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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質疑禁穿假名牌出國 稱沒有法律依據(圖)

(2007-02-03 20:48:50) 下一個
新聞來源: 太陽報 於December 16, 2006 16:48:40 

今年,深圳海關集中銷毀了500餘萬件侵權仿冒商品。資料圖片


近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今明兩年保護知識產權的行動方案,明確禁止個人穿假名牌出境。此前,上海多家旅行社已將“不穿戴假冒名牌出境”,明確寫入歐洲遊的出團“注意事項”中。有人說吉林的做法非常超前,但也有人認為,外國法律不能隨意適用中國百姓身上。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法博士後、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現牛津大學訪問
學者李雨峰談出個人觀點。

個人穿假名牌不會威脅真名牌

記者:市民買假名牌穿,是否構成侵權?

李雨峰:消費者穿戴假名牌商品,是一種個人意義上的使用。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我個人認為,從商標法理論來看,不應算構成侵權。

記者:誰該承擔產銷假名牌的侵權責任?

李雨峰:《商標法》的最終目的是規範市場,保護消費者。它製止的是那些破壞名牌廠家信譽的行為,主要針對的是造假者。仿冒生產名牌,是花很少的勞動和費用,從真名牌廠家手中搶走一些消費者。

顯然,這對真名牌廠家是不公平的。《商標法》禁止的就是這種行為。而消費者穿戴假名牌,並非有商業目的,他們不會對真名牌廠家構成競爭性的威脅。

處罰用“假”者尚缺乏法律依據

記者:在法律層麵上,穿“假”的消費者個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行政機關能否處罰消費者?

李雨峰:處罰打擊消費者,必須要說明消費者是否構成了侵權,侵了什麽權。《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條例,都隻規定了具有商業目的的行為,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於商標的保護,也隻針對的是具有商業目的的商品流通。因此,如果要對消費者個人使用假名牌的行為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侵害名牌產品的情況不少。法律上已有製止這種行為的途徑,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措施。這些不是對消費者個人使用假名牌進行打擊的理由。

穿假名牌出境政府喊禁沒道理

記者:作為訪問學者,請您談談外國消費者如何對待假名牌?

李雨峰:法國也有法律規定消費者不能購買、使用假冒名牌產品。但多數歐洲國家並不禁止這種行為。如在英國,大街上隨處可見假名牌產品,尤其是一些手提包。但如果遊客購買、攜帶大量的假名牌,有可能被認為具有商業目的,就會被沒收或罰款。

記者:國際法規對消費者穿“假”出入境,有沒有統一規定?

李雨峰:按照WTO《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所有成員國都應當製止那些假名牌進入該國。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協議》要求成員國管假名牌的進口問題。但我國海關保護條例不僅管侵權產品的進口,還管侵權產品的出口。如果一名遊客戴著一塊假的“英納格”手表到英國旅遊,英國海關不會管,中國海關憑什麽不讓他(她)出境呢?與此類似,吉林省通過的關於嚴禁攜帶假名牌出境的做法,也是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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