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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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美國一位匿名作者關於憲法的思考

(2006-09-28 02:08:48) 下一個

jtipcity 按 :中國曆史上並不缺乏法律和法規,但立法,司法過程人民參與度很低或幾乎沒有;法律被認為是皇帝和政府管理規定人民行為道德範疇的手段,而沒有西方早在西臘文明時就提出的個人權力的概念。柏拉圖早就以嚴格的邏輯證明了一個社會隻有從上到下,沒有從下到上的勾通反饋是很難公正的。由於立法屬於皇帝專有,立法的過程也就不屬於人民可關心的範圍,於是就有曆史上“刑不上大夫”之類的不合理規定。為保證立法和司法本身的公正,人們才想到製定憲法的必要,為其他一切法律的製定和實施立下前提規定,從而保證法律製定和實施本身的有法可依。憲法是高於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憲法在中國的法律權威很弱的,正是中國曆史長期以來法律屬於皇帝專有的集體意識的反映,至與產生現代的行政命令高於人大通過的法律也就不奇怪了,因為邏輯上,行政命令就是最高統治者的代言。

從這個意義上,美國憲法的建立對怎樣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政府就有重要意義。美國早期關於憲法的討論可以幫助認識憲法應該有的地位和憲法應有的內容。

美國是世界上首先建立成文憲法(written constitution)的國家。從美國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後,美國憲法曆經十一年的公開討論,於1787年8月提出草案,經過最早九州的認定,於1788年9月生效。又經3年的認定和修改,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於1791年12月被加入憲法中。

早期憲法的討論散見在一些讀者來信中,閱讀這位1776年最早提出憲法應該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最高法律的匿名作者關於憲法的思考,今天仍然可以給我們啟迪。下麵是該作者1776年發表的讀者來信簡要。
譯文:

“在發表的關於憲法的許多文章中,我還沒有看見一篇對憲法有恰當定義的文章。憲法,通常和一種政府的形式連在一起,或被用為政府形式的同義詞。但這兩者不僅不同,而且是為不同目的而設。所有國家都有政府形式,但很少,或沒有國家有真正的憲法。英國政府采取君主,上議院(貴族組成),和下議院(平民代表)的形式,但如果你問一英國人什麽是英國憲法,他不會知道答案。真實情況是英國沒有固定的憲法。國王或官員的命令,雖然有些限製,但對立法的權力,包括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卻沒有限製。不論什麽議案,無論多麽苛克嚴酷或專製任意,隻要他們通過,就成為法律。同樣,英國憲法也有其他三方麵的缺陷。國王,因由國王的專利,可按自己喜好而增加上議院人數;同樣因由國王的專利,他還可以任意組建城鎮村莊,無論大小,並指定可進入下議院的代表人數。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的所擁有的立法權力又可進一步讓他們按他們的喜好通過解散任何州,城鎮的形式,縮小下議院人數。

容易理解,當人們同意成立政府時,為了他們自己的安全感,需要放棄有些個人自由。憲法應該決定放棄多少這樣的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沒有憲法,因為英國人民放棄了所有的自由。除了陪審團審 理製度,英國政府的立法 權力沒有任何條件和限製。沒有國家可以被叫作自由國家中,如果他的人民被絕對權力所控製,這國家就不自由,因為不管是絕對的皇家權力,還是絕對的立法機構的立法權,對他的人民都是同樣效果。沒人否認,英國是後一種政府形式。但它卻還沒有一個對政府說“這是你的最大限度,不能再大” 的憲法。如果沒有任何權力限製,像下議院終身製, 費城公司(Corporation of Philadelphia)由指定人填補空位這樣的法律就可以獲得通過。一句話,國會議員們除了不能造人,就什麽都可以做。

憲法應解決下麵兩個問題:1。政府形式,2。政府權力範圍。而又以後者遠為重要,憲法應該包括什麽情況下國會沒權行動的條款。

政府的形式有無數,或許最簡單的才是最好的。那種提議組成許多議會,權力互相限製的方案,仔細酌磨,就會知道沒什麽分量,而且會阻礙效率。問題是一個議會應該限製另一個議會的那些權力呢?而那個議會更可信呢?一個議會可能因為形式和先例而和另一議會打架;也可能因其他人的名譽,脾氣而惱火和仇恨。而一個簡單政府就不會有這些弊病。兩議會製也有些方便的地方,但同樣可以說二十個議會也有,關鍵是它們是否利大於弊。議會越多,涉及的團體越多,可能跟土地利益有關的團體會控製一個議會,而商業利益團體會控製另一議會,於是形成永遠的,危險的對立,最後一事無成,無法通過任何提案。分成兩議會還使議員們不能了解全部論點,而一個每年聚集一次的由不同團體代表平等組成的大議會,每位代表都可聽到另一代表的論據和論點。正因為有兩種利害關係,才更應該組成一個包括所有利益的議會。以前英國上下議院是合一的,明顯的,分開議員們會減少他們的知識,增加做事的困難。盡管如此,政府形式還是該怎樣就怎樣,隻要它完成它人民同意的功能,人們就會高興。適合一個國家的形式未必適合另一國家,如果已經每人都高興,不管程度多麽不同,我們就不用討論了。沒有真正的共和黨人不會為公共大眾而放棄他個人的意見。他可能保留私人意見,但服從是他的責任。

兩個議院的主要方便處是,第二個議院可能有機會修改一些其它形式不能發現的小失誤,但這裏也有同等機率使情況更遭。那種單一議院可能變得專製任意的假設對兩院製可能適合,因為兩院製更有力量。如果把所有兩院製的缺點加起來,它的缺點比優點多。把單一議院分成兩部門不會拖延阻礙效率,而兩院製卻會產生嚴重的後果。。。大概大部分附屬國都會采取兩院製,政府相似的好處是,如果你不喜歡一政府,你可到另一國家,你可以試驗不同的政府形式,不久就會發現最好的形式。

政府通常分為很不同的三部分,執法,立法和司法,但可能字麵的不同比實際上要大。當君王點頭同意某法律時,他是進行立法而不是執法;英國上議院既是立法機構又是司法機構。簡單的說,它們間的區別是複雜的,無論我們怎樣仔細區分,詳加定義,任何政府不可能有多於倆種的權力--製定法律的權力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在最高掌權者也是第一裁決者時,司法隻是執法的一部分。

憲法還應該固定議員代表和人民的比率不變,保證將來代表人數可隨居民人數變化而增加或減少,因為代表權是人的天然權力,不應該因為將來立法機構的好惡和意願而變化。同理,個人良心的自由,反對非法關押的擔保,所有法律審判程序和形式,也應該通過憲法固定不變。簡單的說,就是所有人們不願犧牲的天然權力,都該被憲法保障而不是賜予,因為被某法律賜予的權力,也可被另一法律改變。陪審員們應該有權既決定法律條款的意義又裁決案件的事實,因為他們即使犯少數錯誤,也可能是因為對案件的某種同情,而這也往往是正確的處理。人不可能因做好事而犯罪,如果案件的事實需要證明,而陪審員們沒權做出他們自己關於案件事實的決定,那長此以往,可能連人們上教堂和舉行聚會也會變成是犯罪。

至於在案件審理時,是12個陪審員,一致同意好;還是25個陪審員,大部分同意好,則需要考慮。反對前者的認為,一致同意可能壓製陪審員的言論自由,可忍受饑餓24小時的強硬陪審員可以迫使其他陪審員同意他的意見,從而不得出能自由裁決;喜歡後者的認為在最少多數是13時,陪審員可沒有壓力的發表看法和不同意,從而更有機會得到公正的結果。

憲法應指明選官員的方式,他們的權力,年限和他們的工資。政府官員可很容易的由人民代表選舉產生,麻煩的是議會的,因為他們是主管立法的。選舉議會應象自由組合一樣盡可能自由,那種將排除軍人排除在外的觀點並不明智,因為這會促使他們另成一黨。一個固定的憲法是最好的議會權力限製。一年一選舉,再加上間歇排除,可以最好的防止濫用權力;比如規定連續三年當選後,必須間歇三年後才能再次參加競選。這樣可以加快知識循環,促使人們行為小心,防止因意見不一而粗魯,還為有才能的新人提供更多發揮機會。對總統和州長的位置應該做相似規定,他們在連任一定次數後,就不應再參加競選,因為沒有人在擔當了這個職務後,可以再降低到其他職務而能品質行為一致。這樣他們應享有豐厚的退休福利,因為他們的退休就意味退出世界。深思一下,無論誰都可看到這樣做是有很多優點。

可授予他們非繼承性的,無立法權的,光榮的榮譽,這很有用,它表明功勞;任何大度的人都追求公眾的熱愛。

第二件事是如何保持維護憲法,因為一旦立法機構違犯不遵守,其結果與有皇權一樣,憲法將受到致命傷而成為擺設,隻存留政府的形式”。

譯自<> edited by Michael Kaumen, Penguin Books, New York ,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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