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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規範減刑假釋

(2014-02-24 16:50:46) 下一個

【核心閱讀】

  按照指導意見,即使職務犯罪、金融類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無期徒刑罪犯予以最高額度的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其最短刑期將比之前規定的增加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則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春節前,銷聲匿跡數年的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張海再次成為新聞熱點。2007年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張海,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偽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後獲得一次改判、兩次減刑,縮短刑期9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出獄,隨即逃往海外。事後,檢察機關對與張海違法減刑係列案有關的共24人進行了立案調查。

  這是一起典型的執法司法腐敗案件。針對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中央政法委日前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提出從嚴把握實體條件、完善程序規定、強化責任追究等明確要求。

  中央政法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的出台有助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對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

  以往,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的案例多發生在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罪犯身上。因此,指導意見在全麵規範的同時,突出強調了對職務犯罪、金融類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類犯罪的規範要求。

  按照刑法的規定,“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是獲得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指導意見對此作出更詳細、更嚴格的規定,明確要求對“確有悔改”的認定除了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措施,積極消除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對於以“技術革新”和“其他貢獻”為由的立功表現,意見要求必須是罪犯獨立完成,並且經過省級或者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減刑快、間隔短是所有違規減刑案例的共同特征。此次指導意見要求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按照意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2年後方可開始減刑,且一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間隔1年至1年6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3年後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當間隔2年以上。照此推算,一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規定予以最高額度的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其最短刑期將由原來的13年增加4年,至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則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此外,對於適用保外就醫的罪犯,指導意見除要求從嚴把握疾病範圍和條件外,還明確規定不積極配合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重要事項網上錄入、“全程留痕”

  為防止過程不透明、暗箱操作等,指導意見提出了“三個一律”,即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等,一律開庭審理。

  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對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至關重要。來自檢察機關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刑罰變更執行不當68776人,其中既有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提出的糾正意見,也有對人民法院、省級監獄管理局等機關裁定、批準不當提出的糾正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刑罰執行機關在決定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前,審判機關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都應當征求檢察機關意見。指導意見還要求推進刑罰執行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製度上確保監督到位。

  指導意見還要求建立逐案報請備案審查製度,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由地市級政法機關向相應的省級政法機關報備;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則由省級政法機關向相應的中央政法機關報備。

  執法司法人員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據統計,2008至201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執法司法人員職務犯罪2341件2752人,其中僅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犯罪就有180件222人。對此,指導意見重點強化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承辦、批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要求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製度,並要求執法司法人員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同時,對於醫院、醫生等非執法司法單位和個人,為罪犯出具虛假病情診斷證明等材料,違法違規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的,意見要求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建議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中央政法各單位根據意見的精神和要求,正在研究完善和細化相關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建立健全相關監督檢查製度,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依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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