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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公安部發出了一條通知,決定從 3 月 1 號開始,一直到 12 月 31 日,開展專項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行動。
我認為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行動,不僅僅針對於預防婦女兒童拐賣行為,重點還在於摸排過往,對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礙、來曆不明的流浪乞討以及聾啞殘疾的婦女兒童要重點關注。
按照媒體報道,這次專項行動,有四個字備受關注,就是多破積案。
什麽叫積案?就是拐賣可能發生在十幾年前了,但至今仍然無人發覺,被拐者長期忍受迫害,就像八孩女子一樣,生了一個孩子,又生了一個孩子,和生育機器沒什麽兩樣。
多破積案,就是解救出這樣受到長期迫害的被拐人員,把長期逍遙法外的犯罪者抓到接受懲罰。
看到這條新聞我內心非常開心,非常非常開心。
毫無疑問,這就是豐縣女子事件巨大的輿論波浪震蕩出來的漣漪,這是我們每個人都樂意看到的後續,我們,以及我們的下一代,都將受益於此。
不僅僅是警方在行動,眾所周知,全國兩會就要召開了,很多人大代表也在行動,呼籲法律進行修改,提高拐賣人口犯罪的量刑標準。
現有刑法對拐賣犯罪的懲罰確實有點輕了,根據刑法 240 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特別嚴重的才是十年以上或者直接死刑。
而對於人口買方的懲罰,就更低了,刑法 241 條的內容大概是,收買婦女兒童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你看,是不是很輕,拐賣是五年,收買僅三年以下。
而且還有更寬鬆的條款,如果你對買來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也不阻礙警方對他們進行解救,還可以從輕處罰。
用羅翔老師的話來說,這個處罰可能還不如買賣一個國家保護動物這麽嚴厲。
很多人說,可以用強行發生性關係產生的強奸罪進行論處,但問題是,如果拐賣時間久了,根本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指控強奸罪名成立,等於是空有條款而缺乏現實執法土壤。
你看,漣漪波及至此,從法律體係的修改到執法打擊力度,都令人感到振奮。
我又想起寫第一篇豐縣文章時的那段話:今天,所有推動豐縣女子事件抵達真相的人們,不僅在挽救這個女人,也都是在為我們的下一代消除困境。
你看到了,困境確實正在被大家聯手踢碎,陽光正在漏進來。
最後,在徐州發布的官方公眾號上,我看到當地以相當高的姿態在部署這次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專項行動,看看參會人員的級別就知道。
我沒有在其它地方的地方發布官方平台看到這樣的信息。
回想起那段輿論洶湧的時期,不少人也跳出來說這是地域黑,我覺得在這樣的事情麵前,就不涉及地域的問題,隻是大家想抹去這塊「黑」而已。
既然有黑的因素存在,抹掉有什麽不好,對當地也好。
在這件事情中,財新寫了一篇評論,標題特別感動我,用來作為結尾吧;
婦女權益的底線是免於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