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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男子進看守所4天死亡;檢方稱,死因係長時間被限製體位,涉事警察不構成犯罪!

(2016-06-21 07:32:40) 下一個

http://news.sina.com.cn/s/wh/2016-06-21/doc-ifxtfrrf0759190.shtml

  東南網6月21日訊  因涉嫌醉駕,42歲的漳州男子王毅能被羈押在漳州看守所,沒想到不到4天蹊蹺死亡。

  再過幾天,就是王毅能一周年陰曆祭日。昨日下午,王毅能的母親林金枝向導報記者透露了漳州市檢察院的《關於漳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員王毅能死亡事件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認為,王毅能是因為自身內在病患基礎上,在押期間使用械具長時間限製體位,引起呼吸、循環功能障礙,導致死亡。對此,王毅能本身負一定的過錯責任,而漳州市看守所副所長歐某、醫生鄭某等6人分別負有相應的責任。

  死因披露:內在病患,長時間被限製體位加速死亡

  《報告》對王毅能的死因認定為:死亡原因符合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及局灶性肺炎的基礎上,因長時間限製性體位加重心、肺負荷,共同作用引起呼吸、循環功能障礙。

  也就是說,王毅能自身內在病患是死亡的原因之一,在押期間使用械具長時間限製其體位是加速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兩者共同作用引起其呼吸、循環功能障礙的死亡結果發生。報告認為,王毅能被依法羈押期間,因主客觀原因不遵守監規,擾亂監管秩序是被采取強製約束措施的起因,自身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而漳州市看守所對在押人員潛在疾病認知不足,麻痹和疏忽大意是發生該死亡事件的原因之一;看守所醫生履職不到位,以及看守所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非製式械具,導致死者王毅能長時間體位受限,加之巡查防範工作不到位,是發生本事件的又一原因。據調查,看守所給王毅能采取臨時固定措施共18小時38分鍾,加戴手銬腳鐐共20小時22分鍾,同時巡查防範工作缺位,釀成嚴重後果。

  責任認定:看守所6人負有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報告指出,漳州市看守所副所長、看守所101監室主管民警歐某,身為當班管教民警對在押人員的異常行為判斷失誤,僅將死者王毅能的異常舉動判定為情節較為嚴重的鬧監行為,而沒有意識到其潛在的疾病發作,導致采取的相應處置措施不當。同時,歐某違反公安部相關規定,對在押人員王毅能使用的械具屬於不符合標準的非製式械具,應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看守所醫生鄭某,作為醫生對在押人員的異常行為判斷失誤,僅將死者王毅能的異常舉動判定為情節較為嚴重的鬧監行為,而沒有從醫生的專業角度,結合王毅能入所健康體檢發現的內在病患分析,意識到是其潛在的疾病發作所導致的行為表現,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當班期間未按照要求每隔8小時進入監室對死者王毅能進行身體檢查,負有失職責任。

  此外,看守所醫生吳某,當班期間,未按照要求進入監室對死者王毅能進行身體檢查,負有一定過失責任;看守所101室協管民警鄭某水,值班期間沒有進入監室進行檢查,負有一定的過失責任。

  而看守所副所長方某,在批準對在押人員王毅能采取臨時固定措施後,未立即書麵報告駐所檢察室,同時作為帶班領導,對醫生、管教民警的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負有相應的領導責任;看守所所長楊某,作為所長,貫徹落實上級規定不到位,對看守所存在的監管安全隱患問題失察,對醫生、管教民警的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民警上崗值班未認真履職的問題失察,負有主要的領導責任。

  不過,檢察院認為上述人員過錯嚴重程度都尚不構成犯罪,建議不立案偵查,移送其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並做好王毅能死亡事件的善後工作。

  對話

  死者母親:“還是無法接受兒子沒了”

  “再過4天(農曆五月二十),就是我兒子一周年祭日了。”昨日下午,林金枝忍不住心中的悲痛,淚如雨下,放聲痛哭。她獨自一人在家,一邊抽泣,一邊為死去的兒子折“金元寶”。

  “361、362……”牆壁的掛曆上,密密麻麻地寫著數字,自從兒子出事後,她每天都在掛曆上記下天數。“到現在,我們還不能接受這個事實,他好好的一個人,怎麽就沒了呢?”林金枝說,她兒子當時是因為喝酒後騎摩托車被民警攔下,“隻是醉駕,又不是殺人放火十惡不赦的罪,怎麽就沒了呢”?

  林金枝拿出的這份報告時間是今年3月7日。林金枝說,4月份,三位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將報告送到她家中。這份調查報告,林金枝流著淚看了一遍又一遍,她說,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能得到這樣的調查結果已經很不容易,但是她認為報告中沒有全部透露整個案件的細節,對漳州市看守所的相關人員處理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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