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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之謬誤

(2007-02-08 15:02:15) 下一個


(1)

內容提要:科斯(R.H.Coase ),以《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文章,在1991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科斯在《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文章中所闡述的觀點,是當今世界經濟學主流學派的基本學說之一。尤其是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書中提出的解決“牛麥交易”的理論和觀點,被他的崇拜者“加冕”為科斯定理以後,在當今世界更是極為風光。
但是,科斯定理,在全世界的經濟學中,也是倍受爭議的東東。
本人,對科斯定理也不感冒。為此在做了一番調查之後,寫下此文。由於文章太長,在新浪網上發帖子又不能超過2000字節,隻好分段發表。敬請網友諒解。


科斯(R.H.Coase ),以《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文章,在1991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科斯在《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文章中所闡述的觀點,是當今世界經濟學主流學派的基本學說之一。尤其是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書中提出的解決“牛麥交易”的理論和觀點,被他的崇拜者“加冕”為科斯定理以後,在當今世界更是極為風光。
但是,非常不幸和不得不說明的是,所謂的科斯定理,卻是一個極為謬誤的東西。


一、    有待分析的問題
對於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香港大學教授、經濟金融學院院長張五常說到,科斯的文章“博大湛深”。(注1)按張五常的說法,要想弄明白科斯定理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事實上,隻要你細讀以下《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你就知道了。但是,你隻要肯下功夫,也就能夠對《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弄個清楚。
科斯想說明的問題。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第一部分“有待分析的問題”一節中指出:“本文涉及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那些工商業企業的行為。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廠的煙塵給鄰近的財產所有者帶來了有害影響。對此類情況,經濟學的分析通常是從工廠的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分歧的觀點展開的。在這一方麵,許多經濟學家都因襲了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他們的分析結論無非是要求工廠主對煙塵所引起的損害負責賠償,或者根據工廠不同的煙塵排放量及其所致損害的相應金額標準對工廠主征稅,或者最終責令該廠遷出居民區(當然也指煙塵排放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地區)。以我之見,這些解決辦法並不合適,因為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注2)
對於許多經濟學家通常的認為,科斯為什麽不同意?科斯在他的文章的第二部分“問題的交互性質”中指出:“傳統的方法掩蓋了不得不作出的選擇的實質。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決定的是:如何製止甲?但這是錯誤的。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交互性質,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注3)
從對科斯的文章中摘錄的以上這段話中,我們完全可以看到,科斯是從批判庇古的《福利經濟學》中的基本觀點和“大多數 經濟學家”通常的認識開始的。他正重申明了自己不同意庇古的觀點和大多數經濟學家的通常的認識。這是因為,科斯認為,大多數經濟學家的通常的認識,隻是一根筋。隻有他才看到了問題的兩方具有“相互交換”的性質。
科斯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主要舉了一個這樣的例子。他說,如果一家是養牛的畜牧業戶(甲),另一家是種麥的(乙)或者說農夫,兩家相鄰。假設牛吃了麥田裏的麥苗。那麽兩家如何解決此事。科斯說到:“對此案例,大多數經濟學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觀點,即當造成損害的一方賠償所有損失,……這一問題就會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注4)他這就是說,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如果農夫(乙)提出按小麥的市場價格,要求養牛的一家(甲)包賠經濟損失,而養牛的一家從道理上和事實上講也同意,那麽這兩家也就可以按照自由定約的原則,協商定約解決。但是,科斯否定了大多數經濟學家的這種觀點。
科斯為論述自己的觀點,提出了他的第一個假設。他假設如果法律規定養牛的包賠農夫的經濟損失,那麽農夫種植的土地就會增加,甚至是將從牛棚到牧場的狹長的沒有養牛業的時候就會荒蕪的土地上也種上作物,以有利於要求養牛的包賠更多的經濟損失。而且,農夫根本不會考慮種植的收入多少,甚至是在這塊狹長的土地上的耕種賠錢也會種上作物。這樣,養牛的費用也就會大大的增加,從而對養牛的造成損害。這也就是他所認為的如果法律為了防止養牛的一家(甲),對農夫(乙)造成損害,而要求養牛的一家包賠麥田的損失時,也就必然會對養牛業造成侵害。這也就是他所說的為了防止甲對乙的侵害,而造成了乙對甲的侵害。因此,科斯認為,法律規定養牛的包賠農夫的經濟損失,是錯誤的,或者說是法定權力分配不當。
那麽,如何才能解決此問題呢。科斯提出,假設兩家經過協商,養牛的一家在付給農夫一定數量的錢以後,也就可以把農夫的地租過來放牧自己的牛。至於養牛的一家付給農夫多少錢,應當與農夫從其所有的那塊地裏可能收到的純收入大致相等。這樣農夫在得到和他原來種地時相等的收入以後,他就會放棄耕種這塊土地,而後將各種要素投到其他地方的生產中去。這既有利於農夫增加收入,也有利於增加社會總效益。尤其是養牛業得以擴大生產。由此社會資源得以合理配置,社會總生產得到擴大,社會總體效益也就能夠得到提高。這也就是說,科斯認為,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上看是無關緊要的,隻要這些權利能自由交換。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分配不當,會在市場上通過自由交換得到校正。
不僅如此,科斯還作了一個與他的這個假設相反的假設,也就是科斯的第二個假設。他說,“現在,我轉向分析這類案例,……引起損害的企業對損害結果並不承擔責任。它不必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費。”(注5)這也就是說,科斯的第二個假設是,養牛的一家對牛吃麥苗的損害結果不承擔責任,或者說法律規定牛有無償吃麥子的權力,那會出現什麽結果呢?科斯認為,如果農夫支付一筆錢給養牛者,想使養牛者管理好自己的牛的話,養牛者也必然會向農夫一樣,不斷擴大自己養牛的規模。“人們可能會想到,一旦交易達成,將牛群規模增加到超出養牛者原本想維持的頭數之上,會對他有好處,這樣可以讓農夫支付更多的總費用。這也許是真的。這在本質上與農夫的一種耕種土地的行為(當養牛者承擔損害的責任時)類似,而作為與養牛者達成協議的結果,農夫最終要放棄的這塊土地(包括在沒有養牛業時也根本不耕種的土地)。”(注6) 因此,科斯認為,這與上一個假設的結果相同,即農夫放棄自己耕種的土地,養牛的得以擴大再生產,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最大化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當然,科斯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在他的論文中還舉出了很多其它的例子。

科斯在他文章中所說的道理並不僅僅是表麵上的自由訂約。科斯的論文的重點是,兩家的地界也就是產權必須清楚。如果產權不清,就必然會造成養牛者與農夫之間的這種交易也就不會存在,從而造成社會資源不能合理配置,也不能實現社會產值最大化,致使社會總體效益受到損害。因此,產權明析,也就是產權必須是私有的,或者說生產資料私有製是科斯理論的基礎。
科斯對於他的這一套“牛麥交易”的理論,並沒有單獨整理成文,給予人們一個明確的解釋或說明。即使是科斯的“牛麥交易”這一套理論,被他的崇拜者“加冕”為“科斯定理”以後,以及對於社會中的種種解釋,科斯本人使用的是美國法律規定的“有權力保持沉默”的方法,無論眾人怎麽說,對此不作任何評論。
因此,本文也就隻能是根據張五常的說法,作一些說明。
對於科斯定理,張五常認為,科斯定理的主旨是,隻要清楚產權是私有的,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力的買賣者互相定約(交換或交易),就會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淨值。
當然,這個說法是比較符合科斯的觀點和理論的。

但是,非常不幸和不能不指出的是,所謂的“科斯定理”,是一個有待分析或者說 存在很大爭論的問題。

一、    問題沒有交互性質

對於科斯定理中提到的“牛麥交易”,本人總感到有些不大合理的地方。於是在山東省濟河縣胡官鄉小劉村作了一些調查。(注7)
結果如下。第一項,全村有100多戶(有的是老夫妻二人也為一戶),387口人。共有土地1200多畝。其中,有縣裏規定的為防風防沙,必須在為引黃幹渠清於形成的河堤壩上種樹的土地300多畝。每畝地的承包期為5年,承包費840元。用於種植糧食、棉花等作物的土地每人平均承包的土地2、3畝,共900畝左右。
第二項,現在有90%以上的戶中養著牛。最多的養著4頭。其中母牛2頭,小牛犢2頭。不養公牛的原因是,現在都是實行人工配種。(配種一次20-30元。)最少的隻養著母牛一頭(小牛剛買掉時間不長)。全村共有210多頭牛。其中還會拉車、耕地的牛不過10頭。養牛的主要原因是,離大城市遠,種菜因運輸困難,價格較低。平常也就以種麥子和玉米為主。種玉米,能收到玉米秸,賣掉不值錢(每畝玉米秸在地裏的賣價是20元,如果幫工收玉米就算幫工的錢),就用來作為養牛的粗飼料。精飼料就是農民自己收入的玉米。
養牛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賣肉牛,或者說養菜牛。另有積肥的因素。
第三項,一個月大的小牛犢沒人賣,正能下犢的母牛也極少有人賣。就是有人賣,價格也是取決於多種因素,全憑買賣雙方商定。故此價格懸殊較大,因而不可參考。
養母牛的費用每年在1000元左右。買一頭8個月的小母牛約在1900元左右。再養一年半以後可懷胎。總費用在3500元左右。由於當老母牛不能下犢後,還可以賣3500多元。這就可以抵擋買一頭小母牛和養到能懷犢的費用。母牛需要懷孕9個月才能生產。因此,一頭母牛喂好了,也就是能在4年內生產5頭小牛犢。因此,每頭小牛犢剛出生的價格約在800元左右。這裏不包括農民為此付出的勞動力的價格。

小牛犢飼養到7至8個月,費用在900多元。能長到180至190多斤,最好能長到200斤左右。公母不論,平均數每頭在1900元左右。(農村賣牛論頭賣。沒有論斤賣的。估價時一般為每斤10元。)從中扣除養母牛的費用(800元)和養小牛的費用(900元)以後,還有200元的“剩頭”。對於農民所說的這個“剩頭”,經濟學家稱作利潤,地方政府把它列為農民收入。當然,也可以說是勞動工資,農民把它叫作“下力氣的錢”。

第四項,現在每畝地夏季能收麥子平均在950多斤。每斤麥子0、71元。夏季包括成本在內每畝地的總收入為670元左右。每畝麥田的化肥和麥種的成本在200元左右。夏季的毛利潤是470元。秋季能收玉米800多斤。每斤玉米0、60元,收入為480元。每畝玉米地投入的成本為150元,毛利潤是330元。由此推算,一畝地每年的全部收入為1150多元了。扣除成本350元,毛利潤是800元。這不包括稅收、黃河水費和各種農村提留的費用110元左右,也不包括農民自己養牛、養豬、養羊積肥的費用。這樣算下來,每畝地每年“下力氣的錢頂到天爺爺”(這是農民比喻最高值的說法)也就是700元左右。經濟學家說這是利潤,政府說這是農民的純收入。
第五項,曾有人種苜蓿(苜蓿每年能割三茬)喂牛,結果是兩畝地也養不起一頭牛。據農民推算,每頭母牛每年需要五畝地的玉米秸。如果采取放牧的方式,六畝地也養不起一頭牛。這是因為,在小麥越冬後返青時,麥苗很小,不經吃。
第六項.如果全村的牛都放養,可以隨便吃麥苗和玉米苗,全村900畝用於種植糧食、棉花等作物的土地,“頂到天爺爺”能養250頭牛。其中母牛150頭,肉牛100頭。100頭小牛的最高售價是190000元。如果種麥和種玉米,900畝地可收1035000元。相差8450500元。如果從毛利潤方麵算,100頭小牛的利潤是20000元。900畝地的毛利潤(按不交各種稅費前的800元計算)是720000元。兩者相差700000元。而且,種麥和種玉米還可以收到玉米秸,做為第二年養牛的粗飼料。因此,用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放牧牛,是絕對是賠大錢的事情。
這個經濟帳在現時的中國是如此,在當今的美國也必然是如此。就是在1960年前的美國,也絕對是如此。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幾個結論。
第一個結論:牛吃麥苗按市價補償的假設不會存在。如果一頭牛吃了六畝麥苗,就要包賠麥田的損失6900元。可是,從開春到收麥子的時間隻有三個半月。如果再繼續吃玉米苗三個半月。就需要再包賠損失的玉米價2880元。損失共計9780元。一頭肉牛的價是1900元,還相差7880元。而且,由此還造成玉米秸也沒有了,老母牛也就餓起來了。如果從利潤方麵算,一頭肉牛的利潤或“剩頭”是200元;六畝地的“剩頭”或者說“下力氣的錢”是4200元。兩者相差4000元。這也就是說,用良田牧牛是養一頭賠20多頭的買賣(交易)。因此,種麥的和養牛的兩家協商,養牛的一家可以放牧麥苗,並同意按市場價格補償或包賠麥田的損失,必然因為養牛的費用太高,也就是絕對賠錢而不成立。因此,這種交易根本不會存在。     
如果從鑽牛角尖的方麵說,也會有按牛吃麥苗包賠經濟損失的情況。那隻能是假設養牛的一家因為特殊的情況,或者說一時管理不善牛吃了麥苗,從而按麥田損失的市場價格,包賠種麥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個結論是,養牛的租地牧牛的事情也不會存在。養牛的一家把地租過來用於放牧養牛的事,在美國的現時中是不是存在可以查證,在美國的1960前是不是有過也待查證。如果有也是在貧瘠不易種麥的土地上養牛。但是,在中國的現實中是絕對不會存在。這是因為,租用可以種麥子的土地種麥子長麥苗牧牛,不如租地種麥子和玉米收入高。如果在中國的現時期出現了種麥子牧牛的事,那肯定是天大的笑話。就是有,恐怕幾率也就隻有十三億分之零點零零零零一。
對農民說有這種理論時,有一個人這樣說,要是誰決定這樣做,又把這事說給哭爹的聽,那他一定是被人家用哀仗棍子揍出一頭洋薑(疙瘩)。理由是故意引人發笑。
第三個結論是,牛吃麥苗不承擔損害結果責任的權力的假設,或者說牛有無償吃麥苗的權力,是一個極為弱智的假設。如果牛有無償吃麥苗的權力,必然會給社會的總體經濟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從而決定了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製定牛有無償吃麥苗權力的法律。
如果假設某一個國家的法律起草人員全部都是瘋子,或者是隻吃肉不吃糧食的狼,批準法律的議會全體人員又因為某個大老板白送的茅台酒或五糧液(條件是三天以內喝多少全部免費)喝醉了而舉錯了手或點錯了鍵,或是因為酒鬼酒喝多了議會中鬧鬼,其國家的總統又是一個智商不過三歲的極為弱智,而製定和批準了這樣一個法律,(這種幾率在65億分之零點零零零零零零一),那麽在這個國家中必然會出現如下幾種情況。
其一,一個人可以不用費力費神的去養牛。他完全可以向農夫提出,每年把你的全部所得,送90%給我。否則,我就養牛。這種做法雖然野蠻,純粹是土匪邏輯,但是這是由於法定權力分配不當造成的,而且在事實上有利於保障社會效益最大化。

其二,假設農夫敢為了保護自己的麥田不受到損害而自己紮柵欄,養牛的就會用以下方法解決。1、以農夫違犯國家法律為由,將其告進法院,由法院判決農夫自己拆除柵欄。這是一種文明的方法。2、養牛的直接把柵欄拆除。這是一種不文明的方法。3、養牛的把農夫臭揍一頓迫使農夫自己拆除柵欄。這是一種野蠻的解決方法。但是,這種野蠻是對違法者的懲罰。當然,也是農夫自己故意違犯國家法律找挨揍。

當將科斯的牛吃麥苗不承擔損害責任的假設說給農民聽以後,他們的回答是,“天底下沒有那種憨蛋事”。對此表示的是,不屑一顧,或者說不值一評。

據此,完全可以說,在科斯的“牛麥交易”理論中,無論是從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還是從社會效益最大化方麵看,由於牛吃麥是一個絕對賠錢的買賣,從而使問題失去了科斯所想向的那種相互交換的可能,或者說他提出的問題失去了他所想向的“交互性質”。
科斯在接受諾貝爾獎時說到:“經濟學家們發現,若要達到亞當•斯密式的結果所必須的那些條件,在現時世界中似乎無處可尋。”(注8)如果借用科斯的這個說法,也就可以說,要想達到科斯定理中的那些假設,不僅在現時的世界中無處可尋,就是在1960年時也無處可尋。
張五常說,“在大學念書時,我也曾拜讀老馬的《資本論》。但當時我比老毛幸運,因為我對費沙的‘資本’概念與科斯的定律皆懂得通透。因此,我老早就知道老馬胡說八道。”(注9)今天借用張五常的說法,科斯的文章中的一個個假設和結論全部都是無本求木的胡說八道。(敬請注意,這裏增加了“無本求木”四個字。)如果說這樣說話不文明,而用文明的說法那就是,科斯的文章中的各種假設和結論,都是自己設圈自己鑽的那種用於表演的節目。這就如同魔術一樣,表演的驚心動魄,看者眼花了亂。但是,在重要的環節上沒有一個是真實的。如果在大學的課堂上講科斯定理,純粹是混飯吃的“黑板經濟學”。


三、    問題的重新說明

從對當前農村的實際調查結果看,科斯的“牛麥交易”理論是完全錯誤的。那麽他是如何自圓其說的呢?要想搞清楚這些問題,就需要回到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之中。
穀物價格低的驚人。科斯在“牛麥交易”中,並沒有假設一頭牛的價格是多少。但是,在他的假設中,他把一噸穀物的價格定為一美元。在任何人的潛意識中,一美元不可能 買不到一條牛尾巴。正是因為科斯把穀物的價格定的如此之低,科斯的隻有養牛業得到擴大或是農夫放棄土地時,才能實現社會資源配置合理化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的那一套假設和理論才得以論述和證明。
農夫每年的純收益低的驚人。科斯在他的假設中,並沒有假設一頭牛的利潤是多少。但是,他假設農夫每年在自己的那塊地裏(科斯在他的假設中也沒有假設農夫的土地有多少畝)耕種一年的“純收益為2美元”。真難以想像,在1960年以前,美國一個農夫一年的耕作隻能掙到2美元。對此,恐怕任何人都稀罕,1960年美國的農夫為什麽沒有全部餓死。當然,也正是科斯把1960年以前的美國農夫的每年的純收益定為2美元,他的牛吃麥不負責任的假設才得以成立。這是因為,在一頭牛身上增值2美元,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科斯認為美國的農夫又憨又笨又傻呆。科斯在他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還假定牛在進入牧場時有一條相當固定的路線,“再假定耕種這一狹長土地所獲穀物價值為10美元,但耕種成本為1l美元。”這也說是說,科斯認為,美國農夫為了向養牛的多要賠償,就是賠錢也會耕種那塊狹長的土地。也正是科斯認為農夫又憨又笨又傻呆,才使得他的養牛業得到發展時,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產值最大化的理論才能實現。
農夫無力保護自己的土地。科斯在他的假設中還提到,如果養牛的一家對牛吃麥苗“有權力不必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費用時”,“讓我們假定情況是這樣的:如果養牛者將牛減至3頭,農夫願付3美元;如果減至2頭,願付6美元;如果減至1頭,願付8美元;如果取消養牛業,願付9美元。”(注10)(在科斯的假設中,這9美元也是在養牛的一家對牛吃麥苗不支付賠償時,而被迫自己紮柵欄時每年的費用。)任何人都難以想向,在農夫每年的純收入隻有2美元時,農夫如何才能拿出9美元交給養牛的,以實現取消養牛業或使自己的麥田得到保護。而且,農夫如何才能有資金自己紮柵欄,並每年拿出9美元維修柵欄。也正是因為如此,科斯的農夫放棄土地,有利於社會總體效益最大化的理論才能成立。
科斯的牛是金牛或銀牛。科斯認為,在養牛業承擔經濟損失時,養牛的可以輕而易舉的拿出9美元,建立柵欄或出資2美元租用農夫的土地。而且,科斯還提到用飛機牧牛的可能性。尤其是提出隻有養牛業得到擴大時,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產值最大化才能實現。因此,在科斯的假設中的牛,不是金牛,就是銀牛。
科斯錯誤的根本原因。如果科斯當時到農夫那裏去問一問,一噸穀物的市場價格是多少,一頭牛的市場價格和利潤是多少;放牧一頭牛需要多少畝地,這些地能生產多少穀物,按市場價格能賣多少美元,利潤是多少;或者是他去問以下農夫種地的純收益是否是2美元,等等,他就不會犯下智力不到三歲兒童那樣低下的錯誤了。
始之絲毫,謬之千裏。因此,科斯的文章對於研究經濟學的人也就失去了可讀的價值。


但是,非常不幸或者說不能不指出的是,而且科斯的崇拜者也會指出的問題是,科斯在他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主要目的是為了說明,隻要清楚產權是私有的,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力的買賣者互相定約(交換或交易),就會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淨值。


四、    權力的法律界定和經濟問題

法律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武器和必要手段。因此,法律的界定對於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經濟發展或者說社會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經濟效益必然產生重大的影響。這在任何一種經濟形式中都是如此。那麽,在充分市場經濟中,法定權力能否自由交換或者說進行買賣交易,以及交易的後果是否如科斯所想向的那樣。以我看來,並非如此。
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也存在產權或者說地界不清楚的嚴重問題。例如,科斯說到,當養牛的一家在牛吃麥必須承擔經濟損失時,農夫必然會把原來的從牛到牧場的荒地,也種植上作物。但是,科斯並沒有說明,在沒有養牛業的時候,原本荒蕪的土地是誰家的。對於這一塊荒蕪的土地,農夫可以種植農作物,為什麽養牛的一家就不可以用於牧牛?

法定權力是不是允許買賣。在科斯的文章中,科斯認為,在充分的市場經濟中,當權力初始界定以後,可以進行“權利轉讓”。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中,任何一個生產者都有買賣產品的自由。但是,產品的所有者在賣出自己的產品以後,就得到了錢,使他擁有了對錢的占有權。因此,他的權力並沒有因此喪失。而科斯認為,在牛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農夫可以出資給養牛的一家,以使養牛的減少牛的數量甚至是停止養牛業。這也就是說,他認為農夫可以購買牛無償吃麥的權力,而養牛的一家可以出售他的牛無償吃麥的權力。這是極端錯誤的。其原因是,養牛的一家隻是出售的法定權力,而不是產品。從根本上講,買賣法定權力在任何一個國家中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給了你無償吃麥的權力,你不用,卻依此賣錢,也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因而應當受到法律嚴厲處罰。
從科斯的第二個假設或者說那個相反的假設中,並不能得出與他的第一個假設的結果相同的結果。這是因為,當養牛的一家有權力不必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費用時,養牛的一家也就會依靠其法定權力,無償的在農夫的麥田中牧牛。如果養牛的一家在牛享有無償吃麥權的基礎上,再出資租用農夫的土地,一是他憨的不透氣,幹憨蛋事;二是他將因為違反牛無償吃麥的法律,而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重處罰。
當然,在養牛的正常行使自己的法定權力後,我們也會看到農夫放棄自己土地的結果。但是,農夫是在得不到任何補償的情況下,被迫放棄了自己種田的權力。這與牛不享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的結果肯定是天差地別。


合法的權力,根本無法通過市場重新安排。張五常說過,人的本質都是自私的。在人的本質都是自私的和土地私有製的基礎上,當牛沒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農夫因為處於有利的地位,也就必然提出過高的要求,從而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甚至是停止。(至於農夫擴大種植麵積的假設是否在客觀事實中會必然出現,那是另一回事。故此本文不作論述。)除非養牛的一家養的是金牛或銀牛。相反,如果牛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養牛一家人為了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能夠依據法律而不包賠任何經濟損失。即使農夫因法律分配權力不當時,為保護自己麥田的收益,被迫向養牛的一家支付美元時,養牛的一家也會借法律給以的權力而獅子大開口。這同樣會造成交易停止。這也就是說,當牛沒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與牛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都必然會造成交易的停止。在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因此,在產權私有的基礎上,合法的權力是根本無法通過市場進行重新安排的。

在牛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交易”成本最低。在牛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雙方的交易成本必然會低於牛沒有吃麥的權力時。這是因為,養牛的沒有必要與農夫進行交易。當然,還必然給社會資源的配置和社會效益造成最大化的破壞。

現在我們假設在市場中雙方的權力通過買賣能夠而改變時。假設牛沒有無償吃麥的權力。那麽農夫就有權力要求養牛的一家包賠經濟損失。從事實上講,養牛的一家包不起。假設包賠經濟損失後,養牛的仍然有利潤(因為養的是金牛或銀牛),但是也不如牛不吃麥苗利潤大。從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方麵講,也是得不償失,或者說是茄子地裏拉屎不上蒜(算)。
即使假設養牛的有無償吃麥的權力時,事實或後果也必定如此。因此,在事實上合法的權力通過市場重新安排的後果,與科斯的權力重新安排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值最大化的結論正好相反。
現在我們假設權力不允許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其後果是,農夫一家的勞動成果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而養牛的一家為了避免牛吃麥苗包賠經濟損失,或是為了避免自己出現經濟損失,也會自覺的管理好自己的牛。由此也就能夠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因此,科斯提出的通過市場重新安排合法的權力,才會導致社會產值增加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但是,非常不幸的是和不得不指出的是,而且科斯本人也會提出,《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主要是想說明社會交易成本問題對社會生產活動的的影響,尤其是政府的作用對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產值最大化的影響問題。

五、    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

科斯在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獲時的發言中說到:“我所做的不過是表明生產的製度性結構對經濟體係運轉的重要作用”。(注11)那麽,他在“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一節中提出的觀點,也就是他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主要觀點,是否正確呢?以我看來,也並非正確。
《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中心或想說明問題。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共有十節。他在前五節中羅羅嗦嗦的說了一大堆。當寫到第六節“對社會交易成本的考察”時,科斯正重的指出:“迄今所闡述的觀點都假定,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當然,這是很不現實的假定。”(注12)對於這一點,科斯在他的文章中開始論述他的“牛麥之爭”時也說明,是在假設“定價製度是正常運行時(嚴格地說,這意味著定價製度的運行是不需成本的)”,或者說“假設定價製度運行順利(即成本為零)”為基礎上進行論述的。科斯指出:“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誰希望進行交易,有必要告訴人們交易的願望和條件,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極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會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製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注13) 因此,對於社會或市場中的交易成本問題,才是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中心。

企業的性質是什麽?科斯對如何才能降低市場交易的成本,如何才能實現最佳的權利安排,並由此帶來更高的產值或者說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時指出,“顯而易見,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注14)而且,科斯在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獲時的發言中也說到“交易成本的存在導致了企業的出現”。(注15)


仔細的認真的分析科斯的這一段話,我們可以看到,科斯並沒有舉出什麽案例或在社會中存在的某種事實,或以人們公認的客觀存在的事實為假設,而是使用了“顯而易見”這種說法。這就點強詞奪理了。不是我,而是科斯。
當然,仔細的分析科斯的這段話,會使我們看到,科斯是說,企業建立的原因是為了降低或減少市場交易成本。科斯的理由是,“在企業內部,各種互相協作的生產要素間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那時,毋需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就可以對生產進行重新安排。”(注16)
但是,我認為,而且不會僅僅是我認為,非常顯而易見的是,企業是一種生產組織。它是人們為了把自然資源加工成人們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而建立的,它是勞動分工的產物。而不是為了降低市場交易成本而建立的,甚至可以說建立企業時並沒有考慮“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或者說交易成本。例如,人們為了獲得鋼鐵,不得不把深埋在距地表以下800米的含有鐵原料的礦石挖出來,經過冶煉獲得生鐵,再通過冶煉獲得鋼,等等。在這些生產過程中,組織者隻考慮到生產的成本問題,而不考慮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或組織中的行政交易成本是否能夠低於市場交易成本。
而且,假設有人說資本的所有者組建企業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得剩餘價值,這種說法與科斯誰對誰錯,在這裏也就不再論述了。
但是,有一點是完全可以下結論的。那就是科斯認為建立企業的目的,或者說企業建立的原因,是為了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當然,勞動的分工,推動了產品交換的增多和專業進行產品交換的商業的出現。這些商業組織的出現,確實是為了降低生產者與使用者之間的交易成本而建立。例如,服裝製造者與穿衣者之間,存在的服裝銷售公司。但是,科斯所說的並不是指減少或降低產品的生產者與產品的使用者之間的交易成本,而是指各種互相協作的各種生產要素之間的交易。


現在我們假設,在產權私有和充分的市場經濟中,養牛的和農夫能否組成一個企業的問題。有人會說,顯而易見的是可能的。但是,也有人會提出,由於人的本質都是自私的,因而兩者為了實現自己的私有利益最大化,也就必然會造成兩者組成一個企業的目的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
現在,假設養牛的和農夫能夠組成一個企業。依據科斯的假設,二者之間也就能夠減少交易成本,或者說使不可能成功的交易成為可能。可在科斯的假設中,隻有農夫離開土地,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如果農夫不肯離開,雙方各自為了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而必然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也就會造成企業生產的停止。這也就會形成一個和尚有水吃,兩個和尚沒水吃的局麵。如果農夫離開新組成的企業,那麽,這又不叫兩者組成一個企業了。
  

企業與社會有著根本的差別。現在我們假設科斯的企業建立的原因是正確的。即使在這個基礎上,科斯也認為,“企業並不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許很高,尤其是當許多不同活動集中在單個組織的控製之下時更是如此。”
 對於這個問題,不能不首先說明的是,許多不同活動集中在一個組織的控製之下,或者說一個企業的擴展,無論是已有定型產品生產規模的擴大,還是生產其它產品或向其它行業的進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資本的多少,取決於生產成本的多少,尤其是剩餘價值的多少,以及其它種種因素。而不是考慮交易成本的大小。
當然,科斯並不是指的企業的擴展問題,而是指生產性企業的汙染對居民的妨害問題,也就是企業與生產活動以外的或者說社會的關係問題。但是,企業生產中出現的煙塵妨害問題,是生產企業與受害居民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企業內部的行政組織中的組織交易問題。
因此,科斯在這裏把企業內部的組織交易和企業與外部或者說受害居民(社會)之間的事混淆了。這也就是說,科斯沒有認識到企業內部和企業與外部(社會)之間的根本差別。
科斯也承認企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科斯舉例說,“以可能影響許多從事各種活動的人的煙塵妨害問題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於在一單個企業範圍內解決這個問題的任何企圖都是不可能的。”(注17)
對此,我認為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可能影響”,應當改為“必然影響”。為論述之便,我們可以拋開這些枝枝叉叉的問題。


現在我們假設科斯企業內部的組織交易與企業和外部(社會)之間可能產生的交易問題沒有差別。那麽,對於“生產企業可能影響許多從事各種活動的人的煙塵妨害問題”,如何解決呢?科斯認為,由於煙塵妨害的居民居住麵積比較大,致使產生煙塵的企業與受到妨害的居民之間,如果采用養牛的一家與農夫之間的兩者直接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由於交易成本太高,從而使解決這個問題的任何企圖都是不可能的。
這也就是說,科斯認為,企業雖然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但是企業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科斯認為,企業的局限性,可以由政府解決。對於企業生產中出現的煙塵對居民造成危害後產生的矛盾,當企業無力通過市場交易的方法解決時,科斯提出:“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政府的直接管製。政府不去建立一套有關各種可通過市場交易進行調整的權利的法律製度,取而代之的是強製性地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麽或不得做什麽,以及什麽是必須遵守的。”(注18)這也就是說,科斯認為,當企業無力通過市場交易完成的問題出現以後,就需要由政府去解決。
為什麽科斯提出這樣的解決方案呢?科斯認為:“政府如果願意的話,就能完全避開市場,而企業卻做不到。企業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達成市場協定。”(注19) “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或至少是沒有特別的政府力量的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注20)
對於政府的作用,科斯的論述存在很大的問題。從科斯的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到,科斯是承認政府的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是,科斯在表明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後又指出:“但政府行政機製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有時它的成本大得驚人。”(注21)從科斯的這句話中,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科斯從成本方麵又否定了政府的積極作用。但是,政府行政機製的“成本大的驚人”的具體依據是什麽,科斯在這時也沒有說明。因此,科斯認為政府的行政機製的成本大的驚人的看法,隻是他個人的想當然。
而且,科斯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屈從於政治壓力的且不受任何競爭機製製約的,易犯錯誤的行政機構製定的限製性的和區域性的管製,將必然提高經濟製度運行的效率。基於這些考慮,直接的政府管製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注22)是的,沒有任何理由認為,科斯的這句話是錯誤的。但是,有什麽理由認為行政機構會屈從於政治壓力和又易犯錯誤呢。科斯對此也同樣沒有舉例證明。
在這裏,我們所看到的是,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最重要的理論或最想說明的問題(觀點)上,都沒有舉出重要的案例,而是武斷的或用想當然的方法來強調個人的觀點。這就使得科斯對於政府的作用的看法必然存在很大的爭論。
科斯是一個無政府主義者。從科斯的對政府的作用的評論中,任何人都有理由看到,科斯基本上是否定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他認為直接的政府管製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但是,對於煙塵妨害問題,如何才好呢。科斯最後認為,“當然,一種進一步的選擇方案是,對問題根本不做任何事情。”(注23)科斯的理由是,“ 假定由政府通過行政機製進行管製來解決問題所包含的成本經常很高(尤其是假定該成本包括政府進行這種幹預所帶來的所有結果),無疑,通常的情形是,對帶有有害效應的行為進行管製的收益將少於政府管製所包含的成本。”(注24)
而且,科斯還指出:“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製就是有必要的。”(注25)尤其是,科斯正重指出:“我確信,經濟學家和決策者一般都有過高估計政府管製的優點的傾向。但我的這種信念即使成立,也隻不過是建議應減少政府管製,它並沒有告訴我們分界線應定在哪裏。”《注26》
因此,這就說明,科斯基本上是一個無政府主義者。
政府與企業的性質不同。我在前麵已經指出,企業,是生產組織,它的工作是為了進行一定的生產活動。政府是一個社會組織,它的工作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一個企業為了實現一定的生產目的,並不考慮它由此產生的其它作用,如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煙塵對居民的危害。這是一個社會問題。但是,政府則不能不考慮這個問題。政府不僅要考慮企業能夠交納多少稅收,而且還必須考慮企業產生的煙塵對居民(社會)的危害作用,以及受害居民的要求和權力的保障。這也就是說,在煙塵對居民生活和生存的妨害問題上,政府要在稅收與煙塵妨害兩者之間進行權衡。具體的說就是,是要稅收,還是要居民(社會)利益和居民的生存權力。這就是政府管製的分界線。當稅收或者說社會利益大於企業的煙塵妨害時,政府就會運用權力允許工廠繼續排放煙塵和汙水;當稅收小於企業的煙塵所造成的危害時,政府就會對企業進行管製,如提出企業的煙塵排放量必須低於什麽程度時才能進行生產,或大於什麽級別時企業就必須停產。在這個問題上建議減少政府管製,由市場自由運作,並允許企業(妨害者)與居民(被妨害者)雙方權力交易是完全錯誤的。這是因為,當政府作出決定以後,企業與居民之間的妨害與反妨害,就沒有什麽交互性了。如果雙方再進行自由交易,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產權製度對社會總體經濟效益、資源的利用和交易費用等問題的影響,是一個有待爭論的課題。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的基本觀點是,堅持生產資料私有製,減少政府對社會經濟問題的幹預;充分實行市場經濟,一切問題由市場自由調節。他的這個觀點與後來出現的“華盛頓共識”相一致。這恐怕是他的文章得到美國前總統裏根的表揚的基本原因,也是他能夠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基本原因。
但是,不說在當今世界,就是在1960年,也存在著多種社會製度,更存在著多種產權製度。就是在產權私有的基礎上,也有獨資、合資、股份之分。如果我們把一個很大的股份製企業,稱為一個小國家也是可以的。按照張五常的歪嘴和尚念歪經的邏輯方法,在一個大的股份製企業中,出現了與養牛和種麥相類似的問題時,那如何決定呢。那就必須召開股份的所有者大會進行討論。首先決議是否需要請最優秀的專家進行評估,是聘請一家還是聘請三家,以及如何區分真專家、假專家,付給專家多少費用,等等,等等,等等等……。
假設兩塊土地是兩家私有的,牛經常吃麥苗。種麥的有權要求養牛的按市場價格包賠經濟損失。但是,養牛的提出小麥剛剛越冬後返青,並沒有傷及麥根,對小麥的傷害不大,那又如何計算。是不是養牛的一方要請最優秀的專家去評價。如果種麥的一方不同意評價結果怎麽辦。那種麥的就需要再請一組最優秀的專家去評估。對第二次的評估,如果養牛的一方又不同意怎麽辦。隻好再請出第三組最優秀的專家去評估。最後還是有一方不同意怎麽辦??(這裏的前提是,不去打官司。)為此,需要多大的費用。恐怕結果是為了半畝麥苗,種麥的又花了三畝麥的錢;養牛的也用了六頭牛的費用。就此付出的精神消耗就不算錢了。假設土地是公有的,吃了也就吃了。把管牛的臭罵一頓也就算了。如果認為這樣做不足以使管牛者接受教訓,對他個人進行相應經濟處罰也就可以了。
再假設,土地是公有的,又是每二十人一百畝為一組共同占用,國家僅是按地畝數收稅,其它都不管。而且,由這二十人組成的企業的領導人又是由他們自己選舉產生。並享有監督權和罷免權。那麽他們既想種地又想養牛,怎麽辦?他們二十個人可以借下雨天開個會,商量以下就能決定了。費用是兩個小時和兩盒將軍牌的煙。如果都吸自己的煙,費用也就是零。
如果依據以上論述,也就能夠提出產權私有製對社會的消耗費用大的驚人,應當被消滅的觀點和理論。不過,這都是一種“黑板經濟學”,或者說是經濟沙龍。
因此,產權製度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解決各種問題的費用或者說社會成本各方麵的影響,是一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問題。
在我們對科斯的“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一節評判到這裏時,非常不幸和不能不指出的是,而且科斯本人也會說,對於市場交易的問題,我雖然推崇市場經濟,並建議減少政府的管製,但是我的“本文的主旨在於說明應該用什麽樣的經濟學方法來研究問題”。而且,如果以有缺陷的經濟學分析工具進行研究的結果肯定是不理想的。這也就是說,科斯在他的文章中原來隻是想教育人們“應該用什麽樣的經濟學方法來研究問題”,尤其是不要用有缺陷的經濟學分析工具進行研究。


六、研究方法的不可改變性

“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一部分,是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重點。而從這一部分最的後說明看,科斯的目的是為了說明“應該用什麽樣的經濟學方法來研究問題”,尤其是不要用有缺陷的經濟學分析工具進行研究。於是,科斯在他的文章的最後一節“研究方法的改變”中,提出了他的研究方法。但是,科斯的研究方法是否就是正確的呢。以我看來,也是未必。
假設的基礎或原理是什麽。在經濟學、哲學等各種學術論文中,為了說明一個問題或一種觀點,使用假設是一種非常正常的現象。但是,任何一種假設,都必須以社會中確實存在的比較普遍的客觀事實和人們公認的道理為依據。這也說是說,不能用特殊的案例或事件為依據。現在,我們分析以下科斯的“牛麥交易”。可以說,牛麥之爭,這種事在曆史和現實中是完全可以存在的。對於這一點任何人都是承認的。但是,科斯把一噸穀物的價格假設為一美元,這就完全脫離了客觀事實。如果在1960年,美國的一噸穀物的價格隻有一美元,那麽中國就可以以一條牛尾巴換到美國的一噸穀物了。那可是兩全齊美的事。而且,科斯把1960年美國的農夫一年的勞動收入假設為2美元。也是大錯特錯的假設。在這種大錯特錯的假設的基礎上,雖然能使科斯的觀點和理論能夠自圓其說,但是也使得科斯的研究方法成為大錯特錯的東西。
與大多數人相反的觀點和理論並不可能是正確的。在科斯在“牛麥之爭”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他認為隻有養牛業得到擴大,或是農夫放棄自己的土地以後,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效益最大化。而從根本上講,他是想證明隻有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獲得最大利益之時,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對於科斯的這個觀點,從他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對所舉的其它案例的評判中,也可以得到證明。但是,依據客觀事實,仔細的分析以下科斯“牛麥之爭”,完全能夠看到,隻有保護被侵害的一方,才能實現最佳的權利安排和由此得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會效益最大化。這也說是說,與大多數人相反的觀點和理論並不可能是正確。
在可移動與不可移動的兩者之間,隻能是可移動的一方做出移動或讓步,才是正確的。科斯在他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反複論述的一個重點,是想證明隻有主動侵害或是可移動的一方(例如牛)享有不負責損害賠償時,才是合理的權力安排,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產值最大化。為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也舉出了鐵路或公路的躁音、煙塵汙染對居民的休息的影響問題,以及英國曆史上的鐵路運營部門對火車引擎的火星引起周圍樹木損失的不賠償責任的法律為例。但是,在事實上卻沒有人因鐵路或公路的躁音、煙塵汙染對居民的休息的影響問題,上訴法院,請求鐵路和公路離開、拐彎或停止運營或賠償損失的事。就是有人為此向法院提出請求,也肯定是敗訴。原因很簡單,鐵路和公路的建設,是為了把一個國家內的主要的城市更加緊密的聯係一起。這就決定了當鐵路或公路決定建設或建成以後,就是不可移動的。相對而言,受到影響的其它的事物,例如農田裏種植的作物、路邊堆放的柴草、房屋,木柴等等,則是可以移動的。例如,鐵路部門在營建鐵路時,在寬處上多買下十米。或是鐵路兩邊的農田,在離鐵路十米以內不再種植作物,用以防止火車飛出的火星經常引燃麥田,由此造成的麥田損失由鐵路部門賠償。無論怎麽辦,都是不可移動的鐵路不移動,而是讓可移動的如麥田、房屋、木柴等等做出移動。因此,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可移動的一方敗訴,不僅是合情合理的判決和正確的權力安排,也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產值最大化。
經濟學是一個玄學、虛學。經濟學,從來就是一個被很多人厚病的學問。一般好的經濟學家都是先伸出自己的左手說一方麵如何、如何,再伸出自己的右手說另一方麵如何、如何。也就是從兩方麵說明問題。但是,曾經被經濟學家的含糊其辭折磨過的美國前總統杜魯門恨恨地說到:“我希望找到一個隻有一隻手的經濟學家。為什麽?因為經濟學家在提出經濟建議時總是說,一方麵,另一方麵。”這是因為隻說一個方麵,就成了鑽牛角尖的東西了。
科斯是隻有一隻手的經濟學家。科斯認為,政府可以以低於企業的交易成本,解決企業交易成本過高甚至是無法完成的事情。例如,他所說的企業煙塵汙染與受害居民之間的關於煙塵妨害問題。但是,科斯又提出,政府的行政成本也是大的驚人。盡管他隨後又緊接著說到,但同樣也不能認為這種政府行政管製不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煙塵妨害這類案例中,由於涉及許多人,因而通過市場和企業解決問題的成本可能很高。但是,科斯在最後正重的指出,“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製就是有必要的。”這也就是說,在成本問題上,科斯先生最後還是否認了政府的作用。
而且,科斯在“牛麥之爭”的案例之中,也是認為隻有當養牛業提到發展時,才能實現資源配置最優化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這也就是說,科斯在交易成本問題上,解決問題時是一根筋,或者說科斯是隻有一隻右手的經濟學家。如果說個笑話,科斯的理論就是趙本山說的那頭白底黑花的豬,腦子不會轉彎。當然,如果科斯給杜魯門總統當經濟顧問就不會遭罵了。


但是,非常不幸和不得不說明的是,而且科斯先生也會指出的是,他《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主要是說明:“顯然,隻有得大於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當在各自為政進行決策的前提下,對各種社會安排進行選擇時,我們必須記住,改善某些決策的現行體係的變化也可能會惡化其他決策。而且,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安排(不論是市場機製還是政府部門)的操作成本。在設計和選擇社會安排時,我們應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研究方法的改變。”(注27)這也就是說,科斯在他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無論他的假設是否正確,都是無所謂的。因為科斯主要是想說明,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在設計和選擇社會安排時,我們應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研究方法的改變。(注28)”但是,從以上對科斯理論的分析中,顯而易見的是,科斯的主張或者說他的設計和選擇,都必然會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而不是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因此,科斯的研究方法存在嚴重的問題,而傳統的研究方法則是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可改變的。
經濟學存在的好處。它可以開發人的智力和辨論才能。智力或者說思維邏輯和辨論才能欠缺一點的人,不要對當經濟學家有絲毫的幻想。也可以說,誰要是感到自己智力或者說思維邏輯和辯論才能不足,可以多看一些經濟學家的文章,尤其是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

科斯謬理,對社會產生了極大的損害。其一,對社會紙張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其二,在很多大學裏講科斯定理,是對大學學生的時間和生命的浪費。因為魯迅說過,浪費別人的時間,等於圖財害命。其三,一種經濟學的謬理在社會中一旦被認為是真理,並被政府接受以後,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其四,任何一種理論,它都是奪取人心的東西。不管是真理還是謬理,它一旦占取了人心以後,有一些人就會存在“路徑依賴”症。在那些信仰科斯謬理的人中,也必然會有人存在這種病症。但隻願患這種病症的人越少越好。
最後,有必要說的是,張五常先生對科斯定理奉若神明,已經上升到了迷信的程度。這也就使他在錯誤的理論中白白的浪費了幾十年的生命。
如讀此文,恐怕己是悔之晚矣呀。但隻願,他不會有極為嚴重的“路徑依賴”症。



注1、張五常《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 《經濟學家網》
注2、3、4、5、6、10、12、13、14、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社會成本問題》羅納德•科斯著
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 龔柏華、張乃根合譯,盛洪校

注7、在調查中,各項數字都是大致數。這是因為農民不向工廠一樣,把各種收入和費用計算到分毫不差的地步。
注8、11、15、 《法律思想網》《科 斯 如 是 說——“誰在反理論?”》
注9、《最蠢還是馬克思》資料來源:製度主義時代  作者:張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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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168 回複 悄悄話 好,翔實有據,不過還是太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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