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898年8月21日 - 清設農工商總局

(2007-08-20 08:04:06) 下一個


1898年8月21日

清廷設立農工商總局




端方



1898年8月21日,清廷在北京設立農工商總局,這是戊戌變法新政之一。派道員端方、徐建寅、吳懋鼎管理,賞三品卿銜。各省設立分局,各省府州縣皆立農務學堂,廣開農會,刊農報,購農品。農工商學事宜,一體舉辦。皆在務實以求富強。






論甲午戰後清政府經濟政策的變化


作者: 徐衛國



   甲午戰後,內外交困的對其經濟政策作了調整。根據"中外臣工"的意見,清政府 表示:"惟以蠲除積習力行實政為先。""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新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此應及時主辦。至整頓厘金、嚴核關稅、稽查荒田、汰除冗員各節,但能破除情麵,實力講求,必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1]上諭列舉的14條措施,核心是"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這是甲午戰後清政府基本的經濟政策,也是貫穿清末的經濟政策的目標與導向。[2]

                                                                          

    一、國家資本的維持、改造與擴張

                                                                      

    政策變化的內容之一,是維持和改造原有的企業,同時向新領域擴張國家資本。首先,對官辦軍用工業,主要是維持與擴充並進。

    甲午戰後,軍工生產是"籌餉練兵"的重要一環,是作為"急務"之一來對待的。此時,清政府采取了維持與擴充並進的措施。所謂維持,是延續舊的經營管理機製,略加整頓之後,繼續開工生產。所謂擴充,既有原有企業的規模擴大,也包括新建一些企業。整個看來,舊的體製並無多大變化。

    當然,朝臣之中,有人也有一些新的設想。胡燏棻有"令民間自為講求""托民廠包辦包用"之議[3];給事中褚成博也主張將各省船械機器等局招商勸辦。[4]清政府根據戶部"仿照西例,改歸商辦"的議複諭令將原有局廠"招商承辦",要求有關省份的督撫派人赴海外招徠華商,"該商人如果情願承辦,或將舊有局廠令其納貲 認充,或於官廠之外,另集股本,擇地建廠。一切仿照西例,商總其事,官為保護。若商力稍有不足,亦可借官款維持"。[5]

    乍一看,似乎軍用工業都可交由商辦。實則不然。從實際措施來看,武器製造這部分的生產經營方式,仍是完全官辦的老辦法,靠增加經費投入來維持,毫無"變計"可言。主張"多設局廠"自造軍火的張之洞,一麵為朝廷出謀劃策,一麵身體力行,對他"竭力經營"若幹年的湖北槍炮廠,製訂了一個擴充計劃。核心是增加常年經費,引進德國技術設備。他仗著甲午戰後自己地位的上升,力求解決數年來"經費有限,力量未充"的難題,要求朝廷允許他"由江南籌款,再加開拓"。[6]經他爭取,湖北槍炮廠的常年經費便增加到75-76萬兩之多。經過張之洞的大力擴充,湖北槍炮廠發展中國最大的軍工廠。雖然它是清政府的維持與擴充措施中較為成功的一例,但此時清政府財政已困窘至極,無力加大投入;加之生產經營方式也一成不變,軍火生產無論是維持還是擴充,都困難重重。其它一些老的局廠,規模的擴充都很有限,更無論新建的幾家軍工企業了。

    當然,在"整頓"之中,也有過"招商承辦"的嚐試。例如,閩浙總督邊寶泉曾會同兩廣總督譚鍾麟奏請將福州船政局招商承辦,但因各種原因,招商的設想並未落實。禦史陳璧建議"為船政開自然之利",開煤鐵礦、鑄造洋錢、設招商局、兼造民用品,搞商品化經營。[7]但在官辦體製下,商品化經營的成效並不明顯。

    至於官辦、官督商辦形式的民用企業,清政府在維持的同時,也采取了一些整頓、改造措施。

清政府曾用招商承辦的措施來改造和維持困難重重的洋務企業。甲午之後較有影響的舉動有漢陽鐵廠交由盛宣懷承辦。從漢陽鐵廠招商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招商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投資方麵的嚴重困難(因"戶部必不撥款","羅掘已窮")。而承辦商盛宣懷"並無如許巨款",他的如意算盤是"鐵路若歸鄂辦,則鐵有銷路 ,煉鐵之本,可於鐵路經費內挹注"。當清廷命王文韶、張之洞督辦蘆漢鐵路時, 盛氏立即"甚踴躍"地表示"願招商承辦"。[8]拿計劃中的鐵路作他個人承辦鐵廠的"信用",再拿承辦鐵廠來染指計劃中的鐵路,以空對空。這種"招商",並沒有招來了多少私人資本,卻招來了一堆後患。最明顯的是,並無多少資本的盛氏,以不斷向日本借債度日,使後來的漢冶萍公司一步步落入日本資本的魔掌。 而標榜恤商惠工、官為保護的清政府,對這麽一家重要的企業落入外人控製的嚴重之事,竟無動於衷!另一家老的民用企業輪船招商局,在這一時期中,清政府不但沒有采取任何資助、維持的措施,相反,它卻增加了對招商局的勒索。    

    甲午戰後值得注意的一大"變計",就是國家資本向銀行金融領域的擴張。

    1897年10月,盛宣懷奏請仿辦銀行。[9]此時他已將鐵廠、鐵路抓在手中,以"今因鐵廠不能不辦鐵路,又因鐵路不能不辦銀行"[10]為由,又不失時機地向銀行伸手。這樣,清廷於11月"責成盛宣懷選擇殷商,設立總董,招集股本,合力興辦,以收利權"。[11]半年之後,即1897年5月27日,中國通商銀行總行在上海開業。實行的基本上是官督商辦的組織形式,得到清政府不少的"護持"。如撥存生息公款200萬兩(該行本金共500萬兩);要求京外撥解之款交該行匯兌;公中備用之款交該行生息。[12] 不過,既然有商股,該行經營方式還是想與西式銀行慣例合拍。"用人辦事悉以匯豐為準參酌之,······除卻官場習氣"。

    可見,甲午之後,國家資本並未收縮,而是有所擴張。尤其是向金融銀行領域的擴張,影響深遠。

                                                                         

   二、民間資本的倡導、寬允與扶持

                                                                      

    清政府在采取措施維持、改造和擴張國家資本的同時,也放寬了對私人資本的限製,鼓勵和允許他們在一些領域中的發展,個別的還給與一定的資助與扶持。這多多少少是對當時社會上"設廠自救"和"商辦"呼聲的順應,也是迫於《馬關條約》給予外商設廠製造權和財政困難的沉重壓力而采取的一個"變計"。

    清政府中有些大臣,對民間的呼聲確有"順應"的表示,對商民投資設廠確曾顯示出倡導的態度,如張之洞、胡燏棻 、劉坤一、褚成博等。清政府也終於允諾"以恤商惠工為本源",並把招商承辦作為"從速變計"的首要舉措。這些,自然會在社會上造成一些寬鬆的氣氛。當時,"官為商倡"是官方文件中常見的用語。

    官方的"倡導",也有一些具體措施。1895年7月,清廷令張之洞招商,多設織布織綢等局,廣為製造。[13]同年底,又就蘆漢鐵路興建一事頒諭,允許能集資千萬兩以上的富商設立公司築路,贏絀自負。[14]1896年,總理衙門又根據王鵬運準民招商集股開礦、官吏認真保護不得阻撓的奏折,谘令有關省份厘定章程,地方官不得勒索。[15]1897年初,褚成博奏請籌畫抵製洋商改造土貨,主張官府對華商"力為護持","痛除向來官商隔膜錮習",總署議複,表示應官商合力、官助商辦,推廣製造。[16]1895年7月,清廷還電令張之洞"籌款購備小輪船十餘隻,專在內河運貨以收利權"。[17] 

    值得一提的是,清政府還在維新運動的推動下,嚐試"變祖宗成法",以期扶持工商的活動能逐步製度化。張之洞、王鵬運先後奏請在各省設立商務局。[18] 從總理衙門的奏複來看,商務局除了由官方設立,它的職權性質並不 是一個行政機構,而是向督撫提供信息的谘詢機構,主要工作就是調查研究,宣傳提倡。[19]但各省的商務局又可從事經營活動。1896年初,張之洞奏準動用息借商款60 萬兩,另加息借官款,作為設立蘇州商務局的股本。[20]山西商務局也有招商集股的職責[21]。這樣的商務局,又像是一個官督商辦的公司。1898年,在康有為的呈請下,清廷諭令劉坤一、張之洞試辦商務局事宜。兩個月後,張之洞奏準設漢口商務局,並擬定了8條"應辦之事"。[22]同年8月,清廷在北京設農工商總局,任命端方等人為督理,"隨時考查"、具奏農工商事務。[23]雖然農工商總局不具備統一管理全國農工商事務的權力,它卻是清政府第一次設立的新型經濟部門。此外,清廷還諭令沿海各省設立保商局,保護回國僑商。1898年,清政府還頒布《振興工藝給獎章程》。[24]這是封建政府首次製定專門獎勵發明和經濟活動的法規。

    這些措施,對民間的投資活動是有倡導、激勵作用的。雖然官為商倡一般多屬表態性質,但也有得到扶持、資助的。像業勤、大生、通久源、通益公等紗廠,在創辦之初,有的就得到過官款的扶持。這些機製紗廠一般享有關稅上的優惠待遇,按照上海機器織布局從前的成案,在海關報完正稅一道,其餘厘稅概行寬免。[25]但到後來洋紗進口衝擊等原因導致一些紗廠陷入危機時,清政府並未采取切實措施予以扶持,而是聽其出售給洋商或招洋股。結果,民族紡紗業的發展陷入低潮。當然,這也與清政府沒有關稅自主權,無法運用稅率的調整來控製洋紗進口量大有關係。或許一些大的紳商如張謇等得到的扶持要多於普通商人,在競爭中占有優勢,甚至帶有壟斷的成分,但平心而論,當時華商間的競爭所產生的不良後果,遠遠比不上洋商挾特權而來所造成的衝擊。換言之,洋商與華商間的不公平競爭,嚴重製約了華商的正常發展。中國商人希望有公正的中外經濟秩序,以便與洋商平等競爭,而清政府卻無能為力。

    不過,清政府的一番倡導,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廣大商民的利益要求,再加上《馬關條約》訂立不久,外資尚未大規模進入中國,種種因素,使甲午戰爭後民族工業的興辦,出現了一個短暫的高潮。但在視作"要政"的路礦部門,在執行中卻搖擺不定。

中國在甲午戰爭中的失敗,有些官員認為鐵路太少是一個重要原因。加上俄、法兩國的鐵路已展築到中國邊境,將侵入中國腹地,這就迫使清政府不得不立即籌畫鐵路的興建工作。至於開礦,則是清政府解決戰後財政困難的一項可興之利,既是通商惠工的需要,又是籌餉急務的重要內容。於是,路政、礦政就成為戰後清政府的要政。這兩項要政,在集資和經營管理方式上的特點,值得注意。        

 鐵路、礦山都是需要較大投資和較高技術的產業部門。尤其是巨大的投資由何而來,是擺在清政府麵前的首要難題。在築路問題上,清政府打算官辦、商辦並存。但華商籌集巨額資本不易,商辦受阻,清政府隻得采用借款官辦的措施,企圖"利用"外資與招集商股並行。1896年9月,受命主持蘆漢路的張之洞、王文韶會奏,主張暫借洋債造路,陸續招股分還;設鐵路總公司,官督商辦,以盛宣懷為督辦。[26]此議得到清廷同意。

    盛宣懷的計劃是由鐵路總公司出麵借洋債2 000萬兩,招商股700萬兩,入官股300萬兩,借官款1 000萬兩,先築蘆漢,再辦蘇滬、粵漢等路。[27] 由於招集商股沒有成效,作為官股的南北洋存款300萬也沒有落實,最後隻有借洋債一條路可走了。清廷設想商借商還,權自我操,但前提是外國平等對待中國。而正乘中國戰敗力衰、大舉掠奪中國的列強,豈能放過侵奪中國路權的時機!結果,外國公司通過商業性的合同,攫取了大量權益,並為列強瓜分勢力範圍服務。

    在開礦問題上,如何集資、投資,清政府的措施同樣也是搖擺不定的。1896年初,禦史王鵬運奏請通飭開辦礦務,建議清廷"特諭天下,凡有礦之地,一律準民招商集股,呈請開采,地方官認真保護,不得阻撓"。[28]戶部和總署雖然議奏照準,但又擔心"股款能否湊集,有無弊混,應由臣部再行谘令各產礦省份厘定章程,切實奏明報部"。[29]最後結果,一是允許民間集股開采;二是要求有關省份製訂章程加強管理。

    較諸鐵路,采礦業中的商辦效果差強人意,私人投資較為活躍。據統計,自1896-1900年,資本額在萬元以上的商辦采礦企業,新增14家,[30]遠遠超過甲午戰前20年的數量。同時,官辦、官督商辦采礦企業也有15家。[31]

    不過,中國本國的資本仍然有限,管理和技術水平都較落後。加上外資闖入中國采礦業,已勢不可擋。一些官員也企圖利用外資,變不利為有利,並有"朝廷主之"的設想。[32]但實際並不如願。如山西的晉豐公司、河南的豫豐公司,以招集中外資本的名義成立,但華資多徒有其名,外商卻享有調度礦務與開采工程、用人理財等多種權利。[33]至於德國奪占山東膠濟鐵路沿線礦權,則純屬赤裸裸的暴力強製。1898年頒行、宣稱要"示洋股之限製"的《礦務鐵路公共章程》,規定須先有己資或華股十分之三,才能借用外資。[34]但這也意味著外資有可能占到十分之七。經修訂後的章程,仍給外商留有一半股權的可乘之機。[35]更何況,與列強爭奪中國勢力範圍有利害關係的礦權,清政府的法規毫無約束力可言。像德國在山東、俄國在東北的礦權,就是如此。

    總之,"利用"外資的結果,是中國權益的大量外泄。礦山、鐵路,莫不如此。

    經營管理上的變化,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經營方式上采用公司組織,向市場化靠攏;二是宏觀管理上嚐試運用法規,並試圖集權於中央。

    甲午後,清廷要求企業組織"一切仿西人成例"。在路礦要政中,也出現了公司化的經營管理形式。

    在鐵路方麵,本欲商辦的蘆漢路,由官督商辦性質的鐵路總公司承辦,野心勃勃的盛宣懷被王文韶、張之洞保薦為督辦。按設計,總公司不是一個官衙門,而是獨立的商業公司,具法人資格,可以招商集股,舉借外債。公司組織悉照公司章程辦理,初具近代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36] 到後來,商股沒有著落,隻得靠借外債築路。債權國比利時藉列強的強權幹預,通過借款合同攫取了蘆漢路的大量利權。這樣,原先的公司組織形式,成了一紙空文。實際情形是,"代為營造"的比國工程司,擁有海關稅務司那樣的事權,"一切購料、辦公、用人、理財,悉資經理",總公司不過加以"核定"而已。[37]公司化經營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烙印。

     不僅如此。鐵路公司也是盛宣懷積累個人力量、實現其辦大事、做大官野心的工具。李鴻章失勢後,盛氏迅即投入張之洞的保護傘下,承辦了漢陽鐵廠。鐵路總公司本為造蘆漢路而設,而盛氏為把"東南商股"也控製起來,得寸進尺地要求承造蘇滬、粵漢等路,不再另設公司。[38]但華東華南地區的華商、僑商並不買帳,最後盛宣懷隻能完全依賴外債。在當時華商資本還不充裕、商人對官方督辦的公司心存疑慮的情況下,盛氏的作法,隻會使商人望而卻步,失去投資的積極性。而盛氏反倒指責華商"眼光極近,魄力極微"。[39]

    采礦業中,也有它的經營管理機構,較有代表性的是湖南礦務總局和礦務總公司。1895年冬,湖南巡撫陳寶箴奏設官礦局,又設南路、西路、中路三家公司,組織形式有官辦、商辦、官商合辦三種;商辦礦山也歸礦務總局,實為官督商辦[40]。礦務總公司則晚在1903年前後設立,管理全省礦產(官礦仍歸礦務總局)。[41]但在甲午戰後幾年,其他省份未見有全省性的礦務局或總公司存在。

    與此同時,一個統一管理全國路礦的機構,也在清政府考慮決定之中。1898年8月,礦務鐵路總局在北京成立。[42]11月,路礦總局製訂了《礦務鐵路公共章程》22條,[43]奏準頒行。章程在吸收國內資本、利用外國資本和人才培養等方麵,作出了規定。

    嚐試運用法規來指導、管理全國的路礦工作,表明在新形式下,清政府試圖建立起保障重大建設的製度。

   

    四、政策變化的停滯與變法機遇的喪失

   

    總起來看,甲午戰後清政府為實現籌餉練兵、恤商惠工的目標,不得不調整過去的經濟政策,采取一些"變計",維持、改造和擴充官辦、官督商辦企業,以期國家資本延續下去,並向新領域擴張;寬允私人資本的發展,給予有限扶持,對商辦要求作一些順應;將鐵路、礦務視為富強要政,以支撐衰弱的經濟,並在集資、經營和宏觀管理上嚐試新形式;在護商之政、保商之法方麵,也采取了設置近代經濟職能部門、製訂獎勵章程等措施,在形成振興工商的激勵機製方麵,邁出了一小步。

    然而,這些措施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實際效果也不如設想的好。恤商惠工的活動,總要受籌餉練兵的製約。19世紀末期,清政府麵臨甲午戰爭、戰敗賠款和瓜分狂潮的戰時或準戰時局麵的重壓。它既要不折不扣地償還外債和戰爭賠款,又要整練軍備,就不得不羅掘全國的財力,能用於振興工商的資源極為有限。

    不僅籌款的"急務"使資源難以向經濟發展流動,而且通商惠工的政策也未能認真落實。清政府采取過某些振興工商的措施;但如何能使個別的、具體的政策調整向全麵的、製度性的變革推進,清政府卻舉步不前。進步的知識分子一直要求設商部、定商律。康有為提出設商官、商律,[44]有一個直接管理全國工商事務的機構。但農工商總局不是這樣的機構。"戊戌政變"後,農工商總局遭裁撤。"變成法"的措施中,更沒有定商律的影子。所以,標榜護商之政的措施,並沒有完全滿足恤商惠工勸農的要求。至於各省商務局的工作,也沒有完全達到"實力講求"的要求。宣稱"隨時推廣"可興之利的山西商務局,卻在巡撫胡聘之的指令下,出麵舉借洋債,使山西礦權嚴重受損。[45]

    進而言之,甲午戰爭後清政府本可以在"變計"上邁出更大的步伐,因為此一時期是"變祖宗成法"的較好時機。當時中國的有識之,都在積極推動維新變法,寄希望於清政府;反清革命還沒有形成燎原之勢。相反,民族危機激起中國人變法自強的緊迫感和決心。先進的知識分子,新興的資產階級,都積極推動維新變法,部分官僚也涉足其中,甚至慈禧太後起初也對變法活動持默許態度,多少有些"上下一心"的氣象。此時,變法維新,建立富強的製度基礎,正是時候。不幸,慈禧太後為維護個人的絕對權威,在頑固勢力的鼓噪下,竟不顧大局,扼殺了變法運動,斷送了大好機遇!進入20世紀,形勢劇變,清朝政府淪為"洋人的朝廷",國內階級矛盾已不可調和,反清革命已勢不可擋。此時再談變法,已失去了社會基礎。這樣,戰後若幹年的種種"變計"遠離"變法"的要求,百日維新時期的短兵相接又以維新派慘敗而告終,由重大挫折和危機引發的維新變法契機,終於喪失。腐敗的清政府,需要再經曆一次更慘重的打擊,或許會拿出一些新的舉措。



注釋

[1] [4][5][14][15][18][19][23][29][41][42][45]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總頁3631、3631、3637-3638、3688、3744、4365、4160、4128-4130、3744、5109-5110、4150、4051(中華書局1958年版)。
    [2]關於清末經濟政策的目標與導向的形成,本文限於篇幅,不擬討論。
[3]沈桐生輯《光緒政要》卷21,頁18(宣統元年上海南洋書局刊行)。
    [6]《張文襄公全集》卷37,奏37,頁26--28; 卷47,奏47,頁18--19、14--15。北平文華齋1928年刊行。
[7]陳璧:《望岩堂奏稿》卷1;《光緒政要》卷22。                                                                      
[8][40]汪敬虞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二輯上,頁471、540。科學出版社1957年版。
    [9]]盛宣懷:"條陳自強大計折",《愚齋存稿》初刊(100卷本)卷1。
    [10]《寄王夔帥、張香帥》,《愚齋存稿》卷25。
    [11]《清實錄》第57冊,頁173。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
    [12][16][24][27][36][39]中華書局1991年《強學報、時務報》合訂本2,頁1263、1805-1807、3267-3268、1179-1187、1179-1187、1179-1187、1179-1187、1179-1187。
    [13][17]《清實錄》第56冊,頁830。
    [20]《籌設商務局片》,《張文襄公全集》卷43,奏43。
    [21]麥仲華編《皇朝經世文新編》(21卷本)卷10下,商政,頁38-39。上海譯書局光緒戊戌年印。
    [25]參見"通海設立紗廠請免稅厘片",《張文襄公全集》卷42,奏42。
    [26]"蘆漢鐵路商辦難成另籌辦法折",《張文襄公全集》卷44,奏44。
    [28][44]《戊戌變法》(二),神州國光社1953年版,頁291;246、249。
    [30][31]見杜恂誠:《民族資本主義與舊中國政府(1840--1937)》附錄之四十三、四十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2][33][34][35][4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礦務檔》,頁2255-2256,1404、2979,47,50,44-49。
    [37]《愚齋存稿》卷2,頁34--38。
[43]汪敬虞前引書,第二輯上,頁540,《礦務總局章程》見《時務報》第20冊。 
    [44]《礦務檔》頁2414、2379;《光緒朝東華錄》總頁5109--5100。
   [48]參見胡聘之奏:"晉省籌辦礦務擬先修鐵路折",《變法自強奏議匯編》卷8,頁9,上海書局1901年;《光緒朝東華錄》總頁4051。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