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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現金=洗黑錢嗎?---朱健和案件

(2007-01-29 07:22:45) 下一個
上星期五有則新聞引起了我的注意.新澤西州賣計算機的千萬富翁朱健和被判洗錢罪名成立,將麵臨營業額每年達上億的兩個公司被沒收,私人財產被沒收,最高可達七百萬的罰款和麵臨最高二十年的刑期.

http://news.wenxuecity.com/messages/200701/news-gb2312-358461.html

如果這是個陰謀跟毒品販子勾結洗錢的案子那也就簡單了.但我初步閱讀研究下來,發現這裏麵陰謀的部分並沒有什麽充足的證據,其實發生的很可能隻是他在賣給南美一個公司計算機的時候收取的是大量的現金,而現在聯邦通過三個送錢的人作證,證明了那錢的來源是毒品贓款.

這就給了我一個警示:我們作為一個普通的社會中的商品人,到底在現金流中需要負什麽樣的責任,並且有多大的權力去調查你的交易對象呢?大家大概都知道:如果你去ebay買了台電腦,如果最終那台電腦被證明是偷來的轉賣給你的,那那台電腦會被沒收,但你並不需要負擔其它的刑事責任.現在如果你想要賣房子,如果有人可以全部出現金付清房款,你接受這個交易嗎?你在擔多大的風險?你知道你該做些什麽嗎?你會被刑事拘留嗎?大家都知道,國內的貪官在國外買房全部付現金是常有的事,這種錢可以收嗎?那萬一那個買房的是個打餐館的拿出的一輩子的積蓄呢?

聯邦有個現金交易的規則,規定金融經手機構經手一萬或以上現金的(含現金支票匯票)需要填寫CTR(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如果對對象有懷疑的話超過五千就需要填寫SAR(suspecious activity report).因為逃稅也是聯邦刑事罪,所以即使你打交道的是打餐館的而不是搞毒品的,你也照樣有責任對可能的疑點進行舉報.

所以,事實上因為這些種種的麻煩在裏麵,稍微大一點的現金結帳其實幾乎已經成為不可能的事情.我感覺很疑惑的一點是:這麽說來,事實上現金結帳其實已經是一種被拋棄的結帳方式了,現金已經是給大家玩玩的小玩具了,搞大的現金就不管用了.

我見現在對此案還沒有最後定論,現在請大家群策群力引用聯邦的法典加以研究和分析,並且在喜歡使用現金的中國人圈裏普及這個現金交易的法律規範問題.

現在假設這個朱健和確實是賣計算機給南美合法注冊了的公司,並且接受現金付款這種方式並且將現金存進銀行的時候通過銀行填寫了CTR表.他應該被判罪嗎?他的責任是不是就是到通報為止了?

洗黑錢,我本來以為是需要拿了黑錢洗白以後再交給人家才算的.現在看起來一點他交錢給人家的證據都沒有,他交出去的是人家要買的貨,大概人家再把貨賣出去洗白白的吧.那麽在這種情況下,他並不是個整體參與者,隻是人家整套陰謀裏麵在一個環節裏麵進行了正常商業交易的個體.他自始至終都認定自己隻是在進行正常商業交易.他真犯有洗黑錢罪嗎?

事實上,這個朱健和的公司2005年的營銷額達到七千萬,涉案的贓款在2005年七月他被捕的時候提出是至少二百四十萬,現在判決的時候認定是幾年累加是七百萬.一個大生意在這樣的小河裏翻船,是不是很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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