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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案備忘錄裏有疑問的地方

(2016-02-24 21:38:31) 下一個

1.關於梁警官開槍後沒聽到喊叫

梁警官開槍後他的同事立刻聽到了有人下樓的腳步聲,但受傷者和他女朋友並沒有喊叫,而是立刻下樓。不知道此時受傷者是否已經清楚自己中彈,反正是在迅速逃離現場。此時他女朋友不知道他中彈,二人一起急速下樓到5樓時他跌倒。所以,梁警官和他同事此時並不知道有人受傷,但知道有人在下樓。此事發生在大約11:00(文件沒給出確切分鍾數)

2.關於倆人都沒呼叫救護車. 大約在11:15分,急救中心與現場施救的傷者女友通話告訴她需要去拿紙巾止血教給她如何做人工呼吸。此時梁警官二人到了現場,文件沒提梁警官二人是否聽到了EMS與女孩的電話交流內容。如果他們聽到了,自然認為急救中心會當即派救護車。所以,這就解釋了為何他倆都沒給打電話呼叫救護車。梁警官此時跟上級匯報了他事故殺傷了人,並告訴對方是哪個樓。他告訴了兩遍。顯然,告訴對方地址,他自然認為對方就會派救護車。所以,他電話裏沒提救護車的事。大約11:19分(我在這裏取整數),警察到了,這個警察立刻打電話要救護車,文件說這是救護車第一次收到電話求助。後來這個警察又打了一次催促救護車的電話。等到把傷者拉到醫院已經是11:55了。太晚了,救不活了。問題就出來了:急救中心為何沒當即派救護車而隻在電話裏教授急救辦法?文件裏不提此事以此指責梁警官不呼叫救護車,這是律師必須要追究的地方。

3.最大的疑問是不是屬於走火:文件說關鍵是梁警官在子彈打出來時自己沒倒地,比如絆倒在樓梯上。這才是指責他不是走火的原因焦點。如果他子彈射出時他倒地了,那就真的是走火了。(表明他很誠實,不是演員級別的跟陳佩斯一樣槍一響就當場倒地。)還有一點:叫來的警察到達四樓時看到他站在那裏,問他傷者在哪裏,他說在上麵5樓樓梯口。他應該坐在傷者旁邊,表示關心,而不是在下麵等警察。

槍響後,他們的確聽到了有人下樓而沒下去看看是否傷了人,而是找子彈殼爭吵誰該給上級匯報。不知道文件裏說的大約11點這個時間是否真實,如果真實,無辜者從11點受傷到11:55到醫院,時間太長了。不派救護車是不是救護中心不作為?

文件裏詳細地提到了他倆受過的訓練,包括如何急救、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機上等等。

他跟同事談什麽丟工作之類的,我認為律師可以說這是他喜歡當警察的證據,所以,是走火,不是隨便就開了槍而失去警察身份。

看到傷者後,那裏電燈是亮著的,至少要表示一下對傷者關心,而不是站在下麵去等人。比如問問在現場施救的人“救護車什麽時候來?”或者給救護車多打幾次電話催一下。後來來的那個警察就催了兩次呢,此時他至少可以再催一次。就是被打中的是犯罪嫌疑人,當你把他打倒後戴上手銬,還得要麽送醫院救治要麽叫救護車急救呢,何況是誤傷。看完了這個文件,他和他同事這兩個警察的的作為很難讓人理解,都不是把救人放在第一位,而是保護自己。他同事不打電話匯報就是怕梁把責任推給他。這倆都什麽水平啊。為何他倆在一起?簡直就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總之,梁警官是一個不該當警察的人,又碰上了這麽個自私冷漠害怕被栽贓的同事。如果搶救及時,沒死人,他也就不會坐牢了。幹點什麽不行?當兵、當警察,都是要有麵對流血而鎮定自若的素質。不論幹什麽,都得遵守最基本的行業規則,否則,陪審團一定很惱火。這個教訓對其他華人很深刻,沒有那個素質,不是那個材料的,千萬別逞強。有的人一看到血或者死屍就嚇得昏迷過去呢,怎麽敢靠近?

如果是嚇傻了,那應該是一見血就昏迷的樣子,無法跟上級匯報,不能跟新來的警察說話,躺在那裏昏迷不醒,那就可以消除了對傷者漠不關心見死不救既不送醫院也不叫救護車的質疑。

下麵是完整的文件,非常值得讀。對任何人都有好處。看看哪裏還有破綻。

https://assets.documentcloud.org/documents/2110003/people-v-liang-memorandu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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