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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紀宏:從錢學森去世談製定《國葬法》的意義

(2009-11-10 14:23:18) 下一個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中心    "中國法學網首發"



【學科分類】憲法學

【關  詞】錢學森 國葬 國葬法

【作者簡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專業方向:憲法學、行政法學、國際人權法學;聯係方式:北京沙灘北街15號(100720)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電子信箱:jihongmo@163.com; jihongmo@yahoo.com ;聯係電話:0086-10-640541140086-10-64054333;聯係傳真:0086-10-640140450086-10-64054114

【收稿日期】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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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小妹

2009103186分,錢學森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98歲。榮膺過兩彈一星功勳獎章殊榮的錢學森,1950年代經過幾番波折回國後,在中國的火箭和導彈技術、航空航天等領域作出了跨越式的貢獻,被世人尊稱為中國"導彈之父"。中國科協將國際編號為3763號的小行星命名為"錢學森星"。錢老是一位對新中國的科學事業和和平發展事業有過大功勞的科學家。他的逝世,無疑是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巨大損失。錢老對我們國家和民族所做出的突出貢獻,無論從哪個角度都符合"國葬"的標準,應當通過舉行"國葬"來表達我們對這位世紀老人由衷的敬意。

但是,我國目前因為缺少《國葬法》,要為錢老舉行國葬,目前可以參考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14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根據上述規定,錢學森應當屬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傑出貢獻的人",符合"下半旗誌哀"的法定條件。當然,為錢老的逝世下半旗誌哀,這隻是一種"法理"上的"推論",或者是帶有"民間性質""建議",如果要真正地付諸行動,還有待於製度上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製定一部《國葬法》,對於那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傑出貢獻的人",依法予以"國葬"

其實,在中國的曆史上,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和民國政府統治時期,是存在過《國葬法》的。

19161218日,民國國會通過了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國葬法》。該法共8條,對於享受國葬者的資格、國葬的經費、儀式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國葬法》通過後,為了表彰黃興和蔡鍔對創建民國的卓越貢獻,時任民國大總統黎元洪於19161222日下令國葬黃興和蔡鍔。1917412日和15日,蔡鍔、黃興以國葬禮先後安葬於湖南長沙嶽麓山。 

1925314日民國國會非常會議決議為中華民國的締造者孫中山先生舉行國葬。192961日南京國民政府舉行"奉安大典",將孫中山國葬於南京中山陵。

19309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了中國曆史上第二部《國葬法》,該法共12條,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根據此《國葬法》先後有廖仲愷、蔡元培、張自忠、佟麟閣等30位民國傑出人士獲得了國葬待遇。

新中國成立之後,由於一直沒有製定《國葬法》,所以,到底符合什麽樣條件可以"國葬",在製度上並沒有明文依據。但是,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去世,仍然采用了"下半旗誌哀"等國葬形式。例如,19815292018分,宋慶齡在在其北京寓所病逝,享年88歲。2040分,中國中央電視台播出"重要新聞"。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發表公告,宣布為宋慶齡舉行國葬。此外,作為新中國締造者的毛澤東、朱德、周恩來、鄧小平同誌逝世時也享受了"國葬"的待遇。

此外,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20085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在此期間,全國和各駐外機構下半旗誌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設立吊唁簿。5191428分起,全國人民默哀3分鍾,屆時汽車、火車、艦船鳴笛,防空警報鳴響。上述國務院決定也可以視為有關"國葬"的重要的法律文件。

就其他形式的"國葬"來說,我國政府在1999年曾經為在美國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中犧牲的光明日報常駐南斯拉夫記者許杏虎與妻子朱穎、新華社記者邵雲環舉行了近似於"國葬"待遇的葬禮儀式。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國葬製度來看,很多國家都製定了專門的《國葬法》,符合國葬條件的,除了國家重要領導人之外,一些對國家有重要貢獻或者是具有世界級影響的傑出人士也獲得了"國葬"待遇。例如,2008610日,享有世界聲譽的吉爾吉斯斯坦作家艾特瑪托夫(chingiz aitmatov1928-2008)與世長辭,吉爾吉斯斯坦在614日為他舉行了國葬。享譽世界的意大利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羅蒂逝世後也受到了近似國葬的待遇。

錢學森先生逝世,無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重大損失,符合國葬的條件,而且給予其國葬待遇對於推動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鼓勵科技人員為國家的科技事業做出巨大貢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的國葬製度,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早製定《國葬法》,在總結建國60年有關國葬儀禮活動的實踐基礎上,全麵規範國葬製度,通過依法進行國葬來深刻緬懷和深切吊唁那些為國家和民族做出了突出貢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傑出人士。

附中華民國國葬法(19309月製定,19481126日修正)

中華民國國葬法

1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2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3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

4 辦理國葬時,應設立國葬典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5 國葬儀式,由總統以命令行之。

6 國葬舉行之日,由總統派員致祭,全國下半旗誌哀。

7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8 國葬墓園內應立祭堂,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由總統派員致祭。

9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10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11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行政院核準,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行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12 本法自公布爾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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