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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人生病 給舉報人吃藥?

(2007-06-02 13:34:46) 下一個
  在我們的傳統文化裏,“有恩報恩,有仇報仇”的觀念根深蒂固。若無恩亦無仇則“井水不犯河水”。所以,我們才會在戲曲或話本中常常聽到“老夫待你不薄,萬萬沒想到竟然是你……”,或“老夫並未得罪於你,緣何要如此苦苦相逼!”

  這些戲劇化的橋段最近再現於山西稷山“誹謗案”中。《新京報》記者近日采訪了處於輿論漩渦中的“被害人”———稷山縣縣委書記,其中有段對話非常耐人尋味。當記者問到該書記是如何看待舉報者的行為時,縣委書記說:“我想不通有什麽道理。”“這三個人我從來沒有傷害他們一點點利益,連批評都沒有。”言下之意,咱們無冤無仇的,你們舉報我幹什麽?縣委書記又談道,“這兩年他們舉報的有一個人大副主任、一個現任的縣委副書記、還有縣裏的財政局局長、糧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他們和這些人之間的關係都非常正常,沒有任何矛盾,他們這是一種心理疾病,對社會,對其他方麵的一種仇視心理。”(《新京報》5月30 日)

  縣委書記這番話,真是太熟悉不過了。翻譯成古代白話,無非就是“老夫待你不薄……”,“老夫未曾得罪於你……”雲雲。這些不遵循潛規則的舉報人竟然做出這樣的事,那就隻有一個原因可以解釋———“這是一種病,心理疾病”,說得直白一點,“這人瘋了,亂咬人”。

  果真舉報人病了嗎?無冤無仇是否就不能舉報?如果我們肯定這位縣委書記所言,無利益糾葛也無任何矛盾的舉報就是“一種心理疾病”,那麽絕大多數舉報人都 “病”了。我們走在街頭看到一起搶奪案,記下了搶奪者的車牌號並打“110”報警,這表示我們有“病”,因為我們跟搶奪者無冤無仇,也沒有直接的利益衝突,而我們卻去舉報了。我們聽聞單位領導在某項工程中有受賄的嫌疑,該項工程的資金投入也明顯超出同類項目,我們於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仍向檢察機關舉報,這表示我們有“病”,因為很可能我們年終的福利來源於領導的腐敗,吃了人家的嘴還不軟,如此“恩將仇報”那不是“病”麽!但問題是,舉報難道應當或必須從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關係交惡出發才算是正常的嗎?如果是縣長和書記為爭奪話語權或決策權而相互舉報,是否因為兩人之間有了利益糾葛,這樣的舉報才是正常的,因而舉報人才沒有那種所謂的“心理疾病”?如果書記在某件私事上打擊了舉報人,舉報人基於報複的心態舉報了書記,是否這種“複仇”之舉才是正常的,非病態的?當然不是,舉報是每個公民依據憲法享有的正當權利,公民行使舉報權的依據首先是法律,其次是事實。舉報權並不因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關係好壞而正當化或非正當化。換言之,舉報權並不以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某種關係為其存在的前提。

  在一個法治社會裏,公民基於憲法行使其舉報權,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當然,舉報權也有其界限,那就是不能把這一憲法權利當作是誣告、陷害他人的工具。法律為了限製這種權利的濫用,在刑法上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等作為約束。但“侮辱罪”與“誹謗罪”既非專為舉報權所設,這兩個罪名本身也並不構成對舉報權的否認。即便山西稷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公正而客觀的,這種判決也是基於法官所理解的法律和法院所認定的事實而為,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親疏程度沒有任何關係。

  違法行為也許與舉報人沒有直接關係,但在一個高度依賴法律的社會裏,任何對法律的破壞都與每一個公民相關。在一個陌生人社會裏,敢於舉報與自己沒有利益糾葛和矛盾糾紛的違法人員,非但不是什麽“心理疾病”,還是一件值得鼓勵與讚賞的行為。因此在我看來,心理有疾病的也許並非舉報人,而是作為被舉報人的書記。如果縣委書記不明白上述的分析,請不妨溫習一下英國詩人約翰·多恩那首流行甚廣的詩作:

  “人非孤島孑然立,都與神州合而一。土隨水去地基小,山平宅沒大陸低。人若亡故我亦少,我與人人共一體。若聞喪鍾何須問,為人也是為你擊。”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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