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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話 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雨

(2018-10-09 04:49:21) 下一個

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雨
陳中華:範冰冰逃稅案處理結果,是在侮辱公眾踐踏法律

範冰冰通過“陰陽合同”偷逃片酬的巨額稅款,名下的企業長期偷稅漏稅,稅務機關應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範冰冰常年逃稅漏稅怎麽能叫初犯,她這麽多年一直在逃稅,隻是初次被查而已,叫初犯完全是在偷換概念,範冰冰逃稅案追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定性和量裁也不應該是由稅務機關作出,應該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庭審判決才能下結論的。
一個老百姓拿走了銀行取款機多付的17.5萬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一個空姐從韓國帶回來一些化妝品在淘寶上賣,一審以逃稅罪判刑11年!一個13歲小女孩偷拿了超市一袋食品,被逼跳樓自殺!可是一個明星偷漏稅(含罰)涉案8億,卻僅僅是補交稅款和罰款!請問法律麵前的人人平等,此時此刻去了哪裏?法律規定初犯者可不逮捕法辦,可是此案卻是長時間多次偷漏巨額稅收,還能說是初犯嗎?難道一個常年殺人犯在殺第100個人時被抓住,就能算是初次殺人嗎?範冰冰逃稅案處理結果,是在侮辱公眾踐踏法律。
一封道歉信,接近9億元的補繳罰款稅款,稅務機關不將範冰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網友說崔永元昨晚發了一條微博“我哭了,”我想哭的不僅僅是崔永元吧,是很多大眾,有人說法不責眾,難道娛樂圈問題嚴重到人人逃稅都有這麽多嗎?要在30年前估計範冰冰即便不被槍決也會把牢坐穿,即便十年前補繳罰款也會坐個五六年吧,可是如今卻一天也沒坐,這是不是間接'縱容富人犯罪呢?
“放縱的肉體,迷失的靈魂,”這是範冰冰在《蘋果》裏的宣傳詞,我不知道範冰冰是不是放縱的肉體,但是絕對是迷失的靈魂,或者她根本沒有靈魂,但是可怕的是她這種迷失是會傳染的,有人說輿論可以左右法律,比如寶馬龍哥案,開始檢察院說最好的正當防衛就是跑,當無論一邊倒時,最後又出來解釋說完全是正當防衛,可是範冰冰為何又無法順從民意呢?難道逃稅款比殺人輕嗎?影視明星範冰冰是個公眾人物,她一言一行的示範效應極大。要知道從形態意識角度來說範冰冰偷漏稅以及其他事情加起來比寶馬龍哥案影響更加惡劣,因為她會影響一代人甚至幾代人對於三觀的迷茫,難道我們真要說一套做一套嗎?老百姓依法納稅,可是明星偷逃巨額稅款,還有旗下公司做假賬,銷毀證據卻免於刑事處罰,這不是人為的把社會中的人分了三六九等,花錢買自由,這是怎樣的影響,這是給國家抹黑的行為。
“首次犯法”和“首次被稅務機關認定違法”哪個更有法律的正義性?如果範冰冰或其他人犯了100次同樣性質的逃稅罪,如果稅務機關人員官僚腐敗缺乏職業操守,那不是鼓勵明星逃稅漏稅嗎?隻要沒查到,就反反複複地犯,直到“首次”出現,在查了以後,再補交認罰,若無人舉報,就平安無事。大家想想看,在這樣的執法邏輯下,一般人是願意選擇違法還是願意選擇守法?
目前的刑法201條完全是在縱容人們逃稅漏稅,中國全國人大應該盡快修法,把“首次認定”改“首次違法”,重複違法不能按“首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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