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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事故賠償,為何花炮廠工人的命賤

(2005-01-13 11:19:04) 下一個
1月11日14時35分許,山西省襄汾縣古城鎮京安村外的襄瀏花炮廠發生爆炸,目前至少已經死亡25人,傷9人。12日淩晨3時有關部門舉行了會議,會議明確了兩點:一、清理現場;二、做好善後工作,參照礦難死者賠償標準進行撫恤。(《三晉都市報》1月13日)   對於賠償標準有可靠消息稱初步定為遇難者每人15萬元。(新華網1月12日)   煤礦安全事故也好,花炮廠爆炸事故也好,我覺得給遇難者及其親屬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因此在對遇難者進行賠償的標準上不應當存有差異。   對於煤礦安全事故來說,不到一個月前,山西省政府方才出台一項政策,規定因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賠償金不得低於20萬元。   規定指出:今後各類煤礦如果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關法律嚴格追究礦主的責任外,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新華社2004年12月16日電)   同樣是在山西省,25人被這次花炮廠爆炸事故奪去生命,可是政府為他們初步定下的賠償標準為什麽就比煤礦安全事故遇難礦工少5萬元呢?難道說,在山西省境內,從事花炮製造業工人的命就比井下采煤礦工的命要賤?   更令我不解的是,在有關部門舉行的會議上還明確規定了要“參照礦難死者賠償標準進行撫恤”。山西省政府規定的礦難死者賠償標準剛向社會公布不到一個月,怎麽在這次處理花炮廠爆炸事故善後工作時就被有關部門打了折?   難道說,在山西省“煤礦事故死亡賠償金不低於20萬元”的標準之外,還有一個“礦難”標準嗎?   心存不解,所以,想替這次在花炮廠爆炸事故中遇難的工人親屬們追問一下,希望能得到有關部門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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