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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7日 - 陳希同獲準辭職

(2007-04-25 21:27:13) 下一個


1995年4月27日

中共批準陳希同辭職



陳希同判處有期徒刑16年



        
  1995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批準陳希同引咎辭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常委、委員的職務。陳希同是因他對北京市發生王寶森(原北京市副市長)涉嫌經濟違法犯罪案件並自殺身亡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引咎辭職。9月,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撤銷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的職務,並建議依照法律程序,罷免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1997年8月29日,中央紀委作出決定,開除陳希同黨籍。鑒於陳希同的有些問題已觸犯刑律,檢察機關對其依法立案偵查。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希同貪汙、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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