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人生,互助互愛

互相提攜勉勵;為我,為你,為我們的子孫後代在海外闖出美好的生活和成功的事業奉獻自己的綿力。
個人資料
peterpan1668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回複:關於我泰餐館sawatdee詐騙案--續告全加及海外華人同胞聲援書

(2006-11-11 17:06:46) 下一個
回答: 回複:關於我泰餐館sawatdee詐騙案--續告全加及海外華人同胞聲援書謝謝您發帖2006-11-10 21:41:52

謝謝你的理解和支持。首先,我所陳述的不但完全是事實,且關鍵的證據均在。如果諸位認真閱讀過我的博客[珍惜人生,互助互愛]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php?blogID=14670 或其它網站我發的帖子,便不難發現我用的全是真名;如果我的指責是編造的,你相信警方、檢察機關、政府部門就這樣輕易讓我抹黑?而其中的律師們我都是指名道姓的,他們會就這樣放過我?

希望你有機會瀏覽我即將貼出的【正視人生,解開心結,攜手共勉】,屆時諸位或許能了解為什麽我堅持到今天。


回答: 關於我泰餐館sawatdee詐騙案--續告全加及海外華人同胞聲援書peterpan16682006-11-09 19:38:35

假如你所說為真, 則相當同情樓主遭遇,同時相當欽佩樓主的抗爭精神, 也對樓主提出的警示表示感謝。

歐美司法政治係統距離完美還相差很遠, 而且固步自封,基本停滯不前,這也是我認為中國和其他國家有相當機會能夠趕上他們, 將來創造更公平公正的社會的原因。

但樓主要麵對和接受這樣一個不完美體係的現實,也要麵對和接受這個不完美社會的現實。畢竟樓主生活的年代已經比過去進步了很多,比起印第安人被屠殺,黑人被奴役, 過去華人被不公正法律歧視,樓主有機會有自己產業,有地方申訴自己的不平,樓主已經相當幸福了。

希望樓主以煥然一新的麵貌,對待生活, 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態,有一個成功如意的將來。

回答: 請大家庭止爭論,老貓身為板主有話要說單身老貓2006-11-10 09:14:41

帖子有重複,那是因為這些帖子在我的博客,而文學城的博客規定每個帖子可以轉貼相應的版麵所致;並不是再帖。

95年我太太出事前,我和你版主一樣相信加國司法的公正;但是接下來一連串的事實使我不得不對此產生懷疑。如果說因為證據不足尚情有可原,然而事實恰恰不是如版主猜測的。不然檢查官亦而許說 “WE ALL NOT HAPPY WITH THIS CASE; AND I DO BELIEVE MIGHT MISCOMMUNICATION...”而 HOURS MAGAZINE 亦不敢報道我的冤案。

其次,本人之所以再三提及我的冤案,除了為了自己和家人的不平之外,亦希望後來者有所警戒,少走彎路。如果不是有人貶低攻擊我的人格;僅僅不同情不聲援本人一般不會在意,更不會回帖。

另外,如果不是友人稱讚文學城的法律谘詢欄目的水準高於其它網站再三建議將我的冤案轉貼到文學城,那末今天的爭論也不存在了。

從2003年蒙城華人服務中心為我發出了聲援信後本人便沒有完全作為僅僅個人的冤案來對待;而且本人已明白如果官僚、歧視沒有改進下,此案很可能在我的有生之年都不會有所結果。為此本人已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在此還是謝謝版主的忠告和建議。不過,關於對本人冤案的斷論,不妨建議版主有機會認真瀏覽一下【REQUEST OF REFUSAL EXPLANATION:ADDITONAL】和【REQUEST OF REFUSAL EXPLANATION】及【SUMMARY OF BEING A VICTIM OF CRIME AND INJUSTICE】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php?blogID=14670

再次謝謝。

  

回答: 關於我泰餐館sawatdee詐騙案--續告全加及海外華人同胞聲援書peterpan16682006-11-09 19:38:35

a)樓主有權發表或是回答個人意見,這是無可置疑的,但是老貓的原則是為了一件事所發的帖子應該應該僅隻於一次,然而過去數週間樓主已經帖為了同一事件發過不少的帖子,所以"適可而止"這句話希望樓主應該懂,因此如果樓主未來再來本譚重復老調,老貓就要開鍘刪帖了,特此敬告。

(b)任何其他網友容老貓建議,請保持冷靜,對於某些情況,不理會或許是最佳的滅火方式。爭議隻會將火扇旺。

(c)這個案件本身應該已經超過司法的問題,老貓個人仍願意相信加拿大司法的公正性,老貓不會因為一個案件而抹煞加國整個司法體係,如果樓主真有冤屈,一個民事訴訟的最終解決方式之一,是當事人必須冷靜的考慮如果繼續纏訟這個案件下去是否值得,(當年台灣電力公司與潘式煤礦公司的案件就是一例,雙方纏訟多年,甚至於到所有當事人都過世後這個案件仍然沒完沒了,所以這點樓主需要考慮。
很不幸法律講的是證據,講地是法規,其他的都是人治的部份,(法律案件或有冤屈,但是這必須經行政救濟來解決,當年被冤枉參與刺殺林肯總統的依師的後代一直到幾年前才獲得公平的洗冤,這不是法律的部份而是行政的力量,所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互相製衡,其用意就在這裡,因此這個案件最終需要用民主的程序來解決。在這邊喊冤並沒有大用。

(d)樓住認為某些朋友不同意其個人觀點就是不團結,這點老貓僅以個人行為來證明其所言有差,望兄台能三思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