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濤閻的小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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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很多中國人同情強奸犯?

(2013-09-29 20:12:28) 下一個
 潤濤閻

(一)輪奸案不存在錯判
 
輪奸屬於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集體犯罪。不論是輪奸案還是其它集體犯罪案件,一旦偵破,就不存在冤假錯案。這個道理很簡單,一個犯人與受害者之間的官司,由於取證的難度有時很大,加上雙方任何一方都有說謊的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就無法徹底排除。但對於超過兩人的集體犯罪案件,審查起來就容易多了。像李天一這次五人輪奸案來說,用不著多麽有經驗的審案高手,就是一個大字不識的老農便可把案發過程審查個清清楚楚。
 
集體作案,一定有主犯或類似於主犯的犯人與從犯,因為主意總不能幾個人同時想到,即使同時想到了,在實施作案前也會有主動程度上的差別,何況有人膽小有人膽大。一旦有主從區別,從犯的律師就會把罪責盡最大能力放到主犯身上而減輕自己一方的罪責。這就是為何集體案件不允許同一個律師代辦所有的被告的理論基礎。集體案件,主犯的律師一定想方設法串供其目的就是別讓從犯招供出自己是主犯。而從犯一定會思考自己一旦主動交代就可減輕罪責不說,還把主犯給供出來。一旦案件有主從犯,從犯的罪責就減少了。所以,集體案件很容易審查個一清二楚,因為被告與被告之間一定打得不可開交,主犯不想招供也無濟於事,何況審問時幾個被告之間無法猜得到對方都招了多少。
 
別說五個被告的案子,加上受害人就是六個人的交代,就是兩個被告,“囚徒困境”心理就會把案子的整個過程暴露個精光。因為主犯說的如果是謊言,從犯的主動交代就與受害人的交代吻合。主犯為了圓謊,就不得不造更多更大的謊言,而謊言一大必然穿幫。拿李天一輪奸案來說,至少有三個被告想把李天一搞成主犯從而減輕自己的罪責。李天一和律師采取的是報複從犯:“我睡著了,沒參與強奸。”等於是想把他自己摘出來,輪奸案是另外四人幹的。可是,另外四人在單獨受審時毫無疑問都供出李天一是第一個上的。而且他們還供出李天一大喊“弟兄們,上!”這就很難有冤案了,因為四人招供的原話如果都是一樣的,那就證明李天一的確說過這樣的話,否則,四個人造同樣的謠是不可能的。如果四人串供成功而造了這樣的假,那與受害人的招供也無法吻合。所以,李天一的律師和李天一的媽媽想把李天一從輪奸案中摘出來說李天一睡著了,是天真到了幼兒園的水平了。這種五人輪奸案,就是老農民去審,也很快就把整個過程審查個底朝天。因為單個審的時候,一旦哪個細節還不詳細,便可找到某人一定在此地方有貓膩,隻要單獨一問,便可把破綻找到。
 
有人把美國發生的強奸案最後以受害人說謊而判被告無罪的例子與李天一輪奸案掛鉤。這是缺乏司法基本常識的。因為個體強奸案與集體輪奸案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其不同在於判決案件的難度差異太大。個體強奸案,由於雙方都有可能說謊,又沒有其它旁證,就很難判定強奸成立。但輪奸案,尤其是超過兩個被告的輪奸案,其破案難度太小,被告之間都要互相揭發的,被告之間的互毆很快就把事件的來龍去脈暴露個清清楚楚,連受害人都不需要作證,案子就一清二楚了。五個人參與的輪奸案,不同的被告律師之間都打得不可開交,哪裏會有冤假錯案發生的機會?
 
(二)強奸犯的受害人如果是妓女該如何?
 
美國的《強奸案庇護法》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性史、著裝暴露或有挑逗行為等,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施暴者脫罪的證據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談論。
 
根據現代文明的規則,人生而平等,不僅僅在尊嚴上,也是在法律上職業、出身、地位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說,強奸了妓女與強奸了總統的女兒或國家主席的女兒,罪責是一樣的。
 
在沒有進入現代文明的中國,其傳統文化並不承認妓女與國家主席的女兒在法律上與尊嚴上的平等。在中國的數千年曆史上,妓女不存在被強奸一說,因為她沒有資格不接受嫖客。如果拒絕嫖客,就會遭到暴打,甚至妓院的老鴇還會接著懲罰她。強奸妓女,在中國傳統文化裏,隻要給錢,就不算強奸。但這腐朽的觀念早已不適合現代的司法規則了。雖然中國還不是法治國家,但中國的法律條文並不比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律條文落後多少,隻是絕大多數法律條文都是紙上的,並不執行。比如,在毛澤東時代的憲法裏也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於組黨自由、組獨立工會自由),但你要是真的按照法律去辦,你就是死路一條了,因為“你不能拿法律當擋箭牌”。但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國的司法對老百姓犯人往往會按照法律條文去辦的,而且比法治國家更嚴酷,除非你是高級幹部的家屬。
 
中國人至今仍然有人認為強奸妓女與強奸國家主席的女兒就不應該同等對待,甚至認為不存在對妓女的強奸,隻要事後給錢就行了。這才是夢鴿與水軍總是想把受害人說成是妓女的原因。他們不知道,就算受害人是妓女,受害人的職業與強奸案無關。隻要女方不認同與你發生性關係,你霸王硬上弓,就是強奸罪,與她的身份無關。
 
(三)美國聯邦法為何拒絕賣淫嫖娼合法化?
 
有人可能誤以為美國由於宗教的原因而把賣淫嫖娼有傷風化而在法律上拒絕。事實上,不論美國還是歐洲,當司法進入現代文明時,賣淫嫖娼便使得司法公正的兩大支柱產生悖謬:
 
一是:任何商業,都不得對客戶有歧視行為。比如,你到沃爾瑪去買東西,不會因為你長得醜或者殘疾而不賣給你。
二是:女人,隻要她不願意與你發生性關係,不論她是什麽身份處於什麽場合,她都有拒絕的權力。
 
對於妓女來說,那就是性工作者。如果政府把賣淫嫖娼合法化,她們就得交稅,等於開店服務於客戶。那她就不能對一些她看著不順眼的客戶拒絕。而這就與“女人,隻要她不願意與你發生性關係,不論她是什麽身份處於什麽場合,她都有拒絕的權力”相悖。
 
也就是說,嫖客可以控告妓女不給他提供服務。法院無法判決此案。在美國建國早期,法院就碰上了這樣的案子。當然,不是嫖客強奸了妓女,那是強奸罪,根本就沒有商量的餘地。強奸妓女與強奸總統的女兒是一樣的罪行。因為法律的二者相悖,法院無法給出嫖客指控妓女歧視客戶(不接她看不上的嫖客)的判決,就隻好修改法律,以賣淫嫖娼為非法。這樣,就避免了司法相悖法院無法判決的難題。
 
有些歐洲國家就找到了另外的辦法:賣淫合法,嫖娼非法。這樣,妓女就可以根據自己是否喜歡嫖客而做出是否接客的決定,而嫖客就不敢到法院控告妓女歧視醜男人而拒絕接客。
 
這樣,在歐洲一些國家,假如一位82歲的老朽,即使他有錢而多給小費,想嫖28歲的妓女,妓女不同意,他也沒轍。除非他告訴妓女自己是很有名很有名的名人,得過挪被窩獎,剛好28歲的妓女特別崇拜得挪被窩獎的人,皮肉生意才能成交。由於合法,對老朽來說敗壞了社會風氣也無所謂,甚至還以為是個人的成功。也就是說,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
 
那麽,在歐洲賣淫合法的國家,如果妓女在事後訛詐嫖客說他強奸了妓女,法律該如何判決?
 
首先,在紅燈區或者說是妓院,都有保鏢。如果發生強奸,妓女喊叫,保鏢就會到場。妓女找不到被強奸的證據,怎麽告強奸?如果嫖客打了妓女,那就有傷痕作為證據。保鏢或者妓院一方,都不會因為生意的長遠利益而配合妓女誣告嫖客。如果嫖客在妓院以外的地方發生強奸,比如毆打了女方,那與妓院無關,隻要證據確鑿,強奸案也會成立。如果沒有發生毆打強迫事件,那就不是強奸。更重要的是:妓女訛詐嫖客是很難的,嫖客不會告訴妓院真實身份與姓名,事後找人都不知道是哪位。妓院有嚴格的防範措施,不會發生妓女看不上某嫖客還讓她接此客人的事發生,也就堵死了妓女訛詐嫖客的路。
 
在中國,賣淫嫖娼不合法,但也不是刑事案件。如果夢鴿找到賣淫嫖娼屬於刑事案件的法律條文,認為楊女士屬於賣淫,她兒子屬於嫖娼,那麽,妓女如果坐牢五年,嫖客也坐牢五年。這不影響李天一五人輪奸案的判決,輪奸是說,女人不同意,他們動手打人強迫女人的輪奸行為。如果楊女士的賣淫罪應該判刑五年,李天一就坐牢15年。輪奸案的10年是另外的案子。賣淫嫖娼案,要重新起訴,一碼歸一碼。
 
夢鴿明白了這些後,她還會不會指責楊女士是賣淫女而讓兒子罪加一等?這個法盲,的確讓國人開了眼界。她需要知道的是:女受害人的身份是否是妓女、甚或有挑逗行為,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施暴者脫罪的證據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談論。李天一是輪奸後才給楊女士兩千塊錢,並非談好價格女方收了錢後認同了買賣並配合發生了性行為,事後再訛詐。多名被告都承認當時她就不同意發生性關係,何況還毒打了人家。
 
一個妓女在大街上不穿衣服,你隻能報警,絕不能因為是對你的挑逗而上去強行奸汙她。即使她挑逗你在前,隻要在最後一刻不同意,你就得收手。隻要有證據證明你強行奸汙了她,你就是強奸犯,你的罪行與她是妓女身份、此時一絲不掛、曾經挑逗過你,都毫無關係。這就是法律,是保護婦女的法律。法律合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你可以告她對你性騷擾,法院就會判決她與你隔離,以後她不能騷擾你。但你如果趁機強奸了她,你的強奸罪就坐實了,你就得坐牢。
 
(四)網絡的巨大作用
 
網絡改寫著中國的曆史進程。拿兩個例子來說。
 
在李天一輪奸案最後判決的幾天前,強大的網絡搜索把李天一的年齡給搞明白了,有很多圖片與記錄表明李天一早已是成年人,他隱瞞了兩年的歲數。這是因為他曾經參加冰球體育比賽,在比賽時單位幫他更改了年齡。從此,他就有了兩個生日。當他申請駕照時就用真實的生日,當他犯法了就用假的生日。這些白紙黑字的證據包括了李雙江自己在雜誌上吹捧李天一的文章裏邊提到的李天一的年齡。
 
剛好此時是在海澱區法院宣布了李天一輪奸案審查之後與宣布判決之前的期間。夢鴿立刻就啞巴了,從此再也不鬧了。那為何遭到夢鴿指責的海澱區法院沒有按照李天一是成年人來判決?如果按照法律,成年人輪奸的刑期不可能是10年,可以是無期、死緩、死刑。這倒不是因為夢鴿的家庭背景,當然也說不定多少有點關係,根本的原因是:海澱區法院已經宣布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了,如果再改,表明海澱區法院辦事不靠譜。折中的辦法便是判決李天一10年,算是未成年輪奸犯性質,但不給緩刑,因為10年以上的不能緩刑。這就是為何有人認為李天一判決的太重了,因為他們站在李天一是未成年一方;而事實上是李天一判決太輕了,因為李天一事實上是成年人。夢鴿算是認了,如果她再鬧,就逼得法院以成年人判決。所以,夢鴿不會上訴大鬧了,除非她判定上級法院也不敢公開李天一的真實年齡,那樣就給海澱區法院難堪了,她才會上訴。俺估計她上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她真的瘋了。
 
另一件事就是,一個月前國內的新浪網有了高級搜索功能:你可以搜查過去的發帖人哪個帖子發帖所在地。很快就有人搜索兩個人的博客文章,一個是韓寒的,一個是蔣方舟的。韓寒在他多年參與賽車的時候發博文,他辯駁說他是一邊參加比賽一邊在當地發博文。雖然有他的朋友出賣了他,指出二人曾去一縣城,住的旅館裏根本就不提供網線,韓寒那天還是發了博文,還有好事的記者親自去該縣城的旅館詢問,得知事實的確如此,表明那篇博文不是韓寒所發。但是,這一個例子不能說服韓粉們。現在韓粉們再也不能狡辯了,因為韓寒所有在外地參加賽車或其它活動期間所發的博文都是來自於他爹所在的上海,而非他所在的外地。
 
蔣方舟也一樣,在她在北京清華讀書期間所發的博文統統都是來自她媽所在的武漢。今天,韓粉蔣粉們不得不接受他們的偶像是騙子了,除非他們對事實視而不見。否則他們可以自己去搜索。
 
韓寒的老爹和蔣方舟的老媽當年絕不會想到幾年後網絡的發展會把他們所發的博文搜出來是發自哪裏的!如果他們能預測到,他們就不會如此騙人了,畢竟他們的孩子沒有分身術。韓寒不可能一邊在外參加車賽一邊在上海發博文,蔣方舟也不可能一邊在清華讀書一邊在武漢發博文。目前的交通工具不具備讓人有孫悟空一個跟頭十萬八千裏的能力。同理,如果夢鴿能預測到在李天一判決前就有網人們能查出李天一是成年人的確鑿證據,她就不會如此大鬧了。她不大鬧,網人們說不定就不會花功夫去找李天一是成年人的證據了。
 
網絡的強大力量幾乎令作假者走投無路。人人都是偵探,騙子的日子就不好過了。傳統文化的根基在互聯網前開始搖搖欲墜。這對現代文明的司法普及也是非常有效的。那些認為強奸妓女跟強奸國家主席的女兒不應等同甚至認為強奸妓女就不屬於強奸的人,從李天一案件中通過網絡的強大宣傳作用而獲得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識。

在職業上也一樣,中國的潛規則本質上是非法行為,導演把女演員當成妓女看待,她們也隻好認了。官員甚至總經理都把女秘書當成小老婆。這些都是傳統文化的沿襲,是對現代文明社會司法的嘲弄。中國保護女性的司法之路還很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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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蒜茸老爹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海外流浪者99' 的評論 :

明顯是個輪奸案子。
海外流浪者99 回複 悄悄話 還有我同意閻兄說的五人共同作案應該是非常好審的,但要把不是輪奸案辦成輪奸就不那麽容易了,所以才花那麽多時間,把一個本來不該公開的案件公開了,而且海內外鋪天蓋地的動用那麽一大幫水軍。誰是水軍其實很容易識別,他們的文章完全不願意擺事實講道理,而是一定要人們認定他們下的結論,如果不同意就是用謾罵和蓋帽子。而且他們也沒有耐心回答任何有疑問的問題。純粹是大張聲勢而發的文章。本人對閻兄的文章比較佩服因為他總是排事實花時間以理服人,但是這篇文章我覺得隻看表麵,還不能說服人。
海外流浪者99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永遠是中國人' 的評論 :

我比較同意你的觀點。
這不是強奸案。
海外流浪者99 回複 悄悄話 我覺得這篇文章題目要改成國人為什麽要同情仙人跳。
本來對這案件不關心,因為一開始看到的都是大駡李天一一家的文章,後來快開庭了才多少看到另一麵的文章,才知道水很深,並不是完全像我們開始被告知的那樣。假如你站在中立的角度,可以懷疑法庭和輿論是背後有非常強大一手,但不知是誰會如此恨李家,我甚至懷疑是李家得罪了那位北京大人物。
茶農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比哭笑好' 的評論 :

象“永遠是中國人”、“Not-B-Tro ”、“小雪兒2009”, 。。。,等等,都是靠幫雇主發貼來維持生活的。跟它們講道理, 邏輯,道德,法律,那是對牛彈琴和它們心中的鄙視。

我就不明白了,案子到這個份上了,李家還雇傭那麽多水軍有多大作用。另外,李家唱唱紅歌,咋就能弄那麽多錢(應該是來自軍費吧?),如此揮霍?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永遠是中國人' 的評論 :
李天一的夥伴們都承認她是不願意而遭到暴打的,到你嘴裏就成了自願了???你以為李天一夥伴們的父母律師都是白癡?

李雙江唱紅歌跟他兒子強奸女人有何幹係?怎麽不判李雙江的大兒子強奸罪?
永遠是中國人 回複 悄悄話 為什麽你就斷定是強奸呢? 強奸妓女也違法的, 也應該收到法律製裁.

但是這個妓女好像並沒有拒絕輪奸, 反而是努力爭取. 隻不過最後嫌錢付得少, 敲詐不成, 才報假案.

如果不願意, 為什麽不逃走? 為什麽不反抗? 為什麽不馬上報警? 為什麽事後要錢?

政府不過是犧牲一個官二代來安撫一下仇富仇官的民眾, 李天一是不過是被他爹坑了. 誰叫李雙江唱了那麽多紅歌呢. 報應, 父債子還.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小雪兒2009' 的評論 :

哪國都可以有仙人跳,隻要你去跳,你就得負法律責任。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半夜喝酒怎麽了?妓女賣淫怎麽了?強奸妓女與強奸良民是一樣的罪,這是法律條文規定的。如果狀告賣淫嫖娼罪,那是另外的案子,與強奸案無關。強奸妓女不犯法,是傳統文化的糟粕。認為強奸妓女不犯法的不是腦子被門擠過了,就是自己是嫖客或者無自尊的妓女。
Not-B-Tro 回複 悄悄話 我也想問問小編為什麽會站在龜公跟雞~
而且還是專設仙人跳的龜公跟雞站在同一陣線~~

美國聯邦政府有沒有拒絕娼妓合法化我不知道~
但起碼好像沒有設為違法~
LV就有合法的妓院~
著名的有如:野馬
小雪兒2009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滅蟲靈' 的評論 :
同意,應該是仙人跳,
我現在不明白的是,是不是政府現在鼓勵和保護娛樂場所的特殊從業人員?
她沒事半夜三更陪陌生人喝酒,
本身一點責任也沒有嗎?
畢凡 回複 悄悄話 故作高深莫測,故作威嚴去恫嚇、忽悠百姓,這些老毛和中國統治黨慣熟的招數,究其根源,都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網絡相當程度地消除了這一缺陷。這也是為何習玩兒“批評與自我批評”,隻招來嘲笑:都什麽年月了。誰跟誰呀 - 大家心知肚明。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37210' 的評論 :

有道理。不過,如果一開始蔣方舟和韓寒就說那些文章都是我寫好後發給父母,再由他們發出去。那就在心理學上過關了。可是,他們當初死不承認他們的文章父母讀過,都是自己寫自己發的。所以,現在他們自己就不能像你這麽說了。謊話就是這樣,一旦說多了,就穿幫。韓仁均多次講他根本就沒見過兒子的博文,兒子發表後他才知道的。現在,圓謊已經來不及了。
backwardation 回複 悄悄話 這個案子背景很深。“中國人同情強奸犯”,從網上前前後後的評論來看,同情的少,多數還是主張痛打落水狗的。
37210 回複 悄悄話 隻說一點,我不是韓粉,但我確實見識過"異地發文",是作者有事沒辦法上網讓朋友幫忙發文,這種情況我見到過好幾次,有的是朋友手上有草稿,幫忙改改錯別字就成了,有的是網絡後台有草稿箱,作者存了草稿,電話中讓幫忙改改就成了,當然,兩種情況朋友都是有密碼可以登錄的。
所以,單單一個異地發文就指責韓寒證據不足。。。附帶說一下,這幾個作者都是在網上寫百萬字網絡小說的寫手,她們的文都是貨真價實自己寫的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s6126' 的評論 :

美國天天都有無數狀告歧視案件,都是按照司法條文進行審案。並不是說沒有歧視現象了,否則那麽多律師吃誰?

美國法律規定,任何企業招人包括幼兒園,都不能以信仰作為條件,如果你的孩子因為不信仰那個幼兒園的宗教而被拒絕,他絕不會寫上“由於你們不信仰我們的宗教所以不能接收你的孩子”這樣的話,而是找其它理由比如“我們的空間有限,本來就隻能招50人,現在已經超員了。所以非常抱歉”。你就不能拿此信去告狀。當然,你可以顧私人偵探,找到其它理由證明他們有歧視現象,你就可以狀告他們了。

如同那位被普林斯頓拒絕入了耶魯的華裔狀告普林斯頓歧視華裔,普林斯頓給他的拒絕信沒有說“因為你是亞裔,所以我們不接收你”而是說“你非常優秀,但申請我們學校的優秀學生太多,無法接收這麽多的優秀生。很抱歉。希望你能獲得更好的機會。”他狀告普林斯頓時就以他的成績比他的同學好而未被錄取,表明普林斯頓歧視亞裔。這也許是真的,但並不表明美國的法律允許普林斯頓可以種族歧視。

你去任何服務部門,比如去餐館吃飯,不會因為你長得醜或者殘疾而不讓你入門。餐館門口要有開門的時間公示,隻要在開門的時間內,餐館就不能把你擋在門外。如果餐館對你可疑,他可以報警,由警查來處理。有很多小生意人不知道美國的法律,就胡來,但未必有人去告他,很多人都是睜一眼閉一眼,能過去就過去了。這種小生意人也沒有多少油水,你告他也得不償失,他就可以肆無忌憚了。但多數情況下這些人是法盲。大的生意人絕對不會公開搞歧視而招引法律麻煩。甚至有的商人還給殘疾人提供車子等幫助,以避免官司纏身,當然也招攬更多生意。如果顧客不穿鞋或者醉酒的樣子,保安會攔截,因為保安是受過司法培訓的。

你不要把違法現象與法律條文混為一談。如果人人都按照法律條文去做,那律師幹什麽呢?很多不遵守法律的現象沒遭到法律處罰並不代表美國沒有不得歧視的法律條文。你古狗一下英文的商業歧視條款,你就知道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了。
蓑衣翁 回複 悄悄話 在一個開放的社會裏(即現代文明社會),無論政府公共機構還是私人商業機構或什麽團體和組織,隻要對外是公共開放的,在一般和普遍情況下,也就是尊守"正當行為"規則,服務者是應該提供服務的(因為提供服務能夠獲利)。哪怕是無償回報的慈善機構提供服務也是為了實現"善"(因為提供服務能夠使精神滿足或稱非物質獲利)。不然的話,因人而異選擇性的服務,那就有歧視之嫌疑,可以舉報,因為歧視犯法。至於封閉社會現象(即不或不夠現代文明社會),不尊守"正當行為"規則,如態度野蠻或有暴力傾向等等,這怎麽讓人提供服務呢?這首先就沒有平等對待服務者,哪來平等對待被服務者呢?封閉社會的思維方式就是把特例(犯規的不正當行為)也納入服務對象之內,這是反智的。
s6126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比哭笑好' 的評論 : 商店轟走顧客,不一定有法律依據。在肥皂劇King of queens中doug & carrie因為deac夫婦拒絕和他們共度周末,他們到建材商場中另攬興趣相投的一對夫妻,結果被攆出商場就是一例,美劇的編劇不會愚蠢到惘聞基本的法律常識。大嘴oprah最近在瑞士逛珠寶店被店員看走眼拒絕服務又是商家選客的另一個例子。我們這裏教會開的幼兒園會因為家庭宗教信仰選擇是否接受兒童入園申請,甚至拒絕同一宗教僅僅不同教派的家庭。某些時候相信一些東西到了盲從以至於不敢問為什麽是愛因斯坦說大多數人不那麽聰明的原因。

我知道ebay賣家可以選客是因為我是個程序愛好者,喜歡分析這些和人們生活相關的大型應用軟件的功能。你沒被封鎖賬號隻能說明你是個網購的菜鳥,如果你天天蹲在網上守著某個賣家的auction總是以賣家所不願意看到的低價競拍成功,你就會看到沒有法律依據的選客魔法罩上你的賬戶了。

在人權平等的口號喊得比美國更響的北歐,no money no honey也是適用的,因為世界本來就是不平等的,我們僅僅是在追求更平等一些而已,從來就沒有什麽生而平等的現實。
哈裏斯 回複 悄悄話 支持色情也合法化,誰說開店就一定要服務的?覺的你不爽,當然可以拒絕服務!
湖上的野天鵝 回複 悄悄話 對82和28的調侃很到位,以前讀過閻老師專門以此舉例剖析男歡女愛的文章,評價特別平實中肯客觀,但摸不透作者的真實觀點。看到這裏,才真正明白閻老師的本意。哈哈哈,有意思。
蓑衣翁 回複 悄悄話 夢鴿的天一不幸被製裁 ,一遇上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二沒有如朱琳案中的孫鉈那樣的後台。假設沒有今天這樣的互聯網此案就不會有如此公開和透明,再有孫鉈的後台就可以不立法而作司法解釋:"賣淫不合法 ,嫖娼合法"。那夢鴿的天一怎麽頑都不構成強奸罪了。
大閻的搏文有一信息、二知識、三邏輯、四產生知識增量、五回歸常識。頂!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不愛管閑事的人' 的評論 :

請你別自作聰明。

社會隻有與現代文明國家在法律上靠近,才能走出專製的泥沼。你的眼光太短,隻看到眼前的政治。
不愛管閑事的人 回複 悄悄話 回複比哭笑好:

別拿沒有精斑的所謂證據不足說事。

別哪法律作擋箭牌。

你說這兩句像不像?
不愛管閑事的人 回複 悄悄話 李天一是代父受過。高層拿他作法。
此事有公檢法,宣傳部門全力推進。

一是警告(屁)官而代,仿毛殺劉青山,張子善
二是故意踐踏司法,為以後逆我者強奸作準備
三是造成恐怖氣氛,使人人自危,類似文革。

可笑爾等還在幫黨的忙。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說錯了,是褻瀆罪。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不愛管閑事的人' 的評論 :

根據五人招供:沒有李天一精斑的原因是因為李天一把靜夜射在了楊女士臉上。所以,法院判決書上說他有猥瑣罪,但不追究。猥瑣罪理應加判5年。別拿沒有精斑的所謂證據不足說事。
不愛管閑事的人 回複 悄悄話 若是老農斷案,必是合奸無疑。

憑什麽?

酒店強奸,遇人不求救,衣無破損,事後輕快走人。
不愛管閑事的人 回複 悄悄話
本案本來就應該根據口供定案。

即然如此,公安何必提取證物根本是多此一舉, 授人以柄。
knightkiller 回複 悄悄話 寫得好,支持!
真的?? 回複 悄悄話 請教,經常看見餐館裏掛著“本店保留不為任何人服務的權利“ (we reserve the right to refuse service to anyone)。這個說法的合法性在哪裏呢?
謝謝!
滅蟲靈 回複 悄悄話 難道成年人強奸青少年還要青少年來負責任?明明是仙人跳,你還站在妓女和老鴇的一方。
CanView 回複 悄悄話 閻兄,不怕拿挪被窩獎的告你嗎?
guitarmanzw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挑水巷' 的評論 :

是的,我想看博主寫點沈陽小販的故事。

博主小時候說過: 要寫貧苦大眾的曆史!

王侯將相有的是人寫!
guitarmanzw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wdsng' 的評論 :

印度舉國震怒,各地遊行示威,政府修改法律 ,不久前一個嫌疑人自殺,四個絞刑。

李天一宣判後,印度時代網站第一時間,首頁報道中國的強奸案。
三木匠 回複 悄悄話 李XX是代父受過---唱“紅歌”是要流血的!
“普世”們, 那麽的偽裝如此不知道害臊!
林笑雲 回複 悄悄話 老閻這篇全部同意,尤其是第4條網絡的威力。騙子洗腦能得逞,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信息來源單一,這在信息時代,再多維穩經費也防不住。尤其是微博微信更加速信息多元化。

韓二那騙子鋪,很有點市井的小聰明,微博玩很少的。可惜碰到了方舟子這硬茬子,真是冤家呀,哈。

有意思的是,有些開始判斷錯的,更加恨方舟子了,老蘆都有點這意思。直讓我想起袁紹慚見田豐而殺之的故事了。
淡淡鬱金香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比哭笑好' 的評論 : 碰瓷類車禍,仙人跳的強奸,在量刑上法官或許有所考量。
淡淡鬱金香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比哭笑好' 的評論 : 我說不是強奸了嗎?
網戀無罪 回複 悄悄話 該奸的也不能奸,該殺的也不能殺 :)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淡淡鬱金香' 的評論 :

你這個人有思維障礙,你自己可能不知道。強奸案就是強奸案,與什麽仙人跳鬼人跳毫無相幹。誰讓你去跳?博主的文章講得很清楚,在強奸發生前女方的一切行為包括挑逗,都不是強奸犯自辨的理由,隻要女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你就得收手。強奸,就是強奸罪。比如我就在大街上平白無故罵你,隻要我不動手,你殺了我,你就是故意殺人犯。你說我缺德可以,但你是故意殺人犯是鐵定的。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挑水巷 回複 悄悄話 請閻叔寫寫小販夏俊峰事件的看法。

我個人覺得此案有前因可以追溯,死刑立即執行似乎過重了。並且不明白為何另外兩名死者竟然可以獲得烈士稱號。看網上很多人一直強調兩條人命,死有餘辜,還質疑夏的家屬網絡炒作。說實話,這些網友肯定是和此案中人沒有任何利益聯係的,但是為何作這些極端和是非不分的言論。我想反駁,可是不知道該如何駁起。
淡淡鬱金香 回複 悄悄話 據說是仙人跳,這個不能忽視
林笑雲 回複 悄悄話 第3條,學習了。那還是歐洲的方法好,賣淫合法,嫖娼非法。
合作進步 回複 悄悄話 為何很多中國人同情強奸犯?誰tm說的。
比哭笑好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s6126' 的評論 :

商店把顧客轟走,一定是有法律根據的。比如,不穿鞋、有盜竊曆史、把貨架上的東西故意弄亂、挑豆角、掐黃瓜等惡劣行為。Ebay 封鎖的買家都是砸場子的,有記錄給賣家搗亂的客戶。我幾乎天天收到Ebay 發給我的購買廣告,巴不得我去買東西,因為我從來都不退貨、按時給出好的評語反饋。我在網上購物從來沒碰到過騙子。你被ebay amazon封了,就跟文學城封了一些來網站罵街的一樣。你如果沒有壞的記錄,人家幹嗎要封你?客戶是上帝。就像那些來文學城罵街的,如果不罵街,怎麽會封殺你呢?
頤和園 回複 悄悄話 謝謝閻兄解析。從海外看國內審李案,俺就一直納悶,這麽簡單的案子咋搞得這麽複雜呢?就算李天一家有權勢,也架不住另外4人招供呀?說到底,還是中國輿論對女性的不尊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造成的。她就是個陪酒女,她也有權利說NO,何況是輪奸,5人罪不可恕。
s6126 回複 悄悄話 文章寫的很好,但是關於商家選擇客戶的論據好像有點兒紕漏。據我所知,大部分美國商場屬於私人領地,如果商家請顧客離開本店,顧客是沒辦法拒絕的。而且至少在網購領域,eBay和amazon這樣的大型網站提供賣家封鎖特定買家賬戶禁止購物的功能,這個按照你文中的論述不是公然違背了美國法律。我想那些網購巨頭的公司裏雇請的各類專業律師如雲,應該不會犯這樣的低級法律錯誤。
guitarmanzw 回複 悄悄話 寫點沈陽小販的吧
yunong2012 回複 悄悄話 請老閻針對夏案寫篇好文
wdsng 回複 悄悄話 老閻還記得印度有一個集體強奸殺人案嗎?

一對情侶看完電影乘坐一輛個體巴士回家,
那個女人受到一群男人挑逗強奸最後還把她的腸子從
陰道裏掏出來,這個案件震驚世界。

無獨有偶,你知道為這群野人辯護的印度律師是怎樣解釋的嗎?

因為"這個女人的穿著不受人尊敬"。

印度這個髒了吧唧的國度沒想到還是我們的親戚。
niu02 回複 悄悄話 我相信李衙內是強奸,但是不是未成年不好說
niu02 回複 悄悄話 我不喜歡李家,但中國有些地方喜歡把孩子說大。以前有朋友説她女兒5歲,那時我兒子三歲,可我兒子比她女兒早出生兩個月。她說的是虛歲,過了年又加一歲,便大了兩歲!
binzhu28 回複 悄悄話 那是宣判前蘭和對媒體說的,夢歌本人並無此直接表態,宣判已經過去5天了,夢鴿一片安靜——還有5天上訴期限。

回複 'niu02' 的評論 :
niu02 回複 悄悄話 夢鴿好像表示要上訴吧?
binzhu28 回複 悄悄話 閻叔,給出您提到的具體細節並有所補充:2002年07月李雙江在河南雜誌《婦女生活(現代家長》發表文章,稱兒子李天一8歲了,上三年紀;2006年,在《魯豫有約》節目中,李雙江看著現場播放的父子同台演唱的視頻,說這是12歲——兩相對照李雙江自己前後一致的話,就互相驗證了李天一已成年的結論。
niu02 回複 悄悄話 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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