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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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司法 “誰官大聽誰的”

(2014-02-11 17:06:53) 下一個

法院審判委員會製度自1955年建立以來,在促進司法公正,準確適用法律,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部分審判委員會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審判委員會製度改革已迫在眉睫。

  

  “誰官大聽誰的”,不利於司法民主

  部分審判委員會形式上看似民主,實則弱化了主審法官對案件的裁判權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製度。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其主要工作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免;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對於審判委員會的組成,法律並未作過多的限製性規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審判委員會一般由院領導及相關業務庭庭長組成。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法院院長作為法院的最高行政首長與裁判者,同時也負責召集與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那些沒有行政職務但擁有豐富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往往被排除在外,在院長主導審判委員會、主管院領導各負其責的情況下,沒有參加庭審的其他委員不能也不願發表意見,從而直接影響民主決斷,降低討論質量。久而久之,審判委員會這一法院最高審判組織,行政化色彩越來越濃厚,往往走過場,有些地方甚至“誰官大聽誰的”。

  審判委員會會議首先由了解案情的主審法官對案件進行匯報,然後由未參與庭審的其他委員進行評判並給出最終結論。“這就極易導致審理者不能裁判,而裁判者未經審理,弱化了主審法官、合議庭獨立審判的權力。由於審判委員會成員不能完全掌握案件真實情況,因此也不利於做出公正裁判。” 馬懷德介紹,幾乎所有社會影響較大、上級交辦和性質敏感案件的最終裁判都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這就容易使主審法官怠於審理,借口案件裁判結果是由審判委員會集體決策作出,而審判委員會則以合議庭審理為由推卸責任,對因此造成的錯案,原本都該負責,卻成了誰都不負責。

  減弱行政化色彩,推動司法公正

  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製,優化配置審判資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改革審判委員會製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論斷,為審判委員會製度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曾下發通知,於2013年底在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陝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啟動深化司法公開、審判權運行機製改革試點。最高法司改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試點工作主要目標是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製,優化配置審判資源。

  為完善審判委員會的構成,建立科學的委員選拔任用機製,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打破行政領導對審判委員會的壟斷,任用資深法官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將審判一線法官直接派到法院最高審判組織,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民主,減弱審判委員會的行政化色彩。“長期工作在審判一線的資深法官,辦案經驗豐富,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強,必然會提升審判委員會應對疑難案件的水平。”馬懷德表示。

  針對以往審判委員會缺少分工、委員職責混淆的現象,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了《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規程(試行)》,用製度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據介紹,改革後的審判委員會下設刑事、行政審判谘詢小組與民商事審判谘詢小組,專門負責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提供明確谘詢意見。這項改革不僅突出了審判委員會的專業分工,使得相關領域法官可以有的放矢地工作,而且還可以提高案件討論效率和質量。

  在改進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建立監督製約機製方麵,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嚐試將司法權內部運行部分環節主動向檢察機關公開,每次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都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列席,檢察機關列席人員可以對審判過程中的行為提出意見,但沒有表決權,從而確保法院獨立審判。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強化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弱化審判委員會的審判職能

  強調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並不是要取消審判委員會。

  北京大學教授薑明安認為,可以在保留審判委員會的同時,在審判委員會設立大審判庭,審判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和典型案件需要自己審理時,可以以大審判庭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判。大審判庭的審判人員不是固定的,每次審案可以根據案件涉及的不同法律領域,由審判委員會不同專業背景的成員組成。大審判庭同樣應遵循司法程序,在聽取當事人及其律師的陳述和辯論後作出裁判。

  薑明安表示,這樣可以集中法院優勢司法資源,審判重大疑難案件,有助於法院去行政化。院長庭長親自審案,是案件的主審法官,不是發號施令的行政官。

  “這樣一來,審判委員會不是隻裁不審,而是自己親自聽取當事人言辭辯論後由自己直接作出裁判,從而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薑明安說。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由於缺乏相應的責任監督機製,過去,審理案件的主審法官意見得不到尊重,卻要為領導的錯誤‘埋單’,致使法院內部無法實現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幹意見》就相關問題明確指出,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對相關程序事項的審核批準、對綜合性審判工作的宏觀指導、對審判質效進行全麵監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幹擾等方麵。該意見進一步規定,深化院長、庭長審判管理職責改革,建立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全程留痕的製度,加強對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

  陳衛東認為,全程留痕製度的確立,可以防止法院工作人員和已退休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轉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說情打招呼等情況的出現,可以促使審判委員會相關領導在處理合議庭案件時恪守職責,不因過於“關心”案件而留下痕跡,能夠有效保證審判管理職責的落實。當發生冤假錯案時,通過全程留痕製度能夠準確找到責任人,避免法院內部相互推諉責任現象的發生,做到責任和權力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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