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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修榮)不要隨便轉移房產權

(2007-10-24 09:23:50) 下一個
有不少父母喜歡在仍在生時,將房屋產權轉移子女,但在很多情況下,這樣做是不智的。

首先,與子女共同擁有產權,將來賣出時子女亦必須同意。我曾經見過父母要售賣物業,子女卻不同意的情況。但最大的問題,是可能會產生大量資金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尤其是很久以前買下的物業,本身成本很低,和不符合資金增值免稅額的投資物業。

原來子女接受贈與時,亦同時接受了產業原來的成本。假如子女自己有住宅,這個物業不屬於自住,出售時產生了大筆資金增值,屬於子女的那一部分便要繳納資金贈值稅。較聰明的做法,是繼續由父母以生前信托之信托人擁有產權,將來離世才由子女承繼產權,到時物業的全部成本獲得提升至市場價值,出售時極可能免付任何資金贈值稅。





在三種特殊情況下,父母仍在時將產權轉移子女可能有好處。

第一,有些父母準備將來要申請政府醫療福利(MEDI-CAL),亦即俗稱為「白卡」,為了避免政府將來要求後人出售物業償還政府 (ESTATE RECOVERY),便提早將產權轉移。目前加州的「回看期」(LOOK BACK PERIOD)是三十個月。這種避免償還的手法雖非違法,但卻有些道德上的爭議,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第二種情況,是子女與父母同住,房子的資金增值超過五十萬元,假如產權隻由父母二人擁有,賣出時超出五十萬元之增值便要付收入稅,為了增加資金增值免稅額,可以考慮在賣屋前起碼兩年,將子女名字加到屋契上,隻要子女符合兩年擁有權和兩年作主要住宅的規定,每一位共同產權擁有人都二十五萬元免稅金額。

第三種情況更罕有,是父母的資產淨值預料將超越遺產免稅額,預先將資產以今日市值贈與子女,資產以後升值也不會增加遺產稅。

除了以下上特別情況,最好還是由業主設立生前信托,將來離世之後,才由兒女按生前信托條款承繼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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