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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話2015年4月23日

(2015-04-25 10:00:23) 下一個
星期四 晴
◎今天的《新京報》報道:
男子向天安門毛主席像潑墨犯尋釁滋事罪獲刑
  記者近日從東城法院獲悉,去年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的孫兵,被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4年3月6日12點,42歲的孫某為達到個人目的,在天安門城樓南側小廣場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造成毛主席像汙損。事發後,現場臨時采取清場等措施,孫某後被民警當場抓獲。
     此案開庭時,孫某表示認罪。東城法院認為,孫某無視國法,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 1989年5月23日喻東嶽(原任《瀏陽日報》美術編輯  當年22歲),在天安門廣場與餘誌堅(瀏陽縣達許鄉連頭小學教師,當年25歲),魯德成(湖南省汽車運輸公司瀏陽分公司司機,當年26歲),三人用染料塗汙懸掛天安門城樓上的毛主席像。 
     1989年8月,北京中級法院將三人以“反革命破壞罪和宣傳煽動罪”判重刑:餘誌堅被判無期徒刑。喻東嶽有期徒刑20年,魯德成被判有期徒刑16年。

 

◎ 老殷:26年前,餘誌堅等3人用染料塗汙懸掛天安門城樓上的毛主席像,以“反革命破壞罪和宣傳煽動罪”判重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和16年。26年後,孫兵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以“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相同的案件定性不同:前者為“反革命破壞罪和宣傳煽動罪”,後者為“尋釁滋事罪”。刑期呢,前者極重,後者輕。這說明什呢?依法治國了?社會進步了?……說不清。依此推論,再過26,國人若再有汙毛像者,肯定無罪。不過,到那時,想效法餘誌堅、孫兵,隻怕沒機會了:毛像早已下牆囉。令人遺憾而又悲哀的是:國人的壽命有限:三個26年超過中國人的平均壽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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