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濤閻的小天地

政治麵目:瓜子臉。要招人恨,恨得咬牙切齒;要惹人愛,愛得死去活來;要讓人服,服得五體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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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法治社會,公民才有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否則就是州官

(2008-06-06 16:55:39) 下一個

放火,百姓不能點燈。

很少有人懂得這個道理。


當法律的尊嚴被當權者隨意踐踏,貪官汙吏搜刮百姓,百姓沒有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法律大於道德,乃人類常識。

法律都管不了執政黨,黨大於法,要求百姓遵守職業道德的道理何在?

先解決“有法不依”、“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大是大非問題,恢複法律的尊嚴,然後才考慮百姓的職業道德問題,比如範跑跑的教師職業道德。

而我們絕大多數海外華人,扮演了和繼續扮演著助紂為虐的角色,恃強淩弱,千方百計為貪官汙吏塗脂抹粉,而對無權無勢者大打出手。這是海外華人的悲哀,不是榮耀。

當然,如果你本人就是貪官汙吏的後代,那你的行為當然可以理解了。但我不相信有如此多的貪官汙吏的後代在海外。所以,多數人不懂得法律高於道德的原理。秉承了欺軟怕硬恃強淩弱、見州官放火給予理解,對百姓點燈絕不容忍的賤骨頭惡習。

如果這是中華民族的特色,那就表明:中華民族是個欺軟怕硬恃強淩弱的賤骨頭民族。否則,沒有其它解釋。但潤濤閻認為中華民族不是這樣一個民族。

希望不明白這個道理的早日醒悟,從這種賤骨頭思維中走出來,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而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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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憤卿 回複 悄悄話 回複人生朝露的評論:
“道德”是一把大刀,它總是向草民的頭上砍去。

在地震發生前,四川省政府網站上登著一篇關於地震的“辟謠”。震前很多老百姓
觀察到一些動物反常現象,民間傳說要有大地震。川政府專門登文章“辟謠”。地
震發生後很快就把文章撤掉了。現在沒人再提了。這篇“辟謠”和範跑跑的博客上,
欲蓋彌彰的自疚(我個人認為他是因為自疚,又放不下麵子才寫那樣的文章) 各
自所帶來的影響,是不可同日而語的。一定要比的話,範比川官府誠實百倍。那麽
為什麽人們不去追究政府的道德呢? 因為你不敢!這就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
點燈”。
人生朝露 回複 悄悄話 回複憤卿的評論:

“國家應該首先要求人遵守法律,然後才是讓人受道德約束。換句話說,一個人的道德水平不一定很高,但他一定得守法。”

就是說守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其實沒有一個國家不要求人民遵守法律的。因為法律本身是中性的。是統治者意誌(或黨派,或家族)的體現。例如,清律有對皇帝大不敬,是死罪。漢律:改聖旨,滅九族。還有“反革命罪”等。統治者還是強調法律的。您說的“就不能強調法律”。不知您的意思是統治者不能強調法律,很是人民不能強調法律。按您下一句話“那怎麽管理社會呢? 就一定反複推高道德教育”,很顯然您是指統治者“不能強調法律”,而搞“迷幻藥,障眼法”等的假道德。

我以為您是在討論好法律和壞法律以及真道德和假道德的關係。這就有點是另外的話題的意思了。如果是好法律,好道德,二者會有衝突嗎。

我們應該認識到其提倡道德約束 並不單單是國家的事。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責任,隻有大家有提倡道德的欲望,社會道德才能進步。

具體到範泡泡的事。您談道如果是道德缺少而丟了飯碗“和違了法的豆腐渣”地關係。 第一,二者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第二,我們不知道對“違了法的豆腐渣”有沒有處理,和怎麽處理。第三,為人師表的教師。因為其行為和言論會對學生有宣導的作用。所以,範美忠不是壞人,而且有許多優點,但是不適合再作為對學生“言傳身教”的表率。當然可以做其他沒有“職業責任的”事,例如作文學研究等。“違了法的豆腐渣”要製裁,為人師表的教師的行為也要評判, 二者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任何互相豁免的理由。同樣,我以為下麵的邏輯不成立:“既然有人殺人,我可不可以放放火?” “既然有人搶劫,我可不可以小偷小摸?” “既然有人小偷小摸, 我可不可以也偷摸一把呢?”“既然有人有錯,我為什麽不可以有錯呢?”。 

其實象法製社會對道德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大到“引咎辭職”到處可見,小到有人(公司)虐待動物都要引起民眾的抗議示威。還有慈善捐款等等。怎麽可以說法治社會時不談道德呢

總之,我認為不應該把守法和道德提升割裂開來。守法也是在堅守道德的底線。提升道德也會有助於堅實人們和政府守法的基礎。守法是政府和人民的事。提升社會道德也是政府和人們共同的責任。把守法和道德提升割裂開來,以及把政府和人民的作用或責任對立起來,對社會的進步是沒有任何益處的。

至於什麽法律是好法律,什麽道德是進步的則是另一個話題。
憤卿 回複 悄悄話 回複hisun的評論:
我想,文章的主題思想是:國家應該首先要求人遵守法律,然後才是讓人受道德約束。
換句話說,一個人的道德水平不一定很高,但他一定得守法。閻先生的觀點是:民
主國家講法治;專製國家講道德。敝人認為非常精辟! 一個專製獨裁的國家,一部
分人,或某個家族,或某個團體,或某個黨派,淩駕與法律之上(比如說, 把黨派
A的領導權寫入憲法,從而從根本上淩駕於法律之上),就不能強調法律。那怎麽管
理社會呢? 就一定反複推高道德教育。因為道德是模糊的。大家都要學雷鋒--舍己
為人。你不舍己為人,我就可以整你。道德,是專製社會的迷幻藥,障眼法。

具體到範泡泡事件來。據說範已被取消教師資格了--丟了飯碗了。而給學生提供豆
腐渣教室的教育部門,建設部門,質檢部門,這些部門是違了法的(雖然法律還不健
全)。因為樓房從設計,建築,到建成驗收,是有要求的。現在國家不去查這些部門
的黷職,而反過來去追究一個小人物的道德問題,並加以懲戒。壓死學生的是豆腐
渣建築,不是跑的快的老師。教育部還恬不知恥地取消範老師的教師資格。他們稍
有一點“道德”的話,應該先取消自己的教育部資格才對。這麽多學校倒塌---很多
周邊建築一個都沒倒,教育部不是黷職是什麽?這就是專製!專整小老百姓的道德!用
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專整那“外國六的”。專整那“八杆子打不著的”。我的祖國
讓人感到恥辱!

憤卿
hisun 回複 悄悄話 回複憤卿的評論:
另外,是我們在討論,當然是現代社會。一般的討論是不必要加上所有條件的。例如中國,2008年,等

如果我問強盜,殺人對不對,他也會說對, 因為那是狼的邏輯,而不是羊的邏輯。羊隻能和羊討論。 狼和羊是不能討論的。
hisun 回複 悄悄話 回複憤卿的評論:
讓我先說另外一件事。在戰場上,為了戰鬥的勝利,指揮官可能槍斃臨陣脫逃或畏縮不前者,當然是正當的,“有功的”。是否可以得出結論:殺人是對的?當然是否定的。這就是有條件的結論是不能隨意推廣應用的。關於剽竊別人的科研成果而發表論文的對與不對,也應該分清有條件和一般性的結論的區別。同樣偷299元在某些條件下也可能是高尚的,例如為救一個垂危的生命。

其次,我舉出幾個例子是要說明,道德在一定社會條件下還是有底線的。這個底線也就可以作為判別的“標準”

再之,和潤濤閻先生的另一個觀點不同的是,我認為“道德大於法律”。 就是說法律上不對的事道德上一定不對,反過來,並不一定。道德管的範圍也一定比法律大。

“社會道德必然服從於法律”也是我不苟同的,我以為法律必然服從於社會道德,不然的話,法律必須改。當然,改法律有一定的滯後性,即當社會道德的認識形成足夠充分時。

人治社會不是“以道德為標準”的,而是依“朕”的意誌為依據的。在遊戲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利益改規則。而不是尊循遊戲前定的規則。

其實,我最不同意潤濤閻先生的是“隻有法治社會,公民才有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這句話說的極端時,可以成為“你都可以殺人,我為什麽不可以放放(小)火,或偷東西(299元以下)”。
所以對範跑跑還是要從道德上進行評判的,至少是不提倡。

憤卿 回複 悄悄話 回複hisun的評論:
我來插幾句啊。。我理解,法理就是規則--等同與各種體育比賽規則,界限分明,但
總有人的因素--因為還得靠人執行。但您下麵幾個問題很容易回答。

法律並沒有對搞別人老婆(通奸)的奸夫作任何處罰,那麽請先生說搞人家老婆是
對,還是不對? 對:原始社會;--不對:現代社會。
如果一個父親和自己的女兒(大於18歲)通奸,法律也沒有規定要處罰,請先生說,
是對還是不對?同上。
如果一個學生剽竊別人的科研成果而發表論文,法律沒規定如何處罰。請問是對還
是不對? 對:以前我國科研從沒有以照搬國外成果為錯誤--尤其軍事上,能搞出來
就行。關係到國家存亡/百姓生命的事,剽竊別人的科研成果,不僅對而且有功。
5428 回複 悄悄話 中國離法治還遠著呢,君不見在中國辦事首先要“找人”,有了“人”什麽都好辦了。官員的“條子”比什麽都管用!從國家主席的條子,到村支書的條子在他們的權利範圍之內,比什麽法都大。
hisun 回複 悄悄話 1. 潤濤閻先生說“道德沒有評判標準”。
假如法律規定偷300元就可以判刑,那麽請先生說偷299 元是對,還是不對。
中國法律要求父母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強製性的),沒有對孩子教育的要求(沒有強製性),如果父母有能力而又不讓孩子上學,請先生說對還是不對?
法律並沒有對搞別人老婆(通奸)的奸夫作任何處罰,那麽請先生說搞人家老婆是對,還是不對?
如果一個父親和自己的女兒(大於18歲)通奸,法律也沒有規定要處罰,請先生說,是對還是不對?
如果一個學生剽竊別人的科研成果而發表論文,法律沒規定如何處罰。請問是對還是不對?

還可以舉出許多。 

如果先生對這幾個問題有一個認為是“對”。我可以承認“道德沒有評判標準”。如果先生認為都不對。那麽這些屬於道德範疇的事還是有“評判標準“的。

2. “以道德為標準就是人治社會,以法律為標準就是法治社會”。
那麽請問中國現在是人治還是法製社會?如果是“人治社會”,那麽說中國是以道德標準治理社會了。中國社會道德水準是很好了。美國是什麽社會?如果是法製社會,那麽在美國就“也”沒有公認的社會的“道德評判標準”。在封建時代,法律規定皇帝可以有三宮六院72妃。如果嚴格以此法律為標準,看來就是“法治社會”了。

3. “社會道德必然服從於法律。隻有當某些法律違反了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條文。”

這句話本身邏輯不通。什麽是社會道德?就是“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社會道德=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那麽原話就可以說成[“人民……的認知”“必然服從於法律”]。

是[法律必須服從於人民……的認知],還是[“人民……的認知”“必然服從於法律”]? 我看是前者:[法律必須服從於人民……的認知]。 如果法律不符合(服從)社會道德, 法律必須改!有沒有[人民……的認知因不服從於法律,而要求更改“人民…認知”的先例嗎?

4 “在法治社會,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據"
其實,先生這裏的“人性、公道和公平”大概還是指人們公認得行為準則,是道德(範疇)。看看,又有了公認的“評判標準”――――如果不是公認的,那就有多種(可能矛盾的)準則,而立法該用那種“依據”呢。 總之,那麽先生是承認道德是立法的依據,就是說:立法必須服從道德。

什麽是“人性”? 是孔夫子“食色,性也”,還是範跑跑的為了“自己逃命可以不要老娘”。這兒,孔夫子的人的基本屬性是人的“本能欲望”,即人的動物性,人的動物性的展現就是叢林法則,立法是要限製這種人性呢,還是要鼓勵這種人的屬性? 請問先生,有沒有那一條法律是為了規定“逃命”而立的(必須逃命,或必須先管老娘)。當人性和公平有了矛盾時(常常是這樣的),立法的依據又該怎麽辦。什麽是公平? 是平均占有社會財富嗎?那不是要立法“打土豪,分田地”嗎。是言論公平嗎?假如我要美國大報刊刊登我的某種觀點,如果是因為和他們的觀點相左不給刊登,這還算公平嗎?當然如果我有錢,自己辦報,事情就可以公平了。問題是我沒有哪樣的財力呀。 我想可以不可以立法來解決“我這窮人言論公平的社會問題”呢?

5. 最後,請潤濤閻先生解釋我的疑問:在目前先生認為的中國的政治環境下,應該提倡範跑跑的作為和言論,還是反對呢? 因為這是我們討論問題的起點。
999ggg 回複 悄悄話 最近也在思索為什麽海外華人常有如閆先生所言之助紂為虐。我們在最適合學習的時候被灌輸的東西似乎已經成為了人們身體的一部分---似乎長六個指頭是正常的,而長五個手指反倒不正常了。這很可怕。來到這裏之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重新反思自己---即使他有重新學習的機會,也未必更多地關注和重新審視我們的曆史和社會,甚至自己的心靈。抑或說我們從來就沒被樹立過這種意識,有人會悟到一些什麽,有人就始終在既有的思維下在不一樣的世界裏過著順其自然的生活。如果不能從根本上以一個新的視角來詮釋你現在的生活和曾經的過去,人就是一個舊瓶裝新酒一般的軀殼。而這個殼,始終不變的是在我們少年時就造好了的。
所以無比地讚成閻先生關於教育的幾段文字。
ilovenz 回複 悄悄話 中華民族是個欺軟怕硬恃強淩弱的賤骨頭民族。否則,沒有其它解釋。自北宋以來近一千年的中國曆史已充分證明這一點,毫無爭議。
潤濤閻 回複 悄悄話 道德沒有評判標準,唯獨法律有統一標準。以道德為標準就是人治社會;以法律為標準就是法治社會。

在人治社會,道德隻是約束被統治者。皇帝搞幾千宮女時是不考慮與農民光棍享有相同道德標準的!

在法治社會,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據。有了法律後,社會道德必然服從於法律。隻有當某些法律違反了人民對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認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條文。

關鍵:人治是靠道德;法治是靠法律。雖然人治社會也有法律,但那是可以被統治者隨便踐踏的;法治社會也有道德,但要服從於法律條文。
hisun 回複 悄悄話 “法律大於道德,乃人類常識”

你是不是說法律管的範圍比道德大,還是討論二者的先後?

那麽,是社會道德引導法律的建立,還是立法引導社會道德的變遷?

法律是建立在公共道德之上。沒有人們道德的進步,就不可能更改法律。法律永遠是滯後於道德的變化的。例如,先有社會對同性戀的普遍認可,才能有關於同性戀的立法。在人民沒有對婦女的選舉權的普遍認可以前,能有立法保證婦女的選舉權嗎?怎麽能說“法律大於道德”呢?

另外,你是說在目前你認為的中國的政治環境下,應該提倡範跑跑的作為和言論, 還是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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