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緊咬程序問題
(2007-02-03 2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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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琴、陳佳鑫/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地檢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列舉吳淑珍詐領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的犯罪事實,辯護律師楊芳婉強調,程序問題須優先處理;顧立雄則強調,犯罪事實若涉及總統,應暫時停止審判程序。
辯護律師楊芳婉強調,本案是否涉及總統非經解職或卸任,應不受司法追究的憲法問題,從偵查調查開始,就有違反憲法的疑慮。
另外,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五年時指示,總統在職期間不得偵查,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釋字也有提及此前例,指出總統在職期間,若涉及刑事訴訟須停止。
楊芳婉並指出,依憲法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外患外,不受刑事訴究,並非不經刑事起訴。所謂「訴究」則是指包含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
第二個是正當法律程序,楊芳婉強調,起訴書雖未把總統列為被告,內容卻以總統為被告,但卷首很清楚寫明「被告陳水扁」。程序上,陳水扁是被告,並未以當事人為被告。
第三個是辯護製度的維護,檢察官以陳水扁為形式上的被告,所有的犯罪事實都以陳水扁為被告,妨礙法律辯護權,並不是憲法五十二條的本意。
第四個為三權分立的原則,司法對行政(政府的統治權)應予適度尊重。考量程序應優先處理,而提出程序問題的理由,主要基於憲法五十二條對總統在職期間的尊崇與保障。
另一名辯護律師顧立雄則補充三點,他首先補充到就算當事人希望進入實體審查,接受審判;縱使願意接受司法檢驗,仍有麵臨程序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不知如何迴避憲法五十二條的程序障礙。
顧立雄強調,基於憲法五十二條,本案隻有兩種可能,就是當犯罪事實涉及總統時,應暫時停止審判;或援引刑事法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以起訴違法,暫時不受理判決。顧立雄並強調,提出以上各點,是為解決這個困難,不表示當事人吳淑珍不願意接受司法的審判。
11律師兵團奮戰隻為護扁
王己由/新聞分析
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位涉案起訴被告,雖然各自委任辯護律師,但十一位律師卻像「聯合兵團」,隻為陳水扁總統,齊力對抗檢方攻擊。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每位被告最多可委任三位律師代辯護,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都委任三位律師,其中馬永成、林德訓共同委任一人,因此四人的律師合計有十一位。
然而,昨日首次審理的國務費案,四位被告的律師在陳述答辯意旨,或者發表程序意見,表麵似乎為各自的委任當事人辯護。但辯護內容,卻可發現早經沙盤推演,方向和策略一致,主打的辯護重點,就是國務費案涉及憲法五十二條的總統豁免權保障。
雖然十一位律師各自陳述,但內容卻有脈絡可循,前後發言,或相互輝映,或火力支援,更緊緊相扣,陳述的主軸,就是本案涉及陳水扁總統,檢察官的偵查,違反了憲法五十二條,有違憲爭議。
十一位律師的發言,猶如一個聯合作戰兵團,對抗一致的敵人,目的就是為保護陳水扁總統一人的權益,企圖拉高作戰格局,從司法案件訴訟,提昇到憲法位階。
檢察官看在眼中,洞悉律師團訴訟策略後,在論告時,才會以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隻限於被告,更一語說破,指起訴書中根本未提及陳水扁總統是被告。不同被告的律師全為一人「答辯」,為國務費案再創一罕見先例。
任扁嫂律師 顧立雄最後一刻現身
劉鳳琴/台北報導
顧立雄本來不在吳淑珍的辯護律師團內,但最後一刻仍受託出任吳淑珍的辯護律師,足見陳總統對他的信賴,他禦用律師的名號果不虛傳。
因駙馬爺趙建銘涉及的台開股票內線交易案,在阿扁總統的授意下,由陳幸妤出麵聘請顧立雄擔任辯律師。
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後,因總統夫人吳淑珍列名被告,顧立雄會否再度受邀擔任律師,成為關注焦點。顧立雄亦覺不勝其擾,並表示他不會受委任,後來報到法院的律師名單中,果然沒有顧立雄,不料昨天開庭時顧立雄仍現身法庭,在最後一刻接受委任。
這次吳淑珍分別委任楊芳婉及廖學興擔任辯護律師,他二人都是司法官出身,也都是民進黨仲裁委員。
顧立雄昨天表示,縱然當事人都希望案子進入實體審判,但因憲法五十二條的問題,會麵臨相當不知程序如何進行的問題,他希望法院能考慮作不受理的判決。他說,刑事訴訟法二六六條規定,檢方就犯罪事實起訴的效力,不及於起訴被告以外的人,但起訴書已載明總統是被告,一旦進入審判,就犯罪事實審理效力及於如何,無從了解。顧立雄並質疑今天的程序,一旦總統卸任,公訴人再對總統起訴,現今程序所認定的有無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的問題?這些問題不知如何解決。顧立雄建議法院應停止審判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0三條第六款對被告無權審判者,作不受理的判決,等總統卸任後再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