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劉曉波:六四的賠償正義——“六四”十七年祭

(2008-03-24 16:49:23) 下一個
                劉曉波

  十七年了,六四冤魂還隻能在黑暗中呻吟,我也隻能在沒有自由的黑暗中獨自等待,等待著時針指向六四淩晨,等待著祭日降臨。

  十七年了,丁子霖老師的兒子蔣捷連被罪惡的子彈射殺時,正好十七歲。每當祭日,天安門母親們都要祭拜兒子的亡靈,香港的維多利亞公園都會亮起燭光,世界各地也點燃燭火。

  十七年來,天安門母親遭遇到種種不公正的對待,但她們卻為見證曆史和討還公正始終沒有停止過抗爭。

  今年六四,不能不提周國聰的名字。這位年僅十五歲少年,在1989年6月6日被逮捕,關押在成都市寧夏街派出所內,第二天就滿身傷痕地死於看守所內並被火化。在我看來,他不是死於街頭而是被活活打死在派出所內,如此暴行甚至比死於戒嚴部隊的槍口下更為殘忍。

  盡管,直到十七年後的今天,我才知道這個十五歲少年,但周國聰的名字已經刻在曆史墓碑上。

  17年來,周國聰的母親唐德英女士從未停止過上訪,在黃琦先生和他創辦的中國第一家人權維權網站《天網》的幫助下,今年4月25日,她終於得到當地政府給予的一筆七萬元的“困難補助”。

  這個個案,既是唐女士的持之以恒所取得的有限實效,也凸現了政府在六四問題上的投石問路。

一、對民間維權的意義

  1、在民間維權上,低調堅持和高調抗爭可以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但最重要的是持之以恒,韌性的抗爭比一時的慷慨更艱難、也更有效。難屬們的人道維權可以低調,但必須具有足夠的耐心和堅忍,天安門母親如此,唐女士亦如此。

  2、維權要注重實效。比如,在六四問題上,從人道角度而非政治角度切入維權活動,既具有更廣泛的道義涵蓋麵,又可以降低政治敏感性,因而能取得一定的實效,未嚐不是一條先易後難的道路。對於更廣義的民間維權而言,維權者既要堅持不畏風險的道義倫理,也要信守注重實效的責任倫理。固然,當下中國的民間維權,要想取得點可見的成效很不容易,但這並不是隻重道義而不重效果的理由。

  3、多方協同的個案維權。近年來,大陸民間維權的主要模式,是圍繞著個案的民間動員、輿論救濟和法律援助。其中,各界知名人士、體製內外的媒體和維權律師的參與,助力尤大。劉狄案、孫誌剛案、杜導斌案、孫大午案、程益中案、李柏光案、朱久虎案、冰點案等,皆是證明。

  4、在官方的意識形態衰落和民間權利意識覺醒、統治效力下降和民間維權高漲的今天,官權鎮壓的殘暴性也隨之大幅度下降。所以,“勇敢競賽”是相對容易的維權,而“實效競賽”才是最有難度的維權。實效的取得不僅需要個人勇敢,還需要群體合作,需要操作智慧、協調能力和韌性。基於民間維權的長遠發展的大局考慮,唯有不斷地取得實效和成功案例的點滴累積,民間維權方能持續地增強感召力和凝聚力,吸引更多的人加入維權;也才能帶來維權經驗的累積,推動民間維權走向成熟。

二、政權無法繞過六四問題

  從政權的角度講,無論誰當政,六四問題都是躲不過去的,拖得越久、欠債越多,十七年的拖延已經足夠漫長,難道還要一拖再拖?!現在,製造六四大屠殺的兩個元凶,鄧小平已經死了九年,李鵬也已經下台。現政權高層與六四沒有直接瓜葛,隻要想在政治上有所作為,必定會考慮著手解決六四問題。誰能主動而穩妥地解開六四之結,誰就會贏得國內外的尊敬,在曆史上留下美譽。

  在此意義上,周國聰案的解決方式頗有點投石問路的意味——如何以最小的政權代價換取最大的政權收益。因為,在六四這個高度敏感的政治問題上,如果沒有得到高層的允許或授意,四川地方當局是斷斷不敢為的。在此個案中,我理解並尊重唐女士的選擇,但我無法容忍官權對冤魂的褻瀆和對難屬的脅迫!

  1、政府選擇成都死難者而不是北京死難者,選擇死於派出所的周國聰而不是戒嚴部隊槍口下的死者,顯然是精心選擇後才拋出的試探氣球。因為,周國聰之死與大多數六四死難者具有微妙的差別,周之死不屬於當街屠殺的罪惡而屬於警察機關的罪過。

  2、政府選擇個體性的影響小的唐德英女士,而不選擇群體性的影響大的天安門母親中的某位難屬,顯然是為了降低這次投石問路的輿論效應。雖然,唐德英女士的訴求與六四難屬群體大同小異,但她的人道維權畢竟是個體抗爭而不是天安門母親的群體抗爭;雖然,唐女士與天安門母親一樣,也堅持了長達十七年的抗爭,但她的曝光率遠遠低於天安門母親。在她與當地政府達成此項協議之前,她本人和她的冤死兒子並沒有進入公共輿論,也就沒有廣泛的國內外影響。

  3、政府在投石問路的方式上也頗為狡猾,七萬元的付出,不是以“補償”或“賠償”的名義而是以“困難補助”的名義,顯然是為了避免“補償”和“賠償”所蘊含的罪錯意義。而“困難補助”的名義,意在凸現這筆錢的“救濟性質”,而非政府因犯有罪錯而必須給予受害者的賠償。

  4、政府開出了給錢的先決條件——“立據保證息訴”,顯然是為了花錢封口。這種簽署正式協議的方式,就是為了讓唐女士保證不再進行任何意義上的追訴。

  綜合以上四點,政府選擇以“困難補助”的方式了結周國聰案,可以大大弱化此案的政治象征意義;如果試探的連鎖效應是許多六四難屬的跟進,政府很可能私下裏推廣這一模式。因為,這一模式最符合現政權六四以來形成的危機處理方式:花錢買穩定、以經濟代價換取政治利益。而且,如果這一模式作為六四問題的第一步能夠推廣開來,也就達到了“以最小的政權代價換取最大的政權收益”的目的。

三、六四問題上的賠償正義

  在我看來,政權處理周國聰案的方式太不人道、太不公正。因為,采取這種方式,是企圖利用自身的絕對強勢地位來投機取巧,既不公布周國聰的死亡真相,也沒有向難屬公開認錯和表達歉意,反而僅以七萬元“困難補助”換取難屬的簽字畫押保證不再追訴,等於要難屬放棄依法索賠權,也就是用金錢來“封口”。所以,政府這次投石問路,根本的出發點與正義無關,而僅僅基於政權利益。如果政府隻想以周國聰模式來解決六四問題,而沒有基於普世道義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解決方案,那麽,這一模式的意義,也就僅止於投石問路而已,不可能得到絕大多數難屬和社會輿論的認同,也就無法作為解決六四問題和達成官民和解的最初步驟。

  1、太廉價的經濟付出。即便從六四難屬的最低要求——隻求經濟賠償而不求罪責追究——來講,七萬元買斷一個冤魂也是過於便宜,絕大多數難屬決不會接受。19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已經拖延了17年的六四賠償,即便放棄十七年追訴所付出的物質的和精神的賠償,起碼應該按照今天的工資標準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公告》2006年第3號公布:2005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8405元,賠償費是36萬元。即便再降低標準,比照礦難死者的國賠償標準,政府現在已經把礦難死者的賠償標準提高到了20萬元。而一個冤死於政府屠殺下的生命卻隻值七萬元,未免太不公平了。

  2、封口費全無正義。假定政府具有解決六四問題的誠意,而且是基於社會穩定的考慮而采取先易後難的處理方式,那麽,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對難屬進行經濟補償,政府都不應該附加任何先決條件。靜悄悄的賠償可以接受,但把“立據保證息訴”作為給予補償的先決條件,完全有違起碼的賠償正義。中共政權至今還維持對八九運動的錯誤定性,已經是錯上加錯和罪上加罪。如果政府連遲到了十七年的賠償正義都不準備兌現,那麽就根本談不上六四問題的公正解決。

  3、生命無價,特別是被政府屠殺的生命,隻要政府不公開承擔罪責並還死者以公正,那麽,經濟補償無論多高,哪怕大大高於七萬元,六四問題也不可能以“金錢換真相,補償換正義”的私了方式解決。因為,六四作為備受國內外關注的巨大公共災難,受害者對真相和公正的訴求高於對經濟補償的訴求。

  六四作為轉型時期中國無法擺脫的重負,也越來越構成中共政權的沉重包袱,太需要基於和解善意和政治遠見的漸進而務實的解決。隻要政府具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誰也不會天真地要求一步到位的解決。比如,天安門母親的長期抗爭,完全是本著愛的善意和法治精神,本著溫和、漸進、寬容,她們從未采取過激進的行動,從未提出過激的要求,也從未使用過咬牙切齒的言詞,而是以文明馴服野蠻。所以,解決六四問題,無論如何漸進、務實和靈活,政府最終也繞不過下列公開程序:

  A,與六四受害者推選的代表進行平等的對話;

  B,獨立調查並公布六四真相;

  C,公開表達知錯認罪和道歉正名;

  D,依法追究罪責和進行國家賠償。

  十七年了,每年的這個日子,中國都會陷於恐怖政治的籠罩之下,六四難屬無法公開祭奠親人的亡靈,類似我這樣的“敏感人士”都會被警察站崗;全中國的所有媒體都會禁止“六四”一詞的出現。在此意義上,中共政權一直處在六四的陰影之下。所以,與其在每年的六四祭日裏陷於嚴加防範的恐懼之中,延續老罪惡並製造新罪惡,不如通過盡快解決六四問題的明智決策,解脫恐懼,打破僵局,開創曆史——開啟社會和解的局麵,進而讓世界看到一個消除了恐怖的中國。

2006年5月29日於北京家中

□ 原載《民主中國》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