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生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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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律相關的三篇小短文

(2025-09-11 06:57:00) 下一個

 

《世上本沒有法》

 

我要說明在先,我是學法律的,但我所學的法律都歸還老師了,我現在說出的是我作為一個社會人的觀察和思考。

我想在談論程序正義之前,先談何為法律。因為所謂程序正義的最根本的依據就是法律,無法可依,就談不上程序正義,可以說法律是程序存在的根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但是何為法律?

世上本沒有法。出現了國家之後,出現了統治群體,為了自身統治的長治久安,製定條約規定約束統轄範圍內人群的行為就成為了必須,所以法律本身是一種手段和工具。

而一個手段和工具的使用,即執行和落實,需要具體的操作過程,於是程序誕生了。

程序一臉公開透明的義正辭嚴的模樣邁著標準的步伐一步步保證既定的法律條文得以貫徹實施,這就叫做程序正義。

但程序無論怎樣正義,保護的都是既有的法律的落實。而法律,前麵已經說了,是統治者製定的,法律針對的對象是被統治階級,也就是說,程序無論怎樣正義,導向的結果隻能是統治者認可的結果,也就是統治者認可的正義,所以在統治者那裏,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一定是麵子和裏子的最佳結合,是完美的一體兩麵。

因此在統治者那裏,確保程序正義就足夠了,結果自然而然正義——邏輯本當如此,邏輯隻能如此,而他們的邏輯也的確是如此。

                                                                    

 

《法的最高目的是正義》

 

從世上本沒有法,到法律以統治階級的工具的麵目出現,發展到如今,世界各國普遍的法律至上,是因為法律經過了數千年艱辛的探索和完善之後,今天的法律已經進化為以維護社會正義為終極目的,這使法律具有了社會性和全民性的特征,而不再是某個階層的意誌。

隻有當法律的最高目的是維護正義,無限趨向社會整體層麵共同認可的公正平等,才會被社會各階層群體廣泛地認可,接受和遵守。

法律追求的正義,歸根結底是指實體的正義,程序正義是獲得實體正義的手段,確保正義是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也就是說,程序正義是為結果正義服務的。

因此對法的正義而言,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缺一不可,但其核心要素是實體正義。

法律雖然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正義是不斷發展更新的概念,法律就必將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所以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時而發生不能同時出現的情況,這個時候,我以為毋庸置疑,實體正義應當優先於程序正義。

相比較法律的製定者,法律的受眾更有權利認定某項法律行為的實質是否正義,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一旦不正義的結果被執行,造成的損害有時候是不可逆的。

所以不正義的法律和製度,不管它們如何邏輯自洽,都必須及時加以改造或廢除,因為正義的實現還需要及時性。

 

 

《法是妥協的產物》

 

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相信讀過書的人都知道魯迅先生的這句話。

法也是同理,從世上本沒有法,到出現了法這種工具,到現在大字不識一個的人也會脫口而出一句:你敢,你這樣犯法!可見,法律意識已經滲透進每一個人的心裏,成為社會各階層群體的共識。

但是法律本來麵目隻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怎麽演變成了今天的樣子了呢,即法律走下統治者的神台,成為了普通人的保護傘?

因為法律本身其實是妥協的產物。大家可以在妥協這個詞這裏思考一分鍾。為什麽會妥協?誰對誰妥協?

我的答案是,不妥協的話專製的法律就執行不下去,嚴酷的法律甚至會引起被統治階級的強烈反抗,被統治階級造反成功的實例比比皆是,統治者一夜之間變成被統治階級,承受新的法律的管製和約束.....這就是活生生的曆史。

法律的妥協必然是雙方的妥協,但是妥協更多的一方必須也隻能是統治階級,他們必須不斷削弱和割讓自己的特權和利益給被統治階級,理由其實不需陳述,被統治階級是殺不光的,統治階級不妥協就有被推翻的危險。

法律就是在這種反反複複的鬥爭和博弈中,成長為今天的社會正義的化身,才成為了人類認可的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但是即使在今天,法律仍不完善,更遠未達到完美,仍需我們每一個人去爭取自己生而為人該得的權益。法律如此,其他不具法律效力但具有一定範圍內約束力的規章製度規則同樣如此。用一句話說,革命尚未成功,同誌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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