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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權利製約劍指“一把手”

(2014-01-25 17:47:11) 下一個

在黨政“一把手”成為貪腐高危群體的背景下,南都記者關注到,本月來,國家海洋局和安徽省先後發聲,提出“一把手”將不再直接分管人財物。反腐敗研究學者認為,“一把手”不直管人財物的做法將成為趨勢。

限權:“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人民日報》報道,1月19日,安徽省委書記張寶順在安徽省紀委九屆四次全會上說,安徽將實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項目等具體事務製度和“末位表態製”。稍早3天,本月16日,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紀委書記呂濱也在全國海洋工作會議上提出: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南都記者了解到,此前,該做法在國內多個省份都曾有過嚐試。

2013年6月,雲南省出台《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明確“一把手”對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和工程招標等4項不直接管,在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時需末位表態。

2012年,重慶市各區也曾就“一把手”分權進行分頭嚐試;吉林省在推廣嚐試該製度時,還在人、財、物、工程招標4項之外,規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要求將集中於“一把手”的權力分解到班子成員共同行使。廣東省則早在2010年便提出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重要部門工作。

專家:“一把手”不直管不等於甩手不管

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對“一把手”進行分權和限權符合中紀委所提倡的思路。

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曾介紹:在所有受紀律處分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中,“一把手”比例占總數1/3以上,廳局級以上幹部中“一把手”比例更高。

2013年1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內容時,在其官方網站刊文闡述如何製約和監督“一把手”行使權力。文中提出,應適當分解“一把手”的權力和責任,減少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幹預,肯定了地方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製度、末位發言製度方麵的做法,認為“值得借鑒”。

多位反腐敗研究學者認為,黨政“一把手”所掌握的人事權、財務支配權、政府采購決定權、建築工程決策權、審批權等,是“一把手”受賄犯罪最為常用手段,將人財物權力下放給副職領導,對“一把手”分權和限權,有助於實現對“一把手”的監督;而在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集體討論中,班子其他成員先發言,“一把手”最後發言,將有助於避免“一言堂”。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則向南都記者分析:“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重大事項已漸成製度趨勢,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分管並非甩手不管,配合“分權”還應出台相應的人財物管理的具體措施、權力運行和問責追究製度,明確“一把手”不再握有“拍板權”,承擔起監管權,以確保“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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