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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評論/誰有權利未罪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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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評論/誰有權利未罪先罰?
2006/12/19 00:06
黃光芹

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夫人吳淑珍在台北地院首度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時昏倒,後續議論不斷。吳淑珍雖為被告,有出庭的義務,但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她仍屬無罪之人,任何人都不得對其採取「未罪先罰」的手段;尤其承審法官在麵對類似特殊殘疾者,更應小心權利的行使,應避去「有法律、無人性」的爭議。  

事實上,吳淑珍原本可以不必出席上週五的準備程序庭,但是她還是去了。如果她真如外界質疑,有稱病脫罪的嫌疑,則她大可不必大費周章地在鏡頭前假昏倒,她不去就是了。問題是,她如果不到庭,藍營政治人物和媒體,不知道又要作什麼樣的文章?最糟糕的是,她去了,撐不住、昏倒了,這些人罵得更兇,文章越做越大。你罵他們沒人性,他們反倒越沒人性給你們看。這就是台灣的政治。
 
有位過去主跑司法線的名嘴,在參加政論節目時,檯麵上議論不夠,一進廣告則罵得更兇、尺度更寬、也就更不講究人性。當有來賓挑戰他:「如果吳淑珍在審理期間不幸過世了呢?」他回答:「那就驗屍啊!」可見特定媒體人、政治人物,其實關注的不是案情,也不講究證據與程序正義,他們所樂見的是,司法變成一種「政治處罰」的工具,未罪可先罰、無罪也要罰,遊街示眾還不夠,死還要鞭屍。

然而,法官既非媒體,更不是政治人物,雖其權柄無限、高高在上,可判人生、亦可判人死,但正因為如此,更應在合理限度內行使權利,豈可虛應媒體故事,先入為主推定有罪,並據此加入懷疑被告有可能稱病脫罪的行列,而在法庭上施以非人道的對待。則司法不像司法,隻有公開,而少了公平、正義,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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