 那 些 希 望 成 為 公 民 ,並 擁 有 必 須 資 格 的 人
。我 認 為 ,這 個 條 款 違 背 了 這 個 國 家 過 去 二 十 年 來 通 過 的 、所 有 立 法 的 精
神 和 原 則 。如 果 當 初 修 改 法 律 的 人 改 變 了 法 律 ,從 而 使 得 這 些 法 律 比 修
改 前 更 為 進 步 、更 為 開 明 ,在 我 們 政 府 現 在 的 曆 史 階 段 上 ,就 不 應 該 再 恢
複 原 來 法 案 裏 令 人 厭 惡 的 種 族 區 別 。” 加 州 參 議 員 阿 龍 . 薩 根 特 和 紐 約
州 參 議 員 拉 斯 科 . 康 克 靈 為 重 新 補 進 白 人 條 款 辯 護 。他 們 說 ,匯 編 法 中
白 人 條 款 的 刪 除 是 編 法 人 的 失 誤 造 成 的 。這 個 錯 誤 在 法 律 條 文 裏 造 成 了
重 大 改 變 ,但 這 個 改 變 並 沒 有 得 到 兩 院 任 何 一 院 的 明 確 同 意 。

費 裏 並 沒 有 堅 持 他 的 意 見 ,而 是 立 即 撤 銷 了 他 的 修 正 案 。法 案 在 參 議 院
又 得 到 通 過 。

於 是 ,1875 年 2 月 19 日 ,白 人 條 款 又 被 加 進 美 國 歸 化 法 。

從 1873 年 到 1875 年 ,是 整 個 19 世 紀 美 國 法 律 中 唯 一 對 華 人 開 放 歸 化
的 窗 口 。由 於 這 個 時 間 很 短 ,華 人 並 沒 有 看 到 這 樣 的 一 個 改 變 ,因 此 沒 有
充 分 利 用 這 一 個 機 會 。

但 是 ,有 資 料 證 明 ,還 是 有 一 些 華 人 抓 住 這 個 機 會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 北 加
州 聯 邦 巡 回 法 院 的 法 官 羅 蘭 卓 . 索 伊 就 在 1880 年 說 過 ,“ 在
1874-1875 年 間 ,華 人 有 資 格 得 到 公 民 權 ,因 為 歸 化 法 裏 的 白 人 條 款 被
刪 除 了 。” 在 一 些 小 地 方 ,法 官 們 對 歸 化 法 並 不 太 熟 悉 。當 他 們 查 法 律 時
沒 有 看 到 白 人 這 一 資 格 限 製 ,於 是 就 允 許 華 人 歸 化 。

曆 史 學 家 蘇 博 特 . 班 克 洛 夫 特 在 他 的 一 本 書 中 就 指 出 ,在 1874-1875 年
間 ,一 些 愛 達 荷 州 的 華 人 申 請 歸 化 ,並 得 到 批 準 。

重 補 白 人 限 製 條 款 的 這 場 鬧 劇 ,再 度 把 對 華 人 開 放 的 窗 口 關 上 。這 個 一
開 一 收 的 過 程 ,證 明 反 華 勢 力 在 執 行 限 製 華 人 政 治 權 利 的 既 定 方 針 上
,是 如 何 堅 決 和 徹 底 。他 們 不 願 意 給 華 人 任 何 機 會 和 希 望 。

盡 管 白 人 條 款 被 補 進 歸 化 法 ,這 個 事 件 重 新 挑 起 太 平 洋 沿 岸 各 州 對 華 人
入 籍 可 能 性 的 憂 慮 。他 們 在 國 會 的 代 表 發 起 了 一 場 新 的 排 華 煽 動 ,目 的
是 催 促 國 會 通 過 特 別 和 明 確 的 法 律 清 楚 、明 白 地 限 製 華 人 的 歸 化 權 。

在 1874 年 12 月 22 日 ,加 州 眾 議 員 派 吉 在 眾 議 院 提 出 一 個 法 案 ( 眾 院
第 4146 號 提 案 ) ,題 目 是 “ 關 於 從 美 國 歸 化 法 的 權 利 中 排 斥 華 人 。” 然
而 ,1875 年 2 月 20 日 ,就 在 白 人 條 款 被 眾 議 院 同 意 補 進 歸 化 法 的 第 二
天 ,維 拉 德 眾 議 員 代 表 眾 議 院 外 交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不 接 受 這 個 提 案 。

在 參 議 院 ,加 州 的 眾 議 員 薩 根 特 也 提 出 了 類 似 法 案 ,( 參 議 院 第 1122 號
提 案 ) 。這 個 提 案 被 送 到 參 議 院 司 法 委 員 會 後 ,就 再 也 沒 有 下 文 。

這 一 場 攻 勢 並 沒 有 產 生 效 果 。

三 、排 華 運 動 風 浪 起

就 在 同 一 年 ,國 會 通 過 美 國 第 一 個 與 華 人 移 民 有 關 的 限 製 性 法 案 。在 這
之 前 許 多 年 裏 ,加 州 和 西 部 各 州 曾 經 作 過 無 數 次 呼 籲 和 嚐 試 ,要 國 會 通
過 立 法 ,停 止 所 謂 的 苦 力 貿 易 。

在 1874 年 ,尤 裏 西 斯 . 格 蘭 特 總 統 在 向 國 會 發 表 的 國 情 谘 文 演 說 裏 再
次 提 出 呼 籲 ,要 求 國 會 采 取 行 動 ,壓 製 所 謂 華 人 移 民 的 兩 大 禍 害 —— 苦 力
和 妓 女 向 美 國 的 輸 入 。“ 如 果 這 些 禍 害 能 夠 通 過 立 法 來 壓 製 ,” 格 蘭 特
宣 稱 ,“ 那 麽 我 將 很 樂 意 並 有 責 任 來 執 行 這 一 決 策 ,使 其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目 的 。”

作 為 對 總 統 呼 籲 的 響 應 ,國 會 通 過 了 1875 年 移 民 法 案 ,其 中 包 括 禁 止 簽
約 提 供 契 約 勞 工 ,禁 止 在 沒 有 取 得 他 們 個 人 的 自 由 和 自 願 下 把 任 何 東 方
人 帶 入 美 國 ,禁 止 輸 入 以 賣 淫 為 目 的 的 婦 女 ,禁 止 因 非 政 治 理 由 被 判 刑
的 罪 犯 進 入 美 國 等 條 款 。

1875 年 的 移 民 法 案 被 看 作 是 美 國 移 民 法 律 史 上 的 一 個 分 水 嶺 。它 是 國
會 通 過 的 第 一 個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管 理 移 民 入 境 的 法 案 。從 那 以 後 ,國 會 在
移 民 事 務 上 有 了 越 來 越 大 的 權 力 。而 且 ,這 也 是 第 一 個 對 東 方 移 民 的 限
製 法 案 。它 為 華 人 婦 女 來 美 國 移 民 造 成 威 脅 ,在 阻 礙 華 人 家 庭 團 聚 上 起
了 很 大 影 響 。

這 個 法 案 的 通 過 ,並 不 是 偶 然 的 。從 大 環 境 看 ,1875 年 標 誌 美 國 重 建 時
期 政 治 改 革 的 結 束 。從 這 一 年 起 ,美 國 在 種 族 關 係 上 又 進 入 一 個 倒 退 時
期 。在 南 方 各 州 ,白 人 至 上 思 潮 卷 土 重 來 ,各 州 旨 在 限 製 黑 人 權 利 的 法 令
法 規 大 量 出 現 。

這 一 年 也 標 誌 著 反 華 排 華 運 動 進 入 一 個 新 階 段 。1875 年 前 ,反 華 運 動 基
本 上 還 是 政 治 家 的 遊 戲 。在 太 平 洋 西 岸 各 州 ,立 法 機 構 通 過

采 取 一 些 歧 視 性 的 法 令 ,就 可 以 把 華 人 固 定 在 他 們 被 指 定 的 地 位 。在 國
會 ,各 種 限 製 華 人 政 治 和 法 律 權 利 的 提 議 被 提 出 和 辯 論。

但 是 ,從 1876 年 開 始 ,由 加 州 興 起 的 反 華 浪 潮 開 始 走 出 議 會 ,采 用 社 會
運 動 和 街 頭 抗 爭 的 激 烈 形 式 。反 華 團 體 開 始 形 成 壯 大 ,反 華 集 會 和 演 說
到 處 可 見 ,排 華 暴 動 席 卷 西 部 ,當 然 在 國 會 的 遊 說 也 增 強 了 力 量 。

對 華 人 更 為 不 利 的 情 況 是 ,東 部 的 主 流 媒 體 也 被 反 華 思 潮 感 染 ,開 始 傾
向 排 華 運 動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紐 約 時 報》 在 187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連 篇 累
牘 地 發 表 歧 視 華 人 的 文 章 。

造 成 這 種 轉 變 有 多 種 原 因 。首 先 ,美 國 較 好 的 賺 錢 機 會 不 斷 吸 引 華 人 絡
繹 不 絕 地 來 到 美 國 ,因 而 華 人 人 口 不 斷 增 長 。同 時 由 於 淘 金 熱 的 冷 卻 和
太 平 洋 鐵 路 建 設 的 完 工 ,淘 金 和 鐵 路 這 兩 個 主 要 行 業 都 不 再 容 納 華 人 勞
工 ,就 業 機 會 減 少 。於 是 新 的 和 舊 的 勞 工 一 樣 都 湧 進 了 舊 金 山 等 城 市 ,與
美 國 的 下 層 勞 工 開 始 競 爭 工 作 機 會 ,從 而 引 起 勞 工 階 層 的 反 感 和 衝 突 。

1873 年 發 生 並 席 卷 全 美 的 經 濟 危 機 ,更 加 重 了 這 一 矛 盾 。在 美 國 勞 工 舉
行 罷 工 時 ,華 人 往 往 被 雇 來 作 替 工 。因 為 華 人 並 不 挑 剔 工 作 ,也 沒 有 高 的
報 酬 要 求 ,他 們 反 而 更 容 易 找 到 工 作 。於 是 ,華 人 被 勞 工 階 層 指 責 ,說 他
們 把 工 作 從 白 人 手 裏 奪 走 ,破 壞 工 人 運 動 ,等 等 。結 果 ,白 人 勞 工 階 層 形
成 了 一 個 反 華 組 織 “ 工 人 黨 ” ,並 舉 行 一 連 串 反 華 集 會 和 示 威 遊 行 。一
些 流 氓 地 痞 乘 火 打 劫 。華 人 在 西 部 到 處 受 到 攻 擊 ,驅 逐 和 謀 殺 。反 華 分 子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把 華 人 從 加 州 和 西 部 地 區 清 除 出 去 。

同 這 一 運 動 相 配 合 ,加 州 議 會 通 過 了 決 議 案 ,呼 籲 國 會 立 即 就 華 人 移 民
問 題 采 取 行 動 。

在 聯 邦 範 圍 內 ,排 華 運 動 得 到 了 重 要 的 支 持 。1876 年 是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年
。為 了 討 好 勞 工 階 層 並 爭 取 他 們 的 選 票 ,兩 個 主 要 政 黨 ( 共 和 黨 和 民 主
黨 ) 都 爭 先 恐 後 地 在 全 國 大 會 上 通 過 了 反 華 綱 領 。共 和 黨 要 求 國 會 就 蒙
古 人 種 的 輸 入 和 移 民 對 美 國 道 德 和 物 質 利 益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進 行 調 查 。”
民 主 黨 的 綱 領 要 求 修 改 條 約 和 法 律 來 阻 止 蒙 古 人 種 進 入 美 國 。

反 華 聲 浪 在 國 會 裏 再 次 升 高 。反 華 勢 力 不 失 時 機 地 在 兩 院 推 出 多 項 旨 在
限 製 華 人 移 民 的 法 案 。 當 然 ,華 人 的 歸 化 問 題 並 沒 有 被 忘 記 。有 的 法 案
開 章 明 義 地 在 題 目 上 寫 道 :“ 防 止 華 人 和 蒙 古 人 的 歸 化 。”

四 、國 會 調 查 帶 偏 見

多 年 以 來 ,國 會 對 西 部 各 州 的 反 華 呼 聲 采 取 了 聽 而 不 聞 ,維 持 現 狀 的 方
針 。但 是 到 了 1876 年 ,這 個 方 針 不 靈 了 ,因 為 這 次 的 壓 力 遠 遠 超 過 以 前
,而 且 要 限 製 華 人 移 民 也 確 實 隻 有 國 會 才 能 有 這 樣 的 權 力 。在 重 建 時 期
通 過 的 各 項 平 等 權 利 的 措 施 中 ,國 會 已 經 把 加 州 限 製 華 人 移 民 的 係 統 給
打 得 支 離 破 碎 ,而 且 ,在 1876 年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已 經 裁 決 ,隻 有 國 會 才 有
憲 法 給 予 的 規 範 移 民 事 務 的 權 力 。因 此 ,國 會 自 然 而 然 地 成 為 矚 目 的 焦
點 。

1876 年 3 月 ,國 會 終 於 通 過 決 議 案 ,組 成 一 個 專 門 委 員 會 ,調 查 華 人 對
加 州 的 移 民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印 地 安 那 州 的 奧 利 佛 . 冒 頓 、紐 約 州 的
愛 德 文 . 米 德 、麻 塞 諸 塞 州 的 亨 利 . 威 爾 遜 、田 納 西 州 的 亨 利 . 庫 搏 、加
州 的 阿 龍 . 薩 根 特 和 帕 樸 爾 等 參 議 員 。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調 查 ,委 員 會 於 1877 年 的 2 月 27 日 向 國 會 提 出 長 達
1200 頁 的 調 查 報 告 。這 份 報 告 包 括 委 員 會 成 員 多 數 人 的 主 流 意 見 ,和 委
員 會 辦 的 聽 政 會 的 記 錄 。

從 聽 政 會 的 記 錄 看 ,在 聽 政 會 上 發 言 的 人 中 ,並 沒 有 對 華 人 移 民 問 題 形
成 一 致 意 見 。就 象 委 員 會 承 認 的 ,在 聽 政 會 中 存 在 各 種 各 樣 的 意 見 。持 不
同 觀 點 的 人 也 會 從 聽 政 會 上 得 出 不 同 的 結 論 。

但 是 ,委 員 會 自 己 所 提 出 的 總 結 報 告 和 結 論 卻 是 一 邊 倒 地 傾 向 反 華 的 立
場 。這 個 報 告 ,就 象 一 些 旁 觀 者 看 出 的 ,“ 把 華 人 作 為 一 個 種 族 進 行 了 極
為 嚴 厲 的 譴 責 。”

它 總 結 了 所 有 的 對 華 人 的 偏 見 和 攻 擊 ,並 宣 稱 華 人 在 美 國 的 存 在 “ 對 美
國 勞 工 階 級 造 成 傷 害 ,培 養 等 級 製 度 ,並 對 自 由 製 度 產 生 威 脅 。” 報 告 催
促 國 會 修 改 現 有 與 中 國 的 條 約 ,並 通 過 立 法 來 限 製 亞 洲 人 大 量 進 入 美 國
。”

這 個 報 告 受 到 一 些 人 批 評 。批 評 者 指 出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帶
有 強 烈 的 政 治 偏 向 和 預 定 立 場 。

情 況 確 實 是 這 樣 。由 於 委 員 中 的 某 些 反 華 傾 向 太 過 明 顯 和 霸 道 ,一 個 自
由 派 委 員 憤 而 宣 布 退 出 調 查 委 員 會 。這 正 中 反 華 勢 力 的 下 懷 。另 一 個 委
員 由 於 生 病 也 沒 有 參 與 太 多 的 活 動 。因 此 ,委 員 會 的 最 後 報 告 是 由 三 個
人 寫 成 。其 中 兩 個 人 是 來 自 加 州 的 國 會 裏 反 華 的 代 表 人 物 ( 薩 根 特 和 帕
樸 爾 ) 。由 此 來 看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有 強 烈 的 反 華 偏 見 就 毫 不 奇 怪 。

這 個 報 告 也 承 認 ,在 委 員 會 內 有 人 對 報 告 所 作 的 結 論 持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但 是 ,異 議 的 詳 細 內 容 並 沒 有 在 報 告 中 出 現 。美 國 的 慣 例 是 尊 重 少 數 意
見 ,比 如 在 高 等 法 院 的 判 決 裏 往 往 有 法 庭 所 作 的 結 論 ,如 果 有 法 官 對 結
論 表 示 不 同 意 見 ,他 的 理 由 也 會 被 附 在 判 決 書 的 後 麵 ,以 顯 示 立 場 的 公
正 。

從 報 告 書 上 看 ,表 示 反 對 意 見 的 是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印 地 安 那 州 參 議 員 奧 利
佛 . 冒 頓。在 前 麵 兩 章 ,我 們 已 經 看 到 ,冒 頓 參 議 員 曾 經 是 一 個 堅 決 的 華
人 移 民 的 反 對 者 並 且 在 否 決 薩 姆 勒 的 多 項 有 利 華 人 入 籍 的 議 案 過 程 中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然 而 ,到 了 1876 年 ,冒 頓 的 立 場 有 了 180 度 的 轉 變 。他 對
委 員 會 的 充 滿 偏 見 的 所 謂 結 論 投 了 一 張 反 對 票 。可 惜 他 沒 有 來 得 及 解 釋
他 反 對 的 原 因 。

冒 頓 表 達 了 反 對 意 見 的 同 時 ,也 告 訴 國 會 ,他 將 寫 一 份 詳 細 的 分 析 報 告
,並 保 留 在 報 告 完 成 後 再 提 交 給 國 會 的 權 利 。在 1876 年 的 夏 天 和 秋 天 他
都 在 準 備 這 份 報 告 。但 是 在 完 成 之 前 ,冒 頓 就 因 病 去 世 了 。在 他 遺 留 的 文
件 書 劄 裏 發 現 了 這 份 未 完 成 的 文 稿 。

在 幾 位 參 議 員 的 要 求 下 ,冒 頓 的 反 對 意 見 才 在 1879 年 作 為 參 議 院 第 20
號 文 件 登 記 在 國 會 記 錄 上 ,為 後 人 保 留 了 一 份 珍 貴 的 文 獻 。 但 是 ,冒 頓
的 反 對 意 見 並 沒 有 出 現 在 1876 年 的 報 告 上 ,因 而 也 就 沒 有 人 給 以 太 多
的 注 意 。如 果 冒 頓 的 意 見 同 時 發 表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可 信 性 就 會 大 打 折 扣


冒 頓 的 少 數 結 論 駁 斥 了 委 員 會 報 告 中 許 多 反 華 論 點 ,並 提 供 了 一 些 西 岸
華 人 的 真 實 情 況 。他 讚 揚 華 人 對 加 州 和 美 國 西 岸 各 州 發 展 的 貢 獻 。他 把
華 人 描 繪 成 一 些 和 平 、工 作 勤 奮 和 聰 明 的 居 民 。他 抗 議 說 大 部 分 的 反 華
鼓 動 和 宣 傳 是 建 立 在 偏 見 、歪 曲 、和 對 事 實 的 誇 大 上 。他 同 時 發 出 了 薩 姆
勒 和 平 權 主 義 者 們 在 幾 年 前 就 在 不 停 提 出 的 呼 籲 : 華 人 應 該 得 到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護 ,和 同 其 他 國 家 移 民 一 樣 平 等 和 公 正 的 對 待 。 冒 頓 的 結 論 中
最 有 意 義 的 是 ,他 對 華 人 不 願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觀 點 的 有 力 駁 斥 。他 爭 辯 說
,華 人 對 美 國 國 籍 沒 有 表 現 出 太 大 的 興 趣 ,是 種 族 歧 視 製 度 的 結 果 ,而 不
是 原 因 。

前 麵 我 們 已 經 看 到 反 華 勢 力 經 常 用 的 一 個 排 華 理 由 就 是 華 人 不 願 意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沒 有 在 美 國 同 化 的 要 求 和 願 望 ,而 且 不 能 成 為 一 個 合 格 的
公 民 。就 在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裏 ,也 有 這 樣 的 一 段 結 論 :“ 有 跡 象 表 示 ,華 人
不 希 望 成 為 這 個 國 家 的 公 民 ,也 沒 有 對 我 國 製 度 的 知 識 和 欣 賞 。他 們 中
很 少 有 人 學 我 們 的 語 言 。他 們 不 希 望 選 票 。而 且 如 果 得 到 選 票 ,就 更 危 險
。他 們 的 頭 目 將 會 操 縱 這 些 選 票 的 買 賣 ,其 數 量 足 可 以 影 響 任 何 選 舉 結
果 。由 於 他 們 對 我 們 的 語 言 和 製 度 缺 乏 了 解 ,將 不 可 能 對 選 舉 權 進 行 合
理 使 用 。如 果 接 受 這 一 大 批 外 國 人 的 公 民 權 和 選 票 ,將 會 事 實 上 消 滅 太
平 洋 沿 岸 各 州 的 民 主 製 度 ,因 為 除 了 極 端 專 製 主 義 外 ,華 人 不 懂 得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政 府 製 度 。” 冒 頓 對 這 種 觀 點 進 行 了 反 駁 。冒 頓 不 否 認 沒 有
多 少 華 人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但 是 ,他 解 釋 說 ,這 個 現 象 產 生 的 原 因 不 是 華 人
對 美 國 國 籍 的 淡 漠 和 不 關 心 ,而 是 由 於 缺 少 機 會 。法 律 的 限 製 是 最 基 本
的 原 因 。“ 就 象 現 在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他 們 不 可 能 被 歸 化 或 成 為 公 民 。”

冒 頓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公 民 權 對 華 人 生 活 形 態 的 巨 大 和 關 鍵 性 影 響 。沒 有
公 民 權 ,所 有 所 謂 平 等 幸 福 等 美 麗 的 言 語 和 理 想 都 會 是 空 談 。“ 在 我 看
來,如 果 他 們 被 固 定 在 外 國 僑 民 這 樣 的 地 位 ,華 人 在 太 平 洋 沿 岸 各 州 將 不
會 得 到 保 護 。如 果 在 地 方 議 會 和 國 會 裏 沒 有 代 表 權 ,如 果 在 選 舉 官 員 時
沒 有 自 己 的 聲 音 ,當 他 們 被 凶 殘 而 且 很 多 時 候 是 肆 無 忌 憚 的 敵 人 包 圍 時
,法 律 將 不 能 有 效 地 把 他 們 從 迫 害 中 解 救 出 來 。隻 有 在 允 許 他 們 成 為 公
民 並 得 到 選 舉 權 的 時 候 ,完 全 的 法 律 保 護 才 可 能 實 現 。當 他 們 在 選 舉 中
變 得 舉 足 輕 重 時 ,原 來 對 他 們 的 迫 害 就 會 轉 變 成 低 聲 下 氣 的 請 求 。”

冒 頓 的 這 段 話 指 出 ,對 華 人 入 籍 的 排 斥 是 造 成 華 人 沒 有 同 主 流 社 會 融 合
的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這 就 批 駁 了 那 種 認 為 華 人 有 意 識 地 抵 製 同 化 ,而 且 本
質 上 也 不 可 能 同 化 的 論 調 。冒 頓 指 出 ,如 果 歐 洲 移 民 也 被 剝 奪 入 籍 權 ,同
樣 的 社 會 孤 立 現 象 也 會 發 生 在 他 們 的 身 上 。在 進 行 聽 證 時 ,冒 頓 就 曾 故
意 地 把 問 題 引 到 這 個 方 麵 來 。

根 據 冒 頓 的 一 本 傳 記 ,在 聽 政 會 以 前 冒 頓 就 已 經 預 擬 好 了 要 問 的 問 題
,而 且 在 聽 證 中 他 很 注 意 給 華 人 證 人 以 足 夠 的 表 達 自 己 意 見 的 機 會


以 下 是 聽 證 中 發 生 的 一 段 問 答 。問 話 者 為 冒 頓 ,答 話 者 是 奧 提 斯 . 吉 布
森 牧 師 ( 華 人 的 老 朋 友 )

問 : 你 認 為 他 們 [ 華 人 ] 應 該 被 允 許 入 籍 ?

答 : 我 絕 對 這 樣 認 為 ,同 其 他 移 民 一 樣 的 對 待 。

問 : 如 果 移 民 不 被 允 許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而 是 被 強 迫 永 久 性 地 保 留 僑 民 身
分 ,那 對 來 自 歐 洲 的 移 民 會 造 成 什 麽 影 響 ?

答 : 我 懷 疑 他 們 還 會 象 現 在 這 樣 大 批 地 從 歐 洲 移 民 來 美 國 。那 將 會 減 少
移 民 。[ 這 是 美 國 不 希 望 的 。當 時 美 國 的 政 策 還 是 在 鼓 勵 歐 洲 來 的 移 民
。]

問 : 那 樣 會 不 會 產 生 隔 離 的 傾 向 ,把 他 們 作 為 一 個 分 離 的 團 體 從 美 國 人
民 中 隔 離 出 來 ?

答 : 我 想 會 。

問 : 那 樣 會 不 會 使 他 們 墮 落 ?

答 : 在 我 看 來 ,這 絕 對 會 發 生 。

問 : 如 果 歐 洲 的 移 民 不 被 允 許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在 你 看 來 ,那 樣 有 沒 有 可
能 把 他 們 變 成 一 個 低 級 的 社 會 階 層 ?

答 : 我 想 這 絕 對 有 可 能 。

問 : 那 將 會 使 他 們 同 美 國 人 民 保 持 隔 離 ?

答 : 一 直 都 會 。

問 : 那 也 會 阻 礙 他 們 同 美 國 人 融 合 ?

答 : 我 想 會 有 這 種 趨 向 ,這 會 是 一 種 很 穩 定 的 傾 向 。 冒 頓 的 用 意 很 明 顯
,既 然 同 樣 的 事 情 也 會 發 生 在 歐 洲 移 民 的 身 上 ,你 們 就 不 能 指 責 華 人 不
想 入 籍 和 同 化 ,而 應 該 找 一 找 法 律 上 的 原 因 。吉 布 森 也 清 楚 這 樣 的 用 意
,所 以 兩 人 一 問 一 答 ,配 合 得 天 衣 無 縫 。

1876 年 參 議 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報 告 ,同 冒 頓 的 反 對 意 見 ,形 成 兩 種 看
待 華 人 在 美 國 孤 立 和 不 同 化 的 不 同 方 法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指 責 華 人 沒 有 采
取 積 極 的 態 度 ,爭 取 融 入 美 國 社 會 ,而 冒 頓 則 為 華 人 辯 解 ,指 出 華 人 從 來
沒 有 機 會 成 為 公 民 和 美 國 社 會 的 一 員 。在 效 用 上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得 到 更
多 的 宣 傳 和 重 視 ,而 冒 頓 的 觀 點 並 沒 有 對 社 會 上 的 反 華 風 氣 起 到 降 溫 的
作 用 。

五 、華 人 爭 取 入 籍 權

從 美 國 對 華 人 歸 化 的 限 製 和 排 斥 這 個 方 麵 來 看 ,其 態 度 是 堅 定 的 ,政 策
是 明 確 的 ,證 據 是 充 分 的 ,結 果 也 是 明 顯 的 。然 而 這 僅 是 問 題 的 一 個 方 麵
,另 一 方 麵 就 是 華 人 對 美 國 國 籍 的 真 正 態 度 。反 華 煽 動 家 們 的 一 個 理 由
是 ,即 使 把 歸 化 權 向 華 人 開 放 ,他 們 也 不 會 使 用 ,因 為 他 們 根 本 就 不 想 成
為 公 民 。要 解 決 這 樣 一 個 假 設 性 的 問 題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用 事 實 來 證 明
。華 人 真 的 對 美 國 國 籍 不 感 興 趣 ? 他 們 有 沒 有 拒 絕 歸 化 ? 如 果 給 以 機 會
,他 們 會 利 用 嗎 ?

要 分 析 華 人 的 思 想 方 式 和 狀 態 ,必 須 考 慮 到 很 多 因 素 ,不 但 是 主 觀 方 麵
的 ,如 他 們 是 誰 ?從 什 麽 地 方 來 ? 住 什 麽 地 方 ?做 什 麽 ?以 及 怎 麽 想 ?還 有
客 觀 方 麵 的 ,如 包 圍 他 們 的 新 的 社 會 環 境 和 製 度 。華 人 移 民 的 思 維 和 生
活 方 式 既 受 到 他 們 原 來 的 傳 統 和 習 慣 的 影 響 ,也 受 環 境 的 製 約 。而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和 環 境 的 變 化 ,他 們 的 行 為 也 必 然 產 生 變 化 。 華 人 向 美 國 的
早 期 移 民 來 源 基 本 上 是 中 國 南 方 各 省 ,特 別 是 廣 東 省。其 成 份 基 本 上 是 農
民 。他 們 的 文 化 水 平 較 低 ,對 英 語 和 美 國 文 化 沒 有 多 少 了 解 。他 們 移 民 的
基 本 動 機 是 到 美 國 找 尋 工 作 的 機 會 。作 了 幾 年 工 以 後 ,賺 了 一 些 錢 就 回
到 中 國 去 撫 養 家 庭 。這 些 移 民 確 實 對 美 國 的 政 治 運 作 沒 有 了 解 ,也 沒 有
興 趣 。

但 是 從 另 一 方 麵 看 ,加 州 也 從 一 開 始 就 堵 上 華 人 參 政 和 幹 預 法 律 的 路 子
。因 此 ,在 19 世 紀 50 年 代 和 60 年 代 , 可 說 是 井 水 不 犯 河 水 。主 流 社 會
不 允 許 華 人 進 入 ,華 人 也 沒 有 積 極 地 去 衝 破 籬 笆 ,爭 取 平 等 的 參 政 權 。

那 麽 是 不 是 說 如 果 給 以 機 會 ,華 人 也 不 會 利 用 呢 ? 證 據 表 明 ,華 人 會 充
分 加 以 利 用 。

在 當 時 ,絕 大 多 數 華 人 都 居 住 在 加 州 。但 也 有 極 少 數 散 居 在 美 國 其 他 一
些 地 方 。這 些 人 基 本 都 申 請 了 歸 化 ,而 且 得 到 批 準 。在 東 部 各 州 ,並 沒 有
很 強 的 反 華 情 緒 ,因 此 有 多 名 華 人 入 籍 的 事 情 被 報 導 。

在 波 士 頓 ,早 在 1843 年 就 有 一 個 名 叫 阿 提 的 華 人 提 交 了 入 籍 申 請 ,並 在
1845 年 1 月 24 日 成 為 一 個 美 國 公 民 。

在 康 涅 狄 格 州 ,人 稱 “ 中 國 留 美 第 一 人 ” 的 容 閎 在 1852 年 歸 化 成 為 公
民 ,那 時 他 還 是 在 耶 魯 讀 書 的 學 生 。

在 賓 西 法 力 亞 州 ,吳 鴻 略 ( 譯 音 ) 在 1860 年 歸 化 成 為 公 民 。

在 紐 約 市 ,阿 武 從 1863 年 起 就 成 為 公 民 ,並 從 那 時 起 每 年 都 參 與 投 票 。

在 密 西 根 州 ,黃 清 福 於 1874 年 被 聯 邦 巡 回 法 庭 接 納 為 美 國 公 民 。

然 而 在 加 州 的 華 人 卻 沒 有 這 樣 的 機 會 。華 人 的 社 區 領 袖 就 公 開 抱 怨 ,他
們 被 剝 奪 了 成 為 公 民 的 機 會 。1876 年 ,參 議 院 調 查 委 員 會 舉 行 的 聽 政 會
上 ,吉 布 森 牧 師 就 作 了 這 樣 的 證 詞 :

“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 華 人 歸 化 意 願 ) ,我 必 須 說 明 ,有 很 多 華 人 學 會 講 我
們 的 語 言 ,學 會 談 我 國 政 府 的 曆 史 和 他 們 在 這 個 國 家 的 權 利 ,他 們 經 常
表 示 希 望 成 為 我 們 的 公 民 。我 在 報 紙 上 看 到 華 人 都 反 對 成 為 公 民 這 樣 一
種 說 法 ,但 是 我 卻 聽 到 華 人 說 ‘ 我 們 希 望 成 為 公 民 ,但 是 他 們 不 允 許 我
們 這 樣 做 。當 法 律 不 允 許 我 們 入 籍 的 時 候 ,我 們 又 怎 麽 可 能 成 為 公 民 呢
?’ 我 已 經 從 不 同 的 華 人 那 裏 聽 到 上 百 遍 這 樣 的 抱 怨 。他 們 不 應 被 指 責
說 他 們 沒 有 成 為 公 民 的 意 願 ,因 為 他 們 在 這 個 城 市 和 州 裏 都 沒 有 被 允 許
入 籍 。” 反 華 勢 力 為 限 製 華 人 歸 化 ,提 出 的 另 一 個 理 由 是 華 人 移 民 品 質
低 劣 。但 是 ,他 們 卻 是 要 限 製 所 有 華 人 的 歸 化 。這 就 把 歸 化 的 大 門 向 那 些
有 身 份 、有 地 位 、有 文 化 和 對 歸 化 有 興 趣 的 人 關 上 了 。在 加 州 的 華 人 社 會
裏 ,有 很 多 人 從 事 中 美 貿 易 ,成 為 基 督 徒 ,熟 悉 英 語 ,而 且 積 累 了 資 產 。為
了 保 護 資 產 、地 位 並 幫 助 事 業 ,他 們 極 為 希 望 得 到 美 國 國 籍 。然 而 這 些 人
同 樣 地 被 排 斥 在 公 民 的 圈 子 外 。反 華 勢 力 對 這 些 人 的 入 籍 呼 籲 也 是 聽 而
不 聞 。拒 絕 華 人 的 歸 化 ,是 完 全 針 對 華 人 整 個 種 族 的 政 策 。

“ 華 人 沒 有 作 歸 化 的 嚐 試 ,” 反 華 勢 力 這 樣 宣 稱 。但 是 當 法 律 和 政 府 都
明 確 宣 布 華 人 不 得 入 籍 的 時 候 ,華 人 又 怎 能 嚐 試 呢 ?

實 際 上 華 人 不 是 沒 有 嚐 試 。奧 勒 根 參 議 員 威 廉 斯 在 1869 年 向 國 會 提 供
了 一 個 華 人 入 籍 被 拒 的 事 例 。他 指 出 ,一 個 華 人 向 加 州 法 庭 申 請 歸 化 ,但
是 法 庭 以 他 不 是 白 人 的 理 由 加 以 拒 絕 。威 廉 斯 評 論 說 : “ 這 就 是 為 什 麽
,華 人 至 今 還 沒 有 作 出 更 多 的 嚐 試 和 更 大 的 努 力 ,來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的 原
因 之 一 。”

不 但 政 府 和 法 庭 對 華 人 入 籍 采 取 了 嚴 拒 的 態 度 ,社 會 上 的 反 華 極 端 分 子
所 掀 起 的 反 華 浪 潮 和 排 華 暴 動 也 對 華 人 起 了 一 種 震 懾 的 作 用 。一 個 白 人
證 人 對 1876 年 參 議 院 調 查 委 員 會 表 示 ,加 州 的 人 民 堅 決 反 對 華 人 入 籍
。他 甚 至 宣 稱 :“ 我 想 ,第 一 個 得 到 歸 化 的 華 人 走 出 法 庭 後 ,就 會 被 吊 到
燈 柱 子 上 麵 。” 吉 布 森 牧 師 在 國 會 聽 證 會 上 仗 義 執 言 ,為 華 人 追 求 正 義
。然 而 他 的 行 為 激 怒 了 反 華 團 體 。他 們 在 大 街 上 焚 燒 吉 布 森 的 畫 像 。也 有
人 威 脅 要 對 他 進 行 人 身 報 複 。

在 這 樣 充 滿 敵 意 的 社 會 環 境 下 ,華 人 又 從 哪 裏 得 到 勇 氣 和 支 持 ,來 發 動
入 籍 的 運 動 呢 ?

但 是 ,盡 管 麵 對 這 樣 的 偏 見 和 敵 意 ,華 人 還 是 對 出 現 的 ,哪 怕 是 微 小 的
,機 會 表 現 出 極 大 的 興 趣 。如 果 法 律 上 出 現 空 隙 ,他 們 還 是 會 加 以 利 用
。這 就 表 明 ,華 人 根 本 不 是 對 美 國 公 民 權 不 感 興 趣 。

1870 年 代 ,越 來 越 多 的 華 人 開 始 認 識 到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的 重 要 性 ,和 身 為
僑 民 的 不 利 的 地 方 。於 是 在 美 國 華 人 社 區 中 發 生 政 治 覺 醒 ,掀 起 一 股 歸
化 的 熱 潮 。

有 多 種 原 因 導 致 這 樣 的 改 變 。在 淘 金 熱 和 鐵 路 建 設 完 成 後 ,越 來 越 多 的
華 人 開 始 從 事 貿 易 、捕 魚 、零 售 、和 洗 衣 等 行 業 。他 們 開 始 在 美 國 生 根 ,從
短 期 僑 民 向 永 久 居 民 轉 變 。 加 州 的 排 華 運 動 的 興 起 和 工 人 黨 的 呼 風 換
雨 ,讓 華 人 看 到 選 票 對 政 治 家 的 影 響 力 。華 人 也 把 他 們 遇 到 的 種 種 困 境
,歸 結 到 他 們 沒 有 投 票 權 。

這 種 轉 變 反 映 在 1875 年 後,華 人 在 各 地 表 現 出 的 入 籍 熱 情 。華 人 申 請 歸
化 的 報 導 一 下 子 增 加 了 很 多 。如 前 麵 所 說 的 ,在 愛 達 荷 州 ,有 一 批 華 人 利
用 1874-1875 年 間 歸 化 法 沒 有 白 人 限 製 的 空 子 ,得 到 了 公 民 權 。另 外 在
康 涅 狄 格 州 ,南 達 科 達 州 ,華 盛 頓 州 ,甚 至 在 加 州 ,都 有 華 人 在 1875 年 開
始 申 請 入 籍 。

據 曆 史 學 家 瑪 利 . 庫 利 琪 的 觀 察 ,1876 年 有 多 名 華 人 在 密 蘇 裏 州 的 聖
路 易 斯 市 歸 化 成 為 公 民 。

其 中 一 個 華 人 名 叫 王 阿 林 (Wung Ah Ling) ,他 同 一 名 德 國 血 統 婦 女 結
婚 ,並 在 1876 年 3 月 9 日 歸 化 成 為 公 民 。在 1878 年 他 到 紐 約 時,向 一 個
報 社 記 者 炫 耀 了 他 的 入 籍 文 件 。

加 州 有 13 名 華 人 向 法 院 提 出 入 籍 的 申 請 。

這 種 轉 變 反 映 在 1875 年 後,華 人 在 各 地 表 現 出 的 入 籍 熱 情 。華 人 申 請 歸
化 的 報 導 一 下 子 增 加 了 很 多 。如 前 麵 所 說 的 ,在 愛 達 荷 州 ,有 一 批 華 人 利
用 1874-1875 年 間 歸 化 法 沒 有 白 人 限 製 的 空 子 ,得 到 了 公 民 權 。另 外 在
康 涅 狄 格 州 ,南 達 科 達 州 ,華 盛 頓 州 ,甚 至 在 加 州 ,都 有 華 人 在 1875 年 開
始 申 請 入 籍 。

據 曆 史 學 家 瑪 利 . 庫 利 琪 的 觀 察 ,1876 年 有 多 名 華 人 在 密 蘇 裏 州 的 聖
路 易 斯 市 歸 化 成 為 公 民 。

其 中 一 個 華 人 名 叫 王 阿 林 (Wung Ah Ling) ,他 同 一 名 德 國 血 統 婦 女 結
婚 ,並 在 1876 年 3 月 9 日 歸 化 成 為 公 民 。在 1878 年 他 到 紐 約 時,向 一 個
報 社 記 者 炫 耀 了 他 的 入 籍 文 件 。

加 州 有 13 名 華 人 向 法 院 提 出 入 籍 的 申 請 。

在 紐 約 ,一 個 名 叫 張 幕 義 (Chang Muyi) 的 華 人 在 1877 年 12 月 7 日 被
紐 約 市 高 等 法 院 接 納 成 為 公 民 。 據 報 道 ,到 1878 年 ,紐 約 市 已 經 有 至 少
10 名 華 人 得 到 公 民 權 。紐 約 居 住 的 一 個 名 叫 阿 吳 的 華 人 商 人 這 樣 告 訴
報 社 的 記 者 : “ 在 這 個 城 市 裏 隻 有 10 名 華 人 成 為 公 民 。我 是 其 中 一 個
。阿 易 在 1873 年 成 為 公 民 ,他 也 在 1875 年 投 了 第 一 次 票 。阿 星 在 1875
年 入 籍 。有 兩 個 住 在 上 城 。一 個 去 了 舊 金 山 。兩 個 死 了 。一 個 回 了 中 國 。王
阿 易 是 最 新 的 (1878 年 ) 公 民 。”

華 人 對 入 籍 的 興 趣 ,在 下 麵 一 段 對 話 中 表 達 得 非 常 清 楚 。這 段 對 話 發 生
在 加 州 參 議 院 於 1876 年 舉 辦 的 一 場 華 人 移 民 聽 證 會 上 。問 話 人 是 加 州
州 參 議 員 唐 絡 範 。答 話 者 是 一 個 名 叫 洪 春 的 華 人 。

“ 問 : 你 在 美 國 已 經 有 多 少 年 了 ?

答 : 25 年 了 。

問 : 你 在 作 生 意 嗎 ?

答 : 我 是 三 亞 公 司 的 視 察 員 。

問 : 你 已 經 遞 交 申 請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的 文 件 嗎 ?

答 : 是 的 ,先 生 。

問 : 你 已 經 得 到 發 給 你 的 入 籍 第 一 證 明 了 嗎 ?

答 : 是 的 ,先 生 。去 年 12 月 。

問 : 會 有 很 多 華 人 要 求 成 為 公 民 嗎 ?

答 : 是 的 ,先 生 。

問 : 非 常 多 ?

答 : 是 的 ,先 生 。

問 : 他 們 也 會 定 居 在 美 國 ?

答 : 是 的 ,先 生 。

問 : 當 他 們 成 為 公 民 後 ,他 們 會 立 即 成 為 州 長 職 務 的 候 選 人 嗎 ?

答 : 也 許 會 。我 不 知 道 。他 們 會 要 求 成 為 公 民 。我 喜 歡 成 為 公 民 。美 國 人
不 會 為 中 國 人 製 定 好 的 法 律 。我 們 要 為 華 人 公 民 製 定 好 的 法 律 。”

這 一 段 話 表 明 華 人 入 籍 的 動 機 。他 們 已 經 認 識 到 隻 有 公 民 才 能 影 響 法 律
的 製 定 。因 為 華 人 沒 有 公 民 權 ,所 以 美 國 人 就 不 會 製 定 對 華 人 有 利 的 法
律 。要 有 效 地 保 護 自 己 ,要 得 到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對 待 和 尊 重 ,華 人 就 必 須 得
到 公 民 權 。而 且 他 們 也 會 積 極 地 去 要 求 。

然 而 ,當 華 人 這 樣 的 態 度 變 的 明 顯 的 時 候 ,或 者 當 他 們 已 經 采 取 行 動 的
時 候 ,反 華 主 義 者 們 就 被 嚇 的 心 驚 膽 戰 。在 他 們 看 來 ,“ 末 日 就 要 來 臨 了
。”



六、華人第一張選票

“一場政治地震在加州已經發生,”這是《紐約時報》用的一個標題,報導華人在美國投下的第一張選票。1876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中,一名已經入籍的華人在舊金山投下了自己的一票。在這以前,其他地區也有華人參與各種選舉投票,然而並沒有得到重視。這次投票是發生在加州,而且是在國會開始調查華人移民情況的關鍵時刻,這張選票就引起相當大的震撼。

《紐約時報》對當時發生的情景作了這樣的描述。“這個事件發生在舊金山第四選區裏一個投票點。一個華人(沒有透露姓名)進入投票室。他麵帶微笑,神態和藹。他出示一張選票並把它交給了監票員,態度不溫不火然而又十分堅決。監票員的名字叫查爾斯.高夫,震驚和憤怒使他一下子講不出話來。他向四周掃視一下,指望會有人向這個華人扔石塊。但是附近並沒有地痞流氓的影子。查爾斯不得已,隻好自己來應付。他怒喊:“我要查一查你的投票資格。”這個華人禮貌地摘下了他的帽子,就象那些有教養的紳士一樣,耐心地回答所有的問題。然後他舉起了他的手,象白人一樣作了宣誓。令人自豪的盎格魯-薩克森文明,就這樣被這個小眼睛的蒙古人一抬手就毀了。他的折疊好的選票被送進了投票箱。一切都完了,生米已經煮成熟飯。一個華人已經投了票。”
該華人投過票後,才帶著黃種人的那種笑嘻嘻的表情,取出他的入籍證明文件,給那個被嚇壞了的監票員看。原來他在兩年半前就已經入籍。這份入籍文件的可靠性沒有任何懷疑。時報的記者想起來,有一段時期,白人的限製條款從歸化法中消失,很可能這個華人就利用這個機會溜進公民的圈子裏。在報紙上出現的所有這些華人得到公民權和參與投票的報導,為正在上升的反華浪潮增加了動力。在反華勢力看來,華人參與美國政治的威脅已經不再是想象和未來,而是現實的和立即的危險。

《紐約時報》在社論裏多次發出警告,說一個華人選民集團正在形成。1875年,《時報》報導說,在康涅狄格州和華盛頓州都有華人入籍。評論說:“我們已經讓兩個華人歸化了。應該讓那些反對苦力的團體及時地得到警告。有一天,將會有兩三百萬的華人出現在我們中間。...如果移民潮被允許繼續擴散,中國將會釋放出足夠的人,來消除掉任何我們引以為豪的高加索人的遺留影響,並在我們這個可憐的小小共和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一個韃韃蒙古帝國。”
紐約時報也以上述華人投票的事件借題發揮。在一篇社論中,時報竟然公開煽動對華人展開報複:“[由於這個事件]我們在期待社會輿論作出激烈和憤怒的反映,而且也應該放手讓暴徒攻擊唐人街。”

在加州,報紙上也開始出現大量的討論華人移民和歸化問題的文章和專欄。

這樣看來,所謂華人不要美國國籍的言論,實際上是反華勢力用來掩飾他們反華排華真正動機的一個借口而已。當華人顯示出對美國公民權的興趣和要求時,反華分子就坐立不安。當華人采取積極的行動時,反華分子就嚇壞了,被激怒了,甚至要采取極端的暴力手段來阻止。

恰恰從1875年開始,重建國會的影響力走下坡,平權主義的思想也漸漸失去動力。而種族歧視的思潮開始再度興起。這個形勢對反華勢力是有利的。1875年後,反華分子再也不用掩飾他們排華的真正動力——種族歧視,再也不用冠冕堂皇的理由辯護,而是直接表露他們對華人的偏見。1875年後,反華煽動家更幹脆地用種族為理由,來延長並擴展歧視華人的製度。

在國會,華人入籍問題也被再度提出。在1878年1月,加州的約翰.魯特爾眾議員提出一個法案(眾議院第2144號議案)題為“防止華人和蒙古人中的歸化。”這個法案被交到司法委員會去研究。



七、法官們意見不一

就在這關鍵時刻,聯邦法庭也就華人的歸化權問題作出了幾個重要的判決。這些判決對華人並不有利,但是反華分子也不滿意。

1878年4月,位於北加州的聯邦巡回法庭作了一個具有曆史意義的判決。這個案件的宣判是由索伊法官主持。牽涉的華人名叫阿亞,因此這個判決就叫“阿亞決定。”

阿亞是華人,他申請歸化但遭到拒絕。索伊法官的主要理由是阿亞既不是白人又不是黑人,因此不具備歸化法所要求的資格。判決書花了大量的篇幅對蒙古人種的生物學特征作分析,得出結論說華人既不是高加索人種,也不是非洲人種。他引用1870年歸化法案和1875年法律匯編本修正稿,宣稱國會在這兩個文件中保留了白人這個詞,“唯一目的就是要排斥華人入籍的權利。”

關於蒙古人種的生物學特征,我們沒有必要去爭辯。但是判詞的最後兩點,即有關立法意圖上,卻是大有商榷的必要。事實上,索伊法官錯誤地理解了國會的意圖。因此他的判決在法理上是有問題的。

在前麵幾章裏,我們已經看到美國的歸化法從1790年建立以來的保?化,而且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到1878年為止,國會沒有通過任何一個法案“以排斥華人入籍的權利為唯一目標。”1870年歸化法案保留了白人這個詞,是因為大部分議員認為,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處理華人移民的問題,而且他們的一致意見是,華人早遲要被允許入籍。在法律匯編本裏重新補進白人這個詞,是因為議員要恢複法律的原來麵貌,而並不表示國會意見一致地要剝奪華人的入籍權利。

索伊法官沒有想一想,如果國會真的是以排斥華人入籍權利為唯一目的,那為什麽沒有通過一個明文禁止華人入籍的法令,從而防止誤讀和混亂呢?事實上,1878年前,已經有很多旨在明確限製華人入籍權利的法案,都被國會一次又一次地封殺。這種情況索伊法官可能不知道,或者他知道但沒有提出來。

另外一點是,1870年國會辯論中,反華勢力也申明他們並不完全反對華人的入籍,一旦苦力貿易被停止,入籍權就可以向華人開放。到了1878年,苦力入境已經被國會1875年法案禁止,這不應該是把入籍向華人開放的時候嗎。

最後,在討論1872年特赦法案時,參議院三番五次試圖通過刪除白人條款的法案。白人條款能夠得到保留,隻是因為參議院表決特赦法案時,沒有達到要求修憲必須的三分之二的多數。但是這也證明,參議院並沒有象索伊法官講的那樣保留白人條款,隻是為了限製華人入籍的唯一目的。那隻是一小部分反華極端分子的想法,而不是整個重建國會的想法。

因此,索伊法官的解釋,並不讓人信服。

但是,當時沒有人認真研究國會的記錄,以了解國會的真正意圖。索伊法官的判決並沒有得到有力的反擊和批駁。相反地,這個決定被廣泛地歡呼為“很明顯的與法律精神一致。”

這是聯邦法庭作的有關華人入籍資格的第一個判決,因而有著重要的影響。按照美國慣例,除非這個判決被更高層的法庭推翻,否則它就會被引用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正如一篇登在一個法律雜誌上的文章所宣稱的,這個決定體現了“法律的原意,除非法律被改變,否則這個決定將不會被推翻。”

美國國務院也立即歡呼這個決定,稱它為“基於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國務院立即發布聲明,指出華人在美國不再被視為公民,也不能指望得到美國政府的外交保護。索伊法官的決定也被另外的法官引用。1878年7月10日,紐約的聯邦巡回法庭的威廉.朱特法官拒絕了一個華人的入籍申請,理由是索伊法官已經決定華人不得入籍。這華人的名字是查爾斯.米勒。他已經在紐約居住了28年,取了美國名字,擁有可觀的財產,娶了白人太太,而且是一個基督徒。然而,即使這樣美國化,也沒有改變他是華人的事實,因而也就逃脫不了被歧視的命運。

看起來,索伊法官和朱特法官的兩個決定會把歸化大門的一些漏洞給補上,完全地把華人從公民圈子裏排斥出去。這使反華勢力舒了一口氣。

但是,混亂還沒有到此為止。對華人來說,事情也許還有轉圜的餘地。畢竟國會還沒有通過明文禁止的法令,最高法院也沒有作出終審裁決。因此,華人還是不斷地申請,碰碰運氣。一些地方持有獨立見解的法官,也無視索伊法官和朱特法官的決定,而繼續接受華人入籍。在紐約,華人找到他們的同情者。

1878年11月,紐約市中級民事和刑事法庭的理查德.拉勒摩法官,就不顧索伊法官和朱特法官的決定,把歸化證書發給了一個名叫王阿義的華人。

王在紐約已經居住了8年,同一個愛爾蘭婦女結婚,並且經營一個成功的製煙生意。他在申請歸化那天,穿了一套完全美國式的服裝,而且用非常清楚和語法完整的英語回答問題。他的美國化的外觀,給拉勒摩法官以很好的印象,於是法官決定批準王的申請。法官的用意是借這個例子來試驗。

拉勒摩法官的決定引起紐約輿論的強烈反彈。許多報社都刊登了批評的社論。記者們糾纏著拉勒摩法官,甚至追蹤到他的家裏,要求解釋他的決定。

為了減輕白人社會的憂慮,法庭的一位發言人解釋說,王申請入籍的動機不是要運用投票權,而是為了得到擁有財產的權利。他也指出,王的歸化並不是沒有先例的。在這個法庭裏,土耳其人,波斯人,馬來人,亞州人,日本人,所有這些人都同華人一樣,都是有色人種。他們也一直都被法庭接受入籍。

另一方麵,紐約的華人領袖發表談話,指出到1878年為止,至少已經有9名華人在紐約入籍。他們的用意是為了減少拉勒摩法官身上的壓力。

主流社會最想知道的是:為什麽拉勒摩法官在聯邦法庭宣布華人沒有入籍資格後,仍然同意華人入籍。他是基於什麽理由和考慮的?

拉勒摩法官自己作了解釋。他告訴記者們,他知道索伊法官的決定。不過,索伊法官所在的巡回法庭並不在他這個區,所以對他沒有任何約束。他也知道,在本區裏有朱特法官的決定。不過,他說朱特法官隻是引用了索伊法官的決定,而沒有發表他自己的觀點。“如果他(朱特)寫下了他的觀點,出於禮貌我就必須要追隨他的決定,因為我們的慣例是,在這些事情上,保持一個統一的製度。”

講了這些禮貌性的話後,拉勒摩法官陳述了他更深一層的思想。他指出他發給王入籍文件是為了做一個試驗性案例。“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他指出,而且應該被提交到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接著他便對索伊法官的決定提出了異議:“現在是中國人站起來要求成為美國公民。如果黑人被接受,和其他所有外國人,我不知道我們可以用什麽理由拒絕華人。憲法裏除了白人和黑人以外並沒有提及其他顏色的人種,我覺得華人應該被歸納進他們[白人或黑人]之間的任何一種。”

這樣,1878年以後,法庭在這個問題上仍然是分裂的。在有些地方,索伊法官的決定被奉為標準,而在另外一些地方,法官們還是我行我素。

這種混亂狀況的一個典型例子發生在紐約。1882年3月10日,一個名叫霍新的華人在紐約向政府的一位司法官員申請入籍。霍新於1863年他16歲時移民到美,一直住在美國。他是一個基督徒。他說,他打算永久地住在美國,並盡一個公民的責任,為美國繁榮作貢獻。他在內華達州的一個銀礦有股份。他在當天順利地得到了入籍的第一文件。

然而,這個事情被媒體知道了,從而引起一陣騷動。《紐約時報》在社論中責問這位官員“有什麽權利給這個華人入籍文件?”第二天,法庭的一位法官引用了索伊法官的決定,並宣布霍新不能入籍。霍新得到的文件被追回並吊銷。

再比如,1881年,內華達州的最高法院聲明,華人沒有權利成為美國公民。在同一年,位於芝加哥的聯邦巡回法庭在拒絕莫山,莫洪其,和莫葉等華人入籍申請時,引用了索伊法官和朱特的決定。

但是,在另外一些地方,特別是紐約,華人的歸化仍在進行。1878年後,加州的報紙就不斷指責紐約民主黨法官們還在讓華人入籍,目的是為他們的黨增加票源。《舊金山記事報》的一篇報導估計,在1878-1880年間,大約12-15名華人在紐約加入美國國籍。它說紐約的最高法院和紐約市中級民事和刑事法庭都在接受華人入籍。

在北達科達州,華人也被允許歸化。

在麻塞諸塞州,法庭對華人入籍采取寬鬆態度。

更讓反華勢力憤怒的是,不但華人在入籍,他們甚至還在紐約擔任政府官員職務。紐約市有一個著名華商湯姆.李,多年前就已入籍。1880年,李請求並得到了副警長的一個徽章,用來防止地痞流氓對紐約唐人街的騷擾。他因此成了紐約,甚至美國的,第一個任公職或成為政府官員的華人。”

這樣,1870年代中期以後,華人絡繹不絕地成為美國公民,而且法庭也在華人歸化資格問題上意見不一。這種情況使得反華勢力十分害怕和憂心。他們看到歸化法裏的白人限製條款,一個幾十年來用來防止華人介入美國政治,從而保護所謂美國製度的措施,並沒有成為讓他們放心和依賴的安全閥。這套係統中間還存在著漏洞。

這就是為什麽在1882年排華法案過程中,反華勢力如此堅決地要在法案裏加入一個明確禁止華人入籍的條款,隻有這樣,才能消除一切有關華人入籍資格的誤解和混亂。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華人參政問題。



八、非常不幸的先例

1876年,加州勞工組成了一個勢力強大的反華團體工人黨。其領袖是丹尼斯.吉尼,一個愛爾蘭血統的水手。工人黨把加州經濟蕭條歸罪於華人勞工的進口。勞工團體舉行了一係列反華集會,並在許多城市組織反華暴動。1876年和1877年,兩次發生暴徒武裝攻打舊金山唐人街的動亂。(見下一章)1877年7月23日,洛杉磯爆發了一場反華暴動。在3天內,白人亂民攻擊華人的商店和住宅區,搗毀了大約25家華人洗衣店。

在東部各州,最有影響的工會組織“工人騎士”也就是後來的"美國勞聯”,在薩米爾.崗布斯的領導下,也聲援西部工人黨的反華運動。各地勞聯分支送了成百上千的陳情書到國會,要求限製中國移民。美國的兩大政黨也製定了反華政治綱領。

1878-1879年,美國國會和西部各州政府開始采取行動,堵截由中國流向美國的移民潮。

國會於1878年6月17日通過一項決議案,督促行政部門開始同中國協商,修改中、美之間的條約,以便停止華人的移民。次年,1879年2月15日,國會通過法案(眾議院2423號法案),禁止任何載有超過15名華人的船隻進入美國。拉德福.海斯總統否決了這個法案,認為該法案違反了中、美之間的條約。

奧勒根州在1879年通過一個憲法,宣布已經住在奧勒根州和將來進入該州的白人,將會在擁有、繼承和使用財產權等方麵,享有同土生美國人一樣的權利。但是,該憲法同時也宣布,州議會有權利限製或管理那些沒有成為公民資格的人,進入這個州。這個憲法也宣布,在此憲法生效後進入奧勒根州的華人,將不得擁有房地產和礦產權,也不能在礦區裏工作。

加州議會於1879年通過的新憲法中,赫然出現多項赤裸裸地反對華人的條款。可以說,這是一個全麵排斥華人的文件。它的主要內容是:

——外國人的存在是負擔,是罪惡,危險的和破壞性的。

——加州任何公司不得雇用華人; ——在公共工程中不得雇用華人;

——中國出生的人不得在加州擁有和繼承土地;

——華人將永遠不能在加州行使選民權利;

——沒有資格加入美國國籍的外國人的存在,對各州的安全是一項威脅。議會應該用許可範圍內任何手段來阻止他們的移民。

第二年(1880年),加州議會又通過幾個法案,具體實施1879年的憲法。1880年的法律,禁止華人在加州捕魚,禁止華人得到商業執照,並且要將華人從加州清除出去。不過,這兩個法案都被加州最高法院宣布無效,因為他們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和中、美條約。

反華人士還為排華運動準備了所謂的民意基礎。1880年,加州和內華達州都在選舉過程中就排華問題舉行公民投票。結果是一麵倒地要求排斥華人。在加州,有154638人投票反對華人繼續移民,而讚成的隻有883人。在內華達州,總共18397張選票中,有17259人反對華人移民,隻有183人讚成。

由於各種反華措施的推進,都遇到中、美條約這樣一個大石頭擋道,從1880年開始美國政府就同清政府進行修約磋商。1881年1月,研議中的新約草案在報上披露。其中有關華人移民的部分允許美國政府“管理,限製或暫停”,但是不能絕對禁止華人勞工進入美國。

從加州來的反對意見是:這個條約沒有在任何地方提到華人的歸化權問題。對這樣的指責,美國修約談判代表之一約翰.斯威夫特解釋說,在中美兩國之間已經有了一個知而不宣的共識,就是華人在美國不能入籍,而且所有已經完成的入籍行動都是無效的。

但是這樣的共識並沒有形成文字,因而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反華勢力並沒有被說服。

加州報紙敦促把條約送回中國,以便再增加一條有關華人歸化的條款。但是,政府裏有人擔心,如果在這個問題上壓迫太緊,另生枝節,將會危及整個條約。

因此,1881年10月5日,當這個條約得到批準時,沒有任何有關華人歸化權的限製。

既然條約裏沒有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就隻有依賴國會通過的法案了。於是,這個問題不可避免地在1882年排華法案辯論的時候被提了出來。

國會辯論的記錄表明,在1882年時,反華勢力在國會裏已經空前壯大。反華勢力把排華的理論建立在華人的所謂低劣品質上。

也有一小部分議員批評反華思潮,指責排華運動違背美國自由移民的傳統,並冒犯中國和中國人民。但是與1860年代相比,這些人的聲音顯得太微弱。他們也缺乏象薩姆勒那樣堅強的領袖。

一些議員呼籲雙方不要感情用事。在他們看來,這樣的限製措施是對太平洋沿岸各州長期以來欠的情。在那裏,排華的情緒早就在政治體係中表露出來。

因此,在辯論中,爭論的焦點不在能不能限製華人移民,而是把限製期限定多長的問題。辯論中提出的期限從5年到25年不等。在亞瑟總統否決一個把華人移民停止20年的法案後,國會通過另一個法案,將期限訂為10年。1882年5月6日,這個法案被批準,因而成為第一個排華法律。

法案中禁止華人歸化的條款在兩院都經過一些反複,然而辯論的激烈程度與以前相比相差很多。

國會在1882年2月開始考慮排華法案。在當時,國會裏有兩個版本的法案,眾議院和參議院各有一個。但是,這兩個法案都沒有包括有關華人入籍的條文。

2月28日,參議院開始討論參議院的版本,代號為“參議院71號法案。”這個法案把限製華人移民年限定為20年。德拉威爾州參議員詹姆斯.琺利立即提出一個修正案,增加一個有關華人不得歸化的條款進71號法案。他解釋說:“為了讓人們對這個問題不再有懷疑,也為了不再讓法庭在麵對華人入籍申請時出現兩種觀點,我現在對這個法案提出修正案。在一些州的聯邦法庭還在給華人發放公民證。我州法庭以及在索伊法官主持下的加州聯邦巡回法庭都已經判定,華人沒有資格入籍。但是,麻塞諸塞州法庭,特別是紐約一些法庭,卻持有不同的看法,並且還在接受華人入籍。為了澄清這個問題,為了讓全國人民看清楚這個問題,我就此提出這個修正案。這樣,我們就可以得出明確結論:“法庭沒有權力來接受這些人為美國的公民。”

試想,如果華人真的對美國國籍不感興趣,象琺利這樣的反華分子也就不會這麽緊張了。

琺利的修正案在參議院得到兩極反映。發言讚成和發言反對的人差不多同樣多。3月9日,琺利的修正案以26票讚成、22票反對被參議院接受,成為71號法案的一部分。同一天,71號法案以29票讚成、15票反對被參議院通過。

71號法案被送到眾議院後,在那裏也遇到一些批評。3月16日,愛荷華州眾議員摩斯.麥考伊德提出一個71號法案的替代案。替代案的第12條規定:“根據歸化法律必須統一的規定,住在美國的、來自中華帝國的人民可以被接納為美國公民。條件是他們必須已經在此居住了10年,而且在入籍以前的五年內,已經采用了美國公民的禮貌、風俗、風度和一般習慣。”

這個條款的用意是好的。但是邏輯是不通的。以歸化法律必須統一的理由來允許華人入籍,這是對的;但是,又給華人入籍加上特別條件,就違反了“歸化法律必須統一的原則。”

眾議員麥考伊德的提案得到幾位議員的支持。但是眾議院拒絕所有的修正案,包括麥考伊德的,並且以176票讚成、66票反對通過了參議院71號法案。

然而,這個法案被契斯特.亞瑟總統否決,原因是他反對其中的20年的期限。但是,他並沒有對其中有關不許華人歸化的條款提出異議。

在參議院壓製總統否決的嚐試失敗後,眾議院通過了自己排華法案版本(眾議院第5804號法案)。這個法案把期限定為十年,並在第十四條中禁止華人入籍。這個法案被送到參議院後,被交到外交委員會審核。

外交委員會很快就作出自己的審核報告,其中要求刪去禁止入籍的第十四條款。參議院就是否刪去第十四條的動議進行了表決,結果以26票讚成、32票反對而否決動議。第十四條因而得以保留。

接著,佛蒙特參議員喬治.艾德蒙提出一個修正案,要修改第十四條。原來的條文是“從此以後,聯邦和各州法庭都不得接受華人入籍。”艾德蒙提議將其改為:“這個法案中的任何條款都不得被理解為改變現有的法案以至允許華人入籍。”艾德蒙指出國會不應該通過任何法律來明確宣布禁止任何人成為公民。他的修正案將會避免“一個非常不幸的先例。”

艾德蒙參議員的修正案確實會給華人留下一些麵子,也會給華人留下一些入籍的空間,就象當年的蒲安成條約那樣。但是反華勢力再也不會容忍含糊其辭的條款,他們也不想再度被耍弄。參議院以16票讚成、25票反對否決了艾德蒙的修正案。參議院並且以32票讚成、15票反對通過了眾議院的法案。總統批準後,1882年的排華法案正式成為美國法律的一部分。

1882年的排華法案一共有十五款,其主要內容有:一,停止華人勞工移民十年;二,1880年11月17日以前已經居住美國,並獲得海關證明文件之華工,在暫時出境後,準予重入美國;三,非勞工身份之人,持有中國政府英文證件,說明依約有權利進入美國的華人準予進入美國。四,非經正當途徑進入美國之華人,於此案通過後,將依照美國法院之裁判,驅逐出境。五,第十四條禁止入籍。從1882年開始,通過歸化成為公民的大門,就這樣被正式而徹底地向華人關上。就象聯邦法庭一名法官在1895年指出的,關於華人歸化資格的所有疑問都被1882年排華法案裏的“強製性的和無可疑異的語言給解決和定論。”這語言就是:“從此以後,聯邦和各州法庭都不得接受華人入籍。





[張慶鬆介紹]

       * 張慶鬆為美籍華人,是著名的時事評論家,戰略策劃家,同時他也是中國標
準戰略的積極推動者。(http://tech.sina.com.cn/it/t/2004-02-10/0842290032.shtml

       * 張慶鬆是知名曆史學家和戰略策劃家,寬帶無線IP標準工作組(WAPI)戰略顧問。最新著作有與西南大學心理學院張慶林教授合著的70萬《大學生智慧學》講義《中華智慧論》。(http://tech.sina.com.cn/i/2008-03-18/11182084659.shtml

       * 張慶鬆小傳:  曆史學家,戰略策劃家。1957年生於江蘇省揚州市位於萬裏長江和千裏京杭大運河之交匯口,著名的千年古鎮--瓜洲古渡。1978年考上南京大學曆史係修讀中國近代史專業。1982年獲得曆史學士學位。同時考上由王覺非教授代招的歐洲近代史教育部公費出國研究生,選入富布萊特研究生交換計劃,由中美兩國政府共同提供獎學金,於1984年赴由傑佛遜總統創辦的美國弗吉尼亞大學讀國際關係史。1986年獲得碩士學位。1994年獲得弗吉尼亞大學美國史博士學位。1998年出版38萬字曆史學專著《美國百年排華史》(上海人民)。獲得博士學位前,張慶鬆曾積極參與數萬中國留美學生的組織和服務工作。1994年後,張慶鬆投入工商管理領域,擔任與美國第三大長途電話公司Sprint合資企業亞美通信公司美東副總裁、亞美網絡公司總裁、和擁有100多萬會員的全美最大亞裔商業服務團體《亞美商協》(Asian American Association)的總裁。

        張博士曾經在海內外著名媒體上發表上百篇時事分析和戰略策劃型文章,為中國現代化建設提供了許多有益建議,並體現在政府決策中,如WTO後的中國軍備戰略調整,大飛機戰略,自主創新戰略,中國標準戰略,和社會主義新境界理論等等。

        張博士是中國標準戰略概念的最早提出者之一。2005年,應科技部和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的邀請,作為唯一的海外專家,參與了國家十五重大科技專項“中國技術標準戰略研究”,起草了十萬字的“中國標準戰略國際問題研究”報告。張博士還被聘為信息產業部“寬帶無線IP標準工作組”戰略顧問,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十多次WAPI國際會議,為改變中國WAPI標準在國際標準化進程中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做出了重要貢獻。

        目前重點關注教育和文化發展戰略方麵。2006年作為西南大學特聘教授,開設了《大學生智慧學》和《國際政治學》等課程,並於2007年同張慶林教授合作完成《大學生智慧學》70萬字專用講義《中華智慧論》的編著工作。目前的研究寫作計劃包括《智慧學》、《智慧教育論綱》,《精確預測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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