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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葉匡政:要父親,還是要法律?

(2009-06-19 01:32:46) 下一個


要父親,還是要法律?

葉匡政


前兩年,有個女大學生舉報父親包養情婦,坊間引起巨大爭論。此事是值得討論,辯白清楚了,我們對人倫或法律都會有一些更為明智的認知。早在《論語》中,就有同樣的故事,幾千年來常常引起各種爭議。

這個故事,叫“證父攘羊”,攘的意思為竊取。楚國有個高官稱為葉公,他對孔子說:我們這裏有個能行“直道”的人,他父親偷了別人的羊,兒子去告發了。孔子聽後說:在我們這裏直道與此不同。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直道才在其中啊。朱熹對這個故事的批注是,父子相隱,這是天理人情的必然,所以不求做個直道而行的人,直道也就在其中了。

過去人們多講孔子的恕道,很少言及直道,其實直道在孔子思想中,是一個重要概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說的是父子親情,這種親情在孔子觀念中源於自然,也就是基於天道而來的。所以直道表現了人的真性情,馮友蘭對直的解釋是“內不以自欺,外不以欺人”,乃是一種率性之道。兒子不願為父親作證,是不忍心看到父親受懲罰,而指證父親偷羊則違背了至高的血親之道,隱瞞此事反而成了合乎直道的行為。孔子說這個問題,是從人性角度來說的。

而葉公說的直道,是從人的社會屬性來說的。從社會和法律角度來說,父親偷羊兒子去告發他,屬於正直的行為。偷羊犯法,社會成員理應出於維護公義的需要,不論親疏都應加以坦白。幾千年來,這也成為一些人詬病孔子的地方。

其實在歐美法律關係中,也有沉默權、和至親家眷不用互相舉證的規定。這個規定不是擔心串供,目的仍是希望不損害到人的親情。當社會沒有人倫之情作為基礎,親情都無法信任時,法律的嚴明也就喪失了它本來的意義。在澳洲,有類似司法案例,父親倒賣毒品,女兒知道毒品所藏之處,但拒不向警方交待。於是警方以包庇罪起訴女兒,法院最終判女兒無罪。理由簡單,要保證社會中的人倫和親情不能受到法律的傷害,否則,危害性甚至大於刑事犯罪。因為警方完全能通過其他方法來獲得證據,沒有必要非得一定從女兒身上尋求突破口。

《孟子》中也有這樣的故事。桃應問孟子,假如舜的父親瞽叟殺了人,舜作為天子,該怎麽辦呢?孟子回答,舜應該將天子之位像扔掉破鞋一樣拋棄了,然後偷偷背著父親逃走,找一個海邊住下來,一輩子會非常快樂的,把曾經做過天子的事忘掉。孟子在這裏強調了一個前提,就是舜要拋棄他的天子之位,因為天子之位是有社會屬性的。當舜不再是天子,而隻是一個兒子時,他就可以把尊天道、循人情作為自己人生最高準則了。而且這樣,他會非常快樂的,因為他讓親情超越了天子之位所帶來的尊榮。

儒家思想中,更為推崇的是一種價值的自覺,也就是說對一切秩序的遵從,需發自內心的,而不是外力強加給你的。孔子說“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他認為社會不能沒有法律,但法律不能解快所有問題。人倫秩序是一個社會基礎,對它的尊重,甚至要超過對法律的遵守。一個社會中有了講求人倫、內省的人文氛圍,那些有意犯罪或犯了罪的人才會真正生出羞恥,才能真正帶來社會環境的改觀。正是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孔子才會認為“父子相隱”是合乎道義的。

這裏,不是說親人間就一定要縱容姑息彼此的罪行,而是認為舉報之責,不應出現在父子之間。親人可以用勸告來讓對方明白自己的錯誤,但如提倡親人之間互相監視或告發,隻會加快損毀一個社會的基礎。三十多年前,那個相互告發、大義滅親的年代,就曾讓很多人喪失過對生活的信心。中國早自秦漢年代,就有過一些律法,對出自親情本性隱匿至親的罪行,肯定了它們的合理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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