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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鋒 死 了 !

(2007-09-08 03:16:41) 下一個
雷 鋒 死 了 ! 2007-09-07 15:23:33

這兩天中國最熱鬧的什麽事?不是胡錦濤參加APEC,也不是大陸人可以買賣香港股票了,更不是濟南的那位炸死情婦的被判了死刑,而是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做出了一項極有影響性的民事判決。

故事很簡單:彭宇是南京一家通訊公司的技術人員,在去年11月20日搭乘83路公車,到水西門廣場站,他第一個下車,扶起一位摔倒在公車站旁邊的老太太,在老太太家屬的要求下出於好心,幫助送老太太到醫院。在得知傷勢嚴重,需要大筆醫療費之後,老太太及其家人卻一口咬定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並將彭宇告上法院,法院根據“彭某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為由。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

這事情鬧得大家感興趣有許多原因。咱們先從小的原因講起。

首先,案件中老太太的兒子是警察,當老太太兒子趕到現場的時候,老太太並沒有當場指證是彭宇撞倒了她。她兒子更加說自己忙不過來,問彭宇是否能夠陪同去醫院,彭宇也許有一點雷鋒精神吧,就同意陪同老太太去醫院,才發生了後來一連串的怪事。後來還有派出所講筆錄找不到的怪事以及派出所長公然說謊把當事人老太太兒子拍的照片當自己拍的照片這種荒唐事。我想現在人民是對有公權力的官官相護到了恨之入骨的地步,所以警察做這些荒唐事,無論是否是有沒有目的替作為當事人的警察的母親撒謊已經不重要了,反正警察都不是什麽好東西。

第二個讓人對此案感興趣的原因是南京該法院該法官的判決書裏用的理由。作為法院最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判決書,似乎給中國的民事訴訟披上了中國特色的黑色幽默外衣。細讀法院的這份判決書,作出判決結果的依據可以歸納為四個字“常理推斷”。推斷屬於主觀範疇,證據屬於客觀範疇,法律中主觀(推斷)是不能作為案件判決依據的。該案中我覺得是唯一的客觀證據的是一位事發時在場的市民陳先生證明,他親眼看到老太太“不知為什麽就摔倒了”,彭宇是在老太太摔倒後“上前幫忙”的,但法庭卻認為,陳先生的證詞不能說明老太太是否為彭宇所撞倒。客觀依據不用,反而用“常理推斷”來判一個案子,在司法曆史上大概除了文革那樣的瘋狂時代也是極其少見的。而且當事人老太太當庭說謊講不認識陳先生這個事情也沒有讓法院加以引用也是非常奇怪的事(後來陳先生用他手機記錄證明他那天還給老太太的親人打電話來證明他就在場)。

當然,這個案子最讓人感興趣的是法官判決書裏“常理推斷”的常理。按法官大人的意思,按常理,如果彭宇沒有撞老太太,他就不會去扶老太太,也就不會把她送到醫院去,更不會替老太太墊錢看病,所以法官大人覺得一定是彭宇撞了老太太。這個邏輯的問題前麵講了,可關鍵是這位法官引用的“常理”卻是和主流價值觀曆來所反對的和四十年來一直鼓吹的學雷鋒做好事相反的冷漠和置身事外。隻要在中國長大的都知道自從你認字開始,要向雷鋒同誌學習做好事這幾個字就沒離開過你的生活。非常諷刺的是象彭宇那樣幫助老大娘的事情實際上就是在我們受這類教育時經常被用的例子。如果說中國人民被教育了四十年後還是以冷漠和置身事外為常理的話,那當年號召象雷鋒同誌學習的偉大領袖應該從水晶棺材裏爬出來把自己的棺材給劈了,而那些整天絞淨腦汁想如何教育人民學雷鋒做好事的中宣部的大爺們該買塊豆腐撞死算了。

我是支持人人有罪論的,但那應該是立法的基礎。也就是講立法時應該假定人人是壞人。但判決時是不應該做有罪推論的。這位偉大的法官大人現在把中國的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上最肮髒的事情都抖了出來:從判決書中的“常理推斷”內容來看,如果這種“常理推斷”引用的常理成立的話無疑是給中國社會道德一記重拳;如果 “常理推斷”不成立的話,又是給作出此推斷的法院的威望以及所代表的中國法律一記響亮的耳光。從這點看,這位法官大人還是做了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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