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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民主與責任倫理的天平上談辭職與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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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2  中國時報
回歸民主與責任倫理的天平上談辭職與下台
中時社論


自SOGO禮券案、台開案、國務機要費等貪腐案件陸續曝光以來,社會各界即不時有要求陳總統下台的呼聲。獨派要角辜寬敏、姚嘉文日前先後表示,依憲法五十二條,陳總統不受內亂、外患以外之刑事追訴。而即使總統夫人吳淑珍涉及國務機要費案而受到起訴,陳總統本人也不該下台;姚嘉文認為:「總統做完任期是義務」。辜寬敏甚至說,「要阿扁下台,就等於是要讓台灣本土政權下台。」陳總統的國師李鴻禧則表示,當前的倒扁行動是要「用政治打倒法律」。看到上述這些論點,我們才駭然發現有關民主政治的若幹基本觀念已經被誤導,我們不得不就若幹民主政治理念上的ABC,在此做進一步的申論。

在不同的法律架構與場景中,「下台」二字常有相異的詮釋。在野黨所發起的罷免案中,下台意指立法院通過三分之二決議,再依公民投票之程序,以投票結果決定陳總統之去留。另一種可能,則是立法院三分之二通過總統彈劾案,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決定總統之去職與否。在以上這兩種情形,總統是否去職都是完全由某種投票結果決定,其本人完全沒有決策權。另一種形式的總統去職,則是施明德、馬英九等人所呼籲的「自行辭職」。依照字麵上的定義,辭職意指總統本人衡諸主客觀形勢之不宜,乃主動做出辭去總統職務之決定。在民主概念上,依據法律邏輯而形成之罷免或彈劾,與依據壓力與道德邏輯而形成之辭職,其意義有相當的差別,必須要向台灣人民闡明。


以罷免或彈劾的方式迫使總統下台,是政治實力用客觀的投票結果直接逼迫主政者結束任職。總統做為當事人,除了依法答辯及呼籲人民或大法官投票反對之外,再也沒有做去留決策的空間。在歷史上,中外的集權政體也常有奪權、放逐、流亡、政變等情事,讓主政者「不得不」卸任;這些情境種類繁多,我們統稱之為「罷黜」,英文都可以譯作depose。在民主時代的罷黜隻是在手段上去除了暴力相向,改以公民直接或間接的投票方式而已。坦白講,如果隻是在手段上以數人頭取代砍人頭,在概念上隻能算是民主入門。真正深化的民主理念是「人民做主」,是主政者體認其對人民所承擔的「責任」。所謂辭職(resign),正是民主政治中相應於責任而產生的進階概念。

我們以大家耳熟能詳的政務官做例子,就能清楚詮釋「辭職」的理念。大家都知道,當部會首長因主客觀環境不允許其推動政策理想時,他們就該辭職以示負責。向誰負責呢?民主內閣中政務官直接負責的對象是閣揆,而間接則也是向人民負責。什麼樣的情境算是主客觀環境不允許呢?一般而言,這包括其本人身體狀況不佳(林清江)、不受長官信任(郭瑤琪)、操守受到外界質疑(龔照勝)、法律追訴在即(顏萬進)。在以上種種情況下,當事人因為無法有效推動執行其政策,故有愧於人民之託付,在人民做主的責任邏輯下,乃必須辭去其職務。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看陳水扁先生的處境。幾乎所有的民調都顯示,阿扁施政的滿意度長時間不到兩成、認為他應該要主動辭職的人民則始終在六成左右。至於陳總統的招牛瑒t在其「未直接」收受SOGO禮券的說辭之後,早已慘不忍睹。這樣的招牌飄a不但發生在台灣,在美國人眼中恐怕更是如此。以目前的情勢觀之,不論紅衫倒扁在北部人氣如何、也不論綠衣挺扁在南部如何動粗,陳總統顯然都沒有繼續推動政務的道德與威信。如果認為這樣的主客觀條件還不該考慮辭職,還執意要讓台灣持續空轉至二○○八年五月,這樣對得起人民嗎?對得起總統就職誓詞中「絕不辜負國人託付」幾個字嗎?大老們這樣的盲目相挺,究竟是拖垮本土政權還是維繫本土政權?他們的說詞經得起民主理念的考驗嗎?

放話的大老們不約而同地提起吳淑珍,似乎顯示他們已預期到吳淑珍在國務機要費假發票案件中名列被告的機率甚高。陳總統自己曾經承認,國務機要費是他知情而要求吳淑珍向外收集發票的。如果總統夫人因此案而列被告,則陳水扁先生當然涉案更深,隻不過礙於憲法五十二條不能起訴而已。姚嘉文先生將暫時不能訴究的禮遇,強行解釋為「陳總統應該做滿任期」。依據這種邏輯,是否表示一位總統可以在內亂外患罪之外,涉及殺人、強盜、瀆職、風化、賭博、傷害等刑法各章所列之罪,都不需要考慮辭職呢?這樣絕不考慮辭職的邏輯,還有民主的責任概念嗎?還夠資格稱作民主嗎?在這些大老心中,「人民」究竟有什麼地位呢?他們所急切維護的,難道是個「法西斯台灣國」?

要統要獨,那是不同的言論、各異的政治主張,我們都該給予絕對的尊重。但是我們要提醒所有台灣人民,任何政治主張,都必須要透過深化民主的手段來完成。如果有人意圖以一己之統獨主張,扭曲民主的真諦,進而不計代價地維護特定人或特定黨派的利益,那麼台灣恐怕就有邁向法西斯社會的危險。陳總統究竟該不該辭職,當然是他的選擇。但若是打著本土政權的旗號,為了替阿扁打預防針,就要說無論總統涉入何種刑事案件,都沒有必要辭職,那就是扭曲民主、整個違背了主政者對人民所曾許諾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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