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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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對買官賣官者一律先停職或免職

(2014-01-25 18:38:36) 下一個

 1月15日,中共中央新頒布實施《幹部任用條例》。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提出堅決防止“帶病提拔”,對違規使用幹部“零容忍”一查到底,嚴厲懲處。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記錄在案,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意見規定

  買官賣官者一律先停職

  《意見》指出,不論是集中換屆還是日常幹部選拔任用中,要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為,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健全完善“12380”綜合舉報受理平台,堅持和完善立項督查製度,對群眾反映的選人用人問題,認真查核、嚴肅處理。加大違規用人案件通報、曝光力度,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實行“零容忍”、堅決不放過,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那些搞不正之風的人不僅撈不到好處,而且受到嚴厲懲處。

  違規情況處置辦法

  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記錄在案,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

  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

  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宣布無效,按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對說情、打招呼和私自幹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堅決抵製,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

  存疑幹部不得辦理任職

  嚴格把好人選廉政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有反映但不構成違紀的要從嚴掌握。對人選對象,要認真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進行核實,對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

  要嚴格幹部檔案審核,對人選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曆、經曆等檔案信息要仔細核查,不得放過任何疑點。對幹部任職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要按規定認真調查核實,沒有查清之前,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突擊提拔幹部啟動倒查

  《意見》指出,建立倒查機製,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

  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麵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必須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製度,為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提供依據。

  每3至5年遍查全國幹部

  《意見》提出,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強化重點檢查,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深化巡視檢查,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

  開展普遍檢查,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麵檢查一遍。注重事前監督,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製度,凡應報告而未報告的任用事項一律無效,防止出現違規破格提拔幹部、任人唯親、借競爭性選拔變相違規用人等問題。

  中組部解讀

  意義

  違規用人時有發生

  中組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仍是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違規用人現象在有的地方和單位時有發生、屢禁不止,主要是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違規用人和說情打招呼等問題。《意見》是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章程,與《幹部任用條例》相銜接、相配套,保證幹部選拔任用製度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著眼於解決選人用人上的突出問題,對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出了具體措施要求。將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鞏固下來,上升為製度規定,以行之有效、行之久遠。

  要求

  用人程序禁搞變通

  中組部表示,加強幹部選拔任用,要看選人用人的質量如何,是否選出了好幹部。具體來說,主要把握好4點:一是監督嚴格執行用人原則和標準情況,看用人導向是否端正。二是監督嚴格把握用人資格和條件情況,看用人把關是否嚴格。比如,是否存在降格以求、“破格”變“出格”等問題。三是監督嚴格履行用人程序和步驟情況,看用人程序是否合規。著重看在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環節,是否存在搞變通、作選擇、走形式。四是監督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情況,看用人風氣是否清正。

  監督

  探索網絡監督係統

  中組部表示,查處問責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最直接、最有威懾力的手段。去年針對網絡反映突出的“火箭提拔”等問題,中組部督促幾個地方對違規破格提拔典型案件進行了嚴肅查處和問責。為了進一步解決查處難、問責難的問題,《意見》重點提出,實行查核結果抽查複核和分析研判,對處理不到位的責成重新查辦,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查到底。突出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在用人上的失職瀆職責任。運用信息網絡技術推廣實時監督係統,使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有跡可尋、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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