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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命竟然比人命更重要?連雲港男子打死咬傷女友的狗被刑拘,狗主人不做處理!

(2016-08-06 06:48:43) 下一個

http://news.sohu.com/20160806/n462854145.shtml

  因為一條被打死的狗,27歲的江蘇連雲港男子王茹,正經曆著一場危機。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條大狗咬傷。兩天後,當王茹再次遇到這條狗時,出手將其打死。7月22日,當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時,“涉嫌與他人結夥作案”,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蘇連雲港市公安局連雲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經過鑒定,被王茹打死的狗係德國牧羊犬,價值3.6萬元。目前,連雲警方已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

李玲玲在網帖中配圖顯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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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玲在網帖中配圖顯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訪者供圖

  女子在家門口被狗咬傷

  8月3日起,一則題為《連雲港的女“惡霸”》的網帖,在社交媒體流傳。這篇網帖以當事人的口吻稱,自己的男友因為打死一條狗,被當地警方處以刑事拘留的處罰。

  網帖中稱,2016年7月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龍門山莊小區,發帖人李玲玲在同男友王茹一道回家路上,迎麵遇見牽著一條大狗的陳妮及其一名男性同伴。雙方走近時,陳妮的狗忽然失控衝出,並咬傷李玲玲的手腕。雙方隨後發生爭執,直到陳妮保證將這條狗送走,這才作罷。

李玲玲在網帖中配圖顯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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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玲在網帖中配圖顯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訪者供圖

  李玲玲稱,由於事發時已經是晚上10點多,自己在醫院隻做了簡單的衝洗,傷口“一夜都在流黑血,疼痛不已”。

  而在8月3日晚,連雲港市公安局連雲分局發布的情況通報中稱,事發時間為2016年7月5日22時21分,在“連雲區龍門山莊門口,報警人稱其妻子被狗咬傷。

  經了解,係當晚陳某(女,40歲,連雲區人)家的狗上前追逐王某的女朋友李某玲家的小狗,期間,陳某的狗將李某玲手臂咬傷,後李某玲被家人送往醫院”。

  該通報強調,經過現場民警調解,雙方已於當晚同意“自行協商處理”。

李玲玲注射狂犬疫苗的病曆和收據。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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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玲注射狂犬疫苗的病曆和收據。 受訪者供圖

  男友“複仇”打死狗被刑拘

  事件並未就此停止發酵。李玲玲在網帖中稱,兩天後的7月7日晚,王茹在小區內見陳妮與這名男子仍在遛狗,於是上前理論。爭執中,這條狗再次“想上來咬人”,王茹“出於自衛”將其打傷。隨後,陳妮報警。

  在連雲港警方發布的情況通報中,事情卻呈現出另一麵。通報中稱,經初步調查,7月7日21時許,“陳某和鄰居在龍門山莊小區遛狗過程中,遇到王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駕駛一輛轎車來到龍門山莊,後王某和同行的男子從轎車後備廂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陳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將陳某家的狗砍傷,後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駕車逃跑”。

  7月8日11時許,經連雲區樂康動物診所確認,陳妮家的狗搶救無效後死亡。

  隨後的發展,出乎所有人意料。7月11日,連雲警方委托連雲港市價格認定局對被殺狗的市場價格進行認定。7月20日,認定結果表明,這條狗價值人民幣3.6萬元。7月21日,連雲警方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開展調查。7月22日,連雲區公安分局西墅邊防派出所將王茹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其刑事拘留。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致電連雲港市連雲分局了解到,因“與他人結夥作案”,連雲警方於近日,對王茹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咬人狗身上的狗牌。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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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人狗身上的狗牌。 受訪者供圖

  焦點

  為何沒追究狗主人的責任?

  因為打死一條咬人的狗,王茹麵臨著30天的刑事拘留,有被檢方批捕的可能。對此,部分網友質疑,陳妮家的狗咬人在先,警方處理有失偏頗。

  上海律師丁金坤認為,狗咬人,狗主人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輕則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如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則需承擔刑事責任。”

  南京一名民警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由於當晚雙方已同意“自行協商解決”,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養狗者責任,而以民事糾紛處理。

  刑拘是否因狗的價值高?

  在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傑看來,如果事發當晚,王茹在狗咬人時出手自衛,即便將狗打傷甚至失手致死,仍可視為“緊急避險”,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而事情過後的殺傷,屬於“絕時殺傷”,已非緊急情況,仍然要承擔故意殺傷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而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能否認定“故意毀壞財物”?

  王永傑律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在本案中,盡管由於王茹的原因,造成了陳妮的財物損失,但主觀上,警方尚無法認定其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從主觀上來看,無法確定其出手就是為了將狗打死,因此主觀故意這部分的認定上存疑。”王永傑表示,目前警方尚無證據表明,王茹對這條狗的價值有清晰認識。“把狗打死,肯定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不一定構成犯罪。”

  延長刑拘期限至30日意味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而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王永傑律師表示,通常來說,針對社會危害性嚴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複雜的案例,公安機關會提請延長刑拘事件。而就該案來說,由於案值並不算大,社會影響也遠未到惡劣的地步,因此屬於“案情複雜”的類型。將刑事拘留事件延長至30日後,連雲港警方將有更多時間對案子進行調查。

  王永傑建議,在這段時間內,王茹的辯護律師可向檢方提出立案監督,在王茹羈押期間,也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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