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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話 2016年10月23日 星期天 小雨

(2016-10-23 05:06:55) 下一個

2016年10月23日 星期天 小雨
      今天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題目是:王寶強離婚案引爭議 檢察日報駁斥新華社
      10月18日下午1點半,王寶強與馬蓉離婚官司在北京朝陽區法院開審。
      當日,新華社發表文章稱,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某明星離婚案官司與名譽權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引發大批媒體和群眾圍觀。作為影視明星,把家事當公事,拿炒作家醜來擴大社會影響,實在令人不齒。
      文章稱,“家醜不可外揚。”“作為某些影視明星,卻是唯恐天下不知,又是微博發布,又是在新片發布會上大講此事…… 正如一些網友所稱,一場本很正常的婚變,竟帶火了其執導的影片,使其未映先火”等。
      10月19日下午,《檢察日報》發表題為《“自曝家醜”是王寶強的自由》一文稱,雖然新華社評論用了“某明星”,但關注此事的人都知道說的是誰。王戴了“綠帽子”,女方則被釘在恥辱柱上,——誰見過如此“下作”的炒作?王寶強通過微博等方式爆家醜,既然法律沒有禁止,自曝家醜就是公民自由。
     19日傍晚,騰訊又發表《大家》專欄作者侯虹斌題為《王寶強離婚,這樣的“家醜”沒什麽不可以外揚的》的一文。針對新華社上述評論,文章表示,王寶強是公眾人物,宣布離婚,怎麽就是“家醜”了?依我看,新華社的這種論調,才滑稽。
     文章稱,不覺得“家醜”不可以外揚,有一些“家醜”是應該堅決外揚的,比如說,家暴,虐待孩子。有一些“家醜”是利益紛爭,如父子兄弟夫妻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的財產分割。王寶強夫婦離婚事件,就屬於這一類。王寶強公告這件事,就是宣示要奪回自己的財產權。這種“家醜外揚”很正當,哪裏就“不齒”了?
       文章稱,新華社的評論,假如隻是一篇自媒體的個人行為,那隻不過寫得差而己,但作為國社,作為喉舌,則是一種輿論導向。這就無聊了。
       ……
      老殷:官媒互掐,有意思。
      新華社是非不分,幹涉他人自由,明批某明星,暗挺馬某。被《檢察日報》狠狠扇了一記耳光,名聲掃地。
      大家關注王寶強離婚,因為事件直接觸動了人的心理底線,已經是一公共事件;大家不僅關心王寶強離婚、財產分割,更關心法律的裁決,道德的審判!
      鞭撻假惡醜,家醜外揚何妨?新華社該查查內部的家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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