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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的灰色地帶 --- 從案例看移民官的酌處權

(2006-09-07 11:02:52) 下一個
雖然移民法明確規定了什麽人可以進入美國,移民美國,和應該通過怎樣的程序,但在實際執行中,還是有很大的變通餘地。從近來這個論壇上的文章中的例子中就可看到,在第三國申請簽證的人,如被拒簽,不論是按規定還是依照大家的看法,都應該是回不來的,但在多個個案中,由於邊境移民官人性化的靈活處理,如給予parole( 小涵的案例),或是另外發一張I-94給原I-94被領館收取的申請人(lovewind's husband的案例),都回到了美國,這就是移民官酌處權的體現。記得我剛來美國時的房東曾講過他們夫婦在美加邊境的真實經曆,他們當時還是密西根大學的學生,在駕車遊覽尼亞加拉瀑布時誤入加境內,隨身除駕照外無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因為他們並沒想去加拿大,按理這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 即使是美國公民,在境外丟失護照,不經過美領館的調查清楚和補發也是無法入境的),然而,一個多小時之後,他們被允許進入美國,前提是密西根大學證明了他們的學生身份。 還有一起911之後發生在紐約的公民入籍申請案,當時曾被報紙廣為轉載,一位九十高齡的華裔老婦申請歸化公民,雖然我猜想她的目的大概是為了申請已婚兒女移民或領老人福利,但被當時的美國輿論一致解讀為老人家麵對恐怖攻擊所表現出的無畏的愛國精神,雖然她已經可以用中文考試,但要想記住有關美國憲法,曆史,國會和政體的100道題目也是天方夜潭。然而具體辦理此事的紐約移民局自有辦法,為了保護老人的愛國熱情,局長親自去主持麵試,通過翻譯告訴老人家隻要簡單回答是否就好,結果是這樣提問的:
“我們的總統是喬治 布什嗎?” “這是美國國旗嗎?‘局長拿起一麵星條旗問。。。
4個如此這般的問題之後,局長向老人家說祝賀她通過了麵試(當然要等法官主持宣誓之後,才能正式成為美國公民)大概這就是為什麽局長要親自主持麵試的原因 -- 不能授權底下的移民官這麽考,否則就亂套了。
以上是nice的移民官的故事,執法必嚴的例子也是有的,幾年前,主流媒體報導過俄勒岡州波特蘭市(Portland OR)de的移民局經常無故拒絕持有合法簽證的外籍人士,特別是亞裔的入境申請,以至得到一個“deportland'的綽號,有一位以前曾來美兩次的持L1簽證的中國籍女子,被懷疑為人蛇關押兩個月後才獲得遣返,在包括一位被關押兩天後移送出境的韓裔女性在內的數十人寫信給司法部長(當時國土安全部尚未成立,移民局歸司法部管轄)後,移民局總部收回了波特蘭分局的遣返決定權,規定該局在遣返任何持有簽證的旅客之前必須得到上級移民局的重新審查。無獨有偶,另一個引起華人社會普遍注意的是德州Dalls的中國女性胡某某(好像是胡曉紅或胡曉平,準確的名字我忘了)的案子,她曾因按摩院無牌打工這樣的輕罪被捕,保釋後因未收到法庭的通知,而被移民法官判決驅逐,後來遇到美國公民先生(白人),結婚並生有一女,象這樣的情況在東西海岸或其它地方的移民法庭,法官通常都會允許重開案件,在聽證後撤銷移民局遞解令並讓她拿到GC。然而,盡管她先生多方奔走,Dalls移民局卻一定要堅持將她驅逐回中國,再從頭申請移民簽證,而這種情況下是要受十年不準入境的限製,移民局的態度影響了法官,致使案件遲遲不能重開,移民局此時發出要求她報到遣返的最後通知,她已隨時麵臨被捕和強製遞解。最
後她先生通過代表律師將此案起訴到紐約的聯邦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中。Dalls移民局在這一案例中,凡事都是以對當事人不利的角度去理解,當然理論上移民局可以這樣做,直到被聯邦法院與此不同的判決改變為止(如果法官不同意這種做法的話),但我相信,全美絕大部分地區的移民局是不會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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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worker0214 回複 悄悄話 I just read through all your immigration relevant articles, they are very informative, I have forwarded them to my wife. thanks again for your time and help. Appreciate it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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