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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綠釋憲主張 扁任內 吳淑珍不得被追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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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中國時報
若依綠釋憲主張 扁任內 吳淑珍不得被追訴審判
黎珍珍/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對「總統刑事豁免權」爭議聲請釋憲。聲請書中有一項相當引人矚目的主張:「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之法理,對總統所涉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俟總統卸任後再予起訴。」

若落實到引發釋憲動作的國務機要費案,民進黨團聲請書再度擴大憲法五十二同總統刑事豁免權,形同認為第一夫人吳淑珍和國務機要費案的其他相關涉案人也享有刑事豁免權,在陳總統任內不應受追訴審判。

認為傳總統作證 侵犯豁免權

民進黨團認為,總統所享有的「程序上暫時豁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權力,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現任總統,卻將總統列名為共同正犯。且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若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現任總統不負有證據提出義務。

據此,民進黨團進而主張,無論對總統刑事豁免權採「實體上之永久豁免」或是「程序上之暫時豁免」之立場,對總統以外之共同正犯,應採「程序上之暫時豁免」。

他們指出,如果在總統任期中起訴、審判這些共同正犯,縱使沒有起訴總統,在審理過程中勢必要審理包括總統在內之「犯罪共同體」是否構成「功能之犯罪支配」,必然會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也將發生法院能否傳喚總統作證的爭議。而傳喚總統作證,將涉及侵犯總統刑事豁免權之問題。

他們並指出,這部分還涉及特定身分、不適用「功能之犯罪支配」的「義務犯」的情形。若總統所涉及犯罪為「義務犯」之性質,卻藉由刑法第三十一條之「刑罰擴張事由」,於總統任期中對不具特定身分者先加以起訴與審判,「間接達到審判總統之目的,其正當性更明顯不足,甚至有刻意規避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成為『脫法行為』之嫌。」

卸任後再行偵辦 陷雙重追訴

民進黨團認為,偵查目的在於起訴,若偵查結果既不能起訴,又不能為不起訴處分,「此一偵查將成為無目的之偵查」。以法務部八十五年函文所言,檢察官已經偵查總統,認為總統並未涉及犯罪,卻隻能簽結,不能為不起訴處分。等總統卸任後,還要再行分案偵辦一次,這等於使總統陷入雙重追訴之危險。

他們也認為,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不能被傳喚作證,因為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居於被告地位,無法享有辯護權、緘默權、詰問權等被告的保障,但總統要作證,要受檢察官詰問,還受到偽證罪之規範。「總統實質上為本案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之防禦權,其地位更劣於被告。」二○○○年美國司法部檢察總長備忘錄,即把這種事實上被起訴而無法受審判之情形,形容為將總統陷入「俄羅斯輪盤」的死亡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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